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國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鄧國瑋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鄧國瑋與林霈詠為夫妻(嗣已離婚),鄧國瑋為鄧煥樟與詹秀花之子,林霈詠則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以下稱台灣人壽公司)之保險業務員,鄧國瑋因缺錢償債,且知悉鄧煥樟、詹秀花分別有以自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保險,竟與林霈詠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鄧國瑋提議並指示林霈詠,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由林霈詠就如附表一所示「鄧煥樟」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

保險單,先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內容變更申請日,在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填具要保人變更為鄧國瑋、要保人聯絡電話變更為林霈詠名下之門號0000000000號、要保人住所變更為鄧國瑋及林霈詠所居住之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等內容,並在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欄上偽簽「鄧煥樟」之簽名,另由鄧國瑋在要保人變更後新簽章樣式欄上簽名,以表彰鄧煥樟同意變更保險契約內容之意,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再由林霈詠持向台灣人壽公司辦理變更保險契約內容事宜而行使之,復於台灣人壽公司人員於民國107年8月22日16時38分許,進行保全作業電訪確認手續時,由鄧國瑋冒充要保人鄧煥樟接受電訪,繼之由林霈詠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借款申請日,在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上填具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金額及指定受款帳戶,並在被保險人簽章欄上偽簽「鄧煥樟」之簽名,另由鄧國瑋在要保人簽章欄上簽名,以表彰鄧煥樟同意保單借款之意,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以上偽造之私文書及其上偽造之「鄧煥樟」簽名數量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再由林霈詠持向台灣人壽公司辦理保單借款事宜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台灣人壽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入帳日,匯付如附表一所示借款金額至指定受款帳戶,續而由林霈詠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終止申請日,在「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上填具因經濟因素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單遺失及指定受款帳戶,並由鄧國瑋在要保人簽章欄上簽名,再由林霈詠持向台灣人壽公司辦理保單終止事宜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台灣人壽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解約金入帳日,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解約金至指定受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鄧煥樟及台灣人壽公司。

㈡林霈詠就如附表二所示「詹秀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

險單,先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保單內容變更申請日,在如附表四所示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填具要保人變更為鄧國瑋、要保人聯絡電話變更為林霈詠名下之門號0000000000號、要保人住所變更為鄧國瑋及林霈詠所居住之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等內容,並在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上偽簽「詹秀花」之簽名,另由鄧國瑋在要保人變更後新簽章樣式欄上簽名,以表彰詹秀花同意變更保險契約內容之意,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再由林霈詠持向台灣人壽公司辦理變更保險契約內容事宜而行使之,復於台灣人壽公司人員於107年9月3日16時31分,進行保全作業電訪確認手續時,由林霈詠冒充要保人詹秀花接受電訪,繼之由林霈詠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保單借款申請日,在如附表四所示之「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上填具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金額及指定受款帳戶,並在被保險人簽章欄上偽簽「詹秀花」之簽名,另由鄧國瑋在要保人簽章欄上簽名,以表彰詹秀花同意保單借款之意,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以上偽造之私文書及其上偽造之「詹秀花」簽名數量均詳如附表四所示),再由林霈詠持向台灣人壽公司辦理保單借款事宜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台灣人壽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入帳日,匯付如附表二所示借款金額至指定受款帳戶,續而由林霈詠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保單終止申請日,在「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上填具因經濟因素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單遺失及指定受款帳戶,並由鄧國瑋在要保人簽章欄上簽名,再由林霈詠持向台灣人壽公司辦理保單終止事宜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台灣人壽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解約金入帳日,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解約金至指定受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詹秀花及台灣人壽公司。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鄧國瑋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鄧煥樟、詹秀花於偵訊時之證述。

㈢刑事告訴狀檢附如附表一、二所示保單之變更、借款、終止

一覽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保單之要保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變更要保人為鄧國偉、聯絡電話、住所)、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保單之要保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變更要保人為詹秀花、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107年8月22日電訪鄧煥樟之保全作業電訪確認記錄單、107年9月3日電訪詹秀花之保全作業電訪確認記錄單;鄧煥樟之申訴表單、詹秀花之申訴表單暨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台灣人壽公司109年9月16日客戶服務部申訴科/業務員照會單、台灣人壽公司109年9月24日客戶服務部申訴科/業務員照會單;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查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93686號函檢附被告名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110年8月13日苗營字第1102900306號函檢附被告名下卓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8月10日作心詢字第1100805109號函檢附被告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3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9972號函檢附被告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10427145號函檢附林霈詠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鄧國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林霈詠就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共同偽造如附表三、四所示被害人鄧煥樟、詹秀花簽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共同偽造如附表三、四所示私文書後持之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共同偽造同一被害人之簽名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並持向台灣人壽公司行使而詐欺取財之行為,分別係在密接時間、地點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各僅成立一罪。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㈡按刑事訴訟法並無許檢察官得就所起訴之被告或犯罪事實,

