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78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55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81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俊鵬
陳威余
籍設新北市○○區○○○道0 段0 號0 樓(新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許靖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1
347 、20718 號)、暨三次追加起訴(110 年度偵字第25629 、21002 、20183 號)、三次移送併案辦理(110 年度偵字第1829
9 、21002 、201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俊鵬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癸○○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許靖煥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俊鵬(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 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判決判處罪刑)、癸○○(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70 、111
號判決判處罪刑)、許靖煥(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 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自民國109 年9 、10月間,陸續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法拉驢」、「麥拉倫」、陳志豪(所涉加重詐欺罪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2392 號提起公訴)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參與)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並以手機通訊軟體微信作為該詐欺集團之聯絡工具。
【角色分工及約定報酬】
該集團由「法拉驢」、「麥拉倫」負責調度並發號施令;由車手許靖煥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 提款,將遭詐騙被害人所匯入款項領出,再將領取款項交予收水手癸○○轉交收水手李俊鵬層轉金流;癸○○則擔任取簿手及收水手,負責收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存摺包裹,並將領得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存摺轉交予車手成員,以供提領詐欺贓款,或負責收取提款車手所提領之詐欺贓款,再轉交收水手李俊鵬或其他上手成員;李俊鵬未擔任收水手時,則依「法拉驢」、「麥拉倫」指示擔任後勤以監管車手,並指派車手前往指定地點提領詐欺贓款。其間約定:李俊鵬可分得提領款項1 %至1.5 %之報酬,癸○○分得2 %之報酬,許靖煥則為1 %之報酬。渠等分工既定,即依此等分工模式而藉此牟利,遂與「法拉驢」、「麥拉倫」及本案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意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癸○○即附表一部分】㈠癸○○於109 年12月27日上午某時接獲上手成員指示,於同日1
0時4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統一超商民主門市,領取張浩軒(所涉幫助詐欺罪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在案)寄交,張浩軒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旋交予車手成員陳志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 至6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被害人,致渠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帳戶內,旋遭陳志豪於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時間提領一空,再交由癸○○轉交集團上手成員,而以此不正方式掩飾與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
㈡癸○○於110 年1 月1 日上午某時接獲上手成員指示,於同日1
1時23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中友門市,領取李尚鴻(所涉幫助詐欺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寄交,李尚鴻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旋交由上手成員「憤怒的小鳥」。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7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7 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辰○○,致辰○○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金額至李尚鴻上開帳戶內,惟該款項尚未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即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般洗錢犯行未能遂行。
㈢癸○○於109 年12月26日上午某時接獲上手成員指示,於同日1
0時43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領取李智仁(所涉幫助詐欺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寄交,李智仁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旋交由上手成員再行分派予車手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8 、10、11、13、15、16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8 、10、11、13、15、16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8 、10、11、13、15、16所示之被害人,致渠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編號8 、10、11、13、15、16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8 、10、11、13、15、16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8 、10、11、13、15、16所示帳戶內,再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而以此不正方式掩飾與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㈣癸○○於109 年12月24日上午某時接獲上手成員指示,於同日1
3時2 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詠權門市,領取潘曉瑩(所涉幫助詐欺罪業經本院另案判決無罪確定)寄交,潘曉瑩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旋交由上手成員再行轉交予車手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9 、14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9 、14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
9 、14所示之被害人,致渠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編號9 、1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9 、14所示金額至潘曉瑩前揭帳戶內,再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而以此不正方式掩飾與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㈤癸○○於109 年12月27日上午某時接獲上手成員指示,於同日1
1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超贊門市,領取屠竹君(所涉幫助詐欺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寄交,屠竹君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旋交由上手成員再行轉交予車手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張雅筑,致張雅筑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金額至屠竹君前揭帳戶內,再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而以此不正方式掩飾與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李俊鵬、癸○○、許靖煥即附表二部分】㈥癸○○於110 年1 月1 日上午某時接獲上手成員指示,於同日1
1時23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中友門市,領取李尚鴻(所涉幫助詐欺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寄交,李尚鴻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旋交由上手成員「憤怒的小鳥」。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 、5 、9 至11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
1 、5 、9 至11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二編號1 、5 、9 至11所示之被害人,致渠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編號
1 、5 、9 至1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 、5 、
9 至11所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1 、5 、9 至11所示李尚鴻上開帳戶內,再由癸○○偕同許靖煥,依前述之分工方式,由許靖煥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 、5 、9 至11所示金額,再將領得之款項交予癸○○轉交「收水」李俊鵬層轉上手,而以此不正方式掩飾與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㈦癸○○於110 年1 月某時接獲上手成員指示,先前往指定地點
領取包裹取得附表二編號2 至4 、6 至8 、12至26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旋交由許靖煥(癸○○關於附表二編號12部分犯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辦理,不在本件移送併辦或追加起訴範圍)。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2 至4 、6 至8 、12至26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2 至4 、6 至8 、12至26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二編號2 至4 、6 至8 、12至26所示之被害人,致渠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編號2 至4 、6 至
8 、12至26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6 至
8 、12至26所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2 至4 、6 至8 、12至26所示之帳戶內,再由癸○○偕同許靖煥,依前述之分工方式,由許靖煥提領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6 至8 、12至26所示金額,再將領得之款項交予癸○○轉交「收水」李俊鵬層轉上手,而以此不正方式掩飾與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
㈧癸○○於110 年1 月1 日上午某時接獲上手成員指示,於同日1
1時23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中友門市,領取李尚鴻(所涉幫助詐欺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寄交,李尚鴻所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旋交由上手成員「憤怒的小鳥」。而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李尚鴻寄交前揭帳戶之存摺等物時,已預見該帳戶內如有李尚鴻之存款,亦將由車手成員悉數提領,而於附表二編號27所示時間,由癸○○偕同許靖煥,依前述之分工方式,由許靖煥持集團成員分派交付之該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提領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金額,再將領得之款項交予癸○○轉交「收水」李俊鵬層轉上手。
