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佳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第2290號、第3819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佳鈺分別㈠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下午2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為警執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即附表編號1,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即附表編號2,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㈡於111年6月16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即附表編號3,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㈢於111年10月14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5海派大飯店內,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即附表編號4、5,經送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係在前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55號、第656號)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已無執行之必要與實益,本案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第2290號、第3819號簽結在案。
扣案之含有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即附表編號1)、海洛因3包(即附表編號3至5),分別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140號鑑驗書、111年6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285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1800號鑑定書存卷可參;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即附表編號2),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14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29號裁
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1年12月27日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55號、第6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吿本案係分別於㈠111年3月3日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㈡111年6月15日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㈢111年10月14日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均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應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為避免重複執行觀察、勒戒,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將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予以簽結在案等節,此有上開案件簽呈1份存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㈡扣案附表編號1之注射針筒1支(送驗淨重2.5232公克),經
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140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偵查卷〈下稱偵1161卷〉第135頁),又因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本身難與其內殘留之海洛因成分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扣案附表編號2之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5106公克,驗餘淨重0.5051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140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偵1161卷第135頁);扣案附表編號3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為0.2115公克,驗餘淨重為0.1997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285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290號偵查卷〈下稱偵2290卷〉第139頁);扣案附表編號4、5之白色粉末2包(含包裝袋2只,送驗淨重各為0.63公克、0.26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61公克、0.25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均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180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819號偵查卷〈下稱偵3819卷〉第129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附表: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有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 1支 ①送驗淨重2.5232公克(見偵1161卷第13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140號鑑驗書)。 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161卷第49頁)。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5106公克,驗餘淨重0.5051公克(見偵1161卷第13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140號鑑驗書)。 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161卷第49頁)。 3 海洛因(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2115公克,驗餘淨重0.1997公克(見偵2290卷第13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285號鑑驗書)。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290卷第55頁)。 4 海洛因(含包裝袋1個) 1包 ①送驗淨重0.63公克,驗餘淨重0.61公克(見偵3819卷第129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1800號鑑定書)。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819卷第65頁)。 5 海洛因(含包裝袋1個) 1包 ①送驗淨重0.26公克,驗餘淨重0.25公克(見偵3819卷第129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1800號鑑定書)。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819卷第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