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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中簡字第 3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3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永軒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朱永軒犯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朱永軒係民國85年次之役齡男子,經核准出境修習學士學位,依規定學士班就高就學年齡為24歲,應於滿24歲當年(109年)之12月31日修業完畢,並於110年1月1日前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詎朱永軒屆期未歸,經臺中市西屯區公所於110年5月3日,以公所文字第1100012682號函,催告其於3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在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公佈欄公告為公示送達,另郵務送達上開函文至朱永軒之母曲珆葶位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1之住處。嗣公示催告期滿後,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復於110年10月13日公所文字第1100028305號函,通知領取徵兵檢查通知書並應於110年11月26日至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接受徵兵檢查。曲珆葶受領上述文書後,轉達予朱永軒知悉。詎朱永軒於出國期間,明知其有受徵兵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按期於指定體檢日到場接受徵兵檢查,迄今仍滯留海外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案經臺中市政府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被告之母親曲珆葶偵查中到庭及具狀之證述:其有收到被告之徵兵通知,亦有通知被告,督促被告返國無效等語。

㈡、臺中市西屯區公所110年10月13日公所文字第1100028305號函及該函文之送達證書、110年10月12日中市民徵字第1100025462號110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兵籍表㈠及役男出國申請書。

㈢、被告之入出境查詢結果。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朱永軒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㈡、爰審酌被告身為我國國民,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為逃避徵兵處理,竟滯留國外拒不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妨害國家對兵役制度之管理及影響徵兵制度公平性,所為應予非難。並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2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被告迄今仍滯留國外尚未返國接受徵兵之妨害兵役情狀、同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次序。以及審酌被告前無有罪科刑前科紀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於徵兵調查中得知及其母親所陳報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