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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單禁沒字第 4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美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1號、第142號、第143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美宜㈠於民國110年10月23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2段與永明街交岔路口,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即附表編號1至4,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1號、第142號、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㈡於110年10月4日中午12時45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之家樂福青海店行竊時為警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即附表編號5、6,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係在前案(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1號、第142號、第143號)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已無執行之必要與實益,經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1號、第142號、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即附表編號1至5)、吸食器1組(即附表編號6),經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5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1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即聲請意旨一㈠),經本院以111年

度毒聲字第1112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2年4月11日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1號、第142號、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被告於111年10月3日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應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為避免重複執行觀察、勒戒,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將聲請意旨一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1號、第142號、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節,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㈡扣案附表編號1至4之白色結晶4包(含包裝袋4只,送驗淨重

各為2.133公克、0.509公克、0.768公克、0.044公克,驗餘淨重各為2.120公克、0.494公克、0.757公克、0.031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5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14號偵查卷〈下稱偵814卷〉第71頁);扣案附表編號5之淡黃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2.6358公克,驗餘淨重2.6234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100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3523號偵查卷〈下稱核交卷〉第11頁);扣案附表編號6之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100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核交卷第11頁),又因扣案之吸食器1組本身難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附表: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2.133公克,驗餘淨重2.120公克(見偵814卷第71頁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5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621218號偵查卷〈下稱警卷〉第31頁)。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509公克,驗餘淨重0.494公克(見偵814卷第71頁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5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1頁)。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768公克,驗餘淨重0.757公克(見偵814卷第71頁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5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1頁)。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044公克,驗餘淨重0.031公克(見偵814卷第71頁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5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1頁)。 5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2.6358公克,驗餘淨重2.6234公克(見核交卷第1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100號鑑驗書)。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809號偵查卷〈下稱偵3809卷〉第47頁)。 6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 1組 ①以溶洗方式進行檢驗(見核交卷第11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100號鑑驗書)。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809卷第47頁)。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