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金重訴字第 24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4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榮吉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

戴連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725、36726號、111年度偵字第22026、35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辛○○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辛○○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免訴。

辛○○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零參佰參拾捌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辛○○係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樘建設公司)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樘營造公司)之創辦人及實際負責人,辛○○之母林秋月(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則為久樘建設、久樘營造公司登記負責人。久樘建設公司負責開發房地產,久樘營造公司則負責公共工程及代建案,因經營不善,久樘建設、久樘營造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至同年7月30日間(起訴書紀載為106年間,應予更正)營運資金出現重大缺口,辛○○為獲取資金,明知其本人及所經營上開公司已無力償債或完成建案,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7年10月

間,向華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展公司,代表人壬○○)佯稱:以「日揚森山透天別墅建案」3戶之土地房屋買賣合約書做為擔保,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等語,致華展公司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31日、同年11月9、15、20、26日共計匯款3,000萬元至久樘建設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久樘營造公司新光商銀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①於107

年8月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向戊○○佯稱欲與其共同投資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435、435-15、435-16、435-17、434-1、434-3及434-6地號等土地投資案,各需支付2,585萬元等語,致戊○○陷於錯誤,交付2,192萬5,000元予辛○○;②於109年12月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向戊○○佯稱已接手新竹縣竹北市「松下大道新型工程竹北11樓豪宅案」,有高度獲利可能性,可由戊○○負責找代銷公司銷售,從中獲取利潤等語,致戊○○陷於錯誤,交付1400萬元予辛○○;③於109年12月間,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向戊○○佯稱可在其所有臺中市大甲區蔣公路之自有土地,建造約5層樓總計建坪400坪之診所,惟需先購買建築材料、支付工資費用等語,致戊○○陷於錯誤,交付2,688萬3,465元予辛○○;④於108年8月間,向戊○○佯稱其已成立新公司將回購「日揚森山透天別墅建案」承造及向大里農會辦理貸款事宜需抵押保證金等語,致戊○○陷於錯誤,交付800萬、300萬元(共計1,100萬元)支票予辛○○兌現。嗣經戊○○察覺有異,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戊○○委由王捷拓、李嘉耿律師,華展公司委由蘇子良律師訴由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辛○○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戊○○、壬○○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三「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乃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係多次以共同或協助完成建案之名義,對告訴人戊○○施用詐術,係基於詐欺告訴人之單一目的所為,其侵害之法益同一,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被告所為上開2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已無力償債或完

成建案,卻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施以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高額款項予被告,致告訴人受有鉅額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衡以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犯後業與告訴人戊○○、華展公司調解成立,然僅履行部分調解條件,並考量被告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均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其次,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2罪之犯罪時間、各次犯行之手段等犯罪情節,及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以資警儆。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未扣案之3,000萬、73,808,465元(合計103,808,465

元)分別為被告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之犯罪所得;惟審酌被告業履行部分調解金額即給付告訴人華展公司20萬元、告訴人戊○○22萬元,堪認被告已無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是若仍就上開20萬元、22萬元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上開20萬元、22萬元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犯罪所得103,388,465元(即103,808,465元-20萬元-22萬元=103,388,465元),為使被告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及回復合法財產秩序,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另其餘卷附扣案物,依卷附資料難認與本案有關,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所為,另涉犯銀行法第29條之1、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等語。經查:

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銀

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亦有明文。修法當時主要係因應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對此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往往僅以違反公司法規定處罰,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蓋經營收受存款本屬金融機構之專業,乃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金融機構重在提供社會大眾儲蓄、投資,使得社會資金有效且活絡利用,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及市場穩定,對金融機構自得施以相當管制措施,以免存款業務失序,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民生經濟。對於「地下投資公司」巧立各種名義,違法吸收社會大眾資金,遂行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反而能逃避政府法制監督,危害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而有以刑罰制裁之必要。一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容易受收受存款者之誘惑而追逐高利,且多係自熟識之親友遊說加入投資起始,再以親友介紹其親友之模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為公眾,在「地下投資公司」非以營業實績賺取利潤以充實公司資本的長期經營下,投資人往往血本無歸,親友間反目成仇,危及整體金融秩序甚鉅,此與對於「特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尚有不同,明定犯罪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在於遏阻違法吸收大量資金,危害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又既謂「以收受存款論」,係指表面上以借款或投資等名義,而實際上則從事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之情形而言。從而,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與同法第5條之1所定限於「不特定多數人」,或有不同,惟以防範所謂「地下投資公司」擾亂金融秩序的脫法行為之立法目的而言,此處「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之人」,則指不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而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固須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且須所收受存款之時間、金額、被害人人數、被害人屬性、收受存款之方法態樣等,依一般社會通念或價值判斷,堪認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者,始足當之。所謂「不特定多數人」、「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之人數規模,即應視上述立法意旨及個案實際情形,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是否已達維護國家正常金融、經濟秩序之保護必要性。倘行為人僅係向少數親友或具相當信賴關係之特定人告知、勸誘借款或投資,難認有不斷擴張借款或投資對象而為公眾之情形者,應僅屬一般特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縱使行為人與投資者間有保本保息或給予與本金相較顯不相當報酬之約定,因對於社會大眾資金或金融市場秩序造成之危害有限,基於合憲解釋原則及刑法謙抑性,自非該罪所欲處罰之範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被告固以「日揚森山透天別墅建案」3戶之土地房屋買賣

合約書為擔保,向告訴人華展公司借款3,000萬元等情,而上開借款或交付款項雖均有約定高額利息,然被告所為僅針對特定之華展公司,尚屬對一般特定、少數人所為,並不符合銀行法第5條之1所定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收受存款要件,亦不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要件,自難認被告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構成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㈢綜上,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無從證明被告如犯罪事

實一、㈠部分所為,亦構成銀行法第29條之1、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就此部分認與前開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說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久樘建設、久樘營造公司於106年間營運資金出現重大缺口、無力償債,且「日揚森山」建案房屋將出售籌資並無意交屋,亦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不得經營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準收受存款業務,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違反前述不得經營相當於銀行準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對外招募不特定之投資人,以約定高額月利率之高報酬,或在投資合約書載明「保證獲利年利率13%」,及提供久樘建設公司「日揚森山」建案房屋為獲利擔保,並約定日後房屋建成出售後,以售屋成交價扣除成本及公司獲利後,剩餘金額再由久樘建設公司與投資人平分之方式,而為下列行為:

㈠告訴人戊○○部分:

被告於106年9月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戊○○佯稱可介紹位在臺中市西屯區福星北二街之「日揚森山」開發投資建案,自107年起每季保證獲利年利率13%之利息等語,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於106年9月26日匯款投資3,000萬元。

㈡告訴人己○○部分:

被告於106年8月25日以久樘建設公司之名義,對告訴人己○○佯稱可投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建案」即日揚森山透天別墅建案等語,且與告訴人己○○簽立投資合約書,約定告訴人己○○投資1,000萬元等語,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先後於106年8月30日、同年月31日匯款470萬元、530萬元(合計1000萬元)至久樘建設公司所申設新光銀行水浦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

㈢被告另以前開約定高額利息報酬投資「日揚森山透天別墅建

案」之方式,分別向其助理告訴人癸○○收受300萬元投資款,向告訴人子○○、丁○○分別借款1,000萬元,向被害人庚○○借款8,000萬元,向甲○○借款1,500萬元。因認被告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銀行法第29條之1、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戊○○、己○○、癸○○於偵查中之指訴,證人乙○○、林秋月、朱立人、林世英、張柏齡、馮驥煜、廖千儀、張詠凱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如附表三「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辯稱:我是在107年6月至7月30日間才有資金不足的問題,是因為會計開錯發票以及工程跳票問題,106年間沒有資金不足的情況,而且我認為「日揚森山」的房屋價值應該超過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的金額等語(本院卷第493至494頁)。經查:

㈠詐欺取財部分:

⒈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具有民事債務關係之當事人間,若一方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其原因在社會經驗上當非止一端,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給付,或因合法主張履行抗辯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無力給付,或出於惡意延遲給付,均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即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故不能單純以債務不履行之客觀狀態,即遽論被告必係自始即具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換言之,縱令行為人事後出於惡意而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事,亦未必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當,苟無行為人在取得對方給付或約定給付之初,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債務不履行之民事責任,尚不得僅以債務不履行之客觀情狀,即遽推論必有何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而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可分下述二類:⑴「締約詐欺」,即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上對價顯失均衡的契約。其行為方式均屬作為犯,而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著重於行為人於締約過程中,有無以顯不相當之低廉標的物騙取被害人支付極高之對價或誘騙被害人就根本不存在之標的物締結契約並給付價金;⑵「履約詐欺」,又可分為①「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如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等);②「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價金或款項。其行為方式多屬不純正不作為犯,詐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故在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8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案起訴書認被告「明知久樘建設、久樘營造公司於106年間

營運資金出現重大缺口、無力償債,且日揚森山建案房屋將出售籌資並無意交屋」,仍向告訴人等佯稱可投資獲利,並與告訴人等簽立「日揚森山」開發投資建案投資合約書,則被告是否係自始即無履約之真意,僅為騙取告訴人等所投資之款項,此即為本案被告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之重點。

⒊觀諸卷附統一編號00000000等7戶截至110年7月26日止之退票

及拒絕往來資料表(他327卷一第109頁)、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他327卷一第111至112頁)、林秋月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他327卷一第113頁)、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他327卷一第114至118頁)、日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他327卷一第119至120頁)、簽章不符退票紀錄明細(他327卷一第121頁)、被告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他327卷一第122至126頁)、久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他327卷一第127至128頁)、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他327卷一第129至130頁)等文件內容,顯示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早係於107年9月25日有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之明細,是被告辯稱:我是在107年6月至同年7月30日間才有資金不足的問題,106年間沒有資金不足的情況等語,尚非不可採信。依上開說明,尚難以被告於107年6月至同年7月30日間資金不足及107年9月25日有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乙節,即逕自認定被告於106年間即有營運資金出現重大缺口、無力償債之情形。

⒋證人癸○○於偵訊中證稱:我曾經在久樘建設公司擔任行銷,

己○○是不動產仲介公司的客戶,我於106年間介紹告訴人己○○投資久樘建設日揚森山建案,己○○本身也是營造公司,我是不動產從業人員,互相會有投資介紹等語(他5290卷第407至409、581至584頁)。證人己○○於偵訊中證稱:我從事建築業,當時是經由癸○○介紹投資久樘建設公司,相關資料都是透過癸○○口中得知,我認識癸○○好幾年,我很相信癸○○,因為她也是這個行業的;匯款給久樘建設公司是因為公司於106年間要增資,至於日揚森山建案合約書,是指定投資1,000萬元,期間到錢就會還我,當初這個利潤很好,土地買得比市價便宜,第二推出的房屋價格也比旁邊的都還要低,因為被告缺資金,我認為建築業非常好,我也有去看地,看完後被告叫我投資1,000萬元,我考慮後就投資1,000萬元等語(他5290卷第239至244、717至721頁)。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不認為被告有欺騙我的行為,被告有跟我說他資金週轉不過來,後來也有籌錢還我;我跟被告是在商場吃飯認識的,約認識10幾年,被告於105、106年間告知我日揚森山建案,我於106年12月28日匯款給被告,是等於借款的意思,以日揚森山建案其中A6、A7供作擔保,等於我要買房子的訂金,擔保方式是選擇權在我,我可以選擇要被告還款1,000萬元或拿錢補貼購買房屋,當時沒有談到利息,我會願意匯款給被告也是因為覺得日揚森山建案不錯等語(本院卷第435至444頁)。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也是做營造的,當初放款是因為信任丁○○,我只跟被告見過一次面,其他我都不知道,本案都是丁○○在處理的,我不記得放款時有談到利率問題等語(本院卷第446至454頁)。

