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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政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34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政穎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3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均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商標法第98條之修法理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性質上應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

11月2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3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堪可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蠟筆小新

」商標圖樣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堪認均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附表:扣案物編號 仿冒物品名稱 仿冒物品數量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吊飾 233個 2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吊飾 15個(告訴人陳昱睿提供員警蒐證)

裁判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