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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0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0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妙選任辯護人 陳琮涼律師

李思怡律師被 告 張○梅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386號、111年度偵字第4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辰○○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辰○○為求實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7樓之6,業於民國107年6月1日登記解散,下稱求實公司)、洺葳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業於107年3月5日登記解散,下稱洺葳公司)、爵士國際有限公司(址設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7樓之6,業於110年8月13日登記廢止,下稱爵士公司)、好萊塢之星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9,下稱好萊塢公司)如附表A所示各期間之實際負責人(黃○芝、辛○○、高○輝、賴○潣、丙○○【原名丁○○】擔任上開各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詳如附表A所示),負責上開各公司之業務經營及財務、人事決策,為從事業務之人。辰○○自106年8月31日起迄今係好萊塢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庚○○為喜悅萬怡有限公司(原名施妃爾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下稱喜悅萬怡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2人均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辰○○、庚○○竟分別基於下列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求實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1.辰○○及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王駿傑(Sam)」之人,均明知求實公司自106年1月起至106年12月止,未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喜悅萬怡公司等5家營業人,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開立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611萬6187元、稅額合計80萬5808元之不實統一發票44紙,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喜悅萬怡公司等5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喜悅萬怡公司等5家營業人全數持以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喜悅萬怡公司等5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合計80萬5808元,再由辰○○委託不知情之記帳人員代理申報營業稅,於附表一之一所示營業稅申報期間,在求實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之401表)上登載不實之銷項金額及稅額,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2.辰○○、「王駿傑(Sam)」均明知求實公司自105年11月起至106年10月止,未曾向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金克拉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克拉公司)等2家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取得如附表一之二所示銷售額合計551萬2586元、稅額合計27萬563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0紙,充當求實公司之進項憑證,再由辰○○委託不知情之記帳人員代理申報營業稅,於附表一之二所示營業稅申報期間,在求實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登載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㈡洺葳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1.辰○○明知洺葳公司自106年3月起至107年4月止,未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喜悅萬怡公司等4家營業人,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開立如附表二之一所示銷售額合計1215萬778元、稅額合計60萬542元之不實統一發票29紙(起訴書誤載為39紙,應予更正),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喜悅萬怡公司等4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喜悅萬怡公司等4家營業人持部分統一發票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喜悅萬怡公司等4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合計59萬7146元(不包含附表二之一編號5【註1】部分),再由辰○○委託不知情之記帳人員代理申報營業稅,於附表二之一所示營業稅申報期間,在洺葳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登載不實銷項金額及稅額,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2.辰○○明知洺葳公司自106年3月起至107年2月止,未曾向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奧齒泰有限公司(下稱奧齒泰公司)、喜悅萬怡公司等2家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取得如附表二之二所示銷售額合計1565萬5711元、稅額合計78萬2789元之不實統一發票26紙,充當洺葳公司之進項憑證,再由辰○○委託不知情之記帳人員代理申報營業稅,於附表二之二所示營業稅申報期間,在洺葳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登載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並持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㈢爵士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1.辰○○、「王駿傑(Sam)」均明知爵士公司自105年12月起至106年12月止,未曾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喜悅萬怡公司等4家營業人,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開立如附表三之一所示銷售額合計1587萬2362元、稅額合計79萬3618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6紙予如附表三之一所示喜悅萬怡公司等4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喜悅萬怡公司等4家營業人持部分統一發票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喜悅萬怡公司等4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合計75萬4761元(不包含附表三之一編號4【註2】部分),再由辰○○委託不知情之記帳人員代理申報營業稅,於附表三之一所示營業稅申報期間,在爵士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登載不實銷項金額及稅額,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附表三之一編號4喜悅萬怡公司部分,未致生逃漏稅捐之結果,不構成幫助逃漏稅)。

2.辰○○、「王駿傑(Sam)」均明知爵士公司自105年9月起至107年8月止,未曾向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奧齒泰公司等4家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取得如附表三之二所示銷售額合計2755萬8897元、稅額合計137萬7942元之不實統一發票34紙,充當爵士公司之進項憑證,再由辰○○委託不知情之記帳人員代理申報營業稅,於附表三之二所示營業稅申報期間,在爵士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登載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並持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㈣好萊塢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1.辰○○明知好萊塢公司自105年7月起至106年9月止,未曾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時尚公司)等10家營業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106年9月)、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開立如附表四之一所示銷售額合計2818萬4144元、稅額合計140萬9206元之不實統一發票29紙,予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亞洲時尚公司等10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亞洲時尚公司等9家營業人持部分統一發票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亞洲時尚公司等9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合計138萬4969元(不包含附表四之一編號3【註3】部分),再由辰○○委託不知情之記帳人員代理申報營業稅,於附表四之一所示營業稅申報期間,在好萊塢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登載不實銷項金額及稅額,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2.辰○○明知好萊塢公司自105年10月起至107年6月止,未曾向如附表四之二所示之亞洲時尚公司等5家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附表四之二編號4)之犯意,取得如附表四之二所示銷售額合計2067萬5668元、稅額合計103萬3781元之不實統一發票37紙,充當好萊塢公司之進項憑證(無證據證明好萊塢公司將此部分不實交易填製會計記帳憑證,並記入帳冊,或使財務報表等發生不實之結果),再由辰○○委託不知情之記帳人員代理申報營業稅,於附表四之二所示營業稅申報期間,在好萊塢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登載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並持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並於106年3至4月之營業稅申報時逃漏營業稅計合32萬584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㈤喜悅萬怡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1.庚○○明知喜悅萬怡公司自105年12月起至107年4月止,未曾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如附表五之一所示之亞洲時尚公司等8家營業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開立如附表五之一所示銷售額合計2184萬6155元、稅額合計109萬2305元之不實統一發票57紙,予如附表五之一所示亞洲時尚公司等8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亞洲時尚公司等8家營業人持部分統一發票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亞洲時尚公司等8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計109萬2305元,再由庚○○委託不知情之記帳人員代理申報營業稅,於附表五之一所示營業稅申報期間,在喜悅萬怡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登載不實銷項金額及稅額,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2.庚○○明知喜悅萬怡公司自105年12月起至107年4月止,未曾向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爵士公司等4家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附表五之二編號1)之犯意,取得如附表五之二所示銷售額合計2142萬8089元、稅額合計107萬1404元之不實統一發票33紙,充當喜悅萬怡公司之進項憑證(無證據證明喜悅萬怡公司將此部分不實交易填製會計記帳憑證,並記入帳冊,或使財務報表等發生不實之結果),再由庚○○委託不知情之記帳人員代理申報營業稅,於附表五之二所示營業稅申報期間,在喜悅萬怡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登載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並持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並於105年11至12月之營業稅申報時逃漏營業稅計6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卯○○、癸○○、戊○○、丙○○於國稅局調詢時所為陳述,以及證人辛○○於檢察事務官前所為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並經被告辰○○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見本院卷一第271、330頁)爭執證據能力,且核無得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故證人卯○○、癸○○、戊○○、丙○○於國稅局調詢時之陳述;證人辛○○於檢察事務官前所為之陳述,依法不得作為本案認定被告辰○○犯行之證據。㈡另就證人癸○○、戊○○、乙○○、丑○○、壬○○於檢察事務官前所

為陳述,雖亦經被告辰○○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71、330頁),然觀證人癸○○於當日之訊問筆錄記載「出席職員:檢察官林俊言、檢察事務官賴淑慧」;證人戊○○、乙○○、丑○○、壬○○於其等當日之訊問筆錄均記載「出席職員:檢察官林岳賢、檢察事務官施明吟」,且訊問完畢後,均由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依序簽名(見他1224卷第85-103頁、他5517卷第407-415、495-499頁、他724卷第427-437頁),可知當日證人接受訊問時,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均同時在場,前開筆錄,或由檢察事務官詢問後,接由檢察官訊問,或由檢察官訊問諭知作證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改由檢察事務官詢問,由前開情況,應認斯時檢察事務官為偵查主體之輔助機關、檢察官手足之延伸,輔助檢察官為部分之訊問,是當時偵查訊問之主體仍為檢察官而非檢察事務官,從而,前開證人癸○○、戊○○、乙○○、丑○○、壬○○之陳述,應視同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其等證詞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處理,而上開證人癸○○、戊○○、乙○○、丑○○、壬○○分別於檢察官偵訊時,均係以證人身分作證,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處罰後,均已先後具結而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且無證據顯示其等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辰○○及其辯護人亦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不法取供,致上開證人證詞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依上開說明,前開證人癸○○、戊○○、乙○○、丑○○、壬○○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被告辰○○及其辯護人以上開證人係屬於檢察事務官前所為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等為由,而主張無證據能力云云,容有誤會。㈢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除上開證據外,以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辰○○及其辯護人、被告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核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認有證據能力。

㈣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

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至書證及物證,其中書證部分若以該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存在或不存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查除上述等傳聞證據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證據,檢察官、被告辰○○及其辯護人、被告庚○○皆未爭執證據能力,且查無違法取得之情形,而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經本院依法調查後,認皆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33-137頁、本院卷二第390頁),並分別經證人即華敬樂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淑貞、證人即捷凡德公司實際負責人壬○○、證人孫甬華、林淑蕙、卯○○於國稅局調詢時、偵查中證述明確(見他724卷第365-368、427-437頁、國稅局522卷二第199-209、221-227、235-241頁),核與喜悅萬怡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 (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喜悅萬怡公司107年度申報書、喜悅萬怡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相關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喜悅萬怡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所附信用卡持卡人基本資料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函、聯邦商業銀行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永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處函、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信用卡交易細項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喜悅萬怡公司開立予好萊塢公司之發票影本、喜悅萬怡公司開立予爵士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爵士公司開立予喜悅萬怡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求實公司開立予喜悅萬怡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洺葳公司開立予喜悅萬怡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喜悅萬怡公司開立予洺葳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喜悅萬怡公司開立予亞洲時尚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喜悅萬怡公司對亞洲時尚公司付款紀錄、亞洲時尚公司轉帳傳票、喜悅萬怡公司對亞洲時尚公司報價單、喜悅萬怡公司開立予華敬樂活公司統一發票影本、111年度偵字第24990號起訴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106年度、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稅證明、營業稅繳納證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5月24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2007358號函附喜悅萬怡公司營業人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逐期計算上下游各家營業人虛進虛銷發票銷售額明細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在卷可查(見國稅局522卷一第31、91、115-147、301-307、319-587頁、國稅局522卷二第127、129-131、137-193、215-217、453-469、526-530、

533、537-551、555-559、577、799、800-801、803-806、807-812、821頁、偵4366卷第83-100頁、本院卷一第147、149-159、161頁、本院卷二第5-20頁),足認被告庚○○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庚○○前開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辰○○固不爭執就求實公司、洺葳公司、爵士公司所涉之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部分之客觀事實,然否認有何幫助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行,辯稱:我不是求實公司、洺葳公司、爵士公司實質負責人,只有好萊塢公司我是負責人。就求實公司、洺葳公司、爵士公司所涉之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部分與我無關。就好萊塢公司部分,我承認就與附表四之一編號3所示沃福公司及梵谷幼兒園部分之交易為不實之交易,其餘部分均有實際交易。其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求實公司、爵士公司之實質負責人並非被告辰○○,證人庚○○亦證稱其與求實公司、爵士公司作相關業務接洽、採買或款項跟發票部分都不是跟被告辰○○接觸,而是跟王駿傑即SAM接洽。就洺葳公司部分,證人庚○○有明確證述她都是跟吳經理接洽,不是跟辰○○接洽。至於起訴書有提及107年有部分發票是在吳經理過世後才開立,此部分也有明確提及是因為帳務月結的關係,才會在吳經理過世之後,還有未結款的帳務,才會在107年開立發票,此部分洺葳公司實際負責人其實是吳經理,並不是被告辰○○,除了證人庚○○的證述外,證人卯○○也有提及確實是有吳經理一起在辦公室進行業務。證人丑○○於審理程序中也有證述吳經理確實有跟好萊塢公司共用辦公室,並明確表示不是同一家公司,吳經理確實是負責洺葳公司部分,跟被告辰○○負責的好萊塢公司是不一樣的。至於好萊塢之星公司部分,除了沃福公司及梵谷幼兒園部分,被告辰○○坦承犯行外,其餘部分都是真實交易,亞洲時尚公司部分,被告辰○○其實是為了要跟亞洲時尚公司進行氫氧機的買賣,但因為亞洲時尚公司內部經營的問題,後來沒有辦法把款項交給被告辰○○,才會導致這筆交易沒有辦法完成,我們認為不能因交易沒有完成,就反推交易是不真實的。就有夠讚公司部分,證人寅○○證述他所說認為不實交易的部分,其實都是聽聞證人己○○轉述的,證人寅○○也有提到證人己○○及被告辰○○是有點嫌隙的,當初他是不希望被告辰○○當負責人,所以才把這些東西都推到被告辰○○身上。證人寅○○也有指出他認為實際負責人應該是證人己○○,並且證人寅○○有提到確實他們有夠讚公司有在通商大樓陳列產品及進行裝修,雙方有進行合作,這筆確實是真實交易的。至於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6及四之二編號4至8,也就是藝祥公司、新御公司、兆金公司、金克拉公司等,實際上都有開立發票也有現金簽收等,卷證資料中看不出有任何舉證這幾筆是不實交易。就罪刑部分,縱使鈞院認為成立犯罪的部分,從檢察官起訴時間來看,是105年底到106年底,是很連續每個月沒有間斷的開立,此部分應該屬於單一犯意,在密切連續的時間所進行的,此部分依照相關實務見解,應該屬於反覆延續的行為,應該屬於單一犯罪,而非以報稅的期數區分罪數等語。經查:

㈠被告辰○○為好萊塢公司負責人,且好萊塢公司有開立及取得

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統一發票,其中附表四之一編號3所示沃福公司及梵谷幼兒園部分之交易為不實之交易之事實;求實公司、洺葳公司、爵士公司各有開立及取得如附表一之

一、一之二、二之一、二之二、三之一、三之二不實統一發票等情,業據被告辰○○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11386卷第129-133頁、本院卷一第253-254頁、本院卷二第390頁),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詳見附表六、丙、同案被告筆錄部分),並經證人即如附表六所示之人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詳見附表六、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部分),另有如附表六所示書證部分所示資料(詳見附表六、甲、書證部分)在卷可佐,此情首堪認定。

㈡被告辰○○為求實公司實際負責人:

⒈證人卯○○於偵查中證稱:我在求實公司、洺葳公司及爵士公

司是打工性質,有需要跑銀行、打資料就會找我,我沒有保管該等公司之存摺及印章,是需要跑銀行時,公司主管才會給我,求實公司之主管是王駿傑經理(Sam),洺葳公司是吳經理,爵士公司也是王駿傑經理,被告辰○○也是求實公司及爵士公司的業務部門主管,王經理不在時,就會請被告辰○○跟我說,洺葳公司部分是吳經理,吳經理不常在公司,我很少見到吳經理,吳經理都託被告辰○○請我處理匯款事情,國稅局問我是誰要我去銀行辦理匯款,因為多數都是被告辰○○請我處理,所以我只說被告辰○○;我去好萊塢公司後除了處理好萊塢公司銀行款項外,還有處理求實公司、爵士公司、洺葳公司的銀行款項,我都是去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即求實公司、爵士公司登記地址)這個地方拿存摺、印章等語(見他5517卷一第160-165頁)。

⒉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是否庚○○介紹你到臺中

市○○區○○路○段000巷0號上班?)是。(問:是否記得當時去的時候是誰面試妳?)我那時候是直接找辰○○。(問:薪水如何領?)基本上是領現比較多。(問:是誰給妳的?)辰○○。(問:你在那邊做了多久?)印象中應該有1、2年。

(問:工作地點都在那邊嗎?有無換過?)基本上大部分都是在那邊。就是上班時間都在那邊。(問:妳的意思是其他時間都在跑外面?)對。(問:上班時間都在那邊?)對。(問:那個地址除了好萊塢公司外,有無其他公司在那邊?)印象中之前還有其他公司登記,但是因為時間久了,我其實也不太記得到底有幾家公司有登記在那邊。(問:那些公司有無人在那邊上班?)基本上就是進進出出。(問:你講的那幾間公司有無求實公司?)求實公司有印象。(問:你有看過求實公司負責人?)我不太記得求實公司負責人是誰。(問:你有看過?男的?女的?是否會去?)很少看到。(問:到底有無看到?男的?女的?)應該是有。我剛才說的就是來來去去,我也不會特別去問,因為都是他們在接洽。(問:他是不是真的登記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你也不一定知道?)對。(問:洺葳公司是否你剛才提的那幾家公司之一?)是。(問:有無看過洺葳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我要知道是誰的名字,我不會去記是哪一家或是誰。因為可能會有進來或他們洽談業務等,但我不會特別去記他是誰。(問:登記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他們洽談是跟別的客人洽談,有無跟你洽談?)基本很少。(問:所以你不知道誰是真的負責人?)對,沒錯。(問:爵士公司也是同樣的情況?)是。我就是負責行政跟文書,他們交代的事項我去處理,基本上我不太會去接洽到所謂的實際負責人或是怎麼樣。(問:總歸來說,求實公司、洺葳公司、爵士公司他們的人就直接跟你接洽,有交代妳做什麼事情?)不會。(問:妳有幫這四家公司做過事情?)有,就是處理一些存取匯款的部分,就是他們交代下來,我就去銀行存或提款,或是輸入一些行政文書的內容。(問:是誰交代妳的?)基本上都是由辰○○交代。(問:【提示國稅局5827卷第556頁】你當時所述與今日所述的意思是否一樣?是。(問:你那天在談話紀錄裡所述內容,時間比較清楚,印象有比較深刻?)差不多是這個狀況。(問:妳剛剛有提到妳之前為求實、洺葳、爵士那邊工作時,主要是辰○○交辦妳工作?)是。(問:有無其他人交辦妳工作過?)基本上沒有,我是針對她。(問:妳說那邊有人來來去去,妳有印象的有誰?)有,我不記得誰是誰,好像有黃○芝、高○輝、王駿傑。(問:妳對他們的印象分別是什麼?妳在什麼情況下見到他們?)就是一般上班時間。(問:所以他們是進來處理公務?)應該是,因為我不會去問他們誰是誰,我不太去問他們的工作內容是什麼,我就是做我的工作。(問:所以他跟你是不同間公司?還是什麼狀況?)反正他們就是會進來辦公室,至於他們的業務怎麼樣我就不太清楚。(問:有無印象黃○芝主要是哪家公司?)現在目前沒有印象,因為時間有點久了。(問:高○輝?)沒有印象。(問:王駿傑?)目前不記得。(問:王駿傑有無英文名字?)我記得他叫SAM。(問:

這三位中,你比較常看到哪位?)王駿傑,他的次數比較多一些。(問:王駿傑有無曾經交辦妳工作?)有一、兩次。只是銀行存取的部分。(問:有無印象是哪間公司的?)沒有印象。(問:是求實、洺葳、爵士三間其中一間?)對。(問:除了上開三位外,有無看過一位吳經理?)應該有,但我現在有點不太記得他長什麼樣子。(問:吳經理是男生或女生?年紀?)應該是男生。年紀我沒有特別去注意。(問:是否知道吳經理後來發生什麼事?)不清楚。(問:妳剛剛提到妳印象中是辰○○交辦妳比較多,妳在偵查中有提到吳經理及王經理都有交辦妳工作,你有無印象?)有印象,但幾次我不太記得。(問:吳經理也有交辦妳工作?)主要是王駿傑。(問:【提示他5517卷一第160頁偵訊筆錄】妳剛剛有提到他們都會交辦妳工作,會跑銀行,所以是你這邊回答需要跑銀行時,主管會給妳資料的意思嗎?)是。(問:你這裡有提到求實公司是王經理,洺葳是吳經理,爵士也是王經理,有何意見?是你那時候記得比較清楚還是現在記得比較清楚?)因為時間比較久,那時候記得會比較清楚。(問:所以妳那時候有印象求實公司是王經理、洺葳公司是吳經理、爵士公司是王經理?)是。(問:若王經理他們不在公司時,但他們還是有需要匯款或幹嘛,他們會怎麼請妳幫忙?)會請辰○○跟我說,請我去跑。(問:妳進去妳剛才說的四間公司擔任要跑銀行、存匯款等業務,你是否為正職?)基本上那時候我是在好萊塢,主要是好萊塢。(問:妳是在好萊塢名下有份僱傭契約?)是,但沒有簽任何契約,口頭上講而已。(問:妳是給好萊塢公司僱請,但實際上沒有簽約?)是。沒有簽約。(問:妳工作時間算是打工性質嗎?)在好萊塢是正職。(問:在好萊塢公司是早上上班、下午下班?)是,正常上下班。(問:妳在好萊塢公司掛名的職稱?)行政會計。(問:在別的公司算是有點幫忙、兼職的性質?)是。(問:妳會否覺得奇怪,因為妳是好萊塢僱請的,為何還要替其他三家公司做存匯款的業務?)應該是說我也沒有想太多,就當作是工作,我想說那時候有想要多賺一些錢。(問:所以會因為好萊塢公司以外,如果做其他公司的業務會再多給你其他薪水?)對。(問:那個薪水如何計算?)就算時薪。(問:所以若妳今天去跑存匯業務是好萊塢公司以外的業務,看多幾個小時就算時薪,好萊塢公司這邊就是一份正職的薪水?)是。(問:薪水是誰跟妳談?)辰○○。(問:辰○○剛開始就有很明確跟妳說除了好萊塢是正職外,其他三家也要幫忙跑?)一開始是以好萊塢為主,後來慢慢分家,有需要的話,她就跟我說可能這個部分要請我去處理。(問:這四家公司的存匯業務都是辰○○跟妳親自說要做哪些存匯的動作?)是。(問:妳確認與庚○○有無親屬關係?)算是遠房,其實也不是遠房,那時候只是口頭上說,也不算是真正的親戚,沒有血緣關係。(問:有互相認識的親友的人?)是。(問:法律上嚴格意義上不算是親戚?)是。(問:妳說跑這些業務的過程中,好萊塢公司除了妳是行政會計外,你有無看到別的會計?)之前一開始有其他的同事。(問:你偵查中說妳任職期間是107年到108年,只有一年?)對。(問:妳在這段期間,妳說剛開始去的時候有其他會計,後來就沒有了?)對。(問:妳去了多久後就沒有了?)印象中大概也是差不多我做了一年多。(問:妳的意思是你做兩年,他跟妳重疊一年多?)應該差不多。(問:會計會需要去處理公司的存貨?公司存貨的帳是否需要你去對?或者你完全就做銀行?)我就是做銀行。(問:所以妳不需要做其他對帳的工作?)基本上資料進來,我就負責一些發票什麼的,我就是紀錄,需要跑銀行的我再去跑銀行。(問:所以基本上發票上記載多少,妳就按照這個發票去做帳目?)登記。(問:不需要就存貨部分對帳?)不用。(問:是否知道哪個會計是做這個?)這我不清楚。(問:在其他兼職公司裡面,妳有無瞭解該公司的會計為何需要妳去幫忙?)這部分我沒有去詢問。(問:所以妳沒有看過除了好萊塢公司以外,其他求實、洺葳、爵士三家公司的會計的其他部門的人員?)都沒有看過,也沒有接觸到。(問:在這兩年妳做這份工作的對口就只有辰○○?)是。

(問:妳剛才有提到SAM王駿傑經理部分,妳有無印象他的長相?)還有一點點印象。應該是比較中年,我猜約40歲,比較像是接近平頭的狀態,印象有戴眼鏡,身高大約有170公分左右,中等身材。(問:有無印象他與辰○○間的相處模式?)他們有在討論,但我沒有實際參與她們的討論,是有看到這個人。(問:所以你對SAM王駿傑經理跟辰○○間,他們負責什麼業務、他們之間聊了什麼,你是否瞭解?)這個我不太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45-369頁)。

⒊由上開證人卯○○之證述可知,證人卯○○本係在由被告辰○○擔

任實際負責人之好萊塢公司擔任行政會計,其經由被告辰○○面試,在求實公司擔任打工性質,而雖證人卯○○有證稱SAM王駿傑經理有曾經交辦1、2次工作,然公司的存匯業務幾乎都是被告辰○○跟證人卯○○親自說要做哪些存匯的動作,基本上都是由被告辰○○交代,證人卯○○之對口為被告辰○○,薪水亦是被告辰○○發給證人卯○○,可見被告辰○○係負責辦理求實公司開立發票、報稅、實際與證人卯○○接洽並給付薪水等事宜,被告辰○○對求實公司之事務始為最充分掌握之人,並非SAM王駿傑或其他人可比擬。

⒋被告辰○○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辰○○非求實公司實際負責

人,王駿傑(即SAM)始為求實公司實際負責人,然查:⑴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妳自己是哪一家公司的

負責人?)喜悅萬怡有限公司。(問:喜悅萬怡公司大概是什麼時候設立?)民國90幾年設立的。(問:現在是否還有營業?)暫時停止營業。(問:喜悅萬怡公司經營哪方面的業務?)化妝品跟健康食品。(問:妳在地檢署的時候有提到跟妳聯絡的洺葳公司負責人是誰?)吳經理。(問:他的全名為何?)吳勝良。(問:妳在跟洺葳公司交易的時候,聯絡貨、付款那些也都是吳勝良負責?還是有其他人?)大部分是由吳勝良在處理。(問:妳另外還有提到跟洺葳公司有買牙材,那部分也是跟吳勝良接觸?)一開始是,後來就沒有了。(問:吳經理是男生還是女生?)男生。(問:妳是否知道吳勝良後來過世的情況?)知道。(問:妳在地檢署的時候有提到跟吳經理聯絡,付款的狀況是否有在吳經理過世之後才付款的狀況?)有一些部分因為我們都是月結再支付,所以當然他過世完,我還是有再支付貨款給他們。(問:所以妳前面先拿了材料,因為是月結,所以後面才付款?)是。(問:妳怎麼知道吳勝良過世這件事?)因為他太太是我們獅子會的,從他太太那邊知道的。(問:所以吳勝良過世之前,洺葳公司部分妳都是跟吳勝良聯絡?)是。(問:在妳的認知裡面,吳勝良是否為洺葳公司的負責人?)是。(問:爵士公司跟求實公司的部分,妳在國稅局有提到一位爵士公司方先生,是否有印象有跟方先生聯絡過?)之前有聯絡過,但現在都忘記了。(問:現在沒有聯絡了?)早就沒有聯絡了。(問:求實公司部分,妳有提到你們大概買什麼樣的東西?除了方先生還有跟誰有聯絡?)Sam。(問:Sam的中文名字為何?)忘記了。(問:Sam姓什麼?)好像姓王。(問:所以是王經理?)是。(問:求實公司部分是跟Sam ,偶爾也有跟方先生,跟哪位聯繫比較多?)Sam。(問:妳有提到過一個叫Sam ,有提到一個叫王經理,還有提過王駿傑,他們是同一個人?)是。(問:求實公司跟爵士公司妳都是跟Sam聯絡?)是。(問:除了Sam,偶爾跟方經理,就沒有跟其他人聯絡?)是。(問:妳怎麼認識Sam?)方先生介紹的。(問:後來妳就跟Sam聯絡?)對。

(問:妳有無印象Sam即王駿傑、王經理是否為求實公司的負責人?)有點忘記了,好像姓黃的樣子。(問:是男生還是女生?)女生。(問:所以還有另外一位黃小姐?)是。(問:所以求實公司負責人是黃小姐,不是Sam?)我真的有點忘記了。(問:妳有無見過黃小姐?)有。(問:黃小姐跟Sam 是一起見到的嗎?還是會分開,不一定會跟他們一起見到?)我是先認識Sam。(問:妳為什麼會覺得負責人是黃小姐,不是Sam?)因為有時候蓋發票就看到一個黃小姐。(問:有無跟黃小姐一起開會過?)有過一次。(問:所以開會的時候,是黃小姐在討論,還是王駿傑?)大部分都是Sam在講。(問:妳是否認識一個Tony湯惠中?)認識。(問:妳怎麼跟他認識的?)亞洲醫美的時候認識的。(問:他是亞洲醫美那邊的人?)對。(問:Sam有無跟Tony以及妳接觸過?)我忘記了。(問:Tony有無跟妳接觸過爵士公司的事務還是亞洲醫美那邊的?)大部分是亞洲醫美。(問:有無印象有爵士公司的?)我真的忘記了。我因為幾年前又疫情又跳票又破產,真的很多事情都忘了。(問:爵士公司跟求實公司部分的業務妳都是跟Sam王駿傑接觸,有無跟被告辰○○接觸過?)沒有。(問:妳公司在經營的時候是否會有很多員工?)2、3個。(問:每個員工都有自己各自負責的事項?)不一定,有時候我會交代他們。(問:如果妳交代員工的話,是由員工自己去跟其他公司聯繫?)不會,大部分業務都是我在跑。(問:一般公司的分層應該會有業務經理、會計?)對。(問:實際上的業務可能會由這些專門職務的人去負責?)因為我早期做得比較好的時候有18家的加盟店,後來因為醫美起來之後,業績有點往下滑,所以分層就沒那麼多,幾乎都是自己在做業務。(問:所以一般來說應該會有這些分層?)是。(問:如果說這些業務是由下面分層分工的人負責的,妳是否會知道?)應該我會知道。(問:一般公司的情況,業務就是業務去跑,然後去跟公司聯繫,但是這些業務就不會是公司負責人?)對。(問:剛剛妳說的Sam 、Tony或方先生,這些人是公司的負責人或只是業務或經理或是跟妳聯繫的人?)就是業務經理。(問:妳只知道他們是業務經理,是不是公司實際上的負責人,妳是否知道?)我不知道。(問:所以妳剛剛回答辯護人說洺葳公司的負責人是吳先生,求實公司負責人是方先生或是Sam ,這個回答是否正確?還是因為他們只有跟妳聯繫?)他們跟我聯繫。(問:但他實際上是不是負責人,妳是否知道?)我不記得等語。(問:【提示他5517卷一第264頁,109年11月10日詢問筆錄第2頁】(問:【妳上次開庭稱是以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四跟求實公司買發票,實情為何?】,答【我的意思是說有買,但是是不夠才買,有些客人刷卡不要發票,我就將發票開給洺葳公司,我的進項就不夠了,我就跟求實公司買,買的金額是多少我不記得了】,這是否妳的陳述?)是。(問:是否實在?)對。(問:妳把妳的發票開給洺葳公司,是跟誰接洽?)吳經理。(問:妳跟求實公司購買發票,是跟何人購買?)Sam,因為我跟他有一些往來,所以我就再跟他多買一些。(問:所以妳是直接跟Sam購買,發票也是經由Sam直接交付給妳?)我有點忘記了。(問:妳是否會經由黃○芝向求實公司購買發票?)沒有。(問:妳是否認識黃○芝?)有見過1、2 次面。(問:妳跟Sam或者妳所說的吳經理接洽買賣發票的過程中,被告辰○○是否有在場?)沒有。(問:卯○○是妳的什麼人?)以前的同事。(問:卯○○跟妳是否有親屬關係?)沒有。(問:

跟妳哪時候的同事?)我忘記在哪裡認識,她後來有去求實公司上班。(問:你是否會藉由卯○○交付買賣發票?)會。

(問:【提示他724卷第99頁,110年3月16日詢問筆錄第3頁】檢察事務官問【妳於107年3月取得洺葳公司開的牙材發票當時吳勝良已經過世了,妳究竟跟誰買的?】,妳說【我是跟辰○○買的】,與妳剛才所述妳跟辰○○並沒有任何接洽關係,所述不符,有何意見?)洺葳公司我是跟吳經理。(問:檢察事務官當時問妳的問題是當時吳經理已經過世了,妳到底跟誰買,妳說是跟辰○○買?)107年他應該還沒過世。(問:他何時過世的?)他好像那時候還沒過世,我真的忘記了。(問:妳過去有無曾經前往求實公司、爵士公司或是洺葳公司的辦公室?)有。(問:在哪個地方?)在西屯路附近。(問:妳到現場的時候是誰跟妳接洽的?)Sam。(問:現場還有什麼人?)大部分是Sam,不一定,都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2-344頁)。

⑵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本名是甲○○嗎?)是

。(問:是否有其他代稱、暱稱或是英文名字?)有,我有好幾個,有叫MARCO、SAM。(問:你是否有用過王駿傑這個名字?)沒什麼印象。(問:【提示他5517卷二第1頁名片】你對於爵士公司這張名片有無印象?)沒有,我連爵士都沒有聽過。(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辰○○、庚○○?)沒看過。(問:王大偉是你哥哥?)是我哥哥。(問:是否認識湯惠中?)認識,他是我哥哥的朋友。(問:是否有聽過洺葳公司?)沒有。(問:是否認識高○輝或是黃○芝?)不認識。(問:是否認識卯○○?)不認識。(問:是否有聽過求實公司或是爵士公司?)求實公司好像聽過,爵士沒聽過。(問:是在什麼狀況下聽過?)因為我之前在臺中有開公司,有聽人講過這間公司。(問:是聽何人講過還有無印象?)湯惠中。(問:你不認識卯○○?)不認識。(問:【提示他5517卷一第160頁,109年7月21日訊問筆錄】卯○○有提到求實公司跟爵士公司的資料是SAM王經理交給她的,求實公司是SAM,爵士公司也是王經理,有何意見?)我不認識卯○○。(問:是否認識壬○○?)也沒聽過。(問:是否有聽過雲聯惠電商?)沒有。(問:是否有聽過亞洲時尚公司?)沒有。(問:是否有聽過陳守華、壬○○、廖蓓琦?)沒有一個聽過的。(問:目前工作?)旅遊業。(問:有無從事過除旅遊業外之工作?)很多。現在就是旅遊業。(問:你說以前兼職的情況是何時?)不是兼職,我陸陸續續做了很多工作。(問:106年間你是做何工作?)我之前有在臺中開過公司,名字我已經沒有印象,做貿易,後來公司經營不善,我就結束營業。(問:貿易是有進出口什麼產品?)本來因為我老婆的關係跟大陸那邊有談,後面一直都沒有成,公司就一直耗在那邊。(問:所以你只是成立一個公司?)對,後面沒有任何營業行為就收掉了。(問:你跟大陸公司談的是進口什麼東西?)進口水產,實際上沒有談成,大陸那邊卡住,半個水產生意都沒有做過。(問:跟本件比較有關係就是被告辰○○稱曾經有跟你做過海產公司相關的水產交易,是否有印象?)沒有任何交易過,我們公司沒有交易過。(問:你很確定你的這間公司沒有做過任何水產的交易?)對,沒有。(問:後來這間公司如何處理?)後來公司結束營業,可是外面欠很多錢,因為公司的營銷費用,我有請員工、房租、水電這些。(問:所以你預備的時候已經有很多開支?)對,後面因為實在是不行了,我就把公司牌賣掉。(問:你賣給何人?)我只知道一個姓楊的人,當初賣他10萬元。我之前也有一個類似的案子,我把我成立的公司賣掉,他們一直沒有做變更的動作,就一直掛在我這裡,後來我知道此事是因為我變被告,等於用我公司的名義去開發票。(問:你說水產公司有賣給一位姓楊的人,他的名字?)楊溫(音譯),老實講我已經忘了叫什麼名字,我只記得姓楊。

(問:你如何認識他?)網路上找的,後來代價是10萬元。

(問:對方到底有無去辦公司的更名,因為這也需要你配合?)我知道,因為那時候公司大小章都已經全部交給對方,賣公司之後,資料都給對方,當時他們說會去做負責人變更。(問:你說的公司是否就是求實公司?)不是。(問:你說你聽過求實公司是在哪裡聽過?是在做水產生意時聽過的嗎?)就是聽湯先生講的。(問:湯先生是如何跟你說到求實公司?)我之前在臺中我有一些問題會去詢問他,因為他也認識相關的資訊,後來我有去請教他,因為他是我哥哥的同學。(問:湯惠中之前有一些業務往來,所以才認識辰○○,他有無跟你提起這件事?)我就跟你說我有聽過求實這間公司。(問:就是從湯惠中這邊聽來的?)對。(問:求實公司與辰○○有何關係,你是否曾經聽湯惠中如何說?)沒有。(問:所以你沒有任何的了解?)沒有。(問:你說你是在大墩那邊,你有無在西屯路租過辦公室?)沒有。(問:你方才提到跟湯惠中一起去租辦公室的情形。)我請他幫我找辦公室。(問:在場還有無還有其他人?)那時候Angel跟湯先生都在,有沒有其他人我沒有印象,應該是沒有。(問:你們是去看辦公室嗎?還是去做什麼?)去看辦公室。(問:是否有看過西屯路的辦公室?有看過幾間辦公室,後來承租哪間辦公室,還是只有看一間?)看了幾間,哪幾間我已經沒有印象,我最後租在大墩十六街,我有設立公司在那邊,這個資料應該查得到。(問:公司設立是你本人的名字?)是我的名字,反正公司沒有大概一年左右。(問:你對於另外一位被告庚○○有無印象?)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8-299頁)。

⒌由前開證人甲○○之證述可知,其否認有使用過王駿傑之名字

,且亦證稱未於求實公司擔任實際負責人,頂多僅係之前因做水產生意而聽過求實公司,參以證人甲○○前於104年至107年間,因擔任銪福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而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109年度簡字第38號判決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307-321頁),與證人甲○○上開證稱其之前在臺中開過公司,後來亦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等節相符,可認證人甲○○之上開證述可信性甚高,而證人庚○○雖證稱其與求實公司購買發票的部分,都是與Sam聯繫,然並無其他客觀證據,或是其他證人之供述得加以補強證明,況證人庚○○同時亦證稱其只知道Sam是業務經理,但是不是公司實際上負責人,其並不曉得等語,是依證人庚○○之證述,至多僅能證明求實公司、爵士公司內有名為「Sam」之人存在,然尚難憑證人庚○○之證稱,即推論Sam即為證人甲○○,或是Sam即為求實公司之負責人,復參以證人甲○○亦證稱其對證人庚○○沒有印象等語,證人卯○○前開證稱:登記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他們洽談是跟別的客人洽談,很少跟我洽談,我不知道誰真的負責人,求實公司、洺葳公司、爵士公司的人不會交代我事情,基本上都是被告辰○○交代等語,縱使求實公司公司內真有名為「Sam」之人,該人亦非即屬求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被告辰○○及其辯護人辯稱求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為證人甲○○等詞,尚難採憑。

⒍綜上,被告辰○○對求實公司之事務為最直接且充分掌握之人

,是其應為求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情,應可認定。㈢被告辰○○為洺葳公司實際負責人:

⒈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現在任職於何處?)

