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 告 康正義
陳韻中康綵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周宛錚被 告 張子豪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啓堯
馬琳蓉被 告 蔡少晨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子滕
藍永淇被 告 邱德原
董冠呈
李杰凌上列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110年度重訴字第21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張雅涵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