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錦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1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錦平於民國111年5月12日上午10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為警另案逮捕邵瑞文時在場,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即附表編號1、2,經送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甲基安非他命1包(即附表編號3,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係在前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第31號、第32號、第33號)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犯,已無執行之必要與實益,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海洛因2包(即附表編號1、2),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55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即附表編號3),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55號鑑驗書存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號裁定
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63號裁定強制戒治,因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2年2月3日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第31號、第32號、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被吿本案於111年5月12日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為,應為該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為避免重複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將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節,此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㈡扣案附表編號1、2之白色碎塊、白色粉末各1包(含包裝袋2
只,送驗淨重0.3288公克、0.2274公克,驗餘淨重0.3190公克、0.2202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55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2377號偵查卷〈下稱核交卷〉第9頁);扣案附表編號3之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1.6436公克,驗餘淨重1.6343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55號鑑驗書存卷可考(見核交卷第9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3288公克,驗餘淨重0.3190公克(見核交卷第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55號鑑驗書)。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909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93頁)。 2 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2274公克,驗餘淨重0.2202公克(見核交卷第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55號鑑驗書)。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93頁)。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1.6436公克,驗餘淨重1.6343公克(見核交卷第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55號鑑驗書)。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