德瑞會計師事務所。(問:你曾經是欣大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是。(問:你是否認識辰○○?)認識。(問:你跟辰○○如何認識?)我也忘記了,她應該是透過網路上電話找到我們。(問:你記得你有幫辰○○處理過什麼事務?)很多次的設立登記、變更跟帳務處理。(問:是什麼公司?)有點忘記了。(問:你在108年3月間有到國稅局做過筆錄?)對。(問: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是。(問:當初國稅局問你是否有辦理過洺葳公司的設立登記,你是否有辦理過?)有。(問:這間公司當初是誰委託你辦理設立登記?)辰○○。

(問:是否記得她是什麼時間、地點找你?)應該是約在事務所洽談公務,時間、地點已經無法詳實記得。(問: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是誰提供給你?)辰○○。(問:是否記得公司負責人登記是誰?)已經忘記了,需要看原始資料。(問:是否記得當初委託你的費用誰給付給你的?)辰○○。(問:她是用現金還是匯款給付給你?)應該是匯款。(問:除了洺葳公司以外有無其他間公司委託你辦理?)有。(問:你記得是哪間公司?)想不起來。(問:求實公司你知道嗎?)有。我需要一些提示,因為已經想不起公司名稱。(問:爵士國際有限公司你有辦理過嗎?)有接洽,但好像沒有辦理到,我不確定。洺葳公司和求實公司有。(問:洺葳公司或求實公司的資料你是去哪裡收取的?)辰○○拿到事務所給我的。(問:你有無去過洺葳公司或求實公司的實際營業處所?)有去過一次,是在立人國中附近的住家。(問:你有無看到其他人?)沒印象。(問:【提示國稅局5827卷第480頁,108年3月19日談話紀錄】,你剛剛說公司相關資料都是辰○○拿到事務所給你,因為當時你在國稅局說洺葳公司登記地是在松竹路,原本經營餐飲跟下午茶?)對,松竹路的地點有去過一次,後來有去到立人國中附近一次。(問:是在西屯區?)那個應該算北區,西屯區的爵士公司辦公室也有去過,這個也有去過但比較少去。(問:你剛剛說辰○○資料都是拿到你事務所給你,但是你在國稅局說你有到西屯爵士公司辦公室?)都有,因為我們服務時間滿長的,她有時候會拿設立登記資料過來,這個的話是我們去收發票,就是帳務處理的時候我們要去收發票,會去那邊收。(問:收發票你都直接對辰○○,還是有對其他人?)收發票的話有時候是我們同事過去跟他們同事拿,所以不一定。(問:這些發票是由誰去申請?)我們事務所。(問:你把發票交給誰?)他們公司。(問:誰委託你們去購買這些發票?)辰○○。(問:你有無接觸過黃○芝?)沒印象。(問:你有無接觸過辛○○?)上次開庭的時候有遇到,之前都沒遇到。(問:你申辦這些公司期間沒有遇過辛○○?)沒遇過。(問:

你有無接觸過高○輝?)沒有遇過。(問:是否記得你在109年3月5日的時候有到地檢署作筆錄?)有。(問:所以你在國稅局做過一次筆錄,109 年3 月5 日在地檢署做過一次筆錄?)是。(問:這兩次筆錄你當時所述是否都實在?)是。(問:是否記得洺葳公司的發票是由誰來處理?)我們交付發票之後由公司處理,我們不會知道誰來開,我們只會得到結果說這張發票已經開出來,要我們報稅,所以不太能夠知道發票是誰開的,但是知道是洺葳公司開的發票,我們報稅之後他們有繳稅。(問:當初你領得的發票是交給誰?)洺葳公司,我不確定交給誰,因為有時候是我們同事交付過去的。(問:【提示他1224號卷第10頁,證人癸○○109 年3月5 日偵訊筆錄第8 頁】,你筆錄上說這個發票是交給辰○○,是否如此?)對,交給他們公司。(問:以你當時陳述為主?)對,因為我跟洺葳公司的對話窗口就是辰○○。(問:

如果發票開完要報稅的時候,相關報稅資料是誰拿給你?)我們過去他們那邊收。(問:是跟誰收?)不是我去收,是我們同事去收。(問:所以你現在也不記得?)對,但是一定是跟辰○○的公司來收取發票,她可能會委託她的助理給我們或是放在入口處我們自己拿回去都有可能,但這個發票就是辰○○他們公司的發票。(問:偵查中檢察官問你【洺葳公司的發票是何人處理?】,你說【空白發票是交給辰○○,報稅時是向辰○○拿相關報稅資料】,是否正確?)對,我同意。(問:剛剛有問你辛○○是誰,你是否記得辛○○是誰?)我不記得長相。(問:辛○○是洺葳公司登記負責人這件事你是否知道?)知道。(問:為什麼不是由辛○○當初直接委託你們辦理洺葳公司的設立登記或是統一發票的收發、領取或報稅?)這我不清楚,辰○○拿資料來說洺葳公司的股東負責人就是辛○○。(問:【提示他1224卷第199-201頁委任書】,當初你在同一次偵訊筆錄有提出一份文件,你是否記得?)記得。(問:為什麼你當初會提出這份資料給檢察官?)這是她對我們的委任書。(問:為何當時會請辰○○在後面簽名?)因為實質面對人是她,我們沒有看到辛○○本人,就請辰○○代簽。(問:【提示他1224號卷第201頁】,你剛剛提到因為辛○○沒有來,所以你請辰○○代簽。一般你在辦理這種設立或是申報報稅資料時,負責人沒有到,是由員工代理的狀況多嗎?)不多。(問:一般都是負責人會自己過來?)沒錯。(問:不管公司大小間,負責人都會自己過來?)對。(問:【提示他1224號卷第97頁,詢問筆錄第13頁】,剛剛檢察官有跟你確認你是跟辰○○那邊聯絡,最後一個問答檢察官問:【上述公司的帳實際負責人是辰○○?】,你答【是】,你為何會認為實際的負責人是辰○○?)因為我們實際面對的窗口就是辰○○,由她來指揮說我們要報稅、繳交記帳費都是辰○○。(問:所以你是因為你跟辰○○接觸,所以認為辰○○是實際負責人?)是。(問:剛剛詢問你之前偵詢時有說實際負責人你認為是辰○○的部分,你剛剛說因為跟你聯繫的窗口是辰○○,除此之外有無其他原因?)我剛剛有提到匯款、帳務處理服務費部分都是統一向辰○○請款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7-368頁)。

⒉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辰○○

?)認識,以前在工作上認識的。我10幾年前在南台科技大學生技系工作,辰○○有一些生技產品,跟系上有合作,生技系上需要一些產品,當時找蠻多人,就有認識辰○○。(問:

辰○○當時做何工作?)當時他們賣像蛋白粉之類的。(問:

是什麼公司?)不知道,我只知道她有在賣這東西。(問:你是跟辰○○直接洽談?)對。(問:你是否知道一間叫做洺葳的公司?)知道。(問:你有無擔任洺葳公司的負責人?)有,因為當時已經認識辰○○一陣子,辰○○說她剛離婚帶著小朋友,她信用有些問題,需要朋友幫忙她成立一間公司,她要進一些醫療設備、醫療器材去賣,就找我去成立這公司,她請會計帶著我去成立公司。(問:實際上你有無負責洺葳公司的經營?)沒有,因為之後我都在大陸工作,回來我們也很少碰面,我從來沒有參與過公司經營。(問: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何人?)我不清楚,我一直都跟辰○○對接。(問:當初辰○○叫你設立這間公司是說她自己要做醫療器材買賣使用?)對。(問:辰○○有無說是別人要做,她只是幫他設立?)沒有,都是說她自己要做。(問:為何她不自己當負責人?)她跟我說她那時信用有問題沒辦法成立公司。(問:你成立這間公司有無實際出資?)沒有。(問:她叫你當負責人有無給你何好處?)沒有。(問:你去聲請設立公司時有無取得公司資料,如大小章、發票?)沒有,大小章是他們刻好給我,我也沒去申請過統一發票。(問:有無申請過公司帳戶?)開戶有。(問:你開戶後把開戶的資料交給何人?)交給辰○○的助理。(問:你是交給辰○○的助理還是辰○○?)全部都是辰○○助理帶著我去跑,因為辰○○也很忙。

(問:你是否記得辰○○助理名字為何?)我忘記了,每次回來都不太一樣,因為在大陸工作回來只有一點點時間。(問:你之前於109年8月28日於地檢署做過筆錄,當時所述是否屬實?)是。(問:【提示他5517卷第282頁,109年8月18日辛○○詢問筆錄】,你剛剛說你開戶資料是交給辰○○的助理,因為是助理帶你去的,而在109年8月18日詢問筆錄,事務官問:【洺葳公司的銀行帳戶存摺及印鑑章係由何人保管?】,你說:【全部都是交給辰○○。我記得當時我是去合作金庫開戶,開戶完我就將存摺、印鑑交給辰○○。】,與你剛才所述不同,到底實情為何?)是助理帶我去銀行開戶,開完戶我們回到辰○○西屯區西屯路上合作金庫那邊的辦公室,把開戶資料跟印章這些都交給辰○○他們。(問:你是親自交給辰○○本人?)我現在忘記了。(問:是以109年那時在檢事官面前所述的記憶比較清楚?)對,因為過了這麼多年。(問:公司既然你是當負責人,公司營運你有無實際處理?)沒有。(問:辰○○是否會跟你討論?)沒有。(問:都是何人決定?)連討論都沒有,都不是我決定的。(問:是否認識吳勝良?)其實我不認識,但辰○○說我有見過他,我對這人沒印象。(問:吳勝良跟洺葳公司有何關係?)我不知道,我對他沒有印象。(問:當初吳勝良有無跟你接洽洺葳公司設立或公司營運相關事情?)沒有。(問:洺葳公司後來有無繼續營業?)解散了,前陣子過一陣子有收到稅的問題,我去問辰○○這公司經營狀況,辰○○也答不出來,所以我想說要解散掉,辰○○就說好,不然就解散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0-176頁)。

⒊證人莊如媚於國稅局調詢時證稱:被告辰○○代表洺葳公司承

租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1之房屋,訂約時洺葳公司登記負責人辛○○未出面,其也未曾看過辛○○,但被告辰○○自稱辛○○是她乾哥哥,且租金是向被告辰○○收取,租期為105年6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退租之等語(見國稅局5827卷第456-461頁)。

⒋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有無改過名字?)有

,我原本名字是丁○○。(問:妳是否認識在庭被告辰○○?)認識,透過朋友陳冠志(音譯,下同)認識的。(問:當初為何陳冠志介紹你認識辰○○?)當時剛出社會,接觸到辰○○之後,辰○○就說叫我做好萊塢公司的負責人。(問:是否記得全名?)不太記得。(問:你於110年2月4日是否有在地檢署被調查過?)應該是。(問: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是。(問:這間公司全名是否為好萊塢之星有限公司?)是。(問:所以你剛剛只記得好萊塢這三個字的名字?)就是有印象是這名字。(問:是否記得你當時任職期間?)不記得。(問:偵查中當時檢事官有跟你確認任職期間是105 年8月至106年8 月,是否如此?)以當時所述為準。(問:為何辰○○會找你當公司負責人?)辰○○當時有在找,跟我說如果去當公司負責人對未來信用或之後出社會發展會有幫助。(問:你有無問過她為何自己不當負責人?)當時沒想這麼多。(問:當公司負責人期間你有無實際處理公司經營事務?)沒有,而實際處理是誰我不清楚。(問:公司統一發票或發票章是何人保管?)我不知道,但應該是會計。(問:你當時領統一發票跟公司大小章有交給何人?)會計,我忘記她們名字,就是兩個女生。(問:你有無把這些統一發票或發票章交給辰○○?)這些東西都沒有在我手上。(問:你有交給誰保管?或這些東西何人保管你是否知道?)不知道。(問:110 年2 月4 日在檢事官這邊做的筆錄,檢事官當時有問你說公司的統一發票或發票章是何人保管,你當初說不是你,是辰○○保管,有無此事?)有,因為我在這期間就是辰○○安排什麼事會請我去做,例如做公司負責人。(問:

還有何事她會跟你說?)其他沒印象。(問:公司營運、開發票給誰、如何開發票這些她是否會跟你討論?)不會。(問:統一發票跟發票章你說你交給會計?)我有點忘了,我現在不確定實際上交給誰,不是會計就是辰○○。(問:【提示他724號卷第68頁,證人110 年2 月4 日偵訊筆錄】檢事官問:【好萊塢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發票章是由何人保管?】,你說:【不是我,是辰○○保管的。】、檢事官問:【你有至銀行開設好萊塢公司之銀行帳戶?該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是由何人保管?】,你說:【我沒有去開好萊塢之星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帳戶及公司大小章都是辰○○在保管,我沒有經手公司的營運。】,當時所述實在?)是。(問:為何你會認為公司大小章跟帳戶是辰○○保管?)因為做公司負責人這件事是辰○○找我來做,不在我這就會在辰○○那,我認為公司相關資料都會在辰○○保管之下。(問:你剛剛有說你當時為了要做文創產業,後來才做這間公司的負責人?)「幸福洗不掉」文創店,那時候我沒有工作,辰○○說有這家店,也是透過她介紹我去「幸福洗不掉」文創店當店長。(問:當時你做店長的薪資是何人給你的?)用匯款的,但我現在忘記匯款記錄上面叫什麼。(問:你當時月薪大概多少錢?)我忘記了,就是一般薪資。(問:【提示證人同上偵訊筆錄,他724 號卷第69頁】檢事官問:【你當幸福洗不掉的店長月薪多少錢?】,你回答:【3 萬初左右。當初薪資是用轉帳,都是一家叫洺葳公司轉帳給我的。】,有無此事?)有,我當時所述實在。(問:為何會是洺葳公司轉帳給你?)我不知道。(問:洺葳公司負責人是何人?)我不清楚。(問:就你的認知是何人給付給你店長薪資?)「幸福洗不掉」。(問:這間公司跟辰○○有何關係?為何辰○○可以介紹你當「幸福洗不掉」店長?)我不知道。(問:「幸福洗不掉」跟洺葳公司是何關係?為何你在「幸福洗不掉」文創店工作卻是洺葳公司轉帳給你?)我不知道這兩間是什麼關係。(問:你做好萊塢之星公司負責人有何好處?)她沒有給我任何好處,她當初跟我說對我未來有幫助而已。(問:你有無去過洺葳公司?)沒有。(問:洺葳公司是何人負責處理?)不清楚。(問:就你所知「幸福洗不掉」文創店的老闆是何人?)忘記了。(問:【提示同上筆錄第2頁,他7

24 號卷第68頁】,你有提到是徐政吉?)是,當初他也在「幸福洗不掉」這間店一起工作,在這間店裡面我們都是聽他的指揮。(問:是否知道「幸福洗不掉」是何時結束營業?)大概106年初。(問:直到倒閉為止你都在那家?)對(見本院卷二第162-170頁)。

⒌由證人癸○○、辛○○之證述,可知證人辛○○係由被告辰○○找尋

而擔任洺葳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證人辛○○並無實際從事公司經營之情況,且就洺葳公司辦公室亦是由被告辰○○出面承租並給付租金等情,亦經上開證人莊如媚證述明確,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查(見國稅局5827卷第452至461頁),另對於洺葳公司開立發票、報稅與繳交記帳費之相關業務,亦是由被告辰○○與證人癸○○接洽,而依證人丙○○之上開證述,可知證人丙○○係被告辰○○找尋之好萊塢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辰○○身為好萊塢公司實際負責人,亦可自由決定洺葳公司旗下「幸福洗不掉」文創店之店長,且證人丙○○之薪資亦是由洺葳公司轉帳支付,亦足認被告辰○○對於洺葳公司之人事具有控制力。

⒍被告辰○○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辰○○非洺葳公司實際負責

人,吳勝良始為洺葳公司實際負責人,然觀上開證人庚○○之證述(上述二、㈡、⒋、⑴部分),可見證人庚○○雖先稱與洺葳公司公司交易時,聯絡貨與付款都是吳勝良在處理,其把發票開給洺葳公司,也是跟吳勝良接洽,然此節已與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陳稱:(問:於107年3月取得洺葳公司開的牙材發票當時吳勝良已經過世了,妳究竟跟誰買的?)我是跟被告辰○○買的等語,所述前後矛盾,並可見證人庚○○事實上亦有與被告辰○○就開立發票事項有所接洽,且嗣後證人庚○○又證稱:吳勝良過世之後,我們因為都是獅子會的,吳勝良的太太說後續跟辰○○聯絡,之後我知道好像就由被告辰○○負責,所以我跟被告辰○○聯繫等語,若非被告辰○○為實際負責人,則何以吳勝良過世後,皆須與被告辰○○聯繫,況洺葳公司已於107年3月5日經臺中市府核准解散登記等情,有臺中市政府107年3月5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105260號函在卷可佐(見國稅局5827卷第172-179頁),然觀洺葳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喜悅萬怡公司之品名為「牙材」之發票(見國稅局5827卷第674頁),竟可見發票開立日期(107年3月9、13日)在洺葳公司經解散登記日期之後,是顯然證人庚○○上開證稱:有一些部分因為我們都是月結再支付,所以當然吳勝良過世完,我還是有再支付貨款給他們等語所述不實,是證人庚○○之證述,真實性容有疑義,應無足採。至前開證人卯○○雖有證稱:洺葳公司吳經理有交辦我工作等語(上述二、

㈡、⒈及⒉部分),然證人卯○○亦證稱:我不知道誰真的負責人,我幫這四家公司處理存取匯款的部分,基本上是被告辰○○交代等語,已如前所敘及,可知縱使洺葳公司內確有吳經理即吳勝良之人,被告辰○○始為主要負責交代證人卯○○辦理業務之人,難憑吳經理少數有交代證人卯○○之事實,即認為被告辰○○並非洺葳公司之實質負責人。

⒎綜上,被告辰○○可以選擇並找尋證人辛○○擔任登記負責人,

更決定該公司辦公室地點與給付租金,以及對於人事有控制力,且負責辦理與開立發票、報稅等事宜,被告辰○○為洺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情,應可認定。

㈣被告辰○○為爵士公司實際負責人:

⒈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妳現在任職何處?)張

艾伊(音譯)記帳士事務所工作。(問:現在是否還在佳典記帳士事務所?)現在不是了。(問:妳現在還是記帳士?)對。(問:已經不是在佳典記帳士事務所?)對。(問:妳有在佳典記帳士事務所任職過?)有。(問:妳擔任什麼職務?)記帳士的工作。(問:妳是佳典記帳士事務所的負責人?)是。(問:妳於106 年到107 年間妳是佳典記帳士事務所的負責人?)對。(問:妳是否知道有一間爵士國際有限公司?)知道。(問:你有無跟這家公司接洽過?)有。(問:是什麼時候?接洽什麼事情?)應該是好幾年前,我忘記幾年了,那時候接洽記帳跟報稅的事宜。(問:是誰找上你們事務所?)辰○○。(問:妳說的辰○○是否為在庭被告辰○○?在庭二位被告其中一位是辰○○,是否認得出來?)現在認不出來,因為我已經很多年沒有見過她,沒有繼續記帳以後就沒有再見過辰○○。(問:所以現在這兩位被告,妳不確定哪一位是辰○○?)是。(問:妳剛剛說是辰○○找上你們事務所,妳有跟辰○○親自接觸過?)是。(問:當初辰○○怎麼找到你們事務所?)我不記得當初是怎麼跟辰○○聯繫上。(問:之前妳說妳有幫爵士公司辦理過報稅?)那時候辰○○有一家公司讓我報稅,就是申報401國稅局營業稅的相關事宜,應該是爵士公司,因為那時候我們談了好幾間公司,但是我不確定,因為最後之後只有記一間,所以我不太確定是哪一間,可能要看資料才知道。(問:辰○○請妳報稅的期間,妳是否記得?)不記得,已經很多年前,可能要調國稅局當時申報的紀錄。(問:【提示國稅局5827卷第502頁,右下角申報人戊○○,左上角爵士國際有限公司,時間是106年10月】這是妳剛才所稱的401 報表?)是。(問:【提示國稅局5827卷第503頁,爵士公司106年12月401報表】申報人戊○○,是否如此?)是。(問:【提示國稅局5827卷第50

