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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中簡字第 18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18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子帥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子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葉子帥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

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屬於其犯罪狀態之繼續,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赴菲律賓國就學,嗣

返回後再為出境前往大陸地區,逾期滯外未歸,且經催告仍未返回接受徵兵處理,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徵集與管理,造成潛在國防動員兵力遭受損害,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已見悔意,兼衡被告過去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素行良好,暨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且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與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686號偵查卷宗第17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12年度偵緝字第1686號被 告 葉子帥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子帥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年逾18歲之役齡男子,於95年8月11日經核准出境後未歸,嗣經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於106年3月3日以公所文字第106005082號函催告被告於6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同日以公所文字第10600050821號公告公示送達前揭催告函,請被告於公告日起60日內逕向該所領取,嗣經60日後視同送達,並於催告6個月期滿後,該所續以106年11月17日公所文字第10600282771號公告公示送達106年10月17日公所文字第10600228423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並於翌日視同送達,通知被告於106年12月2日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接受徵兵檢查,惟被告竟基於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並未於106年12月2日返國接受徵兵檢查,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子帥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107年2月14日之府授民徵字第107003745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函、送達通知、公示送達公告、徵兵檢查通知公示送達公告、106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兵籍表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檢察官 李 毓 珮

裁判日期: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