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1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廖靜芝被 告 AB000-A112337D選任辯護人 陳國樟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AB000-A112337E選任辯護人 賴奕霖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118號、第35164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廖靜芝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B000-A112337D因對AB000-A112337、AB000-A112337A、AB000-A112337B、AB000-A112337C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1項第2款等罪;被告AB000-A112337E因對AB000-A112337A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罪,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上揭案件均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
然本件被害人AB000-A112337、AB000-A112337A、AB000-A112337B、AB000-A112337C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不能聲請參與訴訟,聲請人為上揭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同條第2項得以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等情形,得由法定代理人等血親或姻親、或家長、家屬等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AB000-A112337D、AB000-A112337E涉犯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40號審理中,是被告二人被訴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而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二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二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新為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峻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