4 頁,爵士公司107年2月401報表】申報人戊○○,是否如此?)是。(問:【提示國稅局5827卷第505 頁,爵士公司10

7 年4 月401報表】申報人戊○○,是否如此?)是。(問:所以是106 年10月到107 年4 月間?)是。(問:這4 份營業稅申報表是妳代替爵士公司所申報?)對。(問:從資料看起來公司負責人是黃○芝,妳是否有跟黃○芝接洽過?)沒有。(問:是否有跟黃○芝本人見過面?)我印象中都只見到辰○○。(問:所以這些營業稅申報的相關資料,統一發票或進出項稅額資料是誰提供給妳的?)跟辰○○收取的。(問:當初辰○○為何會委託妳辦理爵士公司營業稅申報?)我不知道。(問:妳剛剛說妳們有談到好幾間公司,最後申報爵士公司?)是。(問:是否記得當初妳們討論的過程如何?)不記得,剛剛檢察官請我確認我到底最終申報哪一間公司我都還說還要再看國稅局最終申報哪一間公司,因為確實有些公司手邊可能是連鎖企業什麼的,他可能會分給很多家事務所做,我們不太care客戶有沒有把所有的公司都由我們記帳。(問:但是妳記得她不只有一家公司?)應該至少有2家,但這是印象中的事情。(問:是否記得妳跟辰○○在什麼地方討論這些營業稅申報的事?)如果我去收取資料的話,有時候是辰○○會送過來事務所,有時候是我們會去她的辦公室收取。(問:是否記得她的辦公室在哪裡?)住址我不太確定,但是在西屯路那裡。(問:妳去辦公室的時候有無看到其他人?)我都遇到辰○○,沒有看到其他人。(問:妳是否知道爵士公司在做什麼業務?)我不確定。雖然當時是由我們代為申報跟記帳,可是事實上已經過許久了,客戶只要不在我手上就不會再對他有其他的關注,所以現在詢問我公司到底做什麼東西,我都還要翻我們自己有無留存資料,因為107年超過5 年,有時候資料也不會留存。(問:是否記得當初委託你們事務所款項是誰給付的或是用什麼方式給付?)沒印象。(問:妳在109年的時候有到地檢署做過筆錄?)我記得。(問:妳當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問:【提示他5517卷二第493頁,證人戊○○109年10月8 日偵訊筆錄】,當時檢察官有問妳在國稅局所述是否屬實?妳說是。所以妳當初在國稅局說的是實在的?)是。(問:【提示他5517卷第493頁,證人戊○○109年10月8 日偵訊筆錄】,當時問:【有無攜帶資料到庭?】,妳答【沒有,辰○○委任我報稅時沒有簽委任合約,業務移交給其他事務所時所有資料我都還給辰○○了,公費有時候是收現金,現金都是辰○○交給我,有時候她會用匯款的】,妳當時說的記得比較清楚?)我覺得應該是109 年詢問的時候比較清楚,畢竟離我記帳的時間比較短,現在我記得我109 年有曾經接受過詢問,但現在問我叫我回想那時候詢問或回答,只能說卷宗上面寫的應該是正確的。(問:所以妳的意思是說109 年的時候妳記得比較清楚,因為離事發的時候比較近?)當然。(問:妳是否知道有一個人叫做高○輝跟黃○芝?)我沒見過也不認識,但是我知道黃○芝,她就是爵士公司的負責人,應該是當下會覺得她是負責人,但是我印象中沒有跟她接觸。(問:以妳記帳士的經驗,公司負責人跟實際與妳接洽報稅事宜的人是不同人的情況多嗎?)我覺得應該比例不會很低,因為有時候公司有大間跟小間,如果比較具規模的公司,他們裡面自己有規制的行政人員,有時候我們收資料並不會每一次都一定要找負責人,就事務所的理解會覺得他們還有公司業務相關事情繁忙,所以如果公司原本的配置就是我要收取資料的時候只要找他們的行政人員,我們對得到的窗口是誰,只要確認,我們就會覺得沒有問題。(問:當初辰○○跟妳接洽的時候,她有無說她跟爵士公司是怎樣的職務或是角色?)我沒有印象,但我覺得我應該也沒有詢問。(問:當時妳有無覺得爵士公司的報稅有什麼異常情況?)不覺得,畢竟我們外部的事務所、外部的人員,公司給我們什麼,我們就依據同樣的方式,依據稅法可列費用、可列成本或者不可扣抵、不可列,依稅法的標準下去作記帳跟申報,其餘是公司內部,我們也不會詢問。(問:當初妳在辦理爵士公司報稅資料的時候,有無報到辰○○的薪資?)現在不記得,需要回去翻資料。(問:【提示國稅局5827卷第507頁,證人戊○○109年1月2日國稅局談話紀錄】,國稅局有問妳有無其他陳述意見及說明?妳說「我代理爵士國際有限公司申報事務都是與辰○○聯絡,但在107 年1 月代理爵士國際有限公司辦理扣繳業務時,發現爵士國際有限公司扣繳資料並無辰○○個人的薪資,且未見過公司登記負責人黃○芝,其營業情形與一般營業人有異」,這是你說的?)是。(問:所以妳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我覺得我當時講的應該是實在的,因為我如果講謊話,我何必講,事實上我們在國稅局申報不會只申報一家公司,我沒有必要騙稅務人員。(問:所以當時妳確實沒有申報到辰○○個人的薪資?)其實這個如果要驗證的話,我們只要調國稅局的資料就好,所以妳現在詢問我,我沒有印象。(問:但是妳在國稅局那邊所述是實在的?)是。(問:妳有無接觸過爵士公司的王經理或SAM或是方經理?)沒有。

在爵士公司這部分我應該只接觸過辰○○,其他妳講的那些人,我說沒有,是因為我覺得我的記憶裡面應該沒有這些人,或者我根本不記得這件事,所以妳說的沒有,我不太確定我這樣回答是跟妳講說我算沒有還是怎樣,但我的印象中在記帳那段幾個月期間我應該是接觸辰○○。(問:【提示109 年10月8 日偵訊筆錄第4 頁,他5517卷二第495頁】,在偵查的時候,檢察官有提示給妳看辰○○的相片,因為妳剛剛說妳已經不太記得,妳跟她太久沒有接觸,妳沒辦法直接確認辰○○是在庭哪一位被告,在檢察官那邊的時候,檢察官有提示照片給妳,確認妳是否有認識的人,妳當時有認出來其中一位是辰○○,是否記得有這個過程?)我不記得這個過程,可是筆錄有寫,應該就是真實的。(問:【提示他5517號卷二第501頁相片】,檢察官當時提示相片並有請妳在下面簽名,妳是否記得當時指認的人是誰?)應該是辰○○。(問:妳是否還記得哪個照片是辰○○?)我不記得。(問:當時妳是說編號8 的人是辰○○,當時的記憶是正確的?)因為當時我都有簽名,現在叫我想,我真的有點想不起來,從我收到傳票之後,我其實有試著回想,可是我已經不太記得,甚至不太記得檢察官當時問了什麼問題。(問:所以現在還記不記得當時的過程?)我不太記得當時詢問的過程。(問:【提示他5517卷二第495 頁,109 年10月8 日偵訊筆錄】,檢察官有跟妳確認「爵士公司有會計人員嗎?」,妳答「沒見過,辰○○說他直接對黃董就是黃○芝」,所以妳的意思是指說沒有見過她的會計人員,但是妳是跟辰○○接觸?)我其實從頭到尾只有見過辰○○。(問:妳有提到辰○○說他直接對黃董就是黃○芝,是否正確?)這個我沒有印象,我自己覺得如果要詢問我再把上面的問題問一遍,我只能說當時我就是只見過辰○○,上面問的其他問題,原則上我相信我當時講的都是真的話,但是現在要再問我當時回答了什麼,或是問了我什麼,我應該沒印象了,109 年到現在其實很久,我不是只有記這家公司,而且這家公司也讓我記了幾個月而已,我為了它來法院兩次。(問:所以妳當時說的是事實,依照上面記載的?)對,但是我對我當時的回答沒印象,但是我相信我那時候不會講謊話,沒必要講謊話。(問:【提示他5517卷二第496 頁,109 年10月8 日偵訊筆錄】,(問:「王駿傑是爵士公司的副總經理嗎?」,妳答「這個我不知道,我們沒有問過辰○○爵士公司的人員編制,但是只要辰○○無法及時回覆我問題,她都說要回去問黃董或者是我的主管,我曾經問過他黃董是不是黃○芝,她說是」,這部分的回答是否正確?)我沒有印象我當時跟辰○○講什麼,我跟辰○○接洽的應該是401報表顯示的時間,妳問我當時有無詢問辰○○黃董是哪一位,或者我有沒有根據除了我跟她收發票以外的其他東西問了辰○○詢問的問題,講實在話我一點印象都沒有,妳現在問我去年吃了什麼東西,我可能都忘記了,妳現在詢問我當時甚至在106、107年有沒有詢問辰○○那些問題,其實我一點印象都沒有,只能說我一直重複這件事,如果我當時筆錄上有寫,應該是我當時記憶還猶新,所以我才會這樣跟檢察官或事務官陳述,但是我現在沒印象。(問:所以妳當時所述應該是實在的?)可以問我應該或不應該的問題嗎?(問:妳剛剛有提到一般來講,來跟妳報稅領發票的時候,通常不會是負責人本人,有可能是下面的行政人員、會計?)我們根據公司自己的編制,公司跟我講說我對他的窗口是誰,我原則上對他的窗口就是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5-357頁)。⒉由上可見,對於爵士公司報稅事宜,係證人戊○○與被告辰○○

接洽,證人戊○○亦未見過爵士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芝或是其他人,申報營業稅等資料,亦是由證人戊○○向被告辰○○收取。

⒊再參以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之前妳作證時妳

提到妳認為爵士公司是辰○○的公司,妳為何如此認為?)認識的時候在談時以為那家公司是她在負責。(問:你們在何處談?)在臺中,確切地點不記得。(問:是妳的辦公室還是何處?)好像在某個辦公室。(問:妳當時覺得那是她的公司?)言談中感覺是她的公司。應該不是針對要證明所謂爵士公司是辰○○的公司在做交流,而是討論時有講到這家公司。(問:當時有無其他人在?)太久了,我記得在她西屯路那裡的辦公室內。(問:是否記得時間?)不記得。(問:所以在言談中有談到爵士公司,所以你覺得爵士公司是她的公司?)應該不是這麼說法,這是在言談中交流時,會覺得這家公司是她的公司。(問:【提示他724卷第259頁,110年4月6 日己○○訊問筆錄】當時問你:【為何辰○○的的薪資是以爵士公司之發票申報?】,妳說:【我不知道,要問財務。我知道爵士公司與好萊塢公司是辰○○的公司。】,妳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問:爵士公司當時負責人是何人?)我沒有真正看爵士公司負責人的資料,但言談中會以為是辰○○在負責。(問:【提示他724卷第260頁,110年4月6日己○○訊問筆錄】,妳於偵查中有說過辰○○有口頭上有說那是她自己的公司,當時所述是否實在?)不記得。(問:妳不記得她當時是如何跟妳說的?)應該說言談上我感受到的是她在表達這家公司是她在處理負責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5-161頁)。

⒋證人壬○○於偵查中證稱:(問:你有聽過洺葳公司、求實公

司、爵士公司嗎?)爵士公司有聽過,是辰○○的公司,洺葳公司、求實公司沒聽過。(問:何以得知爵士公司是辰○○的公司?)接洽都跟辰○○,但我不確定是否為她的公司。就算不是她的公司,應該也跟她有關係吧。(問:有無見過爵士公司的其他人?)沒有。只見過辰○○。(問:亞洲時尚公司於105年12月間,曾開立銷售額1142萬6457元、稅額57萬1323元之統一發票予爵士公司,是何交易?)可以看發票嗎,亞洲時尚公司有這樣金額的發票不少,亞洲時尚公司有跟辰○○租過氦氖(音譯)雷射機器,就我所知,辰○○只是租賃的中間商,因為辰○○可以處理租賃的融資資金。(問:辰○○怎麼處理融資租賃問題?)辰○○找爵士公司提高售價出售雷射機器給亞洲時尚公司,亞洲時尚公司再以該機器向租賃公司資款,租賃公司將款項付給爵士公司,爵士公司取得款項後,扣除利潤,再將其餘款項交給亞洲時尚公司指定的旗下診所。(問:亞洲時尚公司為何要以此模式去取得金資?)銀行融資額度已滿,又急著要錢,所以只能用此模式。(問:上開模式是亞洲時尚公司的誰跟辰○○洽談?)羅智仁還是財務長時,羅智仁做。羅智仁跟會計經理江蕙珊帶我去認識辰○○,後來才由我去接洽,我才知道辰○○有這些機台 ,才知道可以這樣操作。(問:有無實際看過那些機台?沒有,辰○○口述的。(問:爵士公司哪來的機台賣給亞洲時尚公司?)辰○○說有這些機台,幾十台。 一台機台多少錢我現在沒印象,就我所知,租賃價可以報價到10幾萬或幾10萬,因為市面上雷射機台太多種。(問:亞洲時尚公司開給爵士公司的發票,有600萬是精華液等商品此部分有無實際交易?)應該有。這是公司本來就有的產品,亞洲時尚公司的精華液都是搭配療程去販售,但亞洲時尚公司不能夠直接把商品賣給自己旗下診所,會變成關係人交易,所以亞洲時尚公司表面上會賣爵士公司,但實際上把貨送到旗下診所,就是為了要提高亞洲時尚公司的收入,應該是沒有實際交易。另外,亞洲時尚公司開立126萬元的發票共4張,品項為機台租賃的發票也是沒有實際交易,是為了衝高亞洲時尚公司EPS,所做的交易。因為當時亞洲時尚公司上市櫃,每股盈餘不夠。(問:你怎麼知道?)當時陳守華、會計師黃小姐、上市櫃顧問侯先生、我在場我們一起開會。陳守華的目標說要在106年要送件上興櫃,但盈餘不夠,所以在想什麼辦法可以增加盈餘,因為之前融資租賃關係跟辰○○熟,所以請辰○○幫忙,例如精華液部分,帳目上是賣給爵士公司,但實際上仍由亞洲時尚公司旗下診所在使用。(問:辰○○除了幫忙這些事,還有?)就租賃融資跟作帳。其他如果有,我有不知道等語(見他724卷第430-431頁)。由上亦可見證人己○○、壬○○亦證稱被告辰○○與爵士公司有相當程度之關係,且參以被告辰○○能使爵士公司參與亞洲時尚公司融資租賃與作帳之程度,亦徵被告辰○○確實對於爵士公司有掌控之關係。

⒌再審酌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是否認識在庭被

告辰○○?)認識,我是公司員工,辰○○是老闆。(問:妳任職在何公司?)好像是爵士或好萊塢,我忘記了,很久了。(問:妳有無聽過爵士公司?)不是很清楚。(問:妳有無聽過求實公司?)沒聽過。(問:妳有無聽過好萊塢之星有限公司?)有點印象,因為時間已經很久,不記得了。(問:妳於109 年12月15日有於地檢署做筆錄,當時檢察官與檢事官有請妳具結作證,你當時於地檢署之證詞是否實在?)實在。(問:【提示109 年12月15日乙○○偵訊筆錄】檢事官問:【妳之前曾在爵士公司任職?負責何事務?任職期間?】,妳說:【我不清楚,之前辰○○是我的老闆,我記得我是在好萊塢公司上班,做行政文書工作。】,是否如此?)我現在有點不清楚。(問:但當時所述實在?)對。(問:所以應該以當時的陳述為準?)我沒辦法確認,因為我現在記憶模糊。(問:當時所述是照著妳的意思說的,還有人教妳如何說?)當時照著我意思跟記憶陳述,當時我是說實話。(問:好萊塢公司負責人是何人?)不知道。(問:為何妳會覺得辰○○是妳的老闆?)因為之前是辰○○面試我,薪資也是她給付給我的,公司事務也是辰○○指示我去處理。(問:

妳有無幫爵士公司到銀行辦理過存款、提款或匯款?)我現在忘記了。(問:【提示109 年12月15日乙○○偵訊筆錄】檢事官問:【妳曾幫爵士公司到銀行辦理存、提、匯款?】,妳說:【銀行的部分都是辰○○交代我去代用的,他會寫好提款條或匯款單,我只是在代理人那邊寫我的名字,我再拿去銀行辦理存、提、匯款,款項領出來就交給辰○○,存款的話也是辰○○把現金給我,我再去銀行辦理。】,是否如此?)忘記了。(問:妳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是,但我現在忘記了。(問:從筆錄內容能否回想當初處理公司帳務的情況?)沒辦法。(問:就只有偵查中的陳述?)是。(問:公司處理帳戶時可能會蓋的印章、簽名或公司大小章是何人提供給妳的?)我忘記了,就依照之前的陳述。(問:妳任職期間除辰○○會指示妳辦理事務,妳有無看過其他人、接觸其他人?)都沒有,只有同事。(問:妳有無見過王經理、黃○芝、王駿傑或Sam這些人?)沒有,沒聽過。(問:這些人有無跟妳接觸過或指示過妳做任何事情?)沒有,不認識。(問:妳有無聽過吳勝良之人?)沒有。(問:當時我們在西屯路辦公室有一個叫吳經理的人,當時他有在辦公室出入辦公,頭髮是白白的?)忘記了,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6-181頁)。

⒍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辰○○

?)之前是我的老闆。(問:妳是任職在何公司?)好萊塢之星公司,爵士公司也有。(問:有無其他間公司?)沒有印象。(問:妳是同時任職在這兩間公司?)沒有,我說的任職是之前我的勞健保掛在好萊塢公司跟爵士公司這兩間公司,這樣去判斷的。(問:當時妳的老闆是何人?)辰○○。

(問:她是何間公司的負責人?)應該都不是,因為公司登記名稱不是辰○○。(問:妳為何認為辰○○是妳的老闆?)因為她都給我錢。(問:妳的意思是辰○○不是公司登記上的負責人,但實際上給妳錢的人是辰○○?)是。(問:辰○○都叫妳做什麼事?)有時幫她拿東西、跑銀行、買東西。(問:妳都處理何公司的銀行帳戶?)有好萊塢公司、爵士公司,大部分這兩間,其他我想不起來。(問:是否記得妳的任職期間?)現在不記得,大概是106年左右。(問:是否記得妳在何處上班?)我有在西屯,也有待在公益路一棟叫華爾街還華爾什麼的大樓。(問:妳於109 年12月15日有到地檢署做過筆錄,是否記得?)是。(問: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是。(問:【提示109 年12月15日丑○○偵訊筆錄第5頁,他5517卷三第407頁】,事務官問:【任職期間?】,妳說:【105 年5 月、6 月間到106 年6 月、7 月間。】,是否如此?)對,我記得有2017年。(問:是109 年當時記憶較清楚?)對,以當時陳述為準。(問:當時妳在那邊工作時有無同事?)乙○○。(問:就你們兩人)對。(問:還有誰?)沒有了。(問:有無其他主管?)沒有。(問:除辰○○是妳的老闆,沒有其他主管,也沒有其他部門同事?)對,沒有部門。(問:乙○○來公司做何事?)跟我性質差不多,我們都跑來跑去,我現在記得辰○○有的時候叫我去拿東西,有的時候叫我匯款,有的時候叫我找會計師,有的時候叫我印大小章給誰,有的時候收錢,也有匯錢。(問:有無叫妳開發票?)之前有,但開哪間公司的發票我忘記了。(問:偵查中妳說有開過爵士公司的發票?)如果偵查中有說就是,因為過這麼久我忘記了。(問:為何她叫妳開爵士公司的發票?)我不知道,就會計師送來的。(問:發票跟印章是何人保管?)發票章當時放在我這,有的時候她會拿去開,我不在就她拿去開,在的話她叫我開什麼就開什麼。(問:是誰決定開發票的內容?)辰○○。(問:妳自己能否決定?)不能。(問:有無其他人會指示妳開發票?)沒有。(問:開發票開完之後,妳發票交給何人?)月底會計師會來收發票。(問:開完發票妳是否會交給辰○○?)開完的發票有時候她會來拿,有時候辰○○會叫我送,但送去哪裡我忘了,我記得當時我都是跑來跑去。(問:這間公司實際做何事?有無在賣東西或進貨、銷貨?)我沒看到這公司有貨品。(問:但卻一直開發票,只有看過開發票?)對,有開發票。(問:妳有無問過辰○○說妳沒看過貨品,為何要開這些發票?)沒有。(問:辰○○有無跟妳說這些貨放在何處?)之前有別的問過,別的公司,因為這是在辦公大樓裡面,我就問她,她跟我說是說放在別的地點,什麼地點我忘了,她也沒跟我說,只說有在別的地點。(問:是否記得爵士公司登記負責人是何人?)(搖頭未答)(問:是否知道高士鈞此人?)有聽過高先生,但是不是這名字我忘記了。(問:妳說的高先生有無跟妳接觸過?)沒有。(問:妳有無幫爵士公司到銀行做存款、提款或匯款?)有。(問:為何妳會幫爵士公司處理這些事情?)辰○○叫我去我就去。(問:這些公司的存摺、印鑑章是何人交給妳?)辰○○。(問:公司要存、提、匯款多少錢何人告訴妳的?)辰○○。(問:妳有無幫爵士公司開過給好萊塢公司的發票?)我現在想不起來。(問:【提示109 年12月15日丑○○偵訊筆錄第7 頁,他5517號卷三第409 頁】,檢事官問:【提示爵士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有哪幾間公司的發票是妳開立的?】,妳說:【好萊塢公司,其他的我沒印象。開給好萊塢之星公司的發票是辰○○叫我開立的。】,有無此事?妳當時所述是否屬實?)有,屬實。(問:妳任職公司期間有無看過王經理、黃○芝、王駿傑或Sam 等人?)沒有。(問:妳有無跟他們接觸過?)沒有。(問:他們有無實際指示妳處理事情過?)沒有。(問:妳有無聽過吳勝良之人?)沒有。(問:妳說沒有聽過王經理、黃○芝、王駿傑,Sam 這個名字妳有無聽過?)我現在真的想不起來(問:【提示109 年12月15日丑○○偵訊筆錄第7 頁,他5517號卷三第409 頁】妳說:「Sa

m 好像有印象,因為辰○○都會叫中文名字,只有Sam 是叫英文名字。」,妳現在有無印象?)好像有吧。(問:妳當時是何情況聽到這名字?妳是跟誰講話有聽到,還是別人講話有聽到?)都有,別人講話我有聽到過。(問:跟妳的對談也有?)我現在真的想不起來,以之前所述為準。(問:所以你當時所述是真實的,你當時是有印象的?)對。(問:妳剛剛有提到聽別人講話有說到過,是何狀況?)辰○○講電話的時候有提過,我在旁邊才會有印象。(問:但大概內容妳忘記了?)是。(問:妳提到爵士公司的部分,妳也有負責協助處理到銀行事務?)爵士的不多,大部分我記得都是好萊塢公司。(問:之前妳有提到妳認為爵士是辰○○的公司,為何妳會如此認為?)因為辰○○都指示我做事,所以我才會覺得是她的。(問:是否知道實際上是何人?)要看登記,但我不會去背登記是誰。(問:所以是因為辰○○請妳幫忙處理爵士的銀行事務,所以覺得她是爵士公司的負責人?)對。(問:【提示他5517號卷三第409 頁,109 年12月15日丑○○詢問筆錄】,檢察事務官問:【妳在爵士公司辦公室裡面,有無看過王經理、黃○芝、王駿傑或Sam等人?】,妳說:【Sam 好像有印象,因為辰○○都會叫中文名字,只有Sam是叫英文名字,我不知道有沒有見過Sam ,就算見過,我也不知道對方叫Sam】,這是妳所述?)是。(問:妳的記憶中辰○○是否曾經向妳表示過Sam 為爵士公司負責人?)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2-192頁)。

