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侵訴字第19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亨天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依如附件一所示之給付方法,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
一、乙○○任職○○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公車司機,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公車(顯示車號為000號或其他),因此結識曾數度搭乘編號○○號公車之代號AB000-A112449之少年(民國00年0月生,完整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乙○○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晚間9時9分許,利用駕駛上開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行至臺中市南屯區三民西路豐富公園旁之道路,且車內僅剩下其與甲男之機會,將車輛停靠在該處道路旁,關閉車內燈光,以討論自慰行為及包皮長度、割包皮等事項為由,誘使甲男自行褪去其穿著之外褲及內褲後,竟基於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未徵得甲男同意時,即撫摸甲男之生殖器,甲男遭撫摸生殖器時,因受驚訝、感到疼痛而不斷大聲尖叫,並以閃躲、扭動身體之方式,明確表示拒絕,然而,乙○○仍未停手,而繼續強行撫摸甲男之生殖器,以此違反甲男意願之方式,對甲男強制猥褻得逞。
二、案經甲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告訴人甲男(下稱甲男)、甲男之母於警詢中之證述有無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甲男、甲男之母於警詢時之證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被告乙○○(下稱被告)而言,皆屬於傳聞證據而不具證據能力,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8頁),而證人甲男業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且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與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內容並無明顯不符,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情形存在,並無引用其於警詢時所為陳述之必要,是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認定證人甲男、甲男之母於警詢時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37-38頁),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第97-128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其餘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駕駛供公眾運輸之公車,並將公車停靠路邊後,關閉車內燈光,單獨與甲男談論自慰、包皮長度、割包皮等事宜,並詢問甲男可否自行褪去衣物讓其觀看包皮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案發當天甲男和我說後面的女乘客一直盯著他看,要等女乘客下車後再和我講事情,等到車上只剩下我和甲男時,我便將公車停靠在停車格,並關閉車內燈光,走到甲男所在倒數第2排位置,詢問甲男有何事,甲男表示喜歡聞女生坐過的位置,會專門挑女生坐過的位置去坐,我便問他有無自慰的情形,以及是否同意讓我看他的包皮,甲男自行褪去自己的包皮,他自己一撥包皮就尖叫,我沒有違反甲男的意願強行觸摸其生殖器,只有用手指著他生殖器的位置,但不確定有沒有碰到云云。辯護人則辯護稱:①在觸摸甲男生殖器前,被告與甲男確實有討論割包皮的事情,甲男也確實願意讓被告檢查包皮,並主動脫褲子,而未遭他人強制為之,而被告觸摸生殖器的理由並非基於猥褻之目的,且整個過程從甲男尖叫到結束只有幾秒鐘而已,被告這樣一個短暫觸摸生殖器的過程,不足以引起或滿足被告自己或他人之性慾,與所謂猥褻行為並不相當,且②甲男沒有口頭拒絕被告碰觸他的生殖器,也沒有用手去推擋被告,所以被告主觀上亦未感知到甲男拒絕的意思。③甚至事後甲男下車時,還向被告道謝,雙方互動良好,看不出來甲男有產生不舒服或排斥被告的情形,顯然與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合云云。經查:
一、被告有於上開時、地,駕駛供公眾運輸之公車,並將公車停靠路邊後,關閉車內燈光,單獨與甲男談論自慰、包皮長度、割包皮等事宜,並詢問甲男可否自行褪去衣物讓其觀看包皮等情,已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37、123頁),核與證人甲男於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第55-58頁、本院卷第100-118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甲男手繪現場圖、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甲男】【甲男之母】、臺中市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車內監視器影像、臺中市○○高級中學輔導紀錄表、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9-21、69頁、不公開偵卷第
3、5、11-16、35-43、47-65頁、不公開他卷第53-60頁、本院卷第65-70、73-84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二、又甲男於偵訊時證稱:於112年7月26日晚間,被告有和我聊天,他講了很多他老婆和女兒的事情,當時還有其他乘客在車上,後來其他乘客都下車,被告說要幫我檢查包皮長不長,是否需要割包皮,有摸我的下體,褲子是我自己脫的,他說我陰毛太長,要用刮鬍刀割,他用手撥了我的生殖器,他在撫摸我生殖器之前,沒有事先徵得我的同意,他摸我下體的時間大約就是我尖叫的那段時間,當時被摸的時候覺得有點痛痛的,很怕被告手摸到會細菌感染的地方,被告將我的包皮撥到最裡面才停手,後來我自己把包皮撥回去及穿褲子,整個過程發生在公車中後方倒數3排椅子的走道,我不喜歡被告碰我等語(見他卷第55-57頁);復於審理時證稱:本案我是第二次搭乘被告駕駛的公車,因為被告很熱情會和我聊天,所以我覺得可以和他分享我會想要去坐女性乘客坐過的位置的這件事情,但自慰、割包皮這些事情是被告主動提到的,被告表示要幫我看包皮,我也會好奇自己的包皮長短,所以自己將外褲、內褲都脫掉,讓被告看我的包皮,但我沒有想到被告會用摸的,也沒有想到他會把我的包皮撥到那麼裡面,被告沒有先和我說他要摸我的生殖器,被告是用兩隻手指頭去推我的包皮,在推包皮的過程中,被告有講了兩次叫我不要動,我有尖叫及扭動身體要閃開,以此方式表達拒絕及反映我不喜歡他摸我,因為會疼痛且擔心包皮推不回去,而在我尖叫後,被告仍然繼續摸我的生殖器,然後很大幅度地撥到最裡面才停止,此時我才停止尖叫,至於被告碰觸我生殖器後,我之所以於下車時,沒有繼續講自慰、包皮的事情,還很禮貌地向他道謝,那是因為我要趕快去趕公車,且於案發時我還不太清楚這涉及身體自主權的問題,沒有想到那麼多,但事發後,我越想越不對等語(見本院卷第100-118頁)。本院審酌甲男就其於案發當天與被告談論之內容,與遭受被告性侵害之時間、地點、方式,及甲男表示拒絕被告觸摸其生殖器之方式等細節,均能清楚證述明確,且於偵訊及審理中之證述,前後均無明顯齟齬之處,而無瑕疵可指。再者,本案事發始末對甲男自身隱私、名譽關係甚深,甲男與被告亦無任何過節、仇隙,衡情實無甘冒偽證罪處罰之風險,憑空杜撰、虛捏不堪之受性侵情節,令自身社會評價受損,而誣指被告入罪之必要,又甲男描述其遭被告強制猥褻之過程,並無敘及被告有從事何特別激烈、或違反常理之侵犯行為,難認有何誇大其詞、渲染之情形,復有案發時公車內監視器聲音及影像之勘驗筆錄及附件可資為補強證據(詳後述),堪認甲男上開證稱其遭受被告強制猥褻之情節,並非虛妄,而足以採信。
三、又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乃從保護「性自主決定權」之法益出發,強調違反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時,即有本法規範適用,所謂「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乃一概括性犯罪型態規定,立法技術上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作為違反意願方法之例示,並非「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列舉,易言之,當被害人表示不願意,或有其他事實足資佐認被害人意思自由產生一定之壓抑者,即該當刑法「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構成要件。