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0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俊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俊霖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俊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另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決,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上開徒刑執行完畢之旨業據聲請意旨主張,亦未見被告予以爭執,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已堪認定;是被告於受上開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觀之本案犯罪情節,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手段取得所需,恣意以前揭手段竊取本案財物,足徵被告之法治觀念薄弱,並非可取,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予賠償等情,參以被告除構成累犯外有多次相類竊盜等案件紀錄之素行,被告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被告為本案犯行業已取得行動電話1支,而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予以宣告沒收,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477號被 告 邱俊霖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俊霖前犯竊盜、搶奪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16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2年3月25日8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旁巷弄內陳美玉經營之玉器攤位上,竊取陳美玉之I phone 12行動電話1支,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因無法解鎖而將之丟棄。經陳美玉發覺遭竊,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美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邱俊霖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美玉於警詢之指訴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所涉竊盜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請依法加重其刑。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鄭仙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韻羽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