⒌觀諸證人癸○○、己○○、丁○○、子○○之證述內容,證人癸○○、

己○○、丁○○、子○○均係建築業、營造業或不動產從業人員,參以一般合夥投資經營事業,本即應評估對方資力及交易安全上之考量,若相對方合夥初始並無不法犯意及施用詐術,縱相對人事後有未如期獲利或還本之情事,亦純屬民事債務不履行範疇,合夥一方即應自負風險,尚難遽之而認債務不履行之一方即應負刑法上詐欺罪責。而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不認為被告有欺騙我的行為,被告有跟我說他資金週轉不過來,後來也有籌錢還我等語,是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難以證明被告就106年間投資「日揚森山」建案房屋部分,本案被告主觀上有詐欺之故意,客觀上亦有詐術行為之實施,自與前揭有關「履約詐欺」之成立要件不符。

⒍再就被害人庚○○、甲○○部分,未見檢察官針對被害人庚○○、

甲○○交付款項予被告之原因及過程積極查證,並釐清被告與被害人庚○○、甲○○之關係,證人庚○○更以刑事陳報狀表示:

我跟被告係基於朋友關係協助出資,我沒有要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我也不是被害人,懇請法院准許我不出庭等語(本院卷第413頁),於此情形下,被告主觀上是否有詐欺之故意,客觀上是否有詐術行為之實施,即有疑問。

㈡銀行法部分:

⒈按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不特定多數人」、「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之人數規模,即應視上述立法意旨及個案實際情形,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是否已達維護國家正常金融、經濟秩序之保護必要性。倘行為人僅係向少數親友或具相當信賴關係之特定人告知、勸誘借款或投資,難認有不斷擴張借款或投資對象而為公眾之情形者,應僅屬一般特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縱使行為人與投資者間有保本保息或給予與本金相較顯不相當報酬之約定,因對於社會大眾資金或金融市場秩序造成之危害有限,基於合憲解釋原則及刑法謙抑性,自非該罪所欲處罰之範圍。

⒉經查,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投資「日揚森山」建案房屋

部分,證人戊○○、癸○○、己○○、丁○○、庚○○或係由被告,或係經由證人癸○○引介,無論自投資人數、彼此間關係、信賴程度觀之,僅能證明被告向具相當信賴關係之特定人告知「日揚森山」建案房屋投資方案,縱使有保本保息或給予與本金相較顯不相當報酬之約定,因對於社會大眾資金或金融市場秩序造成之危害有限,難依此遽認被告此舉已該當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構成要件,否則實質上無異使一般特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動輒得咎,更有悖於刑法謙抑思想,使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超脫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行為之範疇。

㈢綜上,被告於106年間以投資「日揚森山」建案房屋為由,取

得告訴人款項,嗣後未能返還告訴人等交付之款項,此為不爭之事實,且明顯可歸責於被告,甚或有可能係出於事後之惡意,然投資經營事業,盈虧難料,本具不確定之風險,此應為告訴人等人所明知;而本案投資建案房屋,確實存有相當程度之難度及不確定之風險,實難以被告與告訴人等人簽約後遭遇之困難,致無法順利完成建案或返還款項之客觀狀態,逕認被告主觀上有詐欺之故意,客觀上亦有詐術行為之實施。就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銀行法第29條之1、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就被告此部分詐欺取財、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部分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就此部分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示審慎。

參、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非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具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取得非制式子彈1顆而非法持有之。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係被告就同一案件,前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自不能更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乃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一部事實經判決確定者,效力當然及於全部,苟檢察官就他部事實重行起訴,法院自亦應諭知免訴判決。

三、經查:㈠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非法持有非制式子彈1顆之

犯行,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5449號),於111年10月6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2339號判決判處罪刑,於112年1月16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前案繫屬於本院後,復就被告非法持有

非制式子彈之相同事實,以110年度偵字第36725、36726號、111年度偵字第22026、35411號起訴書重複起訴,而於111年11月30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457號(下稱本案)審理中。是以,被告被訴非法持有非制式子彈部分,既經前案判決確定在案,依前開說明,爰就本案此部分諭知免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裕峯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葉培靚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昀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事實 主文 備註 事實欄一、㈠ 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事實欄一、㈡ 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二:

