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5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15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 表 人 蘇慶瑞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宗憲律師被 告 林超明選任辯護人 邱俊傑律師被 告 陳淑滿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

林聰豪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7354號、111年度偵字第5512、163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蘇慶瑞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林超明犯如附表一編號25至3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5至3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淑滿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就附表一編號1至35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及補充說明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及其附表一關於「1億1268萬8472元」之記載,均應更正「1億1268萬8202元」。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詐欺得利金額」欄編號22關於「231萬433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31萬4322元」,編號24關於「399萬52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99萬7005元」,編號32關於「414萬7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14萬7636元」,扣除108年第4季已補繳金額關於「4萬176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萬7169元」。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關於「溶劑年用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OPP溶劑年用量」。

(四)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關於「防治設備操作紀錄日報表5冊」之記載,應更正為「防制設備操作紀錄日報表5冊」。

(五)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關於「被告瑞新公司之代表人、受僱人於附表一所示每季所為申報有延續性,同一性,合於業務範疇,請論以一罪」之說明,應更正及補充說明「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之申報作業,係由公私場所按季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全廠(場)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申報繳納空污費,每期空污費之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既已結束,自各具有獨立性,是以被告蘇慶瑞、林超明、陳淑滿就所參與本案各期不實申報或不實申請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瑞新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既係於各期分別犯上開不實申報或不實申請等罪,則就各期不實申報或不實申請之行為,除依法應處罰各該行為人外,被告瑞新公司自應分別併依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0條及修正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分別科以罰金」。

(六)另補充說明「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6月2日生效;惟此次修正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規定,對本案並無影響,對被告等人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二、爰分別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蘇慶瑞為被告瑞新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林超明自104年起擔任被告瑞新公司總經理,被告陳淑滿則為被告瑞新公司之會計,為圖被告瑞新公司不法所有之利益,未如實申報且未建置足以處理所產生空氣污染之防制設備,將該公司之環保成本外部化,長期以短報原物料之手法短繳空污費獲利,損害環保主管機關對於空氣污染排放量之管理及空污費徵收之正確性,期間甚久、每期申報空污費所詐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甚多,本應予較重之非難;惟審酌被告等人遭查獲後均坦承犯行,除之前被告瑞新公司於103年間採用設置之洗滌塔外,再投入數千萬元積極建置、重新導入較高效率之新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取得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並且持續為該新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更新、檢測,降低空氣污染,本案犯罪所得總額雖高達新臺幣(下同)1億1268萬8202元(起訴書認定金額為1億1268萬8472元,各期因短繳空污費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分別自200餘萬元至400餘萬元不等,詳列並加總核算如附表二所示),惟被告瑞新公司於偵查中即已依主管機關指示,補繳6256萬4437元(即主管機關依法僅能徵收追溯該公司5年內之應繳費額),復於本院審理期間自動繳交犯罪所得5013萬2700元(實際應繳交金額應為5012萬3765元,溢繳8935元),足認被告等人確已有積極採取降低空氣污染之相關設備與措施,減少未來對環境造成之危害,另一方面亦已實際彌補過去因犯罪所生之損害,非無悔意,犯後態度尚佳;並考量被告瑞新公司之營業額雖高,仍屬於傳統產業之中小企業,並已經營數十年,著實不易,而被告蘇慶瑞、林超明為該公司具有決策權限之人,於經營過程中因未能積極配合環境保護法令與時俱進而鑄下大錯,被告陳淑滿則僅係承上命而為之員工,犯罪情節應依各該被告決策權限多寡為不同程度之評價,兼衡各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淑滿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罪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定應執行刑之說明:本院審酌被告等人所犯數罪(本段就被告陳淑滿定應執行刑部分之說明,均係指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之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情節、行為態樣、動機、手段均相同,並分別係因經營被告瑞新公司或工作職務內容而具有反覆、延續性,所犯各罪間之獨立性較低,透過其等所犯之罪反映之人格面向,亦無明顯不同,則其等所犯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於併合處罰時,自不宜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俾符合以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為內涵之法律內部界限,以達到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綜合審酌被告等人所犯各罪之危害情況、各別刑罰之規範目的、侵害法益之類型、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衡以刑罰本身及其衍生或附帶效果對被告等人造成之痛苦程度等總體情狀判斷後,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緩刑宣告之說明:

