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KHUSNUL KOTIMAH(中文譯名:娣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西元00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西元00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顯係誤載,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