公訴意旨 備註 被告明知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非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具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於111年3月間,在臺中市○區○○路00號承租處,以不詳方式取得非制式子彈1顆(由口徑9mm制式彈殼組合直徑約8 ·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1年5月17日10時15分,經警方持本院所核發之111年聲搜字000744號搜索票,前往其臺中市○區○○路00號住處執行搜索,於其住處查獲子彈1顆。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附表三: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案卷 ①臺中市政府108年12月3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642550號函(第3至4頁) ②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第5至15頁) ③申請書(第17至19頁)及附件 ④臺中市政府108年3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60190號函(第111至114頁) ⑤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第115頁) ⑥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第117頁) ⑦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第119 至121 頁) ⑧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第123頁) ⑨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第125至135頁) ⑩臺中市政府106年9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470020號函(第137頁) ⑪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第141頁) ⑫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第143至146頁) ⑬臺中市政府106年8月1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370570號函(稿)(第157頁) ⑭說明書(106 年7 月28日)(第159頁) ⑮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106年6月29日)(161頁) ⑯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試算表(106年6月28日)(第163頁) ⑰股款動用明細(第165頁) 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第167頁) 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對帳單(帳號:0000000000000)(第169至173頁) ⑳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第175至179頁) ㉑臺中市政府106年6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096440號函(稿)(第181至182頁) ㉒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05年4月11日)(第183至186頁) ㉓臺中市政府106年7月28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365960號函(第187至188頁) ㉔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日期:106年7月27日、申請增資、發行新股、修正章程)(第191頁) ㉕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常)會議事錄(第193頁) ㉖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第195 至197 頁) ㉗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修章條文對照表(第一次修訂:106年7月3日)(第199至203頁) ㉘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德融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第205頁)、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106年7月17日)、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第一銀行存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號:00000000000)、委託書、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05年4月11日)(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案卷第221至224頁)、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06年7月28日)(第225至231頁) ㉙臺中市政府105年4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248280號函(第233至235頁) ㉚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日期:105年4月8日)(第241頁) ㉛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會議事錄(第243頁) ㉜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第245至247頁) ㉝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訂立:105年3月31日)暨經濟部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第249至253頁) ㉞房屋使用同意書(第255頁) ㉟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第257頁) ㊱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名簿(第261頁) ㊲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第263頁) ㊳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德融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第265頁)、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委託書、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05年4月11日)(第281至287頁) 2 臺中地檢111年度他字第5290號卷 ①告訴人己○○109年6月5日刑事告訴狀及所附以下告證:證1: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30日隱名合夥書(出資300萬元)、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106年3月30日、匯款300萬元至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106年8月17日、匯款200萬元至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11頁) ②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5日隱名合夥書(出資200萬元)(第13頁)、久樘建設(股)有限公司投資合約書 【12期E化綠能電梯別墅案】、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第25頁) ③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第589至591頁) ④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8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6004416號函及所附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6年3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第43至82頁) ⑤臺中市政府109年7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382140號函(第89頁) ⑥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109年7月20日台票總字第1090002860號函(第93頁) ⑦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6004641號函及所附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99至174頁) ⑧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3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6004983號函(第175頁) ⑨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10月27日一總營集字第124171號函及檢附辛○○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6年9月1日起至107年7月12日(最後交易日)止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185至198頁) ⑩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10月3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7488號函及所附辛○○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交易明細(第199至230頁) ⑪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0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3483號函及所附林秋月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5年3月31日(開戶日)起至105年6月21日(最後交易日)止之交