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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單禁沒字第 3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慧苓

李建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11年度緩字第787、7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慧苓、李建宗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2月10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8797號、111年度偵字第52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查扣之大陸地區豬肉所製成零食產品(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緩字第757號卷第11、12頁,111年度保管字第1677號編號4至9號),被告2人明知大陸地區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口蹄疫及非洲豬瘟之非疫區,如係來自大陸地區之感受性動物且可傳播上述疾病之動物產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禁止輸入,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月27日農授防字第1101481037號公告在卷可稽,為動物傳染病防制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所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另扣案之出貨單據、銷售謝卡、iPhone 12 Pro 手機(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緩字第787號卷第11頁,111年度保管字第16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3號)、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646元(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797號卷第333頁,110年度扣保字第9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對違法輸入之疫區檢疫物,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運輸、販賣、持有規定外,疫區檢疫物並非屬違禁物。復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之沒入處分,係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沒收,則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並無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問題。再查獲之疫區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者,因該檢疫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至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11月11日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蔡慧苓、李建宗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8797號、111年度偵字第527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1年3月10日確定,於112年3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蔡慧苓所有,編號1

至2所示之物為其販售上開應施檢疫物行為所用之物,編號3所示之手機係供其與大陸地區廠商聯繫輸入本件禁止輸入檢疫物之用,業據被告蔡慧苓供承在卷(見偵28797卷第300頁),並有上開扣案手機內相關訂單、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足認均為被告蔡慧苓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㈢被告蔡慧苓自動繳交而扣得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現金3646元

,為被告蔡慧苓所有,且係本案之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蔡慧苓供承在卷(見偵28797卷第320頁),並有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及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扣保字第99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偵28797卷第321至333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之物係被告蔡慧苓由大陸地區輸

入,業據被告蔡慧苓供承在卷(見偵28797卷第300頁),足認均為被告蔡慧苓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且現存卷證無從認上開物品業經主管機關先為沒入處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以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為此部分聲請沒收之依據,雖前開物品屬違法輸入之疫區檢疫物,然無禁止持有規定,並非屬違禁物,前開聲請沒收之依據容有誤引,惟本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㈤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聲請意旨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動物傳染病防制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所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屬違禁物,而聲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云云。惟查,前開魔芋爽及親嘴燒等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查驗後不含動物性成分,非屬應施動植物檢疫品目,有上開分局110年8月4日防檢高機字第1101580963號函文附卷可查(見緩字787卷第20至21頁),足認非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所規定禁止輸入之檢疫物。是前開物品均與本案犯行無涉,非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之保管字號及編號 1 出貨單據21張 111年度保管字第1677號編號1 2 銷售謝卡500張 111年度保管字第1677號編號2 3 蘋果廠牌iPhone 12 Pro 手機1支(不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保管字第1677號編號3 4 奧錦奇大拇哥腸20包 111年度保管字第1677號編號4 5 奧錦奇大拇哥腸11包 111年度保管字第1677號編號7 6 奧錦奇大拇哥腸8包 111年度保管字第1677號編號8 7 奧錦奇大拇哥腸18包 111年度保管字第1677號編號9 8 新臺幣3646元 110年度扣保字第99號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之保管字號及編號 1 衛龍魔芋爽10包 111年度保管字第1677號編號5 2 衛龍親嘴燒10包 111年度保管字第1677號編號6

裁判日期: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