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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中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天榮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2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詹天榮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經查,告訴人廖瑀甄所有,離去時遺忘而置於統一超商逢星門市前方座位區椅背上之黑色愛迪達側背包1個(內有行動電源2個、IOS原廠充電線1條、仿的AIR PODS 3 1個、富邦銀行VISA金融卡1張),係告訴人一時遺忘而脫離其持有之遺忘物,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是核被告詹天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曾先後因賭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本件不構成累犯),素行可議,見告訴人遺忘之黑色愛迪達側背包1個(其內容物同前所述),竟萌生歹念,逕自據為己有,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並徒增告訴人尋回失物之勞費,迄今亦未返還所侵占之物品,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審酌其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後,坦承犯行,及其高中肄業學歷之教育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侵占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自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黑色愛迪達側背包1個 2 行動電源2個 3 IOS原廠充電線1條 4 仿的AIR PODS 3 1個 5 富邦銀行VISA金融卡1張【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容股

111年度偵緝字第2366號被 告 詹天榮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天榮於民國110年5月16日14時3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前,拾獲廖瑀甄所有遺落在該處椅子上之黑色愛迪達側背包1個(內有行動電源2個、IOS原廠充電線、仿的AIR PODS 3、富邦銀行VISA金融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於110年5月17日17時許,廖瑀甄發現該背包遺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該門市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

二、案經廖瑀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天榮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廖瑀甄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及監視器錄影畫面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