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9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宸瑋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42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梁宸瑋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前段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因涉嫌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雖被告之住所及依犯罪事實所載被告非法出國地點均非位於臺中市,但本案繫屬本院時(民國112年5月1日),被告於法務部○○○○○○○○○○○執行中,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是案件繫屬法院時本院為被告所在地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二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梁宸瑋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
㈡、移送併辦意旨,與原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之犯罪事實同一,自應由本院一併審理。
㈢、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參照)。經查,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對被告是否構成累犯具體指明,依上開大法庭裁定意旨,尚無從認定被告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其受限制出國處分,竟以非法方式偷渡出國,對入出國管理及邊境管制產生危害,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前有傷害、妨害自由、恐嚇取財、重傷害、違反醫療法等前科紀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於警詢時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424號被 告 梁宸瑋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弄0號6
樓(另案在法務部○○○○○○○○○○○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宸瑋明知其因涉犯詐欺案件而遭最高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以法院和110上訴1403號為限制出境處分,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所定受禁止出國處分之人,竟仍基於違反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犯意,於111年8月4日20、21時許,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代價(另有1萬人民幣之尾款)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佶」之成年人安排漁船,自高雄市茄萣區興達港港口搭船偷渡至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下稱越南)。嗣於同年月12日因違法入境越南,而在越柬邊界地區遭越南龍安省公安廳警察查獲,並於111年9月7日自桃園國際機場遣返入境,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拘提到案,扣得其所有之IPHONE手機1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宸瑋於警詢暨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刑事警察局駐越南聯絡組陳報單、被告入出境資料、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民管制檔查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列印畫面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梁宸瑋所為,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鐘祖聲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10425號被 告 梁宸瑋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弄0號6樓(另案在法務部○○○○○○○○○○○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應與本署前於112年4月14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04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梁宸瑋明知其因涉犯詐欺案件而遭最高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以法院和110上訴1403號為限制出境處分,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所定受禁止出國處分之人,竟仍基於違反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犯意,於111年8月4日20、21時許,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代價(另有1萬人民幣之尾款)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佶」之成年人安排漁船,自高雄市茄萣區興達港港口搭船偷渡至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下稱越南)。嗣於同年月12日因違法入境越南,而在越柬邊界地區遭越南龍安省公安廳警察查獲,並於111年9月7日自桃園國際機場遣返入境,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拘提到案,扣得其所有之IPHONE手機1支,始悉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偵辦。
二、證據清單: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㈡扣押物品相片。
㈢被告之個人戶料查詢結果及完整矯正簡表。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梁宸瑋所為,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梁宸瑋前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14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04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參,現整卷準備移審。本件同一被告所涉相同罪嫌,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鐘祖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