嗣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察覺受騙而均報警偵悉上情。嗣經警於110 年1 月7 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娃娃機檯上方,扣得李尚鴻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金融卡及林微珊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各1 張,及與本件無關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金融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各1 張。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 、2 、4 、16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附表二編號1 、5 、9 、10、11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暨附表二編號2 至4 、6 、
8 、12、13、14、16、18、19、20、22至26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案辦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李俊鵬、癸○○、許靖煥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與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3 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前揭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其餘之非供述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連性,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
不諱(被告李俊鵬部分見金訴1786卷第97、153 、156 頁;被告癸○○部分見金訴緝81卷第16、85、216 、352 頁;被告許靖煥部分見金訴1786卷第103 、119 頁),核與下列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相符,足徵被告3 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供述證據⒈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 至16、附表二編號1 至27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時之證述(證據出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證據、備註」欄所示)。
⒉證人林曾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1002 卷二第3 至13頁)。
⒊證人陳宗慶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217 至219 頁)。
⒋證人陳又銨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221 至223 頁)。
⒌證人廖震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225 至227 頁)。
⒍證人張浩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347 卷第39至45頁)。
⒎證人李智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629 卷一第87至89頁)。
⒏證人潘曉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629 卷一第113 至115 頁)。
⒐證人屠竹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629 卷一第133 至135 頁)。
⒑證人即共犯陳志豪於警偵中之證述(偵20183 卷一第285 至2
95 頁、偵11347 卷第35至37、189 至195 、197 至204 、2
11 至212、偵21002 卷一第251 至263 頁、偵21002 卷三第
227 至231頁)。⒒證人林銘基於警偵中之證述(偵18299 卷一第175 至189 、1
99至202 頁、偵21002 卷一第319 至331 頁、偵18299 卷二第347 至351 頁、偵21002 卷三第179 至183 頁)。
⒓證人鍾佩妏於警偵中之證述(偵20183 卷一第323 至333 、3
35 至344 、345 至347 頁、偵21002 卷二第69至81頁、偵21002 卷三第253 至257 頁)。
非供述證據⒈附表一、二「證據、備註」欄所示之證據(證據出處如附表
一、二各編號「證據、備註」欄所示)。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 年6 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4053號
函暨檢附張浩軒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347 卷第177 至187 頁)。
⒊張浩軒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1347 卷第289 頁)。⒋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110 年5 月3 日一恆春字第00109號函
暨檢附張浩軒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核交979 卷第25至41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4 月23日儲字第1100107760號
函暨檢附張浩軒帳號700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核交979 卷第115 至121 頁)。⒍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 年10月8 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
90995號函暨檢附潘曉瑩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5629 卷二第7 至11頁)。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 年9 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4888號
函暨檢附李智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5629 卷二第13至16頁)。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9 月27日儲字第1100263099號
函暨檢附屠竹君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5629 卷二第17至25頁)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 年9 月17日110 忠法查
密字第CU72158號函暨檢附李智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潘曉瑩帳號000-00000000000號、屠竹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5629 卷二第27至32頁)。
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9 月24日國世存匯
作業字第1100154769號函暨檢附李智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5629 卷二第35至39頁)。
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9 月29日中信銀字第1
10224839252333 號函暨檢附李智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5629 卷二第41至49頁)。
⒓臺灣銀行營業部110 年9 月27日營存字第1105010211號函暨
檢附屠竹君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5629 卷二第51至55頁)。
⒔安泰商業銀行110 年9 月29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第110001224
4號函暨檢附李智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5629 卷二第57至64頁)。⒕林微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偵201
83 卷三第11頁)。⒖林微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0183 卷三第13頁)。
⒗李尚鴻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0183卷三第15頁)。
⒘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偵20183 卷三第17至28頁)。
⒙李尚鴻湖內大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01
83 卷三第29至31頁)。⒚魯菫原高雄鼎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01
83 卷三第33至34頁)。⒛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0183 卷三第35至
40 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0183 卷三第41頁)。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0183 卷三第43頁)。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0183 卷三第45至49頁)。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0183 卷三第51至53頁)。
林育紳板橋文化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偵20183 卷三第55至65頁)。
莊彩鳳汐止龍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偵20
183 卷三第69至70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 張【109 年12月27日統一超商民主門
市】、7-11貨態查詢系統列印畫面(偵11347 卷第55至56、97頁)。
7-11貨態查詢系統列印畫面、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 張【110
年1 月1 日統一超商中友門市】(偵20718 卷第65、125 至
127 頁)。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提領畫面截圖(偵21002 卷一第149
至155 頁、偵21002 卷二第133 至159 頁、偵18299 卷二第72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8張【109 年12月24日統一超商詠權門
市、109 年12月26日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109 年12月27日統一超商超贊門市】、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偵25629 卷一第55至63、79至85、107、131、143頁)。
自動櫃員機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20183 卷一第247至388 頁)。
員警職務報告(偵21002 卷一第123 至127 頁、偵25629 卷
一第37至41頁、偵20183 卷一第155 至157 、159 至160 頁)。
人頭帳戶申設人張浩軒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仁壽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貸款網站網頁截圖、提款卡及寄件收據照片22張(偵11347 卷第61至67、71至91頁)。
人頭帳戶申設人李尚鴻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華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貸款簡訊及寄件收據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7張(偵20718 卷第
59、61至63頁、67至75、77至93、95至99頁、偵21002 卷二第129 至131 頁)。
人頭帳戶申設人李智仁提出之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
圖、寄件收據翻拍照片(偵25629卷一第91至105 、109 頁)。
人頭帳戶申設人潘曉瑩提出之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及
通話紀錄截圖、存摺及寄件收據、貸款簡訊翻拍照片(偵25629卷一第117 至127 頁)。人頭帳戶申設人屠竹君提出之存摺及貸款簡訊、寄件收據翻
拍照片、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629 卷一第137 至141 、145 至
146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3 月15日刑紋字第1100024557號鑑定書(偵20183 卷三第3 至10頁)。
成旅晶贊飯店旅客登記卡影本(偵20183 卷三第71頁)。
刑案現場測繪圖(偵20183 卷三第77頁)。
110 年度保管字第2968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品照片(偵20183 卷三第151 、165 至172 頁)。
被告癸○○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偵20183 卷三第299 至300 頁)。
李尚鴻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金融卡1 張。
