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文彬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㈠、㈡均應予刪除;犯罪事實一㈢第4至5行「並未依上開通知到場於5月24日、6月28日接受處遇計畫」補充更正為「並未依上開通知於5月24日晚上6時到場接受處遇計畫」;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2行「評估資料」應予刪除、第4行「衛生局」應更正為「社會局」、第6行「郵件處理結果」應予刪除;以及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0月17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11013394號函之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7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乙○○行為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7日施行。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前開規定移列至第50條第3項,並規定:「依前2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104、107、109、110年間,迭因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經本院多次判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竟未思悔改,仍然不依通知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復對於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置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並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甚屬不該;復斟酌被告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95號被 告 乙○○ 男 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
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㈠乙○○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
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0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後,經臺中市政府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而於108年10月8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080240576號函命其於同年11月9日下午2時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下稱靜和醫院)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計畫,嗣其無故未到,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遂於108年12月18日以中市社家防字第1080149520號行政裁處書對其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限109年2月8日下午2時命其至靜和醫院履行。詎乙○○仍基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意,屆期仍不履行(上開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103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㈡臺中市政府又於109年9月8日再以中市衛心字第1090219112
號函命乙○○於109年10月27日前往一心心理諮商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計畫。然乙○○於109年10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後,並未依上開通知到場接受處遇計畫。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遂於109年12月15日以中市社家防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對其裁處罰鍰4萬元,並限110年1月25日晚上8時命其至一心心理諮商所履行。然乙○○仍基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意,屆期仍不履行(上開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0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㈢嗣乙○○於111年2月25日入監執行,臺中市政府即於111年3月9
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110057328號函通知其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乙○○並親自簽收上開通知,惟乙○○於111年5月24日執行完畢出監後,並未依上開通知到場於5月24日、6月28日接受處遇計畫。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遂於111年10月17日以中市社家防字第1110133974號行政裁處書對其裁處罰鍰5萬元,並限111年11月22日晚上8時命其至一心心理諮商所履行。然乙○○仍基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意,屆期仍不履行。
二、案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乙○○經傳喚未到庭。然上揭犯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02號判決書、評估資料、臺中市政府111年3月9日府授衛心字第1110057328號函文暨被告本人親自簽名之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0月17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110133974號函暨裁處書、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郵件處理結果查詢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有收受臺中市政府寄送之處遇計畫,然未遵期履行,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允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