又所稱「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亦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必要,祇須所施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本院勘驗公車內之監視器影像,勘驗結果如附件二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其附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5-70、73-84頁)。而依據上開勘驗結果顯示:於影片時間21時15分42秒至17分50秒處,可見被告向甲男表示「我幫你看一下」、「現在看一看就好了」、「你的包皮太長,你這樣推會不會痛?會不會痛」,甲男則持續不斷地大聲尖叫,被告復稱「不是,你不要動,你不要忍」、「不是,你不要動,我看你的」、「我跟你講你這包皮要割」,甲男則繼續尖叫等情,益徵甲男確實有因被告觸摸其生殖器,感到不適,而不停大聲尖叫,甚至以扭動身體、閃躲之動作,以示拒絕被告觸摸其生殖器之意,然被告仍無視甲男明確之拒絕,而要求甲男「不要動」,並繼續強行撫摸甲男之生殖器,將其包皮推至深處,甲男始會再次大聲尖叫,至為明確。再參以甲男乃孤身一人與被告獨處於燈光昏暗之公車內部封閉空間,實難以向外界求援,被告身為公車駕駛者,利用其主場優勢、甲男孤立無援之處境,不顧甲男以連續尖叫、上開肢體動作表達拒絕、不舒服之意,仍執意強行將甲男之包皮推擠至深處,已然對於甲男之性自主決定權產生相當程度之壓抑作用,被告所為顯屬「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對甲男為猥褻行為無訛,且主觀上亦有強制猥褻之犯意,自堪認定。
四、被告及辯護人之前開辯詞均非可採:
(一)被告雖辯稱甲男是自己撥包皮,其僅有用手指著甲男之生殖器云云,然而,倘若甲男是自己撥包皮,既可自行控制速度、力道、推開包皮之深度,殊難想像其何以會不停地大聲尖叫,且甲男若是自行推開包皮,被告又何須二度令甲男「你不要動」?凡此種種均足徵本案係被告不顧甲男之意願,強行推開甲男之包皮甚明。
(二)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係出於檢查甲男包皮之目的,而非基於猥褻之目的而觸摸甲男之生殖器,且觸摸之時間短暫,不足以引起或滿足被告自己或他人之性慾,核與猥褻行為之定義不符云云。惟按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業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其立法目的係考量該章所定性交、猥褻行為侵害之法益,乃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該次修正前之刑法將之列於妨害風化罪章,不但使被害人身心飽受傷害,且難以超脫名節之桎梏,故將之與妨害風化罪章分列,自成一章而為規範;是以,凡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與「性」之意涵包括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有關,而侵害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者,即屬列於該章之刑法第224條所稱之「猥褻行為」,並不以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在滿足其個人之性慾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850號判決參照)。是以,無論被告主觀上是單純出於檢查包皮之目的,抑或帶有滿足自身性慾之目的,其無視甲男之意願,強行觸摸甲男生殖器之行為,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在客觀上已足以刺激、誘引或滿足他人之性慾,並與性器官、性行為等「性」之意涵密切相關,並侵害甲男之性自主決定權,核屬猥褻行為無疑。又被告觸摸甲男生殖器之過程中,甲男不停以尖叫、扭動身體之方式表達拒絕後,被告仍未停手,竟再度觸摸甲男之生殖器,顯見被告是在甲男已明確拒絕後,仍強行觸摸,且觸摸之時間非屬極其短暫,顯與情節輕微,於被害人察覺其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到侵害時,行為業已終了,而無壓抑被害人意志之偷襲性、短暫性之性騷擾行為尚屬有別。是以,辯護人此節所辯,並非可採。