以言詞或提出「補充理由書」方式加以變更(包括擴張或減縮)之規定。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若對業經起訴而具有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以言詞或提出「補充理由書」方式為部分之減縮者,因非屬訴訟上之撤回起訴,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法院不得僅就檢察官於審判中主張減縮後之事實為裁判,而置原起訴之事實於不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2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共同在如附表三、四所示「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上偽造被害人鄧煥樟、詹秀花之簽名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並持之行使之行為,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因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被告共同在如附表三、四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偽造被害人鄧煥樟、詹秀花之簽名而偽造完成各該私文書,並持之行使之行為,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至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補充擴張之犯罪事實,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附此敘明。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共同以行使偽造前揭

私文書之方式詐取保險公司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足生損害於各該私文書之名義人及保險公司,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案係由被告提議及主導,主要利益均由被告取得,並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詐取之金額、所生損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行為動機、目的、罪名均相同,又行為手段、模式亦相似,顯現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非低,暨其所犯各罪反應之人格特性等節,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㈣沒收部分⑴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分別偽造如附表三、四所示

之「鄧煥樟」、「詹秀花」簽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分別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⑵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分別偽造如附表三、四所示

之私文書,均經交付台灣人壽公司而行使之,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⑶被告如犯罪事實㈠所示犯行,共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及

解約金,合計新臺幣305萬3,874元、澳幣3萬5,706元,除其中附表一編號7所示匯付之解約金澳幣2萬8,406元係先匯入共犯林霈詠名下之帳戶內,再由共犯林霈詠轉匯澳幣2萬8,400元予被告取得,所餘澳幣6元仍留存在共犯林霈詠名下之帳戶外,其餘款項均直接匯入被告名下之帳戶內由被告取得,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是被告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305萬3,874元、澳幣3萬5,700元,並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⑷被告如犯罪事實㈡所示犯行,共同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及

解約金,合計新臺幣314萬8,124元、美金8,000元,均直接匯入被告名下之帳戶內由被告取得,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均為被告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 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被保險人鄧煥樟(原要保人鄧煥樟)編號 要保書名稱/保單號碼/保單起保日 保單內容變更申請日 保單借款申請日/借款入帳日 匯付之借款金額暨指定受款帳戶 保單終止申請日/解約金入帳日 匯付之解約金額(已扣除借款利息)暨指定受款帳戶 1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2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3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4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5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6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 匯付新臺幣46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4萬4,97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7 台灣人壽外幣不分紅傳統型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5年3月7日 107年8月22日 108年2月19日/108年2月20日 匯付澳幣7,3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30日 匯付澳幣2萬8,406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霈詠) 保單借款合計:新臺幣278萬4,000元、澳幣7,300元 保單解約金合計:新臺幣26萬9,874元、澳幣2萬8,406元 上開金額合計:新臺幣305萬3,874元、澳幣3萬5,706元附表二:被保險人詹秀花(原要保人詹秀花)編號 要保書名稱/保單號碼/保單起保日 保單內容變更申請日 保單借款申請日/借款入帳日 匯付之借款金額暨指定受款帳戶 保單終止申請日/解約金入帳日 匯付之解約金額(已扣除借款利息)暨指定受款帳戶 1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0年2月15日 107年9月3日 ①107年9月7日/107年9月10日 ①匯付新臺幣31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9日 匯付新臺幣9萬9,526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②108年4月9日/108年4月10日 ②匯付新臺幣3萬元至卓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2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0年12月19日 107年9月3日 ①107年9月7日/107年9月10日 ①匯付新臺幣80萬3,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3日 匯付新臺幣13萬5,82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起訴書附表原記載新臺幣13萬5,826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②108年4月9日/108年4月10日 ②匯付新臺幣10萬元至卓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3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4年10月12日 107年9月3日 ①107年9月7日/107年9月10日 ①匯付新臺幣7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無 無 ②107年12月10日/107年12月11日 ②匯付新臺幣25萬9,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③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1日 ③匯付新臺幣20萬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④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13日 ④匯付新臺幣5萬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4 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5年3月7日 107年9月3日 107年9月7日/107年9月10日 匯付新臺幣32萬1,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3日 匯付新臺幣13萬9,769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5 台灣人壽外幣不分紅傳統型保險要保書/0000000000/106年8月25日 107年9月3日 ①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5日 ①匯付美金6,3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戶名:鄧國瑋) 無 無 ②109年3月23日/109年3月24日 ②匯付美金1,7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國瑋) 保單借款合計:新臺幣277萬3,000元、美金8,000元 保單解約金合計:新臺幣37萬5,124元 上開金額合計:新臺幣314萬8,124元、美金8,000元

附表三編號 要保書名稱/保單號碼 偽造之私文書 欄位 偽造之署押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鄧煥樟」簽名1枚附表四編號 要保書名稱/保單號碼 偽造之私文書 欄位 偽造之署押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1①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1②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2①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2②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3①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3②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3③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3④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4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5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5①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附表二編號5②之借款) 被保險人簽章欄 「詹秀花」簽名1枚附表五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㈠所示犯行 鄧國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鄧煥樟」之簽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伍萬參仟捌佰柒拾肆元及澳幣參萬伍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犯罪事實㈡所示犯行 鄧國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四所示偽造「詹秀花」之簽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美金捌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