林微珊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 張。
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 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所犯罪名⒈核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1 至6 、8 至16、附表二編號1 至1
1、13至27所為;被告李俊鵬、許靖煥就附表二編號1 至27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⒉附表一編號7 所示部分,因告訴人辰○○匯入款項尚未經提領
,未能形成有效之金流斷點,此部分所為尚未達既遂程度,是核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7 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 項、第1 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⒊另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其本質即為共同犯罪,主文毋庸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前再記載「共同」,併此敘明。
㈡罪數說明⒈接續犯:
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如附表一編號1 、2 、3 、6 、10、11
、12、13、14、附表二編號1 、2 、5 、7 、9 、10、13、18、19、24所示部分,同一被害人雖先後多次匯款,然其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均相同,被害法益為同一之個人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屬接續犯,皆僅論以實質上一罪。
⒉想像競合犯:
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1 至6 、8 至16、附表二編號1 至11、13至27所犯一般洗錢罪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7 所犯一般洗錢未遂罪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李俊鵬、許靖煥就附表二編號1 至27所犯一般洗錢罪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關係,應分別各從一重依刑法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⒊數罪:
按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於犯罪之罪數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倘其所為數個詐欺取財犯行,在時間上可以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參照)。則被告癸○○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附表二編號1 至11、13至27所示42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李俊鵬與許靖煥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27所示27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均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㈢共同正犯:
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緻明確,被告3 人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惟其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3 人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從而,被告3 人與「法拉驢」、「麥拉倫」及集團內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檢察官雖僅就被告癸○○如附表一編號1 至7、附表二編號1 、
5 、9 、10、11所示之被害人部分起訴、就如附表一編號8至16所示之被害人部分追加起訴、就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
6 至8 、13至27所示之被害人部分追加起訴,惟此部分犯行與其餘未經起訴、而為移送併辦所示被害人匯款為同一事實,本院均得併予審理。㈤刑之減輕事由⒈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
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侵害為正當維護。故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外,若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參照)。
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犯洗錢防制法第14、15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3 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上開一般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 項規定,均應予減輕其刑。惟此既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參諸前揭說明,應待本案量刑時併予審酌。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 人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為貪圖非法利益,率爾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李俊鵬負責收水及後勤監管、被告癸○○負責收水及取簿、被告許靖煥負責提款等工作,其行為不僅製造金流斷點,使共犯之詐欺取財犯行得以順利,造成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財物損失,亦使詐欺所得之來源及去向難以追查,增加告訴人、被害人等求償、偵查機關偵辦之困難,所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應予非難;考量①被告3 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所定減輕其刑事由;②除被告癸○○與被害人陳義欽、告訴人張雅筑達成調解(惟尚未履行)外(金訴緝81卷第143 、145 頁),被告3 人均未能與其餘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失,兼衡被告3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情節輕重、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人數、遭受詐騙金額,暨被告3 人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整體狀況(本院金訴緝81卷第353 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㈦不定應執行刑之理由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觀諸被告3 人之本案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3 人尚有其他詐欺案件仍在審判中,故其所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俟被告3 人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為宜,爰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㈧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之理由說明:
按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落實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則法院在適用該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免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刑恐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允宜容許法院依該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意旨,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時,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977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本院審酌被告3 人犯罪之期間、各罪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其經濟狀況、因本案而獲有之犯罪所得、與被害人和解情況,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均附此說明。
三、沒收㈠被告李俊鵬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其本案報酬係按當日提領贓款之1 %至1.5 %計算等語(金訴1786卷第153 頁),依有疑利益歸被告原則,自應以1 %計算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又被告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其本案報酬係按當日提領贓款之2 %計算等語(金訴緝81卷第16、92頁);被告許靖煥於偵查中供承其本案報酬係按當日提領贓款之1 %計算等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追加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均正確(偵21002 卷三第206 頁、金訴1786卷第103 頁)。則依被告3 人供承之方式計算其本案報酬如附表一、二「證據、備註」欄之【犯罪所得】所示(被害人匯款金額如小於集團成員提領金額,則以匯款金額計算;被害人匯款金額如大於集團成員提領金額,則以提領金額計算),各該筆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3 人於本案所提領之贓款,除上開報酬外,均已轉交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足認前開財物已非被告3 人所有,亦非在被告3 人實際掌控中,被告3 人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就其所經手之款項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㈢至扣案李尚鴻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
卡及林微珊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金融卡各1 張(偵20183 卷二第233 頁),考量上開物品屬個人專屬物品且價值非高,倘所有人申請註銷並補發新卡片,原卡片已失去功用,如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扣得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各1 張,與被告3 人前開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匯款、提領時間均以銀行交易明細記載為準)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不含手續費)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不含手續費) 提領人 證據、備註 ------------------ 【犯罪所得】 1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7日14時32分許起,先後佯裝網站人員、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丑○○佯稱:如不再訂購商品,須操作ATM 解除訂單以避免重複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7日15時40分存入3 萬元 張浩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7日16時29分提領6 萬元 陳志豪 ⑴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347 卷第133至136 頁)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及通聯紀錄截圖、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1347卷第114、117 至119 、125 、129 至132 頁) 【110 偵11347 等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犯罪所得】 癸○○:2000元 109 年12月 27日15時46分存入3 萬元 109 年12月 27日15時55分存入3 萬元 109 年12月 27日16時30分提領4 萬元 109 年12月 27日16時1 分轉帳1 萬 981 元 2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7日19時2 分許起,先後佯裝臉書賣家、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己○○佯稱:因操作不慎,誤將其設為超級會員,將每月扣款899 元,須至ATM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7日20時8 分存入3 萬元 張浩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7日20時15分提領2 萬元 陳志豪 ⑴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核交979卷第143至144 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核交979卷第145 、148 、152 、153 、161、165 至169 頁) 【110 偵11347 等起訴書附表編號2 】 ----------------- 【犯罪所得】 癸○○:2000元 109 年12月 27日20時16分提領1 萬元 109 年12月 27日20時25分轉帳2 萬 8985元 張浩軒恆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8日0 時5 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8日0 時6 分提領1 萬元 109 年12月 28日0 時16分轉帳2 萬 9985元 109 年12月 28日0 時19分提領2 萬元【含告訴人寅○○匯入款項】 109 年12月 28日0 時20分提領2 萬元 3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7日18時30分許起,先後佯裝蝦皮拍賣賣家、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壬○○佯稱:因系統設定有誤,將自動扣款,須至ATM 操作取消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7日19時15分轉帳7534元 張浩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7日19時36分提領1 萬 9000元 陳志豪 ⑴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347卷第169至173 頁)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融卡影本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1347卷第161 至162 、164、166 至167 頁) 【110 偵11347 等起訴書附表編號3 】 ----------------- 【犯罪所得】 癸○○:37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9 年12月 27日19時28分轉帳1 萬 985 元 4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6日15時許起,先後佯裝網路書店、匯豐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子○○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為保護會員資料不被駭客擷取,須至 ATM 操作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7日15時13分存入3 萬元 張浩軒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7日15時27分提領2 萬元 陳志豪 ⑴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核交979 卷第51至5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核交979卷第55、56、60、61頁) 【110 偵11347 等起訴書附表編號4】 ------------------ 【犯罪所得】 癸○○:580 元 109 年12月 27日15時28分提領9000元 5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7日16時許起,先後佯裝網路書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丁○○佯稱:因系統異常,須至 ATM 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7日17時32分轉帳2 萬 9986元 張浩軒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7日17時40分提領2 萬元 陳志豪 ⑴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核交979 卷第69至7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核交979卷第77、79、95、107頁) 【110 偵11347 等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0偵18299 移併】 ------------------ 【犯罪所得】 癸○○:6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9 年12月 27日17時40分提領1 萬元 6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5日16時46分許起,先後佯裝網路賣家、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寅○○佯稱:因超商人員刷錯條碼,須至ATM 操作取消交易以免繼續扣款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7日15時12分轉帳9 萬 9989元 張浩軒恆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7日15時19分提領2 萬元 陳志豪 ⑴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核交979 卷第123至127 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竹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交979 卷第129 至130、132、142 頁) 【110 偵11347 等起訴書附表編號6 】 ------------------- 【犯罪所得】 癸○○:4580元 109 年12月 27日15時20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7日15時21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7日15時22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7日15時23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7日15時14分轉帳4 萬 9970元 109 年12月 27日15時23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7日15時24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7日20時30分轉帳2 萬 9985元 109 年12月 27日15時30分提領9000元 109 年12月 28日0 時3 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7日20時35分轉帳1 萬 980元 109 年12月 28日0 時4 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8日0 時14分轉帳4 萬 9985元 109 年12月 28日0 時17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8日0 時18分提領2 萬元 7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31日21時1 分許起,佯裝網購賣家撥打電話向辰○○佯稱:因工讀生貼錯貼紙設為以公司名義購買商品,須依指示操作網路匯款才能解除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 1日19時58分轉帳2 萬9989 元 李尚鴻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提領 無 ⑴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718卷第264至267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刑案呈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截圖(偵20718卷第263、268至272頁) 【110 偵11347 等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犯罪所得】 癸○○:0 元 8 劉佳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6日15時45分起,先後佯裝 MOMO購物網站會計師、彰化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劉佳琦誆稱:因誤設其為高級會員,將多扣 10個月的費用,須依指示操作刪除設定云云,致劉佳琦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6日16時38分轉帳2 萬 9985元 李智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6日16時44分提領2 萬元 不詳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佳琦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629 卷二第 129 至139 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之通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5629卷二第143 至149 、157 、165 頁) 【110 偵25629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犯罪所得】 癸○○:6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9 年12月 26日16時44分提領1 萬元 9 陳蕙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4日16時37分許起,先後佯裝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陳蕙如誆稱:因電腦系統出錯,導致重複辦理貸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陳蕙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4日17時11分轉帳2 萬 9988元 潘曉瑩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4日17時14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 17時11分,應予更正)提領2 萬元 不詳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蕙如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629卷二第171至175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影本(偵25629卷二第179 、181 、187 至195 、201頁) 【110 偵25629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 ------------------ 【犯罪所得】 癸○○:580 元 109 年12月 24日17時18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 17時13分,應予更正)提領9000元 10 陳儀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6日14時27分許起,先後佯裝刷具賣家、台新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陳儀靜誆稱因工讀生誤設其為經銷商,將扣款1 萬1284元,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陳儀靜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6日15時0 分轉帳4 萬 9989元 李智仁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26日15時4 分提領2 萬元 不詳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儀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629 卷二第205 至211 頁) ⑵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之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5629 卷二第213 至217 、221 至227 、233 、235 、241 、243 、249 至257 頁) 【110 偵25629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 ------------------ 【犯罪所得】 癸○○:7500元 109 年12月26日15時5 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2 分轉帳4 萬 9981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6 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7 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3 分轉帳1 萬 9123元 109 年12月 26 日15時8 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9 分提領1 萬 9000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44分轉帳4 萬 9989元 李智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6日16時4 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45分轉帳2 萬 9989元 109 年12月 26日16時5 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46分轉帳4 萬 123 元 109 年12月 26日16時6 