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中簡字第 18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18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淮恩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淮恩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淮恩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

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屬於其犯罪狀態之繼續,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就學出國,逾期滯外

未歸,且經催告仍未返回接受徵兵處理,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徵集與管理,造成潛在國防動員兵力遭受損害,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已見悔意,兼衡被告過去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素行良好,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詳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言股

112年度偵字第18921號被 告 李淮恩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淮恩係民國89年次之役齡男子,應受徵兵處理,於民國109年6月25日申請核准出境後,因新冠肺炎疫情,經向臺中市北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11次,屆返國期限即111年10月25日仍滯留海外逾期未歸。嗣經臺中市北區公所於111年11月1日以公所文字第1110025559號函催告其於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將函文送達其家屬即被告之母侯文琪簽收轉達,復於111年11月2日以公所文字第1110025937號公告為公示送達,催告被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自該公告日起經60日即112年1月2日後發生效力,臺中市北區公所再於112年2月21日,以公所文字第1120004593號函,寄發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李淮恩應於112年3月24日13時45分至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上開通知書並在臺中市北區公所公佈欄公告為公示送達。然被告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犯意,於催告期滿即112年1月2日後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淮恩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112年4月17日府授民徵字第1120094622號函、臺中市北區公所112年4月7日公所文字第1120008739號函、兵籍表㈠、兵籍資料查詢、移民署入出境紀錄查詢、戶籍資料、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年8月29日中市民徵字第1110025211號函、臺中市北區公所111年8月25日公所文字第1110020121號函暨附件、臺中市政府111年8月17日府授民徵字第1110217235號函、臺中市北區公所111年11月1日公所文字第1110025559號函暨送達證書、臺中市北區公所111年11月2日公所文字第1110025937號公告、112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含收據、切結通知書、臺中市北區公所公務電話紀錄)、臺中市北區公所112年2月21日公所文字第1120004593號函暨送達證書及臺中市北區公所112年2月21日公所文字第1120004433公告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裁判日期: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