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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INAWATI(中文姓名:娃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63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巴克豆豆莢壹箱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INAWATI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344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巴克豆豆莢1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上開供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非法輸入貨物而犯罪,該貨物若未經行政機關依法處分沒入,法院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等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因非法輸入經公告禁止輸入之檢疫物,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巴克豆豆莢1箱即係被告前揭輸入經查獲之檢疫物,迄未經行政機關沒入等情,有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可佐,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歷次函文、扣案物品照片、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歷次函文、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復有上開巴克豆豆莢扣案可資佐證,自堪認定。上開扣案巴克豆豆莢既係被告前揭輸入經查獲之檢疫物,揆諸前揭說明,屬被告所有供其為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行政機關沒入,自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