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6時7 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50分轉帳2 萬 9989元 109 年12月 26日16時7 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6時8 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51分轉帳690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 萬905 元) 109 年12月 26日16時9 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6時10分提領1 萬 7000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21分轉帳4 萬 9983元 李智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6日15時24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24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22分轉帳4 萬 9981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25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26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27分提領1 萬 9000元 11 陳玉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6日16時4 分許起,先後佯裝網購賣家、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陳玉媱誆稱:因作業缺失,誤將其升級為黃金會員,每月將扣款999 元,須依指示操作取消會員云云,致陳玉媱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6日17時40分轉帳2 萬 9989元 李智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6日17時47分提領2 萬元 不詳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玉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629 卷二第259 至261 頁)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新光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之通話紀錄截圖(偵25629卷二第265 至283頁) 【110 偵25629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 ------------------ 【犯罪所得】 癸○○:800 元 109 年12月 26日17時45分轉帳1 萬 5123元 109 年12月 26日17時48分提領2 萬元 12 張雅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7日,先後佯裝MYBAR 網路賣場客服、富邦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張雅筑誆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刷其信用卡 14筆,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張雅筑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7日17時12分轉帳4 萬 9989元 屠竹君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7日17時16分提領2 萬元 不詳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雅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629卷二第285至287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5629卷二第289至303頁) 【110 偵25629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 ------------------ 【犯罪所得】 癸○○:14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9 年12月 27日17時17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7日17時15分轉帳2 萬 1136元 109 年12月 27日17時18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7日17時19分提領2 萬元【含不詳被害人匯入款項】 13 徐玟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6日14時36分起,佯裝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徐玟堯誆稱因其在臉書購物之廠商誤植其個人資料為批發商,訂購之產品將定期出貨,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徐玟堯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6日15時5 分轉帳2 萬 4985元 李智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6日15時17分提領2 萬元 不詳 ⑴證人即告訴人徐玟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629 卷二第307 至310 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之 LINE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5629卷二第311 至317、321、329 至333頁) 【110 偵25629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 ------------------ 【犯罪所得】 癸○○:540 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15分轉帳2123元 109 年12月 26日15時18分提領7000元 14 王柏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4日16時21分許起,先後佯裝車業公司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王柏勳誆稱其車貸貸款多一筆金額,如欲解除多出之帳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王柏勳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4日16時53分轉帳2 萬 9988元 潘曉瑩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4日17時10分提領2 萬元 不詳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柏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629 卷三第 17至20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帳戶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5629卷三第21至22、25至30頁) 【110 偵25629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 ------------------ 【犯罪所得】 癸○○:13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9 年12月 24日17時7 分轉帳2 萬 9985元 109 年12月 24日17時11分提領1 萬元 109 年12月 24日17時12分轉帳9999元 109 年12月 24日17時13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4日17時13分提領2 萬元 15 才賢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6日16時55分許,佯裝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才賢德誆稱:因網購交易過程出現錯誤而加入會員,須依指示操作取消會員云云,致才賢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6日17時44分轉帳4983元 李智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6日17時49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 17時47分,應予更正)提領2 萬元【含告訴人陳玉媱匯入款項】 不詳 ⑴證人即告訴人才賢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629 卷三第 31至33頁)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5629卷三第36至40、42至43頁) 【110 偵25629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 ------------------ 【犯罪所得】 癸○○:400 元 16 李廷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6日15時5 分許起,先後佯裝網購賣家客服人員、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李廷恩誆稱:因人員疏失造成多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李廷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 年12月 26日16時13分轉帳4 萬 8123元 李智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 年12月 26日16時16分提領2 萬元 不詳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廷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629 卷三第 67、69至70頁)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之通話紀錄截圖(偵25629 卷三第68、71至76、79至80、83、85頁) 【110 偵25629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 ------------------ 【犯罪所得】 癸○○:960 元 109 年12月 26日16時17分提領2 萬元 109 年12月 26日16時18分提領8000元【附表二】(金額:新臺幣;匯款、提領時間均以銀行交易明細記載為準)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不含手續費)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不含手續費) 提領人 證據、備註 1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31日18時50分許起,先後佯裝網購賣家、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丙○○○佯稱:因工讀生疏失重複下訂單,已止付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 1 日14時21分轉帳4 萬 9987 元 李尚鴻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 1 日14時26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1002卷二第63至6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21002卷二第265 至277 、281 至283 頁) 【110 偵11347 等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0偵21002 移併、110 偵21002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犯罪所得】 李俊鵬:990 元 癸○○:1980元 許靖煥:990 元 110 年1 月 1 日14時22分轉帳4 萬 9989元 110 年1 月 1 日14時27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 1 日14時27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 1 日14時28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 1 日14時29分提領1 萬 9000元 2 陳怡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1 日15時24分許起,先後佯裝MINI QUEEN網站工作人員、台新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陳怡欣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忽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陳怡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 1日16時7 分轉帳2 萬7980元 林微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1日16時36分提領2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怡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卷一第369至37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0183卷一第373至376頁、金訴795被害人資料卷第19至23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犯罪所得】 