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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緝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67號原 告 陳玲如(即陳張麗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瑞(即陳張麗華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美鳳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易緝字第202號),經陳張麗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陳張麗華於民國102年8月5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即原告陳玲如、陳明瑞聲明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查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詩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