(三)辯護人又謂:甲男沒有口頭明示拒絕被告碰觸其生殖器,亦未用手去推擋被告,被告主觀上並未感知到甲男拒絕之意,故主觀上並無強制猥褻之犯意云云。惟查,甲男既已用不斷大聲尖叫,以及扭動身體、閃躲等肢體舉措表達其拒絕之意,被告自可從甲男上開反應中,得悉甲男拒絕其觸摸生殖器之意,從而,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四)辯護人再謂:甲男下車時,還向被告道謝,雙方互動良好,未見有何排斥被告之情,與一般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反應不符云云。惟查,觀諸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不公開偵卷第31頁),可知甲男具有情緒行為障礙;再參酌檢查報告單《人格特質評鑑》(見不公開偵卷第33頁),可知甲男表示其具有人際方面壓力,自述與家人關係不佳;復參以臺中市○○高級中學輔導紀錄表(見不公開偵卷第35-42頁),於①「轉介主要問題」欄位,可見甲男有人際困擾,且有特教、身心障礙相關證明(自閉症、焦慮症、情感疾患);於②「個案概述」欄位,可見甲男自111年1月起在慈濟醫院精神科就醫,經診斷為自閉症、焦慮症、情感疾患,且對於人際界線拿捏很差,社會化不足,經常無法判斷他人之善惡意,且在學校之人際關係不佳,會遭同學開玩笑捉弄,甲男敢怒不敢言,甲男對人際關係之需求度非常高,有嘗試網路交友,但時間短暫,又甲男之家庭支持性系統薄弱,自述家庭關係糟糕,且父母離婚;於③112年7月27日至8月11日之「內容摘要」欄位,可見甲男於案發翌日向公民老師通報遭受性侵,被告觸摸甲男生殖器,甲男感到不舒服,所以才和學校老師說,且事發當下就覺得怪怪的,所以有打開錄音錄下整個過程,也有將錄音檔提供給警方,以保留證據,但甲男表示被告為少數對自己友善的司機,所以自己會刻意晚刷卡,想要和被告有更多的互動,甲男會擔心舉發本案後,會導致被告遭受懲處,因而討厭自己,甲男就會少了一個談話的對象,警方則建議甲男不要再與被告保持互動等情。從而,由上開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檢查報告單《人格特質評鑑》及臺中市○○高級中學輔導紀錄表互相勾稽以觀,即可知甲男之家庭關係、在校之人際關係均屬惡劣,其缺乏家庭或同儕之支持性系統,然甲男自身又有人際關係方面之強烈渴望,故即便遭受被告性侵害,仍然會擔心舉發或提告被告,將遭到被告厭惡,進而失去傾訴、談心之對象。是以,衡酌上情,甲男於遭受被告強制猥褻後,仍然願與被告在公車上保持良好互動,甚至於下車之際,還向被告道謝,顯係因甲男不希望失去被告這名「朋友」所致,更遑論甲男對於性自主權之概念仍處於懵懂、發展中之階段,縱使事後並無強烈、激動之情緒反應,亦屬可以理解,故尚難僅因甲男與被告事後之互動情形,即反推被告並未從事強制猥褻之犯行,是辯護人此部分辯護內容,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上情,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經查,被告既然在甲男表示拒絕後,仍強行撫摸其生殖器,並將其包皮推擠至深處,且利用甲男孤身一人處於公車內封閉之空間,而難以求救之情境,進而對其下手,自屬「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從事強制猥褻之行為無疑,業如前述。又被告於本案行為時為駕駛公車之司機,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而被告所駕駛之公車係提供不特定民眾運輸之交通工具,被告利用其駕駛或操控公車之機會,在搭載甲男之途中,違反甲男之意願,而對其為前揭猥褻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6款之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猥褻罪。
二、至於被告所為之強制猥褻犯行,雖係故意對於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甲男犯罪,且被告亦明知甲男為少年,此有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可佐(見不公開偵卷第3頁),復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7頁)。惟倘若甲男為未滿14歲之少年(僅假設,惟實際上非如此),被告在公車上對其犯強制猥褻罪者,被告則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而有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6款之加重情形,只成立加重強制猥褻之1罪,如本案僅具備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6款之加重要件,卻因被害人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即須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不啻犯罪情節較重(同時具備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6款事由)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只該當1罪,犯罪情節較輕者(僅具備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6款事由)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反而尚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輕重顯然失衡。