李俊鵬:1260元 癸○○:2520元 許靖煥:1260元 110年1月1日16時36分提領2萬元 110 年1 月1日16時24分轉帳4 萬9980元 110年1月1日16時37分提領2萬元 110年1月1日16時37分提領2萬元【含告訴人陳慧琳匯入款項】 110 年1 月1日16時45分轉帳2 萬9985元 110年1月1日16時46分提領2萬元 110年1月1日16時48分提領9000元 110 年1 月1日16時56分轉帳1 萬6980 元 110 年1 月1日16時59分提領1 萬7000 元 3 陳慧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1日16時5 分許起,先後佯裝網路賣家、中華郵政人員撥打電話向陳慧琳佯稱:因公司電腦遭駭客入侵,其被設為超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陳慧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1日16時29分轉帳2 萬5036 元 林微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1日16時38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慧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一第377 至379 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侯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0183 卷一第381 至382 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25至29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 ------------------ 【犯罪所得】 李俊鵬:230 元 癸○○:460 元 許靖煥:230元 110 年1 月1日16時39分提領3000元 4 甘秋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1日16時42分許,佯裝中國信託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甘秋子佯稱:因分期貸款交易設定錯誤,將每月重複扣款 2500元,須至 ATM 操作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甘秋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1日16時47分轉帳2 萬9988元 莊惠茹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1日16時54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甘秋子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一第385 至387 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之通話紀錄截圖(偵20183 卷一第389 至390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31至35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 ------------------ 【犯罪所得】 李俊鵬:290 元 癸○○:580 元 許靖煥:290 元 110 年1 月1日16時55分提領9000元 5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1日16時58分許起,先後佯裝網拍廠商、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卯○○佯稱:因駭客入侵官網導致其信用卡遭盜刷,須操作網路銀行 APP 更改銀行刷卡設定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1日18時53分轉帳4 萬9987 元 李尚鴻湖內大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1日19時7 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卷二第3至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0183 卷二第7 至9 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37至41頁) 【110 偵11347 等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0偵20183 移併附表編號1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 ------------------ 【犯罪所得】 李俊鵬:1200元 癸○○:2400元 許靖煥:1200元 110 年1 月1日19時8 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1日18時55分轉帳2 萬9811 元 110 年1 月1日19時8 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1日19時9 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1日18時58分轉帳4 萬278 元 110 年1 月1日19時9 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1日19時10分提領2 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同日19時11分提領 2 萬元、6000 部分非提領告訴人卯○○匯入款項,應予刪除) 6 黃柏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1日16時30分許起,先後佯裝網購商城客服中心、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柏涵佯稱:因平台誤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每月會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及關閉轉帳功能云云,致黃柏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1日17時35分轉帳4 萬8123 元 林微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1日17時41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柏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23至2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0183 卷二第27、31頁、金訴795被害人資料卷第61至63、69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 ------------------ 【犯罪所得】 李俊鵬:400 元 癸○○:800 元 許靖煥:400 元 110 年1 月1日17時42分提領2 萬元 7 陳義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1日17時37分許,佯裝臉書賣家及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陳義欽佯稱:因會計小姐疏失,誤將其設為廠商,會連續扣款10個月,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陳義欽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1日17時37分轉帳2 萬9985 元 林微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1日17時43分提領2 萬元【含告訴人黃柏涵匯入款項】 許靖煥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義欽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33至3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陳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0183 卷二第37、39頁、金訴 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73至75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 ------------------ 【犯罪所得】 李俊鵬:71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癸○○:14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許靖煥:71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0 年1 月1日17時43分提領1 萬8000元 110 年1 月1日17時47分轉帳2 萬9985元 110 年1 月1日17時59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1日18時0 分提領1 萬元 110 年1 月1日18時2 分轉帳1 萬1023元 110 年1 月1日18時19分提領2 萬元【含不詳被害人匯入款項】 8 賴婕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1日20時55分許起,先後佯裝美家惠選客服人員、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賴婕欣佯稱:因其購物時勾選分期付款,將連續扣款12次,須依指示至ATM 操作取消云云,致賴婕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1日21時53分轉帳1 萬2972 元 林微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1日22時3 分提領1 萬3000 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賴婕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41 至4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183 卷二第 45至47頁、金訴795被害人資料卷第77至83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 ----------------- 【犯罪所得】 李俊鵬:13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癸○○:25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許靖煥:13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9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3日19時50分許起,多次佯裝玉山銀行中山分行員工撥打電話向辛○○佯稱其在明洞國際購物平台購買商品時,因人員操作不慎誤設為批發對象,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1日18時27分轉帳5 萬3123 元 李尚鴻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1日18時31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49至5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0183 卷二第53至55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85至89頁) 【110 偵11347 等起訴書附表編號10、110偵20183 移併附表編號2 、110偵20183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 ----------------- 【犯罪所得】 李俊鵬:930 元 癸○○:1860元 許靖煥:930 元 110 年1 月1日18時32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1日18時33分提領1 萬3000 元 110 年1 月1日18時39分轉帳2 萬9101元 110 年1 月1日18時57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1日18時58分提領2 萬元【含告訴人庚○○匯入款項】 10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1日17時14分許,先後佯裝網路賣場GOMAJI 客服、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庚○○佯稱:因內部操作錯誤,將每月重複扣款,須至 ATM 操作解除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1日18時56分轉帳2 萬9989 元 李尚鴻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1日18時59分提領1 萬9000 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57至5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0183卷二第61、63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91、95頁) 【110 偵11347 等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0偵20183 移併附表編號3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10】 ----------------- 【犯罪所得】 李俊鵬:390 元 癸○○:780 元 許靖煥:390 元 110 年1 月1日19時0 分存入2 萬元 110 年1 月1日19時26分提領2 萬元 11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1 