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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茗洋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律師

王國泰律師王邵威律師(民國111年8月31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茗洋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魏○○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就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否認犯行,就同法第277 條第1項傷害罪嫌坦承犯行,但就殺人未遂部分,有被害人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在卷,犯罪嫌疑重大,另被告被訴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被告於刺傷告訴人王○○後,旋即有自殘舉動,顯見其有逃避司法訴追之意,且依告訴人王○○、王○○與被告歷來相處情形,被告前即有家庭暴力之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有羈押之原因,再參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持彎刀刺向毫無防備之告訴人王○○脖子處,且被告不僅有一次曾施用毒品情形,依被告目前狀況,認尚無其他除羈押以外,可預防及避免被告再犯,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程序,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處分羈押3月,嗣於111年8月5日裁定自111年8月1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查被告嗣於本院訊問、準備、審理程序時,就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部分,仍否認犯行,就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則坦承犯行,然就殺人未遂部分,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危害社會秩序重大,另斟酌告訴人王○○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表示:被告可能會很想我或小孩,會想要接近我們,我不希望他有任何想要找我們的行為,被告就是一個很負面思想的人,搞不好他回來又亂想,覺得自己之後要入監、人生沒希望,會做傻事,我覺得機率很大,被告現在在裡面有醫師看、有吃藥,情緒會比較好,我覺得這樣(註應指繼續羈押)對他比較好等語;告訴人王○○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表示:被告家裡的人沒有辦法鎮住他,被告殺王○○後,還傳簡訊給我妹妹,說他殺王○○有合理的理由,一口咬定是王○○外遇才殺她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0頁),且本案定於111年10月20日行審理程序而尚未審結之案件進行程度,基於預防及避免被告再犯並保全本案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等目的,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1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彭國能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