是就此情形,應以被告故意對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並與所犯之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6款加重強制猥褻罪,依法條競合原則,擇較重處罰規定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優先適用,方為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9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被告對少年甲男犯強制猥褻罪部分,同時該當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6款之加重強制猥褻罪,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之2罪,依法條競合關係,擇其中較重之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6款之加重強制猥褻罪論處即可,且不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併予說明。
三、本案有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依被告犯罪之情狀予以綜合觀察,除將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由納入審酌事項外,尚包含被告於犯罪時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倘認被告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即應予酌減其刑,以衡平法定刑之過苛,俾符罪刑之相當。經查,被告本案所為犯行雖屬不該,然而,甲男於審理中表示:對於量刑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27頁),而甲男之母親則當庭表示:雖然被告碰觸甲男生殖器的部分不適當,但被告也是好意要幫助甲男,這部分仍然很感謝被告出於善意檢查甲男之包皮是否過長等語(見本院卷第127-128頁),甲男之父親亦表示:本件願意原諒被告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等語,且被告亦與甲男及其父母達成調解,並同意賠償甲男及其父母新臺幣(下同)1萬元,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41-145頁),可見甲男及其法定代理人均無追究被告之意,且被告已盡力彌補其過錯,而有賠償被害人之誠意;又參酌被告本案所為僅屬較低度強制之手段,與使用強暴、脅迫等暴力方式遂行強制猥褻,將造成較大之社會危害性尚屬有別;再者,甲男於警詢中亦稱:被告所為沒有造成我身體受傷,內心則不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而卷內亦無證據佐證甲男有何性侵被害人之創傷後情緒反應,則被告所為對甲男所造成之身心傷害尚非至為嚴重。是以,倘處以被告最輕3年以上之法定本刑,誠屬情輕法重,更無從與上開犯罪情節較為嚴重之強制猥褻手段及事後未積極賠償被害人之行為人之惡性進行區隔,衡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應屬情堪憫恕,而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縱使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公車司機,本應以真摯服務乘客為宗旨,竟反而利用駕駛公車之機會,不顧甲男之拒絕,而為上開強制猥褻之行為,侵害甲男之性自主決定權,所為應予非難;再考量被告迄今雖仍否認犯行,惟已與甲男調解成立,有如前述;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甲男及其父母對於本案之意見,暨被告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