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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國審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興泉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

張巧旻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被告具狀表示就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均不爭執、坦承犯行、願意認罪等語,並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本院認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國民法官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裁判日期: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