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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USIANA MUMPUNI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68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47號、110年度緩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牛肉丸真空料理包拾陸包、金桔拾陸包,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USIANA MUMPUNI(印尼籍,中文名:阿娜)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83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2月5日確定,112年2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牛肉丸真空料理包16包、金桔16包,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規定。又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2項所明定。前開規定之沒入處分,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沒收,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另查獲之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前開規定沒入者,因該檢疫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諭知沒收,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83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10年2月5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818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12年2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扣案牛肉丸真空料理包16包、金桔16包,為被告購買後進口,經被告於警詢、偵訊供承在案,足認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前開扣案物品尚未經主管機關沒入乙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