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中智簡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智簡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瑞桃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8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瑞桃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瑞桃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民國110年10月9日起至110年12月15日上午9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所為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在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犯行造成商標權人等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其犯罪情節,及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偵卷第21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本件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陳列、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新臺幣500元,為被告本件犯行之銷售價金,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承明確(偵卷第149頁),該款項核屬其犯罪所得,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其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宋瑋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仿冒之HELLO KITTY袋子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195件 2 仿冒之HELLO KITTY鑰匙圈吊飾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24件 3 仿冒之多拉A夢購物袋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8個 4 仿冒之NIKE鑰匙圈吊飾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71件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8202號被 告 吳瑞桃 女 52歲(民國59【西元1970】年9 月14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街0段000○0號7樓居留證號碼:BB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瑞桃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分別為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有之商標,並均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並分別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如附表所示等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明知上開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各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註冊商標商品,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惟吳瑞桃仍基於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9日某時,透過大陸阿里巴巴網路購物平台,向大陸地區之不詳賣家,購得如附表「查扣侵權物」欄所示,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印有如附表所示商標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並在110年10月9日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動物森林選物販賣,以每件190元之價格,作為附表編號四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保證取物金額;其餘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則以每件150元作為保證取物金額,供不特定人購買而陳列,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經警於110年12月15日9時1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動物森林選物販賣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查扣侵權物」欄所示之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瑞桃固坦承於上開時間,透過大陸阿里巴巴網路平台購入扣案商品,並於110年10月9日起陳列於動物森林選物販賣商店,供不特定人以190元、150元不等之保證取物金額購買,並已售出不詳述數量之事實,惟辯稱:伊不知道扣案商品有侵害商標權之情事,不知道臺灣的物價等語。然查:

㈠扣案商品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之事實,有「HELLO KITTY

臉圖」之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刑事陳報狀(含刑事委任書、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ドラえもん DORAEMON 小叮噹及圖」之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各2份、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1份;「SWOOSH DESIGN」之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鑑定函、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703號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手繪現場圖各1份、現場勘查照片8張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又被告自承購入前揭扣案如附表「查扣侵權物」欄所示商品

之價格,每件約10元,與正品之價格懸殊,且其係向網路不詳商家購買,貨品來源不清,依一般之常識,應知悉係仿冒品。又被告已在臺生活約10年,殊難想像不知道相關物價,乃至於扣案商品之價格,且其設定之保證取物價格高達150元、190元,益徵其知悉扣案商品之市場價格,故其上開所辯尚難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瑞桃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第1項前段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上揭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商品有侵害商標權之情事,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為500元,業經被告於偵訊中坦承並提出後經本署查扣在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馬鴻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柯芷涵所犯法條:商標法第97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扣案之仿冒品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審定號 商標權人 專用期間 (民國) 指定使用商 品 查扣侵權物 1 HELLO KITTY臉圖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至119年10月31日 皮革製成之帶…購物袋等 袋子195件 2 HELLO KITTY臉圖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至120年11月30日止 家具…鑰匙 圈等。 鑰匙圈吊飾2 4件 3 ドラえもん DORAEMON 小叮噹及圖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至121年10月15日止 書包…購物 袋等。 購物袋8個 4 SWOOSH DESIGN 00000000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至118年10月31日止 靴鞋…鑰匙圈等。 鑰匙圈吊飾7 1件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