⒎證人李素珠於國稅局談話時之證稱:辰○○代表爵士公司向李

金墻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7樓之6之房屋,租金是向辰○○收取,我未曾看高○輝,合約書都是我與辰○○接洽,承租1個月後被告辰○○要求重新以睿碩國際有限公司名義簽立租約,直到105年5月再改以求實公司名義承租等語(見國稅局5827卷第465-473頁)⒏由上開證人乙○○、丑○○之證述可知,證人乙○○有在好萊塢公

司擔任行政文書工作,且係經由被告辰○○面試與給付薪資,並依被告辰○○之指示至銀行幫爵士公司辦理存、提、匯款事務。而證人丑○○亦任職於好萊塢公司及爵士公司,亦係經由被告辰○○給付薪資,且曾受被告辰○○之指示辦理爵士公司銀行帳戶之存、提、匯款事務,以及開立爵士公司統一發票,另由證人李素珠之證述,亦可知被告辰○○可決定爵士公司承租之辦公室地點。

⒐被告辰○○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辰○○非爵士公司實際負責

人,王駿傑始為爵士公司實際負責人等語,然觀前開證人甲○○之證述(上述二、㈡、⒋、⑵部分),可知證人甲○○否認有當過爵士公司主管,已難推論Sam即為證人甲○○,或是Sam即為求實公司之負責人,已如前述,且參以證人丑○○前開證稱:印象中沒聽過被告辰○○表示過SAM為爵士公司負責人等語,證人乙○○前開證稱:沒聽過王經理、黃○芝、王駿傑或SAM這些人等語,亦足認爵士公司之實質負責人應非王駿傑(即SAM),又衡以上開證人均證稱其就爵士公司交涉之對象,均為被告辰○○,且被告辰○○可自由決定爵士公司承租之辦公室地點,亦可見被告辰○○對爵士公司之事務均充分掌握。另觀爵士公司設立之臺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他5517卷三第123至129頁),亦可見爵士公司之銀行帳戶有用以支付洺葳公司健保費、好萊塢公司之勞健保費及營業所得稅,以及被告辰○○之保險費之紀錄,審酌洺葳公司、好萊塢公司亦均為被告辰○○得掌控之公司,顯見被告辰○○亦為爵士公司實際負責人。

⒑綜上,被告辰○○對爵士公司之事務為最直接且充分掌握之人

,是其應為爵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情,應可認定。㈤好萊塢公司與下列公司無實際交易往來:

⒈亞洲時尚公司(附表四之一編號3、附表四之二編號1-3):

⑴被告辰○○於國稅局調詢時、偵查中供稱:如附表四之一編號3

及附表四之二編號1、2所示發票,當初是為了上電視購物並配合公司與診所行銷活動,與亞洲時尚公司有配合企劃,所以把跟翔億生技有限公司購進的氫氧機出售給亞洲時尚公司,再由亞洲時尚公司出租氫氧機配合專案做行銷試用,會這樣做是因為亞洲時尚公司資源較多,但後來因為亞洲時尚公司内部問題,所以活動終止,目前機器還放置在好萊塢公司營業地點,氫氧機可以在亞洲時尚公司旗下診所銷售跟做療程,我賣氫氧機給亞洲時尚公司,亞洲可以去購物台賣銷售票卷,後來我才知道翔億公司跟亞洲是一起的只是負責人不同,湯惠中說交易已經確定了,利用我的信任關係,我於 105年12月間將好萊塢公司的發票章、存摺等都交給湯惠中,湯惠中說後交易跟貨款收受他會跟亞洲時尚公司進行 ,但後來氫氧機的貨一直在我的倉庫,直到106年1月中旬要報稅,我發現我存摺進出不正常,存摺看起來是亞洲匯款給我,我的帳戶有匯款給翔億公司,這些都不是我經手的,我的公司帳戶被利用了,後來我將發票拿回來要報稅我問湯惠中這很奇怪為何錢進來又出去,我問他這樣正確嗎,湯惠中說反正會出貨,他說後面他會處理,106年3月亞洲時尚公司就跳票了,4月換負責人,氫氧機一直都在我倉庫沒出貨;附表四之二編號3之發票是我跟亞洲時尚公司壬○○、陳守華買能量霜,那時候跟他們都是現金交易,現在也找不到壬○○與陳守華,且當時我買的是即期品有的放在租屋處過期了,上開能量霜交易資料我都沒有保存等語(見國稅局522卷第69-70、73-74頁、他724卷第113-115頁)。

⑵然參以證人湯惠中於偵查中證稱:前董事長陳守華於105年10

、11月間有邀請我任總經理,好萊塢公司與亞洲時尚公司及翔億公司間之交易是由不是我處理,我在進入亞洲時尚公司之前,是在做海產交易,我對醫美交易不太了解,也不太可能為公司做決定是否要購買氫氧機,我沒有拿到好萊塢公司發票章、存摺及印章等語(見他724卷第333-337頁)。

⑶證人壬○○於偵查中證稱:亞洲時尚公司每個月都有資金預估

表,只要缺錢時,我就會找陳守華及廖蓓琦開會,因已無法向銀行取得貸款,陳守華同意像以前一樣用租賃方式取得資金,我就會去找被告辰○○,辰○○會跟我討論這次交易用什麼名稱的機器、對象、發票怎麼開、資金怎麼流,本件氫氧機交易如同爵士公司與亞洲時尚公司間之交易模式一樣,應該是好萊塢公司向翔億公司買氫氧機,賣給亞洲時尚公司,亞洲時尚公司可以向租賃公司取得資金,租賃公司再將租金匯給好萊塢公司後,好萊塢公司再將項匯給翔億公司,因為翔億公司也是亞洲時尚公司旗下的公司,此部分是沒有實際交易,辰○○都跟我說有實際機台,我是沒見過,我沒有拿到好萊塢公司之存摺、印章等物,我都直接跟辰○○談等語(見他724卷第427-434頁)。

⑷證人陳浩正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在107年1月改選才擔任亞洲

時尚公司董事,108年8月辭去亞洲時尚公司負責人,我不知道亞洲時尚公司與好萊塢公司是何交易,我只能提供傳票資料,我無法查核,我不知道到底有無這些機器設備,亞洲時尚公司於106年7月公開發行前,前負責人陳守華為了衝業績,在這段期間做了很多大筆交易,每月月底都有大筆金額進帳,我合理懷疑是在作帳等語(見他724卷第263-265頁)。

⑸互核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亞洲時尚公司與好萊塢公司間就

氫氧機之交易僅係為了替亞洲時尚公司取得資金,並非真實之交易,且亦無人實際看過有氫氧機之現貨存在,又觀好萊塢公司與亞洲時尚公司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存(取)款憑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及帳戶明細查詢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見國稅局522卷二第381-443頁),可見好萊塢公司於105年12月28日至同年月30日匯入亞洲時尚公司之款項計1800萬元,有全數回流至亞洲時尚公司或亞洲時尚公司所屬診所銀行帳戶內之情形,可知好萊塢公司與亞洲時尚公司間有製造金流之情事,亦徵前開氫氧機之交易並非真實之交易,又衡以卷內亦無客觀得佐證該等氫氧機及能量霜交易為真實之出貨或驗貨之單據存在,是好萊塢公司與亞洲時尚公司公司之間,並無實際交易,被告辰○○與其辯護人之前開辯稱,不足採信。⒉有夠讚公司(附表四之一編號5):

⑴觀之有夠讚公司總分類帳(見他724卷第177頁),可見好萊

塢公司此部分之發票係記入「薪資支出」、「佣金支出」科目內,對照好萊塢公司開立予有夠讚公司之統一發票(見國稅局522卷二第633至637頁),開立品項記載為「資訊服務」,顯與總分類帳上之記載有所出入,是該等公司間是否為真實之交易,已有疑義。

⑵被告辰○○於偵查中供稱:(問:【提示好萊塢公司涉嫌取得

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請詳述好萊塢公司開立予有夠讚公司之銷項發票其詳細交易内容?)處理雲聯惠資訊服務費為主跟顧問。(問:你所述自大陸引進雲聯惠的佣金500萬是你跟己○○一起獲得的佣金嗎?)顧問費用,跟有夠讚請款。

我跟己○○及羅智仁都是以資訊處理費和顧問佣酬的名義用自己的公司的發票向有夠讚公司請款等語(見他724卷第116、336-337頁)。

⑶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問:有夠讚公司於106年5-6月間

取得好萊塢公司開立之銷售額260萬元、稅額13萬元、品名為資訊服務之統一發票,是何交易?)財務我不知道。(問:【提示有夠讚公司總分類帳】為何上開發票在有夠讚公司是記入薪資支出、行政顧問費及佣金支出?)因為羅智仁、辰○○做幾項的分配,我也不知道,這是財務關於薪資有多少的貢獻,顧問對於公司有多少貢獻,是他們去做分 配,慈音公司開給有夠讚公司的發票是羅智仁或永睿叫我開的發票,這是針對我的基本薪實及我在市場做了多少貢獻的顧問費。(問:你以慈音公司開的發票都有取得款項?)有那是顧問費。(問:你為何以慈音公司發票報銷你薪資顧問費?)薪資就薪資,顧問費本來就以我自己的慈音公司報銷。(問:為何顧問費以慈音公司報銷?)因為我開公司,財務羅智仁問我有無開公司,我說有,他就叫我顧問費用公司發票報銷。(問:為何辰○○的薪資、顧問費支出是以好萊塢公司的發票報銷?)我不知道,要問辰○○。(問:你與辰○○至大陸將雲聯惠引進來台佣金當初是如何計算?)沒有佣金。在臺灣落地就開始找合夥人設公司,我沒有出資,實際出資是辰○○,他出多少錢我不知道,設立有夠讚公司等語(見他724卷第257-266頁)。證人己○○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

妳有無印象有夠讚這間公司?)有印象。(問:妳有無在這間公司任職?)那時有,擔任經理的職位。(問:對於有夠讚公司於106年5、6月拿到一張好萊塢公司開的260萬元發票,項目記載薪資、行政雇用費及佣金,妳有無印象?)這我不知道,這應該是做財務的才會知道。(問:妳對這張發票有無印象?)我沒有管過財務部分,發票部分好像有聽過財務有談到,但具體我不知道哪一家公司開出、是何項目。(問:【提示他724卷第259頁,110年4月6日己○○訊問筆錄】,薪資申報部分妳有提到以顧問身分,所以妳們會有做薪資申報,能否說明這部分?)當時我負責市場開拓,有提到如果有達到業務開拓,就是以顧問費的方式。(問:妳自己顧問費部分如何處理?)當時都請財務處理。(問:妳自己如何拿到錢妳也沒印象?)我負責業務開拓,有多少業務,財務這邊就會有顧問費的收入,用顧問費的名義。(問:是給妳個人還是用何方式給?)當時應該是以公司慈音生技公司簽約的方式。(問:為何是以慈音生技公司?)太久忘記了,財務部分我不是很清楚。(問:【提示他724卷第260 頁,110 年4 月6 日己○○訊問筆錄】,妳有說用慈音公司報銷,這就是妳上述顧問費用慈音公司報銷的部分?)應該是。(問:妳用慈音公司名義報銷顧問費部分,有無被偵查或起訴?)沒有。(問:妳跟辰○○都是顧問?都任職在有夠讚公司?)後來辰○○就離開。(問:妳是否清楚其他人薪水是如何報?)不清楚,那不是我的管轄。(問:當初是何人找妳擔任有夠讚公司的負責人?)不記得。(問:【他724卷第259頁,110年4月6 日己○○訊問筆錄】,妳說你擔任有夠讚公司負責人是108 年9月開始,在過去妳不是公司負責人,那時負責人是辰○○,後來是辰○○說她身體不適無法擔任,所以公司負責人才換妳,所述是否實在?)是。(問:所以當初確實是辰○○以該理由才邀請妳擔任公司負責人?)對,當時她有一個月生病無法來公司。(問:剛剛詢問到何人選妳當負責人,妳剛剛說是辰○○選妳當負責人,偵查時卻說是公司選換,當時狀況是如何?)這樣應該是公司選換我,因為她一個月沒來公司,她說身體不適。(問:妳剛才說公司選換妳,是因為當時公司還是要經由正當程序來把妳換成公司負責人?)當初算是草創,她沒辦法,所以才就說柯姊那這樣妳先出來當有夠讚的負責人。(問:妳偵訊筆錄說辰○○以她身體不適為由無法擔任,所以她找妳來?)應該不是說她找我來,而是她一直沒有進公司,辰○○跟我說她身體不適,但這麼長遠,我不敢講我說的完全是原話,但當初情況是因為她一整個月沒進公司請病假,後來她就說她沒辦法再擔任。(問:所以是她親口跟妳說?)我不敢確定是否親口,但當初她有寫一個她沒辦法再繼續擔任的病假資料給公司。(問:當初妳如何會擔任有夠讚公司的負責人?)我真的不記得了,因為當初情況她一直沒進公司,但真正情況怎樣我不記得。(問:妳現在記憶較深刻,還是之前110年偵查時在檢察官面前作證內容記憶會比較深刻?)一定是當時記憶比較深刻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5-161頁)。

⑷由證人己○○證述可知,被告辰○○與其至大陸將雲聯惠引進來

台時並無佣金,且縱使有被告辰○○所稱之佣金500萬元,也與好萊塢公司所開立如附表四之一編號5所示之發票之銷售額無法吻合,而被告辰○○上開所陳稱所謂之顧問費,亦是藉由自己的公司(即好萊塢公司)的發票再向有夠讚公司請款方式,更反證好萊塢公司與有夠讚公司之間,當中並無實際交易。

⑸被告辰○○及辯護人固又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有夠讚公司有在

通商大樓陳列產品與裝修,有進行合作是真實交易等語。然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有無印象之前於110年3月到地檢署作證過?)好像有。(問:當時作證時檢察事務官有詢問你爵士公司相關問題,你當時有提到己○○跟你說爵士公司是辰○○的公司,有無印象?)我忘記了,但至少她跟辰○○有關連性。(問:你不太確定你說什麼?)是。(問:【提示110年3月25日寅○○詢問筆錄】檢事官問:【你怎麼知道爵士公司是辰○○名下的公司?】,你說:【當時己○○是這樣說的。】,你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是,我依照當時記憶是這麼說的,但我現在要說的更完整,因為我當時經營有夠讚公司,我去之前是己○○跟辰○○主持有夠讚這家公司,我投資有夠讚公司時,有夠讚公司因為有一些帳務上的問題,所以問了一下,己○○跟當時有夠讚的會計人員,說爵士公司、好萊塢這些公司跟有夠讚往來的金流,我覺得這些錢有點怪怪的,他們說那是辰○○的公司賣一些東西過來,所以當時110年檢察事務官問的時候我是比較簡答。(問:你剛剛說己○○跟會計,還是己○○就是會計?)會計人員跟己○○兩個人。(問:關於有夠讚公司在106年5、6月有拿到一家好萊塢公司開的一張260萬元發票,你有無印象?)當時我並未在有夠讚公司任職或服務,所以這個發票狀況、過程我不清楚,但我任職之後有發現,以及經過己○○轉述這些帳款是有點問題的,因此己○○跟辰○○有點鬧的不愉快,可能是辰○○做了某些事情,己○○覺得不太好,兩人有一些爭執、嫌隙,所以己○○認為有夠讚公司負責人應該更換,才會另外找一個適合的負責人來當有夠讚公司的負責人,所以己○○找我來臺中當有夠讚公司的董事長時,有大概簡短提了一下前面的事情、狀況,就是兩家公司帳款有點問題,以及辰○○在有夠讚公司當董事長時一個月領60萬元薪資,己○○對此有意見,大致上狀況是這樣。(問:你接有夠讚之前的負責人是何人?)有夠讚最早的負責人是辰○○,我來的時候是從辰○○變到我身上。(問:但是是己○○找你來的?)對,但妳可以認為己○○應該是實質負責人。(問:那張發票開的時候你不清楚公司狀況?)對。(問:妳有無實際跟辰○○接觸過?)印象中兩次,第一次是106年5月因為我要投資有夠讚公司,己○○跟我說有夠讚公司董事長是辰○○,她就帶這家公司董事長跟我見面,己○○當時騙我說辰○○是她的表妹,我直接反應既然是親屬關係,我就沒有深入了解一些狀況。(問:辰○○實際自己有無跟你介紹?)沒有自我介紹,但有寒暄。第二次是同年

6 月22日,在台灣大道健行路金典酒店,當時有夠讚公司在那裡有辦一個活動,因為辰○○是董事長,我是投資股東,所以出席該活動。(問:你說你有投資有夠讚公司,你是有實際出資有夠讚公司,還是投入何部分?)我實際出資投資1000萬元。(問:有夠讚公司當初是何人設立的?)應該是10

6 年3 月設立,但事實上何人設立我不清楚,但應該是己○○或辰○○,或己○○加辰○○一起處理。(問:你為何會願意投資這家公司1000多萬元?)我實際投資不只這些,我投資有夠讚公司總共賠了3000多萬元,因為我覺得有夠讚當時要推行的消費回饋模式我覺得很好。(問:你原本是跟誰認識?你如何知道有夠讚公司做的經營項目?)我最早認識的是房地產名人帥過頭,帥過頭引薦我認識己○○,己○○介紹有夠讚公司營業內容,後來就介紹辰○○。(問:你投資這間公司之前有無確認這間公司實際經營項目或公司經營狀況,或公司有何營運、帳務問題?)這是新的公司,前面應該沒什麼業務,後面要發展的業務就是消費回饋的業務。(問:你剛剛有說到因為當初你接手公司董事長時,有發現此公司有一些帳務問題,你是如何發現的?)會計跟己○○說的。(問:你有無實際去查這些帳務?)沒有,因為我去的時候己○○說前面造成公司虧損,己○○寫一個承諾書說她要負責,說要賠公司

200 萬元,按期分期還,但這麼多年她還沒還完。(問:你剛剛說到當時帳務問題是爵士公司跟好萊塢公司、有夠讚公司有開一些發票?)據他們兩人跟我陳述,是說把一些不值錢的東西高價賣給有夠讚。(問:有夠讚公司跟爵士公司、好萊塢之星公司有無實際交易?)他們交易的時候我不在公司裡面。(問:你從帳務上能否看出有無實際交易或交易情況為何?)從帳務上只看的出發票,你怎麼去判斷有無實際行為,我無法回答這問題。他們發生年月應該是在我9 月、10月去之前的事情,我當時不在場,我無法知道他們實際交易內容,我事後從所有跡證只能看到就是開了發票,公司開發票一定也有收到錢,所以有金流跟發票流,這樣而已。(問:有無實際收到貨品?)我不知道有什麼東西。(問:這部分你從帳務上看不出來?)我也沒問她拿什麼東西賣多少錢,我也不知道內容,因為那已經是以前的事情,己○○要承擔以前公司的損失,所以那時想說就算了,當時狀況應該要問己○○比較清楚(見本院卷二第192-199頁)。可見證人寅○○亦陳稱其不知道有實際收到何貨品,難認被告及辰○○上開所辯為真,參以被告辰○○亦提不出任何其他支持其辯稱之客觀證據,是其所辯,自無足採。

