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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7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7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宏偉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42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鄭宏偉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鄭宏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㈡爰審酌被告向告訴人蘇芯誼借用機車後,竟貪圖一己私利,

侵占所持有之該機車而拒不返還,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所為誠屬不該;復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時間之長短及侵占物品之價值;兼衡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多次允諾將上開機車寄還告訴人,然屢次拖延,迄未能履行(見本院電話紀錄表;本院易卷第119頁),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工地上班,月收入約新臺幣4至6萬元,需扶養照顧剛滿1歲之女兒,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卷第10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部分:被告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

,核屬被告因本案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427號被 告 鄭宏偉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宏偉與蘇芯誼前為男女朋友。鄭宏偉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在蘇芯誼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前,向蘇芯誼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嗣經蘇芯誼於000年0月間起請求鄭宏偉還車,鄭宏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迄今拒絕返還前開機車,變易持有為所有而擅自將前開機車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蘇芯誼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宏偉之供述。 坦承有向蘇芯誼借用機車之事實,惟矢口否認侵占犯行: ⑴於第一次通緝到案時辯稱:我會繳清罰單並於1星期內返還機車云云; ⑵於第二次通緝到案時辯稱:我會於112年6月10日之前寄還機車; ⑶於112年6月13日偵查庭時辯稱:我準備要寄還機車了云云。 證明被告惡意佔用機車逾2年之久,迄今仍拒不返還,顯然係以將機車占為己有之意思。 2 證人即告訴人蘇芯誼於警詢之指證。 證明從000年0月間就開始向鄭宏偉請求返還,後來一直收到鄭宏偉之交通罰單,鄭宏偉一度拒絕聯絡,其故而報警處理,然鄭宏偉迄今仍未返還系爭機車之事實。 3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燃費查詢單、違規罰單應繳附表、P9N-607號重機車攔查紀錄等。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鄭宏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郭明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尚勳所犯法條: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