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75號原 告 A女(代號AB000-A11245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B女(代號AB000-A112455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男(代號AB000-A112455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