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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3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維昌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74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19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而被告丙○○係告訴人乙○○之姪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所為恐嚇之行為,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是以此部分犯行應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爰被告與告訴人為叔姪,不思理性溝通,未能控制自身情緒及行為,對告訴人加以恐嚇,致其受有恐懼,所為實屬不該;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調解或和解之態度,及2人案發時互有拉扯,被告亦有受傷等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案現場照片可憑,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害、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使用之刀械2把,雖係被告本案犯行之用,然被告自陳係其父母所買(本院易字卷第34頁),難認係其所有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恭股

111年度偵字第50740號被 告 丙○○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另案在法務部○○○○○○○臺中

分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為乙○○之姪子,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111年9月11日凌晨,其2人與數位親戚在丙○○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聚餐時,因丙○○酒後與乙○○發生口角糾紛,丙○○因而心生不滿,進而與乙○○發生肢體衝突後(相互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其住處廚房內拿出刀械2把(未扣案)往外找尋乙○○,並對乙○○叫囂,以此方式恐嚇乙○○,致乙○○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於安全。幸而隨後遭在場人壓制丙○○。嗣經在場人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在場人賴渙恩、賴姵芯、蕭逸蓁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刀械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又證人乙○○於偵查中陳稱:其願意原諒被告,只希望被告回家後乖一點等語,請於量刑時一併審酌之。又未扣案之刀械2支,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檢察官 白惠淑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