公車司機工作,且為家中經濟支柱,家庭經濟狀況不好,父親已高齡96歲,大女兒目前在監,故外孫女由被告照顧,小女兒罹患憂鬱症仍住在家中,老婆身體不佳且患有糖尿病,被告自己亦有糖尿病、貧血及視力不佳等身體狀況,被告需要扶養家人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2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緩刑之宣告: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被告業與甲男及其父母調解成立,且甲男及其父母均已無追究被告之意,已如前述,本院認為被告經本案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倘若仍使被告入監服刑,反而將使其家人頓失經濟依靠,難以維繫生活,實無必要,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確實發揮督促被告自我反省之功能,並確保被告履行調解給付義務,本院認尚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依附件一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又被告所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6款之罪,係刑法第91條之1所列之罪,故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6款、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犯前條之罪而有第 222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被告應履行之事項(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143-144頁) 被告應給付告訴人甲男及其父母新臺幣1萬元,給付方法如下: 1.自113年3月起,於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2.被告以匯款方式匯入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代號:700)、局帳號:0020000000****號帳戶內(完整帳號資訊詳卷)。附件二:本院勘驗筆錄本件就員警提供之檔名為【影片】之檔案進行勘驗 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員警提供之檔名為【影片】之檔案 二、勘驗目的:被告是否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 三、勘驗結果: ㈠監視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影片」) 1.(21:05:48-21:06:09)擷取照片編號1: 公車司機邊停車邊跟一男子(下稱甲男)聊天 2.(21:05:48-21:06:10) 乙○○:嘿,小弟,現在車上沒有人了。 甲男:可以再一下下嗎? 乙○○:蛤 甲男:可以再一下下嗎? 乙○○:你是怎樣?這邊講就好了,不要再過去了,再過去沒 有地方可以停車子了,你這邊講就好了,你說怎樣。 3.(21:06:07-21:06:28)擷取照片編號2: 司機起身走向後座 4.(21:06:28-21:07:57)擷取照片編號3: 司機坐在甲男隔著走道旁邊,兩入交談(聲音模糊,不清楚) 5.(21:07:58-21:08:43)擷取照片編號4: 司機起身走向駕駛座關電燈及引擎後,又走回後座 6.(21:08:41-21:08:42) 乙○○:這樣就看不到了 7.(21:08:46-21:09:01)擷取照片編號5: 司機折返走向駕駛座拿手機後,又走回後座 8.(21:09:02-21:15:40)擷取照片編號6: 兩人交談 9.(21:09:05-21:09:46) 乙○○:我跟你講喔,所以說,很多事情不是你想的那樣。甲男:我看到很多女生都很在意,不想要讓男生或別人坐他們坐 過的椅子,她們就會,假設她原本坐裡面,下車的前一站 他就會坐到外面來,坐到靠走道的位置 10.(21:09:47-21:10:23) 乙○○:這時候你還在發育中,發育上你會覺得很多東西,你 知道你在發育,你再過二三年就不會再發育了,你知 道,我們男生大概30歲左右就不會再發育了,你知道 不是什麼東西,我跟你講你知道 11.(21:10:24-21:11:05) 乙○○:我問你一件事情,你會不會自慰?自己一個人 亨天:你自己會不會自慰,自己一個人會不會 甲男:射出來的那種? 乙○○:對 甲男:好像每天都有 乙○○:你有在看A片嗎? 甲男:沒有,完全沒有。 乙○○:那你怎麼用掉的 甲男:就是 乙○○:用手打 ~~(聲音模糊無法辨識) 12.