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 告 張煜駿被 告 莊孟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11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張煜駿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莊孟倫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強盜殺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洪瑞隆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