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9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清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借提至高雄監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99、8176、8178、8180、8205、9605、9609、9616、10829、10833、10837、10843、12282、12284、12287、1229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122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朱清華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5「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三社門市」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三社門市」;證據部分補充「Google地圖資料」、「被告朱清華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為17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豐簡
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業經偵查檢察官及公訴檢察官於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內載明被告構成累犯及應加重其刑之理由,並經公訴檢察官提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本院108年度豐簡字第35號判決列印資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係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經參酌其於上揭案件執行完畢後,竟再犯本案竊盜犯行,足見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其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各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法治觀念及自我控制能
力,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其犯後自警詢時起即坦承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再衡以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見本院易字卷第159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斟酌其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各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前揭規定各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9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1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3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4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5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6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7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夙股
112年度偵字第5299號112年度偵字第8176號112年度偵字第8178號112年度偵字第8180號112年度偵字第8205號112年度偵字第9605號112年度偵字第9609號112年度偵字第9616號112年度偵字第10829號112年度偵字第10833號112年度偵字第10837號112年度偵字第10843號112年度偵字第12282號112年度偵字第12284號112年度偵字第12287號112年度偵字第12290號被 告 朱清華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現借提至法務部○○○○○○○○○○○)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清華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豐簡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前開失竊之情而分別報警處理後查獲。
二、案經賴惠苹、洪郁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尤彥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林嘉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顏淑君、萬旻昕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李麗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李重霖、廖雅齡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施孟妤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許紜芸、王伯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宗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朱清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賴惠苹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紀冠宇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員警職務報告書 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3 證人即被害人黃月鳳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 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尤彥淳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4張 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林嘉德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暨現場照片12張、員警職務報告 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 6 證人即被害人陳映彤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13張、員警職務報告 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 7 證人即被害人黃群盛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13張、員警職務報告 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 8 證人即告訴人顏淑君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暨現場照片21張、員警職務報告 附表編號7之犯罪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萬旻昕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10張、員警職務報告 附表編號8之犯罪事實。 10 證人即告訴人李麗鈴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6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員警職務報告 附表編號9之犯罪事實。 11 證人即告訴人李重霖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暨現場照片13張、員警職務報告 附表編號10之犯罪事實。 12 證人即告訴人施孟妤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暨現場照片11張、員警職務報告 附表編號11之犯罪事實。 13 證人即告訴人廖雅齡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員警職務報告書 附表編號12之犯罪事實。 14 證人即告訴人洪郁雅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照片14張、員警職務報告 附表編號13之犯罪事實。 15 證人即告訴人許紜芸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暨現場照片10張 附表編號14之犯罪事實。 16 證人即被害人曾文鈴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照片7張、員警偵查報告書 附表編號15之犯罪事實。 17 證人即告訴人王伯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朱玉萍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暨現場照片8張、員警職務報告 附表編號16之犯罪事實。 18 證人即告訴人陳宗輝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暨現場照片23張、員警職務報告 附表編號17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17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本案甚且具體侵害他人法益,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竊得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附表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行竊方式 竊得之物品 告訴人/被害人 案號 1 民國111年10月20日凌晨5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里善化店 徒手竊取洋酒4瓶,藏置於包包內,得手後,步行離開現場。 軒尼詩白蘭地2瓶、人頭馬VSOP白蘭地 1瓶、金高70如金紀念酒1瓶 賴惠苹 112年度偵字第5299號 2 111年10月23日凌晨0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北陽門市 徒手竊取洋酒3瓶,藏置於包包內,得手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開現場。 約翰走路威士忌2瓶、戰酒黑金龍金門高粱酒1瓶 黃月鳳 (被害人) 112年度偵字第8176號 3 111年11月21日凌晨2時53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瑞慶門市 徒手竊取洋酒5瓶,藏置於包包內,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 麥卡倫12年黃金三桶威士忌2瓶、麥卡倫12年雪莉雙桶威士忌1瓶、約翰走路威士忌1瓶、蘇格登12年雪莉桶威士忌1瓶 尤彥淳 4 111年10月11日凌晨0時4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太平金幸福店 徒手竊取高粱 酒1瓶,藏置於包包內,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 戰酒黑金龍金門高粱酒1瓶 林嘉德 112年度偵字第8178號 5 111年10月18日凌晨3時2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大莊園店 徒手竊取洋酒2瓶,藏置於包包內,得手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離開現場。 約翰走路威士忌2瓶 陳映彤 (被害人) 112年度偵字第8180號 6 111年10月16日上午11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OK超商大里東榮店 徒手竊取洋酒3瓶,藏置於包包內,得手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開現場。 約翰走路威士忌1瓶、布萊迪威士忌1瓶、蘇格登雪莉桶威士忌1瓶 黃群盛 (被害人) 112年度偵字第8205號 7 111年10月14日下午5時4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太平金盛店 徒手竊取洋酒2瓶,以外套遮掩,得手後,步行離開現場。 軒尼詩XO白蘭地2瓶 顏淑君 112年度偵字第9605號 8 111年10月8日下午3時1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太平再福店 徒手竊取高粱酒1瓶,藏置於包包內,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 金門高粱酒56度情定晶世1瓶 萬旻昕 112年度偵字第9609號 9 111年11月12日上午11時5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潭厝門市 徒手竊取洋酒3瓶,藏置於包包內,得手後,為告訴人李麗鈴當場發覺,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經比對遺留於現場之安全帽微物跡證,結果與被告之DNA-STR型別相符。 蘇格登威士忌2瓶、軒尼詩VSOP白蘭地1瓶 李麗鈴 112年度偵字第9616號 10 111年11月28日上午6時47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梧棲門市 徒手竊取洋酒2瓶,藏置於包包內,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 軒尼詩VSOP白蘭地1瓶、格蘭菲迪15年威士忌1瓶 李重霖 112年度偵字第10829號 11 111年10月7日晚間9時5分許 苗栗縣○○鎮○○路0號全家超商苑裡新興門市 徒手竊取洋酒2瓶,藏置於提袋內,得手後,步行離開現場。 蘇格登威士忌1瓶、綠牌威士忌1瓶 施孟妤 112年度偵字第10833號 12 111年12月3日下午1時23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清水榮玉店 徒手竊取高粱酒2瓶,藏置於包包內,得手後,步行離開現場。 高粱酒2瓶 廖雅齡 112年度偵字第10837號 13 111年12月11日下午3時1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金和店 徒手竊取洋酒4瓶,藏置於包包內,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 百富威士忌4瓶 洪郁雅 112年度偵字第10843號 14 111年9月14日上午6時2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祥順店 徒手竊取高粱酒1瓶,藏置於提袋內,得手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開現場。 戰酒黑金龍高粱酒1瓶 許紜芸 112年度偵字第12282號 15 111年10月5日晚間6時3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三社門市 徒手竊取洋酒2瓶,藏置於包包內,得手後,步行離開現場。 蘇格登威士忌2瓶 曾文鈴 (被害人) 112年度偵字第12284號 16 111年9月18日晚間10時4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軍福店 徒手竊取紀念酒1瓶,以外套遮掩,僅持飲料等商品至櫃檯結帳,並告知店員其胞妹朱玉萍之手機號碼為會員電話號碼,得手後,步行離開現場。 金錢豹紀念酒1瓶 王伯誠 112年度偵字第12287號 17 111年12月3日凌晨1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遊園門市 徒手竊取紀念酒1瓶,藏置於背包內,得手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開現場。 金酒松鶴遐齡紀念酒1瓶 陳宗輝 112年度偵字第122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