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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中勞安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勞安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杰生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慧秋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4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杰生企業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關於「代表人為劉曼華」之記載,補充說明「代表人為劉曼華,嗣於112年7月24日因出資額轉讓、改推董事而申請變更登記為李慧秋」,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㈣關於「瓦斯洩漏申報登記表」之記載,應更正為「瓦斯漏氣申報登記表」、關於「許詳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祥晃」、關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攻勢資料查詢服務檢索」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檢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論罪科刑:

(一)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杰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杰生公司)為法人,因違反上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與第2款之死亡災害、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之職業災害,是核被告杰生公司所為,係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罪,依同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應科以同條第1款之罰金。

(二)爰審酌被告杰生公司承攬欣中天然氣公司之天然氣導管安裝及維修工程,於勞工在裝有天然氣管線、通風不充分之坑洞內部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並未依職業安全法及缺氧性預防規則之規定,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並給予適當換氣,以保持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18%以上,且於從事拆卸輸送天然氣(主要成份為甲烷,並含有少量之乙烷、丙烷、丁烷等碳氫化合物及少量之不燃性氣體)之配管作業時,亦未採取確實遮斷該氣體之設施,且未提供在場施作維修工程之勞工,可供配戴之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即令被害人楊睿玄、金進榮進入坑洞內進行作業,顯然輕忽勞工之作業安全,未能善盡管理、監督及預防職業災害發生之責任,因而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各該被害人分別受有死亡或(重)傷害結果,自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杰生公司之經營狀況(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停業至112年10月4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被告杰生公司並非自然人,事實上無從易服勞役,自毋庸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37條第2項第2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或第37條第4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36條第1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4284號被 告 杰生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1統一編號:00000000號代 表 人 劉曼華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杰生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1,下稱杰生公司,代表人為劉曼華,原代表人李賓彬已於民國110年8月21日死亡,其涉嫌過失致重傷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以燃料導管安裝工程等為營業項目,雇用楊睿玄、金進榮、李宗憲為公司員工,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雇主。於109年間,杰生公司與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下稱欣中天然氣公司,代表人為林高德,其涉嫌過失致重傷及過失致死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簽訂「天然氣管線工程承攬契約」,由杰生公司承攬欣中天然氣公司之天然氣導管安裝及維修工程,合約期限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於110年8月1日,欣中天然氣公司接獲臺中市○區○○路000號住戶來電反應無瓦斯可用,經搶修科工作班人員檢查後,驗判係管線漏氣積水,欣中天然氣公司即於110年8月3日,派遣杰生公司人員前往開挖臺中市○區○○路00號前之表外管,確認管線無漏氣但有本管積水,然因當日暴雨無法施工,遂將管線暫時以管塞充填止氣,改於110年8月4日,再前往現場進行施工放置取水器(管線內若有積水導致瓦斯供應中斷,可藉由取水器直接抽水,恢復瓦斯正常供應)。迨於110年8月4日上午9時許,李賓彬及楊睿玄、李宗憲、金進榮到場施工,欣中天然氣公司亦派遣助理工程師蔡曜州到場監工,現場經以內視鏡查看管內情況,確認為管內積水後,杰生公司人員即著手進行排除積水作業及裝設取水器之工程。惟杰生公司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缺氧性預防規則之規定,本應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且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18%以上;亦應使勞工於地下室或溝之內部及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拆卸或安裝輸送主成分為甲烷、乙烷、丙烷、丁烷或此類混入空氣之氣體配管作業時,採取確實遮斷該氣體之設施,使其不致流入拆卸或安裝作業場所;另監督勞工於作業前,應配戴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器具,然竟未按上開規定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即於同日上午11時許,由楊睿玄、金進榮進入開挖之坑洞內進行作業,然因瓦斯管線並未先行裝置止氣夾止氣,故2人將瓦斯管線之管塞取下時,旋即導致瓦斯大量逸出,致楊睿玄、金進榮瞬間失去意識,在坑洞外之李賓彬、李宗憲、蔡曜州見狀,立即先後跳入坑洞中搶救,惟仍因吸入大量瓦斯而昏迷。嗣於同日上午11時18分許,現場附近住戶發現上情,旋通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及警方到場搶救,李賓彬、楊睿玄、金進榮、李宗憲、蔡曜州經分別送醫急救後,李賓彬仍於110年8月21日,因氣體中毒併發缺氧、肺部炎症,因而心肺衰竭死亡;楊睿玄則受有缺氧性腦損傷併雙側肢體無力之重傷害;李宗憲、金進榮(2人過失致重傷部分,未據告訴)亦受有缺氧性腦損傷之傷害;蔡曜州(過失致重傷部分,未據告訴)另受有呼吸衰竭、肺炎、硫化氫中毒併腦損傷及水腦等傷害。

二、案經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臺中市勞動檢查處111年1月20日中市檢綜字第11100007916號

函檢附之「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管線工程之原事業單位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蔡曜州及承攬人杰生企業有限公司所僱勞工李宗憲、楊睿玄及金進榮發生吸入缺氧空氣受傷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

㈡臺中市○○○○○○○○○○區○○路00號前瓦斯外洩案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取圖。

㈢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0年8月5日中市消指字第1100043529號函

檢附之災害搶救案件紀錄表、救護紀錄表及災害搶救照片。㈣欣中天然氣公司110年8月3日瓦斯洩漏申報登記表、工程施工明細、維修單維修歷程記錄查詢、現場施工照片。

㈤員警110年9月16日、111年3月1日職務報告。

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影本及診斷證明書(李賓彬、李宗憲、楊睿玄、金進榮、蔡曜州)。

㈦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就醫資料及診斷證明書(李宗憲、金進榮)。

㈧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摘要及診斷證明書(李賓彬、楊睿玄、李宗憲)。

㈨澄清綜合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及護理紀錄(楊睿玄)。

㈩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金進榮、楊睿玄)。

亞洲大學附屬醫院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書(李宗憲)。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楊睿玄)。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況說明(蔡曜州)。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臺中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診療說明書(金進榮)。

李賓彬相驗屍體證明書。

杰生公司與欣中天然氣公司簽訂之「天然氣管線工程承攬契約」。

欣中天然氣公司經理蔡來得、工務員許詳晃、助理工程師謝

冠群之勞動檢查談話紀錄及證人許詳晃、謝冠群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杰生公司變更登記表。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攻勢資料查詢服務檢索之杰生公司基本資料。

二、所犯法條:被告杰生公司所為,係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罪嫌,請依同條第2項規定,科以前項之罰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謝怡如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
裁判日期: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