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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單禁沒字第 9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佩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72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佩伶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2樓之13居所內,為警執行拘提,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72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海洛因2包(如附表編號1所示),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384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200號鑑驗書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1年9月1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如附表編號1所示,含包裝袋2只,驗餘

總淨重0.04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3840號鑑定書1紙(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505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207頁)存卷可憑;扣案之透明晶體3包(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含包裝袋3只,送驗淨重及驗餘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均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200號鑑驗書1紙(見偵卷第169頁)在卷可參,足認上揭扣案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表: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海洛因(含包裝袋2只) 2包 鄭佩伶 ⒈總驗餘淨重0.04公克(見偵卷第207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3840號鑑定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79頁)。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鄭佩伶 ⒈送驗淨重0.1870公克,驗餘淨重0.1657公克(見偵卷第16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200號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73頁)。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鄭佩伶 ⒈送驗淨重0.2128公克,驗餘淨重0.2017公克(見偵卷第16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200號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79頁)。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鄭佩伶 ⒈送驗淨重0.2157公克,驗餘淨重0.2032公克(見偵卷第16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200號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79頁)。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