⑹綜上,好萊塢公司與有夠讚公司間,就附表四之一編號5所示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往來乙節,應可認定。

⒊藝祥公司(附表四之一編號1):

被告辰○○於國稅局調詢時、偵查中供稱:好萊塢公司開立予藝祥公司之發票交易内容,是廚房用具,新北市辦公室後面要做廚房,我就將我跟我前夫之前要開店的廚房整套搬過去。我透過臺北一個湯先生知道藝祥公司有廚房設備需求,當時跟公司負責人呂小姐聯繫,東西是由透過親戚載去給公司,該批貨購進憑證無法取得,那是我跟前夫投資留下來的設備,且我跟我前夫鬧翻了很多資料我無法拿到,藝祥公司點交完物品後就會給現金等語(見國稅局522卷第72頁、他724卷第118頁),然卷內查無上開交易之資金明細或金流,且被告辰○○無法提出任何支持其辯稱之客觀證據,是其所辯,自無足採,難認好萊塢公司與藝祥公司就附表四之一編號1所示之發票有相對應之真實交易。

⒋新御公司(附表四之一編號2、4):

⑴被告辰○○於國稅局調詢時、偵查中供稱:好萊塢公司開立予

新御公司之發票交易内容,是樣品屋的家具木材跟廚具,我與公司負責人王總聯繫,因為該公司有搬遷辦公室,有設備需求,所以就把跟前夫投資留下來的設備,出售給新御公司,東西是自己送去新御公司指定地點,新御公司是分次給付現金等語(見國稅局522卷第73頁、他724卷第116頁)。

⑵然觀現金簽收單(見本院訴字卷第371頁),可見簽收金額分

別為49萬8000元、48萬6000元、40萬元、25萬9250元、40萬元、55萬元、47萬5000元,與其所開立之發票金額156萬5000元、136萬元並不吻合,且被告辰○○無法提出其他支持其辯稱之客觀證據,是難認好萊塢公司與新御公司就附表四之一編號2、4所示之發票有相對應之真實交易。

⒌兆金公司(附表四之一編號3):

⑴被告辰○○於國稅局調詢時、偵查中供稱:好萊塢公司開立予

兆金公司之發票交易内容,是好萊塢公司開發的消費者APP及簽立3年行銷活動案,專案總價計460萬元,但該公司僅現金給付訂金40餘萬,其餘欠款,發票是先開已完成驗收軟體部份發票。因為兆金公司想做電子商務,當時是一位ALAN方先生跟我接洽,交易的APP是跟雲聯惠那套一樣的,就是會員前台系統跟結帳系統,包括網站前台的設立還有會員的紅利的結算系統,品名我們都開數據機,APP是軟體,數據機裡面有灌這些APP,ALAN有給我現金,但後來ALAN失聯了等語(見國稅局522卷第74頁、他724卷第116-117頁),然卷內查無上開交易之資金明細或金流,且被告辰○○無法提出任何支持其辯稱之客觀證據,是其所辯,自無足採,難認好萊塢公司與兆金公司就附表四之一編號3所示之發票有相對應之真實交易。

⒍捷凡德公司(附表四之一編號5):

⑴被告辰○○於國稅局調詢時、偵查中供稱:(問:【提示妤萊

塢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請詳述好萊塢公司開立予捷凡德公司之銷項發票其詳細交易内容?)都是資訊服務内容。捷凡德公司負責人巫先生他是亞洲時尚公司壬○○的同學,那時候也都是處理類似雲聯惠一樣的APP,他們也想要做電子商務。但後來壬○○都聯絡不到人。(問:捷凡德公司公司負責人是梁耿榮,他只是人頭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壬○○,你說的巫先生是誰?)當時一起吃飯討論時是巫先生但我現在找不到他的名片等語(見他724卷第117頁)。

⑵然觀證人壬○○於偵查中證稱:(問:捷凡德公司於106年5-6

月間,曾取得好萊塢公司開立之銷售額74萬2858元、稅額3萬7142元之統一發票,是何交易?)此部分沒有實際交易,如上述。(問:承上,辰○○表示,該發票是資訊服務,你的同學巫先生協助處理雲聯惠的APP?實情為何?)我不知道巫先生是誰,沒有這個人,雲聯惠的APP有一個專職先生,不關我的事等語(見他724卷第433頁)。已可見證人壬○○證稱此部分並無實際之交易,卷內也查無上開交易之資金明細或金流,且被告辰○○無法提出任何支持其辯稱之客觀證據,是其所辯,自無足採,難認好萊塢公司與捷凡德公司就附表四之一編號5所示之發票有相對應之真實交易。⒎金克拉公司(附表四之一編號6):

⑴被告辰○○於國稅局調詢時、偵查中供稱:好萊塢公司開立予

金克拉公司之發票交易内容,銷售商品主要是酵素,金克拉公司做教育訓練有需要保健食品我賣保健食品給他們,貨品由我親送,金克拉公司是以匯款方式匯進,發票是開完之後由我直接交付等語(見國稅局522卷第72頁、他724卷第117頁)。

⑵然觀之好萊塢公司與洺葳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金克拉公司之

發票影本、金克拉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求實公司之發票影本(見國稅局827卷第678-686頁),可見好萊塢公司於106年9、10月開立銷售額合計123萬2079元、品項為「保健食品」之發票予金克拉公司,且洺葳公司亦於同期開立銷售額合計239萬8019元、品項為「食品」之發票予金克拉公司,二者共計開立363萬98元之發票予金克拉公司後,金克拉公司即於同期開立銷售額計365萬2266元、品項為「食品」之發票予求實公司,再核對求實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喜悅萬怡公司之發票影本(見國稅局522卷二第537-551頁),則見求實公司亦於同期間開立390萬9182元之發票予喜悅萬怡公司,再觀喜悅萬怡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洺葳公司、好萊塢公司之發票影本(見國稅局522卷二第455-457、555-559頁),可知喜悅萬怡公司又分別開立銷售額209萬8572元之統一發票予洺葳公司、銷售額177萬7620元之統一發票予好萊塢公司,足見該等公司間係循環對開統一發票。參以證人即金克拉公司員工曾雅吟於偵查中證稱:不清楚金克拉公司與求實公司、洺葳公司間有何交易,也不知道相關單據,之前給國稅局的單據是國稅局要求看紙本,會計人員才補做單據並要我簽名,因為會計不敢簽名,我實際簽名時間並非單據上所載日期,求實公司、洺葳公司、好萊塢公司的交易聯絡人我都不知道等語(見他5517卷一第305-308頁);被告庚○○亦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犯行,足見上開等公司間之循環交易,均為不實交易之一環,且被告辰○○無法提出任何支持其辯稱之其他客觀證據,是其所辯,自無足採,難認好萊塢公司與金克拉公司就附表四之一編號6所示之發票有相對應之真實交易。

⒏喜悅萬怡公司(附表四之一編號4、5、附表四之二編號4、6-

8):⑴被告辰○○於國稅局調詢時、偵查中雖供稱:我是透過獅子會

社團認識喜悅萬怡負責人即被告庚○○,因為喜悅萬怡公司有原料商,所以與喜悅萬怡公司購買保養品、保健食品與食品。至於好萊塢公司銷售給喜悅萬怡公司主要商品為保健品,貨款由喜悅萬怡公司以匯款及現金給付方式,由我親送貨品,貨款收取會去支付公司其他應付款項等語(見國稅局522卷第67-75頁、他724卷第115頁)。

⑵然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喜悅萬怡公司取得好萊塢公司之

進項發票之詳細交易内容是好萊塢賣東西給我,但我真的忘記了,好像是保養品,我們沒有的商品我跟他拿;喜悅萬怡公司開立發票給好萊塢公司之詳細交易内容是好萊塢公司跟我買保養品,有些是客人不要發票我就開給好萊塢公司等語(見他724卷第99-100頁);證人孫甬華於國稅局調詢時之證稱:我去喜悅萬怡公司消費時,確實未開發票給我等語(見國稅局522卷第199-203頁),參以喜悅萬怡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暨信用卡持卡人基本資料表、喜悅萬怡公司開立予好萊塢公司之發票影本(見國稅局522卷第127、137至193、453-459頁),可見喜悅萬怡公司開立予好萊塢公司之發票,其備註欄載有信用卡末四碼,而該等信用卡持卡人為證人孫甬華及證人黃○芝,互核上開證據,足認被告庚○○將喜悅萬怡公司銷售貨物予個人孫甬華、黃○芝,由該等個人持卡消費後,因不需統一發票,被告庚○○則另將交易發票開立予好萊塢公司之事實,且被告庚○○又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已坦承犯行,參以被告辰○○無法提出任何支持其辯稱之其他客觀證據,卷內亦無客觀得佐證該交易為真實之出貨或驗貨之單據存在,自難認好萊塢公司與喜悅萬怡公司就附表四之一編號4、5、附表四之二編號4、6-8所示之發票有相對應之真實交易。

⒐求實公司(附表四之二編號5):

⑴被告辰○○於國稅局調詢時、偵查中雖供稱:好萊塢公司取得

求實公司進項發票之詳細交易内容,是買冷凍水鯊跟黑鯊,我是跟王駿傑買的,金額他有少收,實際我只付25萬,當時王駿傑有贊助120萬,發票金額是他台面上的價錢,王駿傑是以成本價賣給我,剩下120萬是王駿傑出的,就是王駿傑沒有直接出錢,他把貨給我,因為王駿傑說必須要用市價把這些貨開出來,後來再折價給我,我實際是拿25萬現金給王駿傑,印象中沒有做匯款的金流;原本公司要洽談的日本料理通路失敗,因為冷凍食品保存期限有限,後來就利用辦活動將該等商品免費提供處理,所以沒有銷售出去等語(見國稅局522卷第71-72頁、他724卷第116頁、他5517卷三第323頁)。

⑵然觀求實公司開立予好萊塢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見國稅局5

827卷第849-851頁),可見求實公司開立品名為「冷凍水鯊」等海產類商品,銷售額總計261萬7484元之發票予好萊塢公司,被告辰○○既自陳實際只付25萬,此與上開銷售額之261萬7484元相差甚鉅,參以被告辰○○無法提出任何支持其辯稱之其他客觀證據,卷內亦無客觀得佐證該交易為真實之出貨或驗貨之單據存在,是難認好萊塢公司與求實公司就附表四之二編號5所示之發票有相對應之真實交易。

⒑洺葳公司(附表四之二編號4):

被告辰○○於偵查中雖供稱:當時洺葳公司有一間幸福洗不掉的文創店,跟一位叫JAME的人拆夥,幸福洗不掉文創店有一些當初跟特力屋買的餐具跟廚房五金,就賣給好萊塢公司,但無法提供此部分單據。後來我把這些餐具跟廚房五金運到台北送給我的阿姨,但也沒有任何單據可以提供,這是真實交易也確實有付錢等語(見他724卷第116頁、他5517卷三第461頁)。然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我透過朋友陳冠志認識辰○○,辰○○找我當好萊塢公司負責人之前沒有多久認識,因為我當時白天沒有工作,她幫我牽線去幸福洗不掉的文創店當店長,幸福洗不掉文創店有餐具及廚房五金,實際價值我不知道,當時有一些傢俱辰○○請我搬到她在陝西東一街的新房子,餐具及廚房五金如何處理我不清楚等語(見他724卷第67-69頁)。可見並無被告辰○○所稱有將餐具跟廚房五金賣給好萊塢公司之事實,卷內查無上開交易之資金明細或金流,被告辰○○無法提出任何支持其辯稱之其他客觀證據,卷內亦無客觀得佐證該交易為真實之出貨或驗貨之單據存在,是難認好萊塢公司與洺葳公司就附表四之二編號4所示之發票有相對應之真實交易。

⒒爵士公司(附表四之二編號4、5):

被告辰○○於偵查中雖供稱:爵士公司跟好萊塢公司間是廣州電商雲聯惠的交易,是我跟王駿傑去把代理權簽回來,總價是5000萬元,我可以拿20%的顧問費約1000萬元,爵士公司、好萊塢公司要向有夠讚公司請款,只要這幾家公司有互開發票部分,都是我去把代理合約簽回來的代辦佣金,但具體細節我不記得了。因為以前的資料都在有夠讚公司,有夠讚公司已經結束了,所以無法提供資料,當初有說案子簽回來,設立有夠讚公司的資本額是5000萬元,我們一開始去的這群人就可以拿10%的佣金,就是500萬元,有夠讚公司要支付10%的佣金給好萊塢之星公司,爵士公司再跟好萊塢公司請款,有夠讚公司要付給爵士公司系統處理費等語(見他5517卷三第317-324、459-464頁),然觀爵士公司與好萊塢公司APP建置合約書(見國稅局5827卷第893-896頁),其上記載之契約總價為572萬元,對照爵士公司開立與好萊塢公司之發票(見國稅局5827卷第897-899頁),其上之銷售總額為529萬5238元,並無法完全相合,且好萊塢公司前開與有夠讚公司間(前開㈤、⒉之部分)之交易亦無真實之交易等情,亦認定如前,被告辰○○亦提不出任何其他支持其辯稱之客觀證據,是其所辯,自無足採。㈥至被告辰○○及其辯護人另聲請再傳喚證人甲○○到庭證述,主

張依證人卯○○前開證述:求實公司之主管是Sam王駿傑經理,爵士公司也是Sam王駿傑經理,王經理不在時,就會請被告辰○○跟我說匯款的事等語,以及證人庚○○前開證述:與求實公司、爵士公司接洽時,都是跟Sam王駿傑經理接觸,而認為證人甲○○即為其等所指之Sam王駿傑經理,欲證明被告辰○○非求實公司、爵士公司實際負責人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23頁),然證人甲○○業已於114年5月21日經本院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完畢,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288-299頁),且依證人甲○○之上開證述,已證述否認其為Sam王駿傑經理,況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僅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確,或就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查,自均欠缺調查之必要性。本件就被告辰○○為求實公司、爵士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已交代理由如前,被告辰○○及其辯護人雖於本院再次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庭,因本案事實已臻明確,自無調查之必要,是被告辰○○及其辯護人聲請調查此證據,核無調查之必要性,應予駁回,附此敘明。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辰○○前開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辰○○、庚○○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商業負責人

之定義有所修正,且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均有修法情形,其中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修法係配合有限合夥法之立法,而將該法定義之有限合夥負責人納入本條處罰範圍,惟求實公司、洺葳公司、爵士公司、好萊塢公司、喜悅萬怡公司並非依有限合夥法所成立,故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修正,對被告辰○○、庚○○之本案犯行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僅就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商業會計法第4條進行新舊法比較,說明如下:

⑴稅捐稽徵法第41條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該條文

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於79年1月24日修法時規定「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於110年12月17日修法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正犯或共犯。又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該法第4條已明定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第1項規定在有限公司為董事,第2項規定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有限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第2項亦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至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增列第3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嗣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實質董事之規定,不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00月0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始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而適用於包括有限公司在內之所有公司(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4號裁判意旨參照)。

⑷經整體綜合比較前開法條修正前、後之差異,110年12月17日

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之法定刑,均較修正前為重,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辰○○、庚○○;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於被告辰○○行為時,其犯罪主體限於依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被告辰○○僅為求實公司、洺葳公司、爵士公司、好萊塢公司如附表A所示期間之實際負責人而非登記負責人,詳見附表A),故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辰○○行為時之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資以認定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被告辰○○、庚○○上開犯行,應適用行為時法即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及107年8月1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8條、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規定論處。

⒊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7日生效

;惟此次修正之目的,係將原本必須援引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而提高一定倍數後之罰金數額,直接明定於刑法分則之個別條文中,從而省卻迂迴適用法律之繁瑣與不便,實質上並未變更此一犯罪類型之應刑罰性及其法律效果。是以此部分條文之修正,僅係將原有錯綜之法律規定化繁為簡,核與單純之文字修正無異,尚無關於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本案法律適用之說明:

⒈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而本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均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25號判決意旨參照)。惟被告辰○○為本案開立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三之一、四之一編號1至5所示不實統一發票部分犯行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犯罪主體限於依當時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實際負責人」在內,而被告辰○○僅為求實公司、洺葳公司、爵士公司、好萊塢公司如附表A所示期間之實際負責人,不具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商業負責人之身分,且其斯時未與具有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所稱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身分之人共同犯罪,自無從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相繩,然被告辰○○既為求實公司、洺葳公司、爵士公司、好萊塢公司如附表A所示期間之實際負責人,而實際負責執行公司業務,即屬刑法第215條所定之「從事業務之人」,應回歸適用刑法第215條之普通規定。且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刑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

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515號意旨得參)。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稅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被告辰○○、庚○○為申報營業稅所需,各製作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求實公司、洺葳公司、爵士公司、好萊塢公司、喜悅萬怡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依上說明,核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無疑。

㈢核各該被告所為:

⒈被告辰○○部分:

核被告辰○○如犯罪事實欄一、㈠⒈所為(即附表一之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㈠⒉所為(即附表一之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⒈所為(即附表二之一),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如犯罪事實欄

一、㈡⒉所為(即附表二之二),均係犯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㈢⒈所為(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3部分),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㈢⒈所為(即附表三之一編號4部分),係犯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㈢⒉所為(即附表三之二),均係犯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㈣⒈所為(即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5部分),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㈣⒈所為(即附表四之一編號6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㈣⒉所為(即附表四之二編號4部分),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㈣⒉所為(即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3、5至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辰○○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雖記載被告辰○○就犯罪事實欄一、㈣⒈所為(即附表四之一編號6部分),亦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然此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為法規競合之關係,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已如前述,是起訴書就此部分之記載應屬贅載,附此敘明。

⒉被告庚○○部分:

核被告庚○○如犯罪事實欄一、㈤⒈所為(即附表五之一),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起訴書於此部分贅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部分,應予刪除);如犯罪事實欄一、㈤⒉所為(即附表五之二編號1部分),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如犯罪事實欄

一、㈤⒉所為(即附表五之二編號2至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庚○○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辰○○與「王駿傑」就犯罪事實欄一、㈠及㈢所示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辰○○、庚○○均利用不知情之記帳人員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向稅捐機關行使,均為間接正犯。㈤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1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認定逃漏營業稅可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行為人在同一營業稅期內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至擔任不同公司負責人、於不同營業稅期所為者,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辯護人主張非以報稅的期數區分罪數,而認被告辰○○均應屬於單一犯意,屬於單一犯罪,要無可採。則:

⒈被告辰○○於擔任求實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即附表一之一及附

表一之二各編號所示各同一營業稅期(按其中附表一之一編號4與附表一之二編號2之稅期相同);擔任洺葳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即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二之二各編號所示各同一營業稅期(按其中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4各與附表二之二編號1、3、4、6之稅期相同);擔任爵士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即附表三之一及附表三之二各編號所示各同一營業稅期(按其中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3各與附表三之二編號2、4、5之稅期相同);擔任好萊塢公司實際負責人及登記負責人期間即附表四之一及附表四之二各編號所示各同一營業稅期(按其中附表四之一編號2至6各與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3、5、6之稅期相同)分別於各營業稅期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被告庚○○擔任喜悅萬怡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即附表五之一及

附表五之二各編號所示各同一營業稅期(按其中附表五之一編號1、2、4至9各與附表五之二編號1至8之稅期相同)分別於各營業稅期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辰○○就附表一之一所示同一營業稅期(含附表一之二編

號2)所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於附表二之一所示同一營業稅期(含附表二之二編號1、3、

4、6)所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於附表三之一所示同一營業稅期(含附表三之二編號2、4、5)所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於附表四之一所示同一營業稅期(含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3、5、6)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及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附表一之一、二之一、三之一編號1至3、四之一編號1至5)、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附表四之一編號6)、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附表四之二編號4)處斷。又被告庚○○就附表五之一所示同一營業稅期(含附表五之二編號1至8)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附表五之一編號編號2至9)、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附表五之二編號1)處斷。

