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0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信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1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3行「家成員關係」應更正為「家庭成員關係」;證據部分應刪除「被告甲○○於警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為告訴人乙○○之胞兄,且同住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之住所,業據被告及告訴人陳明在卷(見112年度偵字第31860號偵卷第24頁、第49頁),渠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傷害告訴人之行為,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規定並無罰則之規定,自應僅依刑法傷害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親兄弟,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家庭糾紛,竟以暴力相向,故意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1860號被 告 甲○○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為兄弟關係,且同住於臺中市○○區○○街000號,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4款所定之家成員關係。雙方因金錢及房屋買賣存有嫌隙,詎甲○○與乙○○於112年1月2日20時20分許,再度因前揭原因發生爭執,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區松和街107號1樓,徒手毆打乙○○,致其受有頭部、頸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指證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家庭暴力通報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及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附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堯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