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宴嘉選任辯護人 黃馨寧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081號、第37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宴嘉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蔡宴嘉因強盜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8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11年9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此有本院卷宗可參。
(二)嗣被告因另案執行殘刑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至法務部○○○○○○○○○○○執行,刑期自111年11月23日起算,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準此,被告既已另案入監執行中,前開羈押理由即已消滅,應自前開入監執行之日起,由本院依法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另案執行中,並無撤銷羈押後應予釋放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廖慧娟法 官 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