日18時40分許起,先後佯裝蝦皮賣家、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戊○○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其設為VIP ,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1日19時24分轉帳2 萬7345 元 李尚鴻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1日19時29分提領7000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65至6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0183卷二第69至71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99 至101頁) 【110 偵11347 等起訴書附表編號12、110偵20183 移併附表編號4 、110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犯罪所得】 李俊鵬:270 元 癸○○:540 元 許靖煥:270 元 110 年1 月1日19時30分提領2 萬元 12 梁皓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25日17時13分許起,先後佯裝天藍小舖工作人員、玉山銀行行員撥打電話向梁皓霖佯稱:因系統更新錯誤致重複下1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梁皓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27 日17時29分轉帳13萬5123 元 魯菫原高雄鼎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27 日17時36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梁皓霖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83至8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之通話紀錄截圖(偵20183 卷二第89至90、92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105 、 109 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犯罪所得】 李俊鵬:1350元 許靖煥:1350元 110 年1 月27日17時36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27 日17時37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27日17時38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27 日17時38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27 日17時39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27 日17時40分提領1 萬5000 元 13 陳彩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27日16時43分許起,先後佯裝臉書賣家、彰化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陳彩瑄佯稱:因人員疏失,誤將其勾選為會員,將自帳戶扣款,須依指示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陳彩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27 日17時53分轉帳2 萬9988 元 梁凱智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27 日18時2 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彩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93至9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銀行及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偵20183 卷二第97至102 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111 至115 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犯罪所得】 李俊鵬:66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癸○○:12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許靖煥:66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0 年1 月27 日18時4 分提領1 萬9000 元 110 年1 月 27日18時14分轉帳2 萬 9988元 110 年1 月27日18時20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27 日18時21分提領7000元 14 張芷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27日17時許起,先後佯裝美家惠選賣家、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張芷喻佯稱:其被升級為高級會員,將每月自動扣款1 萬500元,如欲取消會員,須至ATM操作云云,致張芷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27 日18時23分轉帳2 萬9985 元 魯菫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18時32分提領2 萬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 18時6 分,應予更正)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芷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105 至107 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0183 卷二第109 至111 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117 至121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 【犯罪所得】 李俊鵬:3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癸○○:6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許靖煥:3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0 年1 月 27日18時33分提領1 萬元(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補充) 15 李亭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27日18時3 分許起,先後佯裝東森購物客服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李亭瑩佯稱:因網購匯款款項有問題,須依指示操作中止支付云云,致李亭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27 日18時38分轉帳8 萬9085 元 曾榮海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18時41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被害人李亭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113 至115 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0183 卷二第117 至119 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123 至 129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犯罪所得】 李俊鵬:890 元 癸○○:1780元 許靖煥:890 元 110 年1 月 27日18時42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 27日18時42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 27日18時43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 27日18時44分提領9000元 16 楊淑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27日17時35分許起,先後佯裝臉書賣家、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楊淑綺佯稱:因送貨員簽收錯誤,選擇分期付款,須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楊淑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18時43分轉帳3 萬元 胡家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18時54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淑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121 至122 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美濃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0183 卷二第123 至125 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131 至 133 、139 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犯罪所得】 李俊鵬:290 元 癸○○:580 元 許靖煥:290 元 110 年1 月 27日18時56分提領9000元 17 林承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27日19時53分許起,先後佯裝網購賣家、元大銀行行員撥打電話向林承慧佯稱:因公司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 ATM 操作整合帳戶云云,致林承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20時57分轉帳2 萬 9985元 胡家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21時3 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被害人林承慧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127 至129 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顯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0183卷二第131 至133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141 至 143、149 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犯罪所得】 李俊鵬:3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癸○○:6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許靖煥:3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0 年1 月 27日21時3 分提領1 萬元 18 劉邦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27日18時35分許起,先後佯裝美家惠選購物網站人員、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劉邦均佯稱:因人員疏失,訂單變成批發購物,須至ATM 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劉邦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27 日19時12分轉帳2 萬9985 元 繆文貴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19時21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邦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135 至137 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影本、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0183 卷二第139 至143 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151 至159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 【犯罪所得】 李俊鵬:63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癸○○:12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許靖煥:63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0 年1 月 27日19時21分提領2 萬元【含告訴人歐宇恩匯入款項】 110 年1 月 27日19時37分轉帳2 萬 9985元 110 年1 月 27日19時43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27日19時44分提領1 萬元 110 年1 月 27日19時43分轉帳2985元 