㈥被告辰○○擔任求實公司、洺葳公司、爵士公司、好萊塢公司

如附表A所示期間之實際負責人,以及擔任好萊塢公司如附表A所示期間之登記負責人於不同營業稅期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如附表四編號2部分所示1罪)、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示共5罪、如附表二編號1部分所示共5罪、如附表三編號1部分所示共3罪、如附表四編號1部分所示共5罪)、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如附表四編號3部分所示1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如附表一編號2部分所示1罪、如附表二編號2部分所示共2罪、如附表三編號2至3部分所示共8罪、如附表四編號4部分所示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㈦被告庚○○擔任喜悅萬怡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於不同營業稅

期所犯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如附表五編號1部分所示1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如附表五編號2部分所示共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辰○○、庚○○於擔任上開

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期間,竟不思正當經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更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破壞商業會計制度,亦妨害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庚○○犯後坦承犯行,被告辰○○則否認犯行,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使不實業務文書、虛偽開立及收受不實發票之張數、金額、對象、幫助逃漏稅捐之營業人數量及金額等節,暨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學歷、工作、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391-39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辰○○、庚○○於本案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查被告辰○○、庚○○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

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以及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㈡被告辰○○、庚○○雖係擔任前述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或實際負

責人,惟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等獲有實際犯罪所得(見本院卷二第392頁)。另被告辰○○、庚○○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後,各該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三之一、四之一、五之一所示之公司如有取得其他不法利益,經核並無相關證據資料得以證明被告辰○○、庚○○有自各該公司獲取具有直接關連性的犯罪所得,亦不能對被告辰○○、庚○○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㈢至好萊塢公司雖因被告辰○○為其實行上開如犯罪事實欄一、㈣

⒉之違法行為,而於106年3月至4月逃漏稅額32萬5847元,以及喜悅萬怡公司雖因被告庚○○為其實行上開如犯罪事實欄一、㈤⒉之違法行為,而於105年11月至12月逃漏稅額60元,然好萊塢公司業經中區國稅局裁處罰鍰81萬4617元在案;喜悅萬怡公司則逃漏稅之數額係依法免予補徵或裁處罰鍰等情,有中區國稅局114年7月15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42009950號函文暨所附通知書、裁處書在卷得佐(見本院卷二第407-408頁),實質上已達成剝奪上開2公司此部分犯罪所得之目的,倘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容有重複執行而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應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逕依職權裁定命好萊塢公司、喜悅萬怡公司參與第三人沒收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部分諭知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辰○○就附表二之一編號5【註1】、附表三之一編號4【註2】,以及附表四之一編號3【註3】所示發票之部分,亦均係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與喜悅萬怡公司、臺中市私立梵谷幼兒園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事實,仍開立如附表二之一編號5【註1】、附表三之一編號4【註2】、附表四之一編號3【註3】所示部分之發票予喜悅萬怡公司、臺中市私立梵谷幼兒園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再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喜悅萬怡公司、臺中市私立梵谷幼兒園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本法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正犯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犯之罪責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7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二之一編號5【註1】所示發票1紙、附表三之一編號4【註2】所示發票2紙、附表四之一編號3【註3】所示發票2紙,喜悅萬怡公司、臺中市私立梵谷幼兒園均未持以向國稅局申報扣抵等情,有洺葳公司、爵士公司、好萊塢公司逐期計算上下游各家營業人虛進虛銷發票銷售額明細表(銷項去路)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39、55、56、69頁),喜悅萬怡公司、臺中市私立梵谷幼兒園既未實際提出申報扣抵,即難認喜悅萬怡公司、臺中市私立梵谷幼兒園有何逃漏營業稅之實質結果,當更不能認提供上開發票之被告辰○○有何幫助喜悅萬怡公司、臺中市私立梵谷幼兒園逃漏營業稅之犯行,自均無從以幫助逃漏稅捐罪相繩,惟此部分縱構成犯罪,各與被告辰○○前開如附表二之一編號5、附表三之1編號4、附表四之一編號3所犯經論罪科刑之罪具有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被告辰○○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凱傑、楊雅婷、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求實公司)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5、附表一之二編號2 辰○○共同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 辰○○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洺葳公司)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5、附表二之二編號1、3、4、6 辰○○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二之二編號2、5 辰○○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爵士公司)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3、附表三之二編號2、4、5 辰○○共同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三之一編號4 辰○○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表三之二編號1、3、6至10 辰○○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四(好萊塢公司)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5、附表四之二編號1、2、3、5 辰○○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四之一編號6、附表四之二編號6 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 辰○○犯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表四之二編號7、8 辰○○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五(喜悅萬怡公司)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附表五之二編號1 庚○○犯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至9、附表五之二編號2至8 庚○○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六證據名稱 甲、書證 ▲求實公司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1090005827號刑事案件 告發書(國稅局5827卷) 1.洺葳公司、求實公司、爵士公司等營業人循環進銷交易流程圖(第12頁) 2.求實公司106年度申報書(第58頁) 3.求實公司105年度申報書(第59頁) 4.求實公司107年度申報書(第60頁) 5.求實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第66-82頁) 6.求實公司於台中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第560-563頁) 7.台中商業銀行109年1月6日中業執字第1090000253號函-檢附求實公司之交易傳票10筆及匯款明細表共1筆(第565-579頁) 8.臺灣銀行營業部108年4月26日營存密字第10800193301號函-求實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及交易傳票(第580-601頁) 9.求實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喜悅萬怡公司之發票影本(第643-650頁) 10.求實公司等6家營業人循環對開發票流程圖及交易明細表(第651-653頁) 11.喜悅萬怡公司、洺葳公司互開統一發票之發票影本(第654-674頁) 12.好萊塢公司、洺葳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金克拉公司之發票影本(第678-679頁) 13.金克拉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求實公司之發票影本(第680-686頁) 14.金克拉公司交易收款說明書(第687-688頁) 15.金克拉公司收據(第689-690頁) 16.金克拉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存摺影本(第691頁) 17.金克拉公司匯款予洺葳公司、好萊塢公司匯款憑條(第692-695頁) 1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108年3月18日合金南臺中字第1080000846號函-檢送金克拉公司之各類存放款帳戶交易明細(第696-704頁) 19.大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大海公司)105年度進項來源明細表、銷項去路明細表(第747-752頁) 20.求實公司開立予好萊塢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第849-851頁) 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10月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136666號函-李梓涵及李孝堂係台貿通國際有限公司涉案期間登記前後任負責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刑法、商業會計法之刑事案件移送書(第853-862頁) 2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8年3月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8000838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第869-880頁) 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5517號卷一 23.金克拉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第313-335頁) 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5517號卷二 24.法務部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單-查詢期間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第473-479頁) 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5517號卷三 25.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10月22日營存字第10901142431號函-求實公司於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第109-112頁) 26.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中業執字第1090032635號函-求實公司於台中商銀帳戶交易明細(第121、131-134頁) 五、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386號卷 27.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87號刑事判決(第183-200頁) 28.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313號簡易判決(第213-219頁) 29.億泰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紀政廷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第221-222頁) 30.臺中市政府107年6月1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271520號-求實公司107年6月1日准予申請解散登記(第223頁) 31.臺中市政府110年8月13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961650號-爵士公司予以廢止公司登記(第225-227頁) 六、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29號卷二 3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3月20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2003791號函-檢送求實公司營業人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BC1626)及漏稅額計算表、逐期計算上下游各家營業人虛進虛銷發票銷售額明細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第59-65頁) ▲洺葳公司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109000582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國稅局5827卷) 1.洺葳公司106年度申報書(第38頁) 2.洺葳公司107年度申報書(第39頁) 3.洺藏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第49-54頁) 4.臺中市政府107年3月5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105260號函-洺葳公司於107年3月5日申請解散登記(第172-179頁) 5.洺葳公司承租台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1-房屋租賃契約書(第456-461頁) 6.洺葳公司彰化商業銀行108年3月19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1729號函-洺葳公司於水湳分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戶交易明細及交易傳票(第510-548頁) 7.洺葳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喜悦萬怡公司之發票影本(第672-674頁) 8.好萊塢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金克拉公司之發票影本(第678-679頁) 9.洺葳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金克拉公司之發票影本(第681-682頁) 10.金克拉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求實公司之發票影本(第683-686頁) 11.金克拉公司交易收款說明書(第687-688頁) 12.金克拉公司收據(第689-690頁) 13.金克拉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存摺影本(第691頁) 14.金克拉公司匯款予洺威公司、好萊塢公司匯款憑條(第692-695頁) 1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108年3月18日合金南臺中字第1080000846號函-檢送金克拉公司之各類存放款帳戶交易明細(第696-704頁) 16.洺葳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吉仕寶公司之發票影本(第725-728頁) 17.洺葳公司帳單明細(第729-738頁) 18.吉仕寶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求實公司之發票影本(第739-742頁) 19.求實公司送貨單(第743-744頁) 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5517號卷一 20.奧齒泰公司108年2月27日書函-奧齒泰公司106年2月至107年8月與洺葳公司、爵士公司交易之開立統一發票影本、開立發票總表及收款明細表(第245-255頁) 21.金克拉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第313-335頁) 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5517號卷二 22.洺葳公司吳勝良名片(第1頁) 23.奧齒泰有限公司銷貨單(第3-71頁) 24.奧齒泰有限公司訂購單及繳款單收據(第75-383頁) 25.法務部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單-查詢對象(辰○○、庚○○)期間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第473-479頁) 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5517號卷三 26.洺葳公司、爵士公司、求實公司之金融帳戶查詢銀行回應明細資料(第83-85頁) 2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2日彰作營字第1090090429A號函-洺葳公司帳戶交易明細(第115-119頁) 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29號卷二 2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5月24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2007358號函-檢送洺葳公司營業人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 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BC1626)及漏稅額計算表、逐期計算上下游各家營業人虛進虛銷發票銷售額明細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第43-58頁) ▲爵士公司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109000582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國稅局5827卷) 1.爵士公司105年度申報書(第88頁) 2.爵士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第105-117頁) 3.爵士公司承租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7樓之6-房屋租賃契約書(第324-326頁) 4.爵士公司105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492頁) 5.爵士公司105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493頁) 6.爵士公司106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494頁) 7.爵士公司106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495頁) 8.爵士公司106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496頁) 9.爵士公司106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497頁) 10.爵士公司106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502頁) 11.爵士公司106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503頁) 12.爵士公司107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504頁) 13.爵士公司107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505頁) 14.亞洲時尚公司發票開立手稿(第774-776頁) 15.爵士公司與亞洲時尚公司儀器設備租賃契約書(第778頁) 16.亞洲時尚公司轉帳傳票(第779頁) 17.亞洲時尚公司開立予爵士公司統一發票影本(第779頁) 18.亞洲時尚公司循環開立統一發票流程圖(第781頁) 19.洺葳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喜悅萬怡公司之發票影本(第783-786頁) 20.爵士公司-買受人公司分類表(第787頁) 21.喜悦萬怡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爵士公司之發票影本(第789-793頁) 2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8年2月27日合金總卡字第1087300555號函-檢附信用卡持卡人黃○芝基本資料(第794-795頁) 23.聯邦商業銀行108年2月18日聯銀信卡字第1080002070號函-檢附信用卡持卡人郭甬華基本資料(第796-797頁) 2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8年2月15日國世卡部字第1080000120號函-檢附信用卡持卡人郭甬華、陳福來基本資料(第798-799頁) 2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2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80000609號函-檢附信用卡持卡人郭甬華基本資料(第800-801頁) 26.永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108年2月13日永豐銀消費金融處字第1080000082號函-檢附信用卡持卡人郭甬華基本資料(第802頁) 2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2日台新總作文二字第1080003025號函-檢附信用卡持卡人郭甬華基本資料(第803頁) 2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處108年2月20日兆銀字第1080000055號函-檢附信用卡持卡人郭甬華基本資料(第804頁) 29.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27日108美通字第190038號函-檢附信用卡持卡人郭甬華基本資料(第805頁) 30.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9日(108)台匯銀(總頁)字第30722號函-查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持卡人為孫甬華(第806頁) 3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2日總個卡業字第1080002861號函-檢附信用卡持卡人卯○○基本資料(第807-808頁) 32.爵士公司與好萊塢公司App建置合約書(第893-896頁) 33.爵士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好萊塢公司發票影本(第897-899頁) 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5517號卷一 34.奧齒泰公司108年2月27日書函-奧齒泰公司106年2月至107年8月與洺葳公司、爵士公司交易之開立統一發票影本、開立發票總表及收款明細表(第245-255頁) 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5517號卷二 35.爵士公司王駿傑名片(第1頁) 36.奧齒泰有限公司銷貨單(第3-71頁) 37.奧齒泰有限公司訂購單及繳款單收據(第75-383頁) 38.法務部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單-查詢期間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第473-479頁) 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5517號卷三 39.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中業執字第1090032635號函-檢附爵士公司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第123-129頁) 4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6日聯銀業營字第1090358105號函-檢附爵士公司開戶資料及指定期間存款交易明細(第139-141頁) 4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09021252號函-爵士公司存款交易明細(第143、147-155頁) 42.爵士公司開立之相關交易傳票(第163-233頁) 五、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366號卷 43.111年度偵字第24990號起訴書(第83-100頁) 六、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29號卷二 4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3月20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2003791號函-檢送爵士公司營業人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BC1626)及漏稅額計算表、逐期計算上下游各家營業人虛進虛銷發票銷售額明細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第67-98頁) ▲好萊塢公司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國稅局522卷一) 1.好萊塢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第33頁) 2.好萊塢公司105年度申報書(第45頁) 3.好萊塢公司106年度申報書(第46頁) 4.好萊塢公司107年度申報書(第47頁) 5.好萊塢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第59-77頁) 6.好萊塢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第149-156頁) 7.好萊塢公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負責人賴○潣(第157-165頁) 8.臺中市政府104年10月21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487940號函-好萊塢公司申請設立登記相關資料(第167-203頁) 9.臺中市政府105年8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826280號函-好萊塢公司申請公司所營事業變更登記相關資料(第205-241頁) 10.臺中市政府105年11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940020號函-好萊塢公司申請增資、公司所營事業變更登記相關資料(第243-283頁) 11.臺中市政府106年8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430430號函-好萊塢公司申請股東出資轉讓等變更登記相關資料(第285-290頁) 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國稅局522卷二) 12.翔億公司開立予好萊塢公司之统一發票影本(第347-353頁) 13.好萊塢公司開立予亞洲時尚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第375-379頁) 14.好萊塢公司開立予喜悅萬怡公司統一發票影本(第473頁) 15.爵士公司開立予好萊塢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第477-481頁) 16.洺葳公司開立予好萊塢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第523頁) 17.好萊塢公司開立予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第581頁) 18.好萊塢公司開立予有夠讚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第633-637頁) 19.好萊塢公司開立予兆金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第657-675頁) 三、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724號卷 20.好萊塢公司開立予沃福公司之發票影本(第185-187頁) 四、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29號卷二 2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5月24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2007358號函-檢送好萊塢公司營業人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BC1626)及漏稅額計算表、逐期計算上下游各家營業人虛進虛銷發票銷售額明細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第21-42頁) 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求實公司、洺葳公司、爵士公司 一、證人即台貿通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孝堂 1.李孝堂109.9.10偵詢筆錄(見他5517卷一第305-308頁)(具結) 二、證人即金克拉公司員工曾雅吟 1.曾雅吟109.9.10偵詢筆錄(見他5517卷一第305-308頁)(具結) 三、證人即亞洲時尚公司副董事長廖蓓琦 1.廖蓓琦109.10.22偵詢筆錄(見他5517卷三第247-249頁)(具結) 四、證人即亞洲時尚公司財務長羅智仁 1.羅智仁108.3.12國稅局談話紀錄(見國稅局5827卷第421-428頁) 2.羅智仁109.11.10偵詢筆錄(見他5517卷三第263-274頁)(具結) 五、證人即亞洲時尚公司會計經理江蕙珊 1.江蕙珊109.11.19偵詢筆錄(見他5517卷三第293-297頁)(具結) 六、證人湯惠中 1.湯惠中108.3.12國稅局談話紀錄(見國稅局5827卷第399-406頁) 2.湯惠中109.12.15偵詢筆錄(見他5517卷三第403-415頁)(具結) 七、證人孫甬華 1.孫甬華108.3.20國稅局談話紀錄(見國稅局5827卷第818-821頁) 八、證人即記帳士張世馨 1.張世馨108.12.30國稅局談話紀錄(見國稅局5827卷第486-488頁) ▲好萊塢公司 一、證人即好萊塢公司登記負責人丙○○ 1.丙○○110.2.4偵詢筆錄(見他724卷第67-69頁) 2.丙○○110.9.8偵詢筆錄(見他724卷第373-382頁)(具結) 3.丙○○113.6.4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3-199頁)(具結) 二、證人即好萊塢公司登記負責人賴○潣 1.賴○潣110.2.4偵詢筆錄(見他724卷第63-65頁) 三、證人即沃福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謝明理 1.謝明理110.3.25偵詢筆錄(見他724卷第163-171頁) 四、證人即臺中市私立梵谷幼兒園實際負責人詹世賢 1.詹世賢110.4.6偵詢筆錄(見他724卷第257-266頁)(具結) 五、證人即好萊塢公司股東羅智仁 1.羅智仁108.3.12國稅局談話紀錄(見國稅局522卷第299-306頁) 丙、同案被告筆錄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庚○○ 1.庚○○109.3.13國稅局談話紀錄(見國稅局5827卷第621-625頁) 2.庚○○109.3.20國稅局談話紀錄(見國稅局5827卷第627-631頁) 3.庚○○109.3.25國稅局談話紀錄(見國稅局5827卷第632-637頁) 4.庚○○109.7.21偵詢筆錄(見他5517號卷一第153-165頁)(具結) 5.庚○○109.11.10偵詢筆錄(見他5517號卷三第263-274頁)(具結) 6.庚○○110.3.16第1次偵詢筆錄(見他724號卷第97-103頁) 7.庚○○112.2.24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133-137頁) 8.庚○○112.3.26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21-368頁)(具結) 9.庚○○113.6.4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3-199頁) 10.庚○○114.5.21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79-302頁)附表A編號 公司名稱 登記負責人 實際負責人 期間 1 求實公司 黃○芝 被告辰○○ 105年10月11日(變更)起至107年6月1日(解散)止 2 洺葳公司 辛○○ 被告辰○○ 105年9月6日(設立)起 至107年3月5日(解散)止 3 爵士公司 高○輝 被告辰○○ 105年5月30日(變更)起 至106年7月19日止 黃○芝 106年7月20日起 至110年8月13日(廢止)止 4 好萊塢公司 賴○潣 被告辰○○ 104年10月21日(設立)起 至105年8月29日止 丙○○ 105年8月30日起至 106年8月30日止 被告辰○○ 106年8月31日起迄今【以下附表「銷售額」、「稅額」欄單位均為新臺幣元】附表一之一:求實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編號 營業稅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106年1-2月營業稅 台貿通國際有限公司 10602 MP00000000 1 256,200 12,810 10602 MP00000000 1 284,876 14,244 10602 MP00000000 1 297,000 14,850 10602 MP00000000 1 337,124 16,856 10602 MP00000000 1 316,500 15,825 10602 MP00000000 1 279,000 13,950 小計 6 1,770,700 88,535 2 106年5-6月營業稅 好萊塢之星有限公司 10605 NV00000000 1 693,860 34,693 10605 NV00000000 1 296,716 14,836 10605 NV00000000 1 117,604 5,880 10605 NV00000000 1 514,800 25,740 10606 NV00000000 1 493,724 24,686 10606 NV00000000 1 500,780 25,039 小計 6 2,617,484 130,874 3 106年7-8月營業稅 億泰實業有限公司 10607 PL00000000 1 343,440 17,172 10607 PL00000000 1 368,550 18,428 10608 PL00000000 1 357,210 17,861 10608 PL00000000 1 357,264 17,863 小計 4 1,426,464 71,324 4 106年9-10月營業稅 立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609 QB00000000 1 275,066 13,753 10609 QB00000000 1 330,000 16,500 10609 QB00000000 1 308,000 15,400 10609 QB00000000 1 252,538 12,627 10609 QB00000000 1 286,000 14,300 10609 QB00000000 1 295,548 14,777 10609 QB00000000 1 319,529 15,976 10609 QB00000000 1 264,000 13,200 10610 QB00000000 1 338,646 16,932 10610 QB00000000 1 220,000 11,000 10610 QB00000000 1 361,878 18,094 10610 QB00000000 1 242,000 12,100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609 QB00000000 1 454,886 22,744 10609 QB00000000 1 434,171 21,709 10609 QB00000000 1 468,362 23,418 10609 QB00000000 1 444,762 22,238 10610 QB00000000 1 664,981 33,249 10610 QB00000000 1 555,810 27,790 10610 QB00000000 1 426,562 21,328 10610 QB00000000 1 459,648 22,982 小計 20 7,402,387 370,117 5 106年11-12月營業稅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611 QS00000000 1 377,695 18,885 10611 QS00000000 1 313,238 15,662 10611 QS00000000 1 393,600 19,680 10611 QS00000000 1 346,667 17,333 10612 QS00000000 1 424,381 21,219 10612 QS00000000 1 295,286 14,764 10612 QS00000000 1 399,771 19,989 10612 QS00000000 1 348,514 17,426 小計 8 2,899,152 144,958 合計 44 16,116,187 805,808附表一之二:求實公司取得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序號 營業稅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105年11-12月營業稅 大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1 573,980 28,699 10511 ED00000000 1 741,840 37,092 10511 ED00000000 1 544,500 27,225 小計 3 1,860,320 93,016 2 106年9-10月營業稅 金克拉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10610 QB00000000 1 654,762 32,738 10610 QB00000000 1 558,505 27,925 10610 QB00000000 1 485,771 24,289 10610 QB00000000 1 512,952 25,648 10610 QB00000000 1 361,990 18,100 10610 QB00000000 1 461,905 23,095 10610 QB00000000 1 616,381 30,819 小計 7 3,652,266 182,614 合計 10 5,512,586 275,630附表二之一:洺葳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序號 營業稅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106年3-4月營業稅 好萊塢之星有限公司 10603 NE00000000 1 69,250 3,463 10603 NE00000000 1 132,250 6,613 小計 2 201,500 10,076 2 106年7-8月營業稅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608 PL00000000 1 1,317,143 65,857 小計 1 1,317,143 65,857 3 106年9-10月營業稅 金克拉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10610 QB00000000 1 484,562 24,228 10610 QB00000000 1 446,210 22,310 10610 QB00000000 1 384,743 19,237 10610 QB00000000 1 472,857 23,643 10610 QB00000000 1 200,076 10,004 10610 QB00000000 1 409,571 20,479 小計 6 2,398,019 119,901 4 107年1-2月營業稅 爵士國際有限公司 10701 YR00000000 1 432,980 21,649 10702 YR00000000 1 426,680 21,334 10702 YR00000000 1 446,680 22,334 10702 YR00000000 1 389,000 19,450 10702 YR00000000 1 418,890 20,945 10702 YR00000000 1 398,000 19,900 10702 YR00000000 1 402,880 20,144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701 YR00000000 1 451,200 22,560 10701 YR00000000 1 423,800 21,190 10701 YR00000000 1 432,300 21,615 10701 YR00000000 1 432,850 21,643 10702 YR00000000 1 309,132 15,457 10702 YR00000000 1 446,000 22,300 10702 YR00000000 1 418,355 20,918 10702 YR00000000 1 456,000 22,800 10702 YR00000000 1 425,560 21,278 小計 16 6,710,307 335,517 5 107年3-4月營業稅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704 AN00000000 1 423,000 21,150 10704 AN00000000 1 456,000 22,800 10704 AN00000000 1 436,890 21,845 10704 AN00000000 (註1) 1 207,919 10,396 小計 4 1,523,809 76,191 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合計 29 12,150,778 607,542 持以扣抵發票金額合計 28 11,942,859 597,146註1:本張發票喜悅萬怡公司未持以向國稅局申報扣抵。