易明細(含基本資料)(第231至233頁) ⑫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9年11月10日中興地所四字第1090011883號函(第255頁)、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異動索引內容、107年8月29日興簡登字第03746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107年3月22日興普登字第05756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暨清冊、107年7月30日興普登字第15520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暨塗銷信託登記同意書(107年7月23日)、土地標示清冊、107年8月7日興普登字第16132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暨清冊、107年8月30日興普登字第17879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暨土地標示清冊、107年12月25日興普登字第26842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暨土地標示清冊、107年12月25日興普登字第26843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標示清冊、107年12月25日興普登字第26844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暨信託契約書、土地標示清冊、107年1月30日興簡登字第00417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第314至316頁) ⑬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109年11月11日平地一字第1090008268號函(第317頁)、106年10月18日平興登字第00278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暨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印鑑證明、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05年4月11日)、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106年10月18日平興登字第00279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09年11月16日清地一字第1090012247號函、108年11月1日清興登字第00169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變更契約書、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第339至349頁) ⑭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行109年11月13日一南門字第00085號函及檢附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6年7月12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351至387頁) ⑮寶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核准設立)(第391至392、533至534頁) ⑯日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核准設立)(第395至401頁) ⑰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9日函(第457頁) ⑱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元銀字第1100006933號函及所檢附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該行申辦貸款之放款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法人專用)、法人金融業務徵信報告暨授信審核表、撥款申請書及放款往來交易明細等資料(第543至576頁) ⑲臺中市政府110年9月15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543510號函(第595頁)、臺中市政府106年9月21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470010號函、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日期:106年9月21日)、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06年6月9日)、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日期:106年9月21日)、臺中市政府106年6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268980號函、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日期:106年6月7日)、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106年5月31日)、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常)會議事錄、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次修訂:106年5月31日)暨修章條文對照表、印鑑遺失切結書、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第635頁) 3 臺中地檢110年度他字第1583號卷 ①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8日刑事告訴狀及所檢附以下告證:告證1: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核准設立)(第9至10頁)告證2: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核准設立)(第11至12頁)告證3: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核准設立)(第13至14頁)告證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7年10月31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20日、107年11月26日匯款申請書(第15至17頁)解款行:久樘建設公司新光商銀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久樘營造公司於新光商銀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告證5:107年10月31日、107年11月1日房屋訂購單(第19至23頁)告證6:「日揚森山」土地房屋買賣合約書(A1、A7、B1)(第25至365頁)告證7:107年11月22日工商時報網路新聞(第367頁)告證8:癸○○與壬○○108年4月30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369頁)告證9:寶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寶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核准設立)(第371至374頁)告證10: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發票人:辛○○)(第375至377頁)告證11:寶榮「森藏」廣告招牌照片(第379至381頁)告證12:癸○○與壬○○109年12月7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383至385頁) ②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15日中興地所資字第1100002663號函及所檢送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第393至431頁) ③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3月23日中市都工字第1100047708號函及所檢送建築物多目標整合查詢系統結果(第433至439頁) ④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5月7日中市都工字第1100087590號函及所檢送106中都建字第2553建造執照相關資料(第471至495頁) ⑤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5日陳報狀(第523頁)6.108年7月9日協議書(第535至541頁)暨委託書、支票影本(支票號碼MB0000000、面額:1000萬) ⑥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富士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立107年11月12日土地買賣契約書(西屯區福星段179、179-1至179-12地號(第547至555頁) 4 臺中地檢111 年度他字第327 號卷一 ①員警偵查報告(第7至19頁) ②久樘建設(股)有限公司投資合約書(第31至41頁) ③辛○○與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43至52頁) ④辛○○與蔡佩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53至54頁) ⑤土地買賣契約書(第55至57頁) ⑥工商資訊查詢(日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第81至88頁) ⑦辛○○、林秋月、葉清連之健保WebIR-投保單位保險對象名冊查詢(第89頁) ⑧資金流向圖(第91頁) ⑨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之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第93至98頁) ⑩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101至105頁、第319至321頁) ⑪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107、445頁) ⑫統一編號00000000等7戶截至110年7月26日止之退票及拒絕往來資料表(第109頁) ⑬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第111至112頁) ⑭林秋月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第113頁) ⑮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第114至118頁) ⑯日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第119至120頁) ⑰簽章不符退票紀錄明細(第121頁) ⑱辛○○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第122至126頁) ⑲久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第127至128頁) ⑳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第129至130頁) ㉑辛○○103年至109年之金流資料(第131至133頁) ㉒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第135至141頁) ㉓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竿蓁坑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第142至153頁) ㉔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155至157頁) ㉕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59、163、447、725頁) ㉖調閱單向通信紀錄及行動上網歷程記錄之門號一覽表(第161頁) ㉗暘陞營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核准設立)(第167至168頁) ㉘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核准設立)(第171至172頁) ㉙告訴人戊○○110 