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3號原 告 吳雙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被 告 管煥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5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管煥豪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60號裁定駁回,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