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4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明富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未○○明知被告酉○○(由本院另行審理)於附表編號14所示時間後某時,有變賣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電動自行車而獲利之事實,竟仍基於收受準贓物之犯意,自被告酉○○處收受變賣所得贓款新臺幣(下同)2,500元。被告未○○另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6、18所示時間後某時起至民國111年11月7日5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巷0號住處,明知被告酉○○持有如附表編號16、18所示之電動自行車,係竊得之贓物,仍無償提供上開處所供被告酉○○寄藏贓物。因認被告未○○就附表編號14、16、18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寄藏贓物、同條第2項收受準贓物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未○○業於112年11月1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本院易字卷第136-1頁),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陳怡珊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得財物 (新臺幣) 是否 發還 本署偵辦 案號 1 告訴人癸○ ○ ○○ (中文名范文民,越南籍) 111年9月15日 3時4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2萬8,00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48022號 2 告訴人己○ ○○ ○○ (中文名陳玉俊,越南籍) 111年9月18日 3時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2萬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51163號 3 被害人RINTNAISONG BUSSAKORN (中文名林玠妘,泰國籍) 111年10月19日 8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巨大公司停車場 電動自行車1輛 否 111年度偵字 第52124號 4 被害人楊○澤 (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 111年9月22日 9時5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①電動自行車1輛 ②安全帽1頂 ③藍芽耳機1副 (價值3萬4,48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52835號 5 被害人寅 ○ ○○ (中文名何文林,越南籍) 111年10月18日 14時2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對面空地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6,000元) 是 111年度偵字 第52844號 6 被害人丑 ○○○○ (中文名迪威,印尼籍) 111年9月21日 1時1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3萬2,000元) 是 112年度偵字 第952號 7 告訴人辰○○ 111年9月26日 15時3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1萬6,000元) 是 112年度偵字 第967號 8 告訴人卯 ○○ ○ (中文名胡玉友,越南籍) 111年9月29日 20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1萬7,000元) 否 112年度偵字 第4796號 9 被害人乙○ ○ ○○○○○ (中文名育卡,印尼籍) 111年10月2日 3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1萬8,000元) 是 112年度偵字 第4796號 10 告訴人午○○ (印尼籍) 111年10月7日 18時2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1萬5,000元) 否 112年度偵字 第4796號 11 被害人子 ○○○ ○ (中文名竇光武,越南籍) 111年10月15日 14時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1萬8,000元) 否 112年度偵字 第4796號 12 被害人丁○○ ○ ○○○ (中文名阮文方,越南籍) 111年10月17日 19時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1萬8,000元) 否 112年度偵字 第4796號 13 被害人戊○○ ○ ○○○ (中文名阮文常,越南籍) 111年10月18日 12時2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1萬元) 是 112年度偵字 第4796號 14 被害人巳○○ 111年10月18日 13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2萬元) 否 112年度偵字 第4796號 15 告訴人壬○ ○ ○○ (中文名陳氏深,越南籍) 111年10月21日 23時4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1萬6,000元) 否 112年度偵字 第4796號 16 告訴人甲○○ ○○ ○○○ (中文名羅登,菲律賓籍) 111年10月22日 8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2萬6,000元) 是 112年度偵字 第4796號 17 被害人丙○○ ○○ ○○ (中文名阮黃山,越南籍) 111年10月24日 14時3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1萬5,000元) 是 112年度偵字 第4796號 18 告訴人申○○ 111年10月24日 15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3萬元) 是 112年度偵字 第4796號 19 告訴人庚○○○ ○○○ (中文名巴英,泰國籍) 111年9月16日 0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3萬元) 否 112年度偵字 第4796號、112年度偵字 第9620號 20 被害人辛○ ○○ ○ (中文名黃文輝,越南籍) 111年10月26日 15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 (價值1萬8,000元) 是 112年度偵字 第108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