(一)按法人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時,處罰行為人同時亦得對該法人科以罰金刑之兩罰規定,法人雖非犯罪主體,但仍係刑罰宣告之對象,為受罰主體。而我國緩刑制度,依刑法第74條規定,採刑罰執行猶豫主義,於有罪判決宣告之同時,得依法對受罰主體宣告一定期間之緩刑,在緩刑期間內暫緩刑之執行,俟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即因而失其效力,法人既得為受罰主體,自具有受緩刑宣告之適格;又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則惡性較短期自由刑猶輕之罰金刑,溯自我國舊刑法修正施行時,即入於得宣告緩刑之列,是法人雖無有期徒刑之適應性,既得科以罰金,復以刑法緩刑規定並未排除法人之適用,則對於法人自非不得宣告緩刑。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至於該撤銷緩刑宣告規定之立法是否周延,能否與緩刑宣告之規定互相呼應,以促使受緩刑宣告者均知所惕勵不致再犯,乃立法政策問題,非常上訴意旨以法人一旦受緩刑宣告,即不可能撤銷,執為不得對法人宣告緩刑之立論,實乃本末倒置,此參諸修正後於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關於緩刑宣告之撤銷,除修正原第75條必要撤銷之規定外,並增訂第75條之1得裁量撤銷之規定,則經宣告緩刑之法人,倘有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已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以彌補原有規定不足,其理至明(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對於法人亦得為緩刑宣告,合先敘明。

(二)被告等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等均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犯後均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且被告瑞新公司已將因短繳空污費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補繳或自動繳交(彌補過去之惡),積極建置較高效率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促進未來之善),已如前述,信被告等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等人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審酌被告等人所犯之罪所具有之長期延續性,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又為避免被告等人因獲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並期其等能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從中記取教訓,認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並審酌被告等人之個別經濟負擔能力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分別命其等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又緩刑之宣告,係國家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之機會,特賦予所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寬典,倘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負擔、或於緩刑期間再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原因而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依法撤銷其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五、不予宣告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說明: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瑞新公司、蘇慶瑞、陳淑滿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部分之申報行為後,刑法第五章之一關於沒收之規定,分別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依前揭規定,自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二)「(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定有明文。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亦有明文。經查:

1.被告瑞新公司本案各期因短繳空污費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總額為1億1268萬8202元,而被告瑞新公司已依主管機關指示,追溯補繳該公司5年內之應繳費額6256萬4437元,應認就此部分補繳金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2.被告瑞新公司所獲取之剩餘犯罪所得5012萬3765元(計算式1億1268萬8202元-6256萬4437元=5012萬3765元),於本院審理時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5013萬2700元(溢繳8935元),則被告瑞新公司補繳空污費與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總金額,已大於其本案犯罪所得,如再予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第5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第57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50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依本法規定有申請或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57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適用法條 編號1至9適用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與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 101年4月 (101年第1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 101年7月 (101年第2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3 101年10月 (101年第3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4 102年1月 (101年第4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5 102年4月 (102年第1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6 102年7月 (102年第2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7 102年10月 (102年第3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8 103年1月 (102年第4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9 103年4月 (103年第1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生效 編號10至24適用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與刑法第339條第2項 1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0 103年7月 (103年第2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1 103年10月 (103年第3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2 104年1月 (103年第4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3 104年4月 (104年第1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4 104年7月 (104年第2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5 104年10月 (104年第3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6 105年1月 (104年第4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7 105年4月 (105年第1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8 105年7月 (105年第2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9 105年10月 (105年第3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0 106年1月 (105年第4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1 106年4月 (106年第1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2 106年7月 (106年第2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3 106年10月 (106年第3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4 107年1月 (106年第4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蘇慶瑞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淑滿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編號25、26適用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2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5 107年4月 (107年第1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蘇慶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超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淑滿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6 107年7月 (107年第2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50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蘇慶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超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淑滿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日生效 編號27至35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57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2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7 107年10月 (107年第3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57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蘇慶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超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淑滿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8 108年1月 (107年第4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57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蘇慶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超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淑滿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9 108年4月 (108年第1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57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蘇慶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超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淑滿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30 108年7月 (108年第2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57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蘇慶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超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淑滿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31 108年10月 (108年第3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57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蘇慶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超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淑滿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32 109年1月 (108年第4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57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蘇慶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超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淑滿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33 109年4月 (109年第1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57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蘇慶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超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淑滿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34 109年7月 (109年第2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57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蘇慶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超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淑滿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35 109年10月 (109年第3季)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申報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57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蘇慶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超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淑滿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申請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陳淑滿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申請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57條附表二、犯罪所得計算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