年7 月26日刑事告訴(發)狀及所檢附以下告證:告證1:辛○○名片、告證2: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告證3:戊○○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 、告證4:元大銀行匯款單國內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告證5: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契約書、告證6: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張、告證7:久樘建設(股)有限公司投資合約書 、告證8:106年9月14日元大銀行匯款單國內匯款申請書、告證9: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澄清新聞、蘋果網路新聞等網頁資料、告證10:元大銀行匯款單國內匯款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告證11: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融資合約書、告證12:辛○○與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辛○○與蔡佩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證13:土地買賣契約書、告證14:戊○○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告證15: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WG0000000;發票人:辛○○)、告證16:辛○○與蔡佩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證17:辛○○與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辛○○與蔡佩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證18:辛○○提供給戊○○之預算表、告證19:戊○○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支票存款帳戶對帳單、告證20:提回票據影像報表(支票號碼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 ㉚被害人遭詐騙之彙整表暨資金流向圖(第423至435頁) ㉛調閱通信紀錄之門號一覽表(第437頁) ㉜111年2月10日員警偵查報告(第439至443頁) ㉝蒐證照片(第449至450頁) ㉞朱立人106年至109年之金流資料(第463頁) ㉟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487頁) ㊱車行記錄(第489至503頁) ㊲上藤國際錦鯉貿易有限公司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505頁) ㊳雙向通信紀錄(第627至724頁) 5 臺中地檢111年度他字第327號卷二 ①員警偵查報告(第9至15頁) 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40號通訊監察書(第19至20頁) ③通訊監察譯文(第23至97頁)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99頁) ⑤元森開發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核准設立)(第101頁) ⑥蒐證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第103頁) ⑦唯謙國際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核准設立)(第107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資料(第144頁) 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265至269頁) ⑩上藤國際錦鯉貿易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核准設立)(第273頁) 6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026號卷 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744號搜索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7至82、85至89、93至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01至105頁) ③拆除執照申請書(第109頁) ④地號表(第111頁) ⑤戊○○建築拆除執照工程完工申報書(第113頁) ⑥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拆除執照及附件(第115至235頁) ⑦支票(面額:新臺幣800萬、支票號碼:AE0000000)之提回票據影像報表、范綱弦之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合作金庫竹北分行戶名范綱弦帳號0000000000000之9D40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第237至239頁) 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241至243頁) ⑨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3至109年同事資料查詢結果(第249至272頁) ⑩日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3至109年同事資料查詢結果(第279至284頁) ⑪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第285至287、323至329頁) ⑫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435、435-15、435-16、435-17、434-1、434-3及434-6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第289至308頁) ⑬109年9月2日、12日、13日辛○○與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309至313、335頁) ⑭臺中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傳票(第317頁) ⑮臺中市○○區○○○街000號磐峰璞原附近、廍子里之Google地圖查詢資料(第331至333頁) ⑯支票編號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及AH0000000等6張支票交易明細(第349頁) ⑰新光銀行取款憑條3紙、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第351至354頁) ⑱現場照片(第355至358頁) ⑲「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市大學段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新建計畫書」(第361至425頁) ⑳辛○○與暱稱「蔡老ㄕ」110年5月30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429頁) ㉑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111年度保管字第3255號扣押物品清單(第489頁) ㉒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111年度彈保字第8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第491至493頁) 7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411號卷 ①戊○○指認辛○○指認照片(第81頁) ②辛○○與戊○○之資金往來表(第141頁) ③地籍圖謄本(第383至385頁) ④通訊軟體LINE畫面擷圖(第457至463頁) ⑤「松下大道」坪數表(第553頁) ⑥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67、571至573頁) ⑦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579至581頁) 8 本院卷一 ①借貸及匯款明細表(第271至275頁) 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6月8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20038887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第283至477頁) ③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6月8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7571號函及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第478至488頁) ④臺中商業銀行112年6月13日中業執字第1120021304號函暨檢附各類帳戶查詢表、台幣交易明細(第490至555頁)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