附表二之二:洺葳公司取得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序號 營業稅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106年3-4月營業稅 奧齒泰有限公司 10604 TP00000000 1 865,714 43,286 10604 TP00000000 1 2,163,809 108,191 小計 2 3,029,523 151,477 2 106年5-6月營業稅 奧齒泰有限公司 10606 UU00000000 1 1,904,761 95,239 小計 1 1,904,761 95,239 3 106年7-8月營業稅 奧齒泰有限公司 10607 WA00000000 1 1,904,762 95,238 10607 WA00000000 1 1,299,047 64,953 10608 WA00000000 1 865,714 43,286 10608 WA00000000 1 692,381 34,619 小計 4 4,761,904 238,096 4 106年9-10月營業稅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610 QB00000000 1 223,810 11,190 10610 QB00000000 1 455,714 22,786 10610 QB00000000 1 304,762 15,238 10610 QB00000000 1 434,762 21,738 10610 QB00000000 1 679,524 33,976 小計 5 2,098,572 104,928 5 106年11-12月營業稅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611 QS00000000 1 142,857 7,143 10612 QS00000000 1 285,714 14,286 10612 QS00000000 1 190,476 9,524 10612 QS00000000 1 428,571 21,429 10612 QS00000000 1 95,238 4,762 10612 QS00000000 1 142,857 7,143 10612 QS00000000 1 238,095 11,905 10612 QS00000000 1 190,476 9,524 10612 QS00000000 1 238,095 11,905 10612 QS00000000 1 142,857 7,143 奧齒泰有限公司 10612 YM00000000 1 571,428 28,572 10612 YM00000000 1 389,524 19,476 10612 YM00000000 1 285,715 14,285 小計 13 3,341,903 167,097 6 107年1-2月營業稅 奧齒泰有限公司 10702 ZU00000000 1 519,048 25,952 小計 1 519,048 25,952 合計 26 15,655,711 782,789附表三之一:爵士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編號 營業稅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105年11-12月營業稅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1 7,143,905 357,195 華敬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1 247,524 12,376 10512 ED00000000 1 284,762 14,238 小計 3 7,676,191 383,809 2 106年3-4月營業稅 好萊塢之星有限公司 10603 NE00000000 1 2,295,238 114,762 10603 NE00000000 1 715,680 35,784 10604 NE00000000 1 781,860 39,093 10604 NE00000000 1 702,460 35,123 小計 4 4,495,238 224,762 3 106年5-6月營業稅 捷凡德實業有限公司 10605 NV00000000 1 400,000 20,000 10605 NV00000000 1 400,000 20,000 10605 NV00000000 1 400,000 20,000 10605 NV00000000 1 400,000 20,000 好萊塢之星有限公司 10606 NV00000000 1 323,810 16,190 10606 NV00000000 1 476,190 23,810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606 NV00000000 1 523,810 26,190 小計 7 2,923,810 146,190 4 106年11-12月營業稅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612 QS00000000 (註2) 1 380,952 19,048 10612 QS00000000 (註2) 1 396,171 19,809 小計 2 777,123 38,857 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合計 16 15,872,362 793,618 持以扣抵發票金額合計 14 15,095,239 754,761註2:本張發票喜悅萬怡公司未持以向國稅局申報扣抵。

附表三之二:爵士公司取得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序號 營業稅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105年9-10月營業稅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10509 DM00000000 1 1,200,000 60,000 10510 DM00000000 1 1,200,000 60,000 小計 2 2,400,000 120,000 2 105年11-12月營業稅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1 6,626,457 331,323 10511 ED00000000 1 1,200,000 60,000 10512 ED00000000 1 1,200,000 60,000 小計 3 9,026,457 451,323 3 106年1-2月營業稅 奧齒泰有限公司 10601 SH00000000 1 866,667 43,333 10602 SH00000000 1 866,667 43,333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601 MP00000000 1 85,714 4,286 10601 MP00000000 1 90,476 4,524 10601 MP00000000 1 123,810 6,190 10601 MP00000000 1 110,476 5,524 小計 6 2,143,810 107,190 4 106年3-4月營業稅 奧齒泰有限公司 10603 TP00000000 1 1,039,048 51,952 10603 TP00000000 1 300,183 15,009 10604 TP00000000 1 866,667 43,333 小計 3 2,205,898 110,294 5 106年5-6月營業稅 奧齒泰有限公司 10605 UU00000000 1 693,333 34,667 10606 UU00000000 1 1,561,905 78,095 小計 2 2,255,238 112,762 6 106年7-8月營業稅 奧齒泰有限公司 10607 WA00000000 1 433,333 21,667 10607 WA00000000 1 1,299,048 64,952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607 PL00000000 1 94,286 4,714 10607 PL00000000 1 71,429 3,571 10608 PL00000000 1 281,905 14,095 10608 PL00000000 1 193,810 9,690 小計 6 2,373,811 118,689 7 107年1-2月營業稅 洺葳國際有限公司 10701 YR00000000 1 432,980 21,649 10702 YR00000000 1 398,000 19,900 10702 YR00000000 1 418,890 20,945 10702 YR00000000 1 402,880 20,144 10702 YR00000000 1 446,680 22,334 10702 YR00000000 1 426,680 21,334 10702 YR00000000 1 389,000 19,450 小計 7 2,915,110 145,756 8 107年3-4月營業稅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703 AN00000000 1 296,667 14,833 小計 1 296,667 14,833 9 107年5-6月營業稅 奧齒泰有限公司 10705 EB00000000 1 909,524 45,476 10706 EB00000000 1 1,299,048 64,952 小計 2 2,208,575 110,428 10 107年7-8月營業稅 奧齒泰有限公司 10707 FY00000000 1 1,342,858 67,143 10708 FY00000000 1 390,476 19,524 小計 2 1,733,334 86,667 合計 34 27,558,897 1,377,942附表四之一:好萊塢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序號 營業稅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105年7-8月營業稅 藝祥國際有限公司 10507 CV00000000 1 15,143 757 10507 CV00000000 1 32,778 1,639 10507 CV00000000 1 258,096 12,904 小計 3 306,017 15,300 2 105年9-10月營業稅 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DM00000000 1 1,565,000 78,250 小計 1 1,565,000 78,250 3 105年11-12月營業稅 沃福國際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1 287,743 14,387 10511 ED00000000 1 298,571 14,929 10511 ED00000000 1 190,476 9,524 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1 1,450,000 72,500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1 3,666,667 183,333 10512 ED00000000 1 3,333,333 166,667 10512 ED00000000 1 3,285,714 164,286 10512 ED00000000 1 3,409,524 170,476 10512 ED00000000 1 3,447,619 172,381 臺中市私立梵谷幼兒園 10512 ED00000000 (註3) 1 272,352 13,618 10512 ED00000000 (註3) 1 212,381 10,619 小計 11 19,854,380 992,720 4 106年1-2月營業稅 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601 MP00000000 1 1,360,000 68,000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601 MP00000000 1 409,524 20,476 小計 2 1,769,524 88,476 5 106年5-6月營業稅 捷凡德實業有限公司 10605 NV00000000 1 371,429 18,571 10605 NV00000000 1 371,429 18,571 有夠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05 NV00000000 1 300,000 15,000 10605 NV00000000 1 520,000 26,000 10605 NV00000000 1 540,000 27,000 10606 NV00000000 1 540,000 27,000 10606 NV00000000 1 700,000 35,000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606 NV00000000 1 114,286 5,714 小計 8 3,457,144 172,856 6 106年9-10月營業稅 金克拉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10609 QB00000000 1 379,524 18,976 10609 QB00000000 1 368,562 18,428 10609 QB00000000 1 462,476 23,124 10609 QB00000000 1 21,517 1,076 小計 4 1,232,079 61,604 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合計 29 28,184,144 1,409,206 持以扣抵不實發票合計 27 27,699,411 1,384,969註3:本張發票臺中市私立梵谷幼兒園未持以向國稅局申報扣抵。

附表四之二:好萊塢公司取得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序號 營業稅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105年9-10月營業稅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DM00000000 1 1,200,000 60,000 10510 DM00000000 1 1,200,000 60,000 小計 2 2,400,000 120,000 2 105年11-12月營業稅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1 1,200,000 60,000 10512 ED00000000 1 1,200,000 60,000 小計 2 2,400,000 120,000 3 106年1-2月營業稅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10602 MP00000000 1 1,960,300 98,015 小計 1 1,960,300 98,015 4 106年3-4月營業稅 洺葳國際有限公司 10604 NE00000000 1 132,250 6,613 10604 NE00000000 1 69,250 3,463 爵士國際有限公司 10604 NE00000000 1 2,295,238 114,762 10604 NE00000000 1 715,680 35,784 10604 NE00000000 1 702,460 35,123 10604 NE00000000 1 781,860 39,093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604 NE00000000 1 2,095,238 104,762 小計 7 6,791,976 339,600 5 106年5-6月營業稅 求實國際有限公司 10606 NV00000000 1 693,860 34,693 10606 NV00000000 1 296,716 14,836 10606 NV00000000 1 117,604 5,880 10606 NV00000000 1 514,800 25,740 10606 NV00000000 1 493,724 24,686 10606 NV00000000 1 500,780 25,039 爵士國際有限公司 10606 NV00000000 1 476,190 23,810 10606 NV00000000 1 323,810 16,190 小計 8 3,417,484 170,874 6 106年9-10月營業稅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610 QB00000000 1 331,429 16,571 10610 QB00000000 1 106,667 5,333 10610 QB00000000 1 487,619 24,381 10610 QB00000000 1 851,905 42,595 小計 4 1,777,620 88,880 7 107年3-4月營業稅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704 YR00000000 1 289,048 14,452 10704 YR00000000 1 122,381 6,119 10704 YR00000000 1 93,143 4,657 10704 YR00000000 1 180,000 9,000 10704 YR00000000 1 86,667 4,333 10704 YR00000000 1 84,762 4,238 10704 YR00000000 1 279,048 13,952 10704 YR00000000 1 49,524 2,476 小計 8 1,184,573 59,227 8 107年5-6月營業稅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10706 AN00000000 1 255,048 12,752 10706 AN00000000 1 168,857 8,443 10706 AN00000000 1 131,238 6,562 10706 AN00000000 1 1,143 57 10706 AN00000000 1 187,429 9,371 小計 5 743,715 37,185 合計 37 20,675,668 1,033,781附表五之一:喜悅萬怡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編號 營業稅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額 營業稅額 1 105年11-12月營業稅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1 7,142,692 357,135 小計 1 7,142,692 357,135 2 106年1-2月營業稅 爵士國際有限公司 10601 MP00000000 1 110,476 5,524 10601 MP00000000 1 123,810 6,190 10601 MP00000000 1 85,714 4,286 10601 MP00000000 1 90,476 4,524 小計 4 410,476 20,524 3 106年3-4月營業稅 華敬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10604 NE00000000 1 338,095 16,905 10604 NE00000000 1 338,095 16,905 10604 NE00000000 1 338,095 16,905 10604 NE00000000 1 338,095 16,905 好萊塢之星有限公司 10604 NE00000000 1 2,095,238 104,762 小計 5 3,447,618 172,382 4 106年5-6月營業稅 捷凡德實業有限公司 10605 NV00000000 1 323,810 16,190 小計 1 323,810 16,190 5 106年7-8月營業稅 爵士國際有限公司 10607 PL00000000 1 94,286 4,714 10607 PL00000000 1 71,429 3,571 10608 PL00000000 1 281,905 14,095 10608 PL00000000 1 193,810 9,690 英騰商行 10608 PL00000000 1 365,048 18,252 10608 PL00000000 1 190,476 9,524 10608 PL00000000 1 83,048 4,152 10608 PL00000000 1 45,270 2,263 小計 8 1,325,272 66,261 6 106年9-10月營業稅 拜爾飛司實業有限公司 10609 QB00000000 1 333,333 16,667 10610 QB00000000 1 132,286 6,614 10610 QB00000000 1 102,857 5,143 洺葳國際有限公司 10610 QB00000000 1 223,810 11,190 10610 QB00000000 1 455,714 22,786 10610 QB00000000 1 304,762 15,238 10610 QB00000000 1 434,762 21,738 10610 QB00000000 1 679,524 33,976 好萊塢之星有限公司 10610 QB00000000 1 331,429 16,571 10610 QB00000000 1 106,667 5,333 10610 QB00000000 1 487,619 24,381 10610 QB00000000 1 851,905 42,595 小計 12 4,444,668 222,232 7 106年11-12月營業稅 拜爾飛司實業有限公司 10612 QS00000000 1 333,333 16,667 10612 QS00000000 1 98,095 4,905 洺葳國際有限公司 10611 QS00000000 1 142,857 7,143 10612 QS00000000 1 190,476 9,524 10612 QS00000000 1 142,857 7,143 10612 QS00000000 1 285,714 14,286 10612 QS00000000 1 190,476 9,524 10612 QS00000000 1 428,571 21,429 10612 QS00000000 1 238,095 11,905 10612 QS00000000 1 238,095 11,905 10612 QS00000000 1 142,857 7,143 10612 QS00000000 1 95,238 4,762 小計 12 2,526,664 126,336 8 107年1-2月營業稅 好萊塢之星有限公司 10701 YR00000000 1 289,048 14,452 10702 YR00000000 1 122,381 6,119 10702 YR00000000 1 93,143 4,657 10702 YR00000000 1 180,000 9,000 10702 YR00000000 1 86,667 4,333 10702 YR00000000 1 84,762 4,238 10702 YR00000000 1 279,048 13,952 10702 YR00000000 1 49,524 2,476 小計 8 1,184,573 59,227 9 107年3-4月營業稅 爵士國際有限公司 10703 AN00000000 1 296,667 14,833 好萊塢之星有限公司 10703 AN00000000 1 255,048 12,752 10703 AN00000000 1 168,857 8,443 10704 AN00000000 1 131,238 6,562 10704 AN00000000 1 1,143 57 10704 AN00000000 1 187,429 9,371 小計 6 1,040,382 52,018 合計 57 21,846,155 1,092,305附表五之二:喜悅萬怡公司取得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編號 營業稅期別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105年11-12月營業稅 爵士國際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1 7,143,905 357,195 小計 1 7,143,905 357,195 2 106年1-2月營業稅 好萊塢之星有限公司 10601 MP00000000 1 409,524 20,476 小計 1 409,524 20,476 3 106年5-6月營業稅 好萊塢之星有限公司 10606 NV00000000 1 114,286 5,714 爵士國際有限公司 10606 NV00000000 1 523,810 26,190 小計 2 638,096 31,904 4 106年7-8月營業稅 洺葳國際有限公司 10608 PL00000000 1 1,317,143 65,857 小計 1 1,317,143 65,857 5 106年9-10月營業稅 求實國際有限公司 10609 QB00000000 1 468,362 23,418 10609 QB00000000 1 434,171 21,709 10609 QB00000000 1 444,762 22,238 10609 QB00000000 1 454,886 22,744 10610 QB00000000 1 555,810 27,790 10610 QB00000000 1 459,648 22,982 10610 QB00000000 1 426,562 21,328 10610 QB00000000 1 664,981 33,249 小計 8 3,909,182 195,458 6 106年11-12月營業稅 求實國際有限公司 10611 QS00000000 1 313,238 15,662 10611 QS00000000 1 346,667 17,333 10611 QS00000000 1 393,600 19,680 10611 QS00000000 1 377,695 18,885 10612 QS00000000 1 424,381 21,219 10612 QS00000000 1 348,514 17,426 10612 QS00000000 1 399,771 19,989 10612 QS00000000 1 295,286 14,764 小計 8 2,899,152 144,958 7 107年1-2月營業稅 洺葳國際有限公司 10701 YR00000000 1 432,300 21,615 10701 YR00000000 1 423,800 21,190 10701 YR00000000 1 432,850 21,643 10701 YR00000000 1 451,200 22,560 10702 YR00000000 1 446,000 22,300 10702 YR00000000 1 418,355 20,918 10702 YR00000000 1 425,560 21,278 10702 YR00000000 1 309,132 15,457 10702 YR00000000 1 456,000 22,800 小計 9 3,795,197 189,761 8 107年3-4月營業稅 洺葳國際有限公司 10703 AN00000000 1 456,000 22,800 10703 AN00000000 1 423,000 21,150 10703 AN00000000 1 436,890 21,845 小計 3 1,315,890 65,795 合計 33 21,428,089 1,071,404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