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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19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976號原 告 李宛霖被 告 郭紋亘上列原告因被告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書所載。

二、本件因原告起訴不合法,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宛霖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時,原告所指被告所涉犯誣告之刑事案件未起訴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各1紙在卷可憑,是原告於111年11月23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規定,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