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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20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088號原 告 張曉莉訴訟代理人 劉佩蓉律師

黃秀蘭律師被 告 張玟棋

一、上列被告因遺棄致死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並未定有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自認或認諾規定,故刑事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得一併予以準用(最高法院32年附字第37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縱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表示願意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訴訟標的之認諾等語(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56號刑事卷宗第219頁),亦於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表示同意原告全部之請求等語(見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88號卷第31頁),揆諸前揭說明,仍不得逕為被告敗訴判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靖茹法 官 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