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慶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緩字第29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柯憲璋」之印章各壹顆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劉慶家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01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28日確定,112年9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偽造「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印章1個、「柯憲璋」私章1個(均詳111年度保管字第4157號扣押物品清單),以及被告蓋用上開偽造印章在卷附之「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111年度消防修繕工程合約書」(以下簡稱工程合約書)、「違反消防法案件延展委託書」及「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上,因而偽造之「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印文4枚、「柯憲璋」印文5枚,並在上開合約書末之甲方代表人欄位偽簽「柯憲璋」之署押1枚,核均屬被告所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柯憲璋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內容相符。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慶家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2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501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11年9月28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133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2年9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133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及「柯憲璋」印章各1顆均屬被告所偽造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見111年度他字第4177號卷第120頁),另被告蓋用上開偽造印章在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及在「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111年度消防修繕工程合約書」上甲方代表人欄位內偽簽「柯憲璋」之署名等情,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見111年度他字第4177號卷第120頁),是扣案偽造「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柯憲璋」之印章各壹顆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爰均依刑法第219條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押、印文 1 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111年度消防修繕工程合約書 「甲方」欄位內偽造「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之印文2枚及「代表人」欄位內偽造「柯憲璋」之署名1枚、印文1枚。 2 違反消防法案件延展委託書 「委託人」欄位內偽造「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之印文1枚及偽造「柯憲璋」之印文2枚。 3 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 「管理權人(代表人)」欄位內偽造「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之印文1枚及偽造「柯憲璋」之印文2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