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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中簡字第 25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5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偉綸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偉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偉綸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前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出境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後仍置之不理,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並衡量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緝卷第17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917號被 告 黃偉綸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偉綸係民國91年次之役齡男子,於111年7月15日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出境後即未返國,經臺中市南屯區公所(下稱南屯區公所)於111年12月19日以公所文字第1110035464號函,催告其於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以郵務送達上開函文至黃偉綸與其父黃明宏之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由管理員代為簽收後,黃明宏己將該函之內容通知黃偉綸;南屯區公所亦於112年12月19日以公所文字第11100354641號函,公示送達上開函文,嗣經公告生效催告期間1個月期滿後,再於112年4月6日以公所文字第1120009377號函開立黃偉綸應於112年5月8日至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報到之徵兵檢查通知書,並於112年4月11日以郵務送達上開通知至通報人黃明宏上開住處,並由管理員代為簽收,南屯區公所亦於112年4月7日以公所文字第1120009773號公告公示送達上開徵兵檢查通知書,然黃偉綸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滯留海外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偉綸矢口否認有前開妨害兵役之犯行,辯稱:伊當時有辦緩徵,但不知道延到何時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父黃明宏證述在卷,並有臺中市政府112年5月11日府授民徵字第1120129774號函、臺中市南屯區公所112年5月10日公所文字第1120013562號函、出境逾期未返國接受徵處之處理情形紀錄表、臺中市南屯區公所111年12月19日公所文字第1110035464號函、送達證書、公告、112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兵籍表㈠、戶籍資料、役政系統列管人員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中市南屯區公所112年8月31日公所文字第1120025431號函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檢察官 蕭擁溱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