范君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110 年1 月 27日19時48分提領1 萬 3000元 19 歐宇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27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歐宇恩佯稱其網路購物有多筆下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付款云云,致歐宇恩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19時17分轉帳4 萬9985元 繆文貴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19時22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歐宇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卷二第145至14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0183卷二第151至153頁、金訴795被害人資料卷第161至169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 【犯罪所得】 李俊鵬:1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癸○○:19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許靖煥:1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0 年1 月 27日19時22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 27日19時26分轉帳4 萬 9985元 范君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110 年1 月 27日19時46分提領2 萬元 110 年1 月 27日19時46分提領2 萬元 20 陳弈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27日15時許起,先後佯裝購物網站廠商、合作金庫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陳弈達佯稱:因交易紀錄出錯,將被多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陳弈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19時19分轉帳2 萬9985元 繆文貴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19時23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弈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155 至158 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資料(偵20183 卷二第159 、161 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171 至 175 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犯罪所得】 李俊鵬:3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癸○○:6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許靖煥:3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0 年1 月 27日19時24分提領1 萬元 21 李德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27日18時許起,先後佯裝電商業者客服、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李德勝佯稱:因身分資料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李德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19時59分轉帳1 萬 123 元 繆文貴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20時3 分提領5000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被害人李德勝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卷二第163至16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0183卷二第165至167頁、金訴795被害人資料卷第179至181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 【犯罪所得】 李俊鵬:100 元 癸○○:200 元 許靖煥:100 元 110 年1 月 27日20時3 分提領5000元 22 鄭有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27日19時1 分許起,先後佯裝網購店家、玉山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鄭有廷佯稱:因會計師操作失誤,帳戶設為經銷商將每月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手機APP及ATM 云云,致鄭有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19時20分轉帳14萬 9999元 林育紳板橋文化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27日19時27分提領2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鄭有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卷二第169至17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0183卷二第173至175頁、金訴795被害人資料卷第183至185、195頁) 【110偵20183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 【犯罪所得】 李俊鵬:1490 元 癸○○:2980 元 許靖煥:1490 元 110年1月27日19時28分提領2萬元 110年1月27日19時28分提領2萬元 110年1月27日19時29分提領2萬元 110年1月27日19時30分提領2萬元 110年1月27日19時30分提領2萬元 110年1月27日19時31分提領2萬元 110年1月27日19時31分提領9000元 23 黃姿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27日18時24分許起,先後佯裝486 團購網人員、富邦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黃姿瑜佯稱:因工讀工貼錯出貨單,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姿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20時44分轉帳4 萬 9987元 莊彩鳳汐止龍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20時47分提領2 萬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姿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179 至184 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0183 卷二第 187 至189 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197 至201 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 【犯罪所得】 李俊鵬:400 元 癸○○:800 元 許靖煥:400 元 110 年1 月 27日20時48分提領2 萬元 24 吳瑞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27 日19時58分許起,先後佯裝486 團購網人員、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吳瑞珩佯稱:因線上購物多刷兩筆金額,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款項云云,致吳瑞珩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20時46分轉帳3 萬 4987元 莊彩鳳汐止龍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27日20時48分提領2萬元【含告訴人黃姿瑜匯入款項】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瑞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卷二第191至19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講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0183 卷二第195 至199 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203 至207 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犯罪所得】 李俊鵬:470 元 癸○○:940 元 許靖煥:470 元 110 年1 月27日20時49分轉帳2221元 110年1月27日20時49分提領2萬元 110年1月27日20時49分提領7000元 25 何碧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17日16時許起,先後佯裝 486 團購網人員、台北富邦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何碧慈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多寄商品而多扣款 1 萬2000元,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何碧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21時10分轉帳1 萬 5051元 莊彩鳳汐止龍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21時13分提領1 萬 5000 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何碧慈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201 至204 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偵 20183 卷二第205 至207 頁、金訴795被害人資料卷第209 至213 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 【犯罪所得】 李俊鵬:150 元 癸○○:300 元 許靖煥:150 元 26 陳有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1 月 27日20時許起,先後佯裝東森購物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陳有隆佯稱:因分期付款額外有一筆款項,須至ATM操作解除云云,致陳有隆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21時18分轉帳6985元 莊彩鳳汐止龍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 27日21時21分提領7000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有隆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211 至213 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0183 卷二第 215 頁、金訴795 被害人資料卷第215至219 頁) 【110 偵201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 【犯罪所得】 李俊鵬:7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癸○○:14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許靖煥:7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7 李尚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2月 24日某時,先後佯裝藏鴻國際有限公司、「林文至」聯繫李尚鴻,向李尚鴻佯稱如寄交名下帳戶,即可代辦申請貸款云云,致李尚鴻陷於錯誤,依指示寄交右列帳戶,而遭許靖煥提領右列生育補助及育兒津貼。 109 年12月 26日寄交帳戶;帳戶內有生育補助津貼2 萬元、育兒津貼6500元。 李尚鴻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 年1 月 1 日19時11分提領2 萬 6000元 許靖煥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尚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0183 卷二第 11至13頁) ⑵告訴人李尚鴻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20183 卷二第15至21頁) 【110偵20183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 ------------------ 【犯罪所得】 李俊鵬:260 元 癸○○:520 元 許靖煥:260 元【附表三】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證據、備註」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