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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7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7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宗賢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 年度偵字第24218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拘役貳拾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補充: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為告訴人之子,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11頁),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被告以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如前所述傷害,係對家庭成員即告訴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0 條、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家庭暴力罪,而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此並無罰則規定,應依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並加重其刑。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母子關係,竟不思理性溝通,僅因細故即出手毆打告訴人,情緒控管能力欠佳,法治觀念實屬淡薄,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及時悔悟,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且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素行良好,復參以被告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雙方此部分之紛爭非不得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加以解決,且被告亦當庭向告訴人鞠躬表示悔意,兼衡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0 條、第277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218號被 告 乙○○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3樓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所涉侵占犯行,另由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係甲○○之子,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112年1月29日凌晨12時45分,在甲○○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之居處,因甲○○與乙○○之女友發生衝突,詎乙○○見狀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左頭皮及右手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之自白 坦承其曾於前揭時、地,為保護其女友,用力將其母即告訴人甲○○推開,致告訴人跌倒在地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及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證明書、家庭暴力通報表 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尊親屬罪嫌,屬家庭暴力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檢察官 陳祥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一青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 277 條或第 278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