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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國審交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葉美均

連美嬋連清財廖秀霞(以上住居所均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複 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被 告 劉俊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致死案件(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玉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