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中簡字第 3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3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荃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2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周荃成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周荃成前於民國108年間,因2度未到徵兵檢查,涉嫌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09年度偵字第25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周荃成歷經上開案件之偵查程序後,對於其如將居住處所遷移,應依規定申報,以免徵兵檢查之通知再次無法送達等情知之甚詳,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109年7月16日自法務部○○○○○○○○釋放後某時,自其位於臺中巿北區日興街198號3樓之2之戶籍地遷出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其實際居住處所,嗣臺中市北區區公所(下稱北區公所)以109年8月18日公所文字第1090020339號函徵兵檢查通知書,指定周荃成應於109年9月29日下午1時20分許至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接受役男體檢,然因無法送達及通知周荃成,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函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荃成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北區公所109年12月29日公所文字第1090032823號函及函附說明書、兵籍表、被告之戶籍資料、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542號不起訴處分書、北區公所109年8月18日公所文字第1090020339號109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北區公所109年9月2日公所文字第1090021057號函、北區公所109年9月11日公所文字第1090022058號函、北區公所109年9月14日公所文字第1090022309號函、送達證書、北區公所109年9月17日公所文字第1090022938號公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兵役法第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由上開規定可知,所謂「徵兵處理」,係包括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等4大項目。次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所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 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兵處理,當係以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為犯罪之主觀構成要件,而以①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及②未能辦理徵兵處理,為犯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亦即該二客觀要件均屬不作為,而非以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之不作為為唯一之客觀要件,以未能辦理身家調查等有關事項為上開不作為之結果,否則僅有一行為,經受罰後,爾後新發生之不作為,不再受罰,即可終生免服兵役,當非立法本意,故仍應受有罪之判決,較符合立法原意(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20825號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役之義務,竟怠於履行服兵役之義務,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兵役業務專責機關無從辦理徵兵處理,影響國家役政之施行,所為實屬不該;(二)被告為高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