(21:11:06-21:15:40) 乙○○:那你本身陰莖會不會很長? 甲男:什麼東西? 乙○○:陰莖啦。 甲男:喔喔。 乙○○:那你本身,你的包皮會不會很長? 甲男:~~(聲音模糊無法辨識) 乙○○:你如果每天射包皮長,我會建議你去割包皮,包皮割 了就不會感染,男生包皮長就容易感染,你曾經有沒 有問過醫生你的包皮會不會太長? 甲男:好像沒有。 乙○○:你打手槍會不會很久? 甲男:快的話10分鐘,慢的話超過1個小時。 乙○○:太久了吧。 甲男:但是射的時候只有幾秒鐘。 乙○○:太誇張了吧,你還年輕餒,要不要我給你一個建議, 我幫你看,你如果長我建議你割,如果不是很長就不 要,你會不會很內向,你會很害羞? 甲男:害羞。 乙○○:你會很害羞。 甲男:對。 乙○○:因為現在沒別人,我是男生,反正我們也不用怕人 家,因為你害羞的人,你不可能去泌尿科去的,你要 去泌尿科你不敢進去,你泌尿科你不敢進去,害羞的 男生不敢進去,我之前也是很害羞,後來我是之前以 前很害羞,因為當兵,預官教我,我才不會那麼害 羞,割過皮會比較順,而且他比較不會藏汙垢,你知 道吧。 甲男:~~(聲音模糊無法辨識) 乙○○:不行,這要洗。 甲男:洗的時候,我洗澡的時候,我會按2、3下洗髮精,然後 搓。 乙○○:洗那邊怎麼會用沐浴乳,要用洗髮精洗,不行。 甲男:我是用洗髮精。 乙○○:不是,那你會不會癢,你包皮會不會癢,龜頭會不會 癢? 甲男:我不會洗裡面,我只會洗外面,然後讓他……。 乙○○:你那不行,你坐幾分的車。 甲男:20分的,現在15分了。 乙○○:那剩沒幾分鐘,我開過去好了。 甲男:他可能會提早2分鐘發車。 乙○○:那你要不要我幫你看。 甲男:蛤,現在? 乙○○:現在看一看,然後我可以建議你,不需要就不要去。 甲男:那你明天會開270? 乙○○:不會,不要碰到我。 甲男:這陣子都不會。 乙○○:很難。 13.(21:15:42-21:17:50)擷取照片編號7: 司機打開手電筒幫甲男檢查 14.(21:15:42-21:17:50) 乙○○:我幫你看一下,我會建議你,你找時間看一下就好 了,你也不需要再去花冤枉錢 甲男:現在看 乙○○:對,現在看一看就好了,然後你就可以去,我建議你 趕快,先反過來,你反過來,我跟你講,你回去齣, 用你那個刮鬍刀,把這些毛都剃掉,把這毛割掉,毛 盡量....,你懂意思吧,這邊不要留毛,然後再刮一 次,你的包皮太長,你的包皮太長,你這樣推會不會 痛?會不會痛 甲男:啊…(尖叫) 乙○○:不是,你不要動,你不要忍, 甲男:持續尖叫 乙○○:不是,你不要動,我看你的 乙○○:我跟你講你這包皮要割,你正確的唷 甲男:(尖叫) 乙○○:忍耐一下,你這個你最少要割到這種程度,皮要去掉 這麼多,你懂意思吧,你要看到頭,你知道吧,你要 看到頭,然後你如果再割的齣,我跟你講,你忍耐一 下,要這樣子,最基本要比還要短,因為你的皮太 長,皮太長了,我跟你講真的,你皮真的太長了,你 懂意思吧,去割一割啦,那個費用大概8000塊錢左 右,在台中路,台中路有一家泌尿科,8千塊就起來 了,你懂嗎?這樣推你會不會痛? 甲男:一點點。 乙○○:那還好,因為我跟你講這句話,我是把你當兒子看 待,不然我連講都不會講,因為那個是被人家賺走 的。 甲男:現在18分,我很怕他發車了 【公車發動聲】 15.(21:17:51-21:18:10)擷取照片編號8: 司機走回駕駛座開電源及引擎 16.(21:17:52) 乙○○:那我要開過去。 17.(21:18:10-21:18:19)擷取照片編號9: 司機開車,甲男從後座走到前門處 18.(21:18:10-21:18:19) 甲男:我很怕他發車,如果發車的話要追上去嗎? 乙○○:不會啊 19.(21:18:22-21:18:37)擷取照片編號10: 甲男移動至司機旁邊,又走到柱子前等下車 20.(21:18:08-21:18:37) 乙○○:我跟你講真的,你這陣子,能夠省一點,然後你把錢 省下來,我再跟你講,後面啊,270在我們後面阿。 甲男:真的嗎,啊還沒開喔。 21.(21:18:37-21:18:43)擷取照片編號11: 甲男移動至公車中間望向外面 22.(21:18:39-21:18:40) 甲男:真的嗎,啊還沒開喔。 23.(21:18:47-21:19:02)擷取照片編號12: 甲男走回前方,與司機低頭交頭 24.(21:19:04-21:21:07)擷取照片編號13: 甲男邊看著外面邊跟司機對話 25.(21:18:47-21:21:07) 乙○○:我跟你講這句話,你是沒看到我的,我是割的蠻好 的,因為我跟你講真的,你就是因為皮太長,才感覺 會痛,你懂意思吧,你如果說你不要太那個,因為我 跟你講最好要退到後面去,退到你的頭後面,上次一 個弟弟我也跟他說,你去開(刀),退到頭後面,你 會比較舒服一點,不會感染,泌尿不會感染 甲男:你要先擋住他(後面公車)的路,不然我怕他直接開走。 乙○○:不會,你先下去。 26.(21:20:07-21:20:10)擷取照片編號14: 甲男下車 27.(21:20:09-21:20:10) 甲男:謝謝司機。 乙○○: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