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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偵聲字第 5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5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政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0977號),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政緯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林政緯因詐欺等案件,前由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未遂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尚有共犯未到案,並與同案犯罪嫌人即其胞兄林憲毅同住一處,有事實足認勾串、滅證之虞,且被告自承先前已有多次出面收款而參與加重詐欺犯嫌之情形,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堪認具羈押之原因;再審酌被告犯行情節及本案偵辦情形,難認得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經本院裁定准予執行羈押,並准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偵查尚未終結,前揭准予執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為由,向本院聲請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查被告經本院訊問就聲請延長羈押事實坦認不諱,並有本案卷證資料可佐(該等證據檢附相偵查卷宗,依偵查不公開原則,爰不於此詳細載明),足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檢警雖已陸續查緝被告先前出面收款而參與加重詐欺等罪之部分犯嫌,但尚有數名共犯未查緝到案,被告與同案犯罪嫌人林憲毅同住一處之事實,亦未變更,仍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滅證之虞,又被告先前已有多次出面收款而參與加重詐欺犯嫌之情形,並未變更,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是羈押原因仍為存在;再依被告犯行情節及本案偵辦情形,亦難認得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是仍有羈押之必要。復審酌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被告犯嫌所生危害情形,及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此外,被告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之情形。綜此,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本件聲請為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羈押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