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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25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50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承先選任辯護人 徐松奎律師(113年5月10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61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4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承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承先受僱為陳雅雄之照顧服務員,其知悉陳雅雄因腦部中風導致左側身體手腳偏癱,詎楊承先可預見倘過度扭折、按壓陳雅雄之腿部可能傷及膝關節,因陳雅雄欲翻越床欄下床不願配合休息,竟基於雖傷及陳雅雄之膝關節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傷害不確定故意,接續於民國112年6月23日凌晨0時55分許、同日凌晨4時21分許,在陳雅雄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居處房間內之床上,徒手壓制陳雅雄,在陳雅雄一再呼痛、呼救抗拒之情況下仍反覆扭折、按壓陳雅雄之雙腿,致陳雅雄受有雙側膝關節扭傷、左側膝關節積液等傷害。

二、案經陳雅雄委由陳慧儒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陳雅雄於警詢中之證述,係在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雖被告楊承先及斯時之辯護人爭執此部分之證據能力,然衡諸該警詢筆錄係於112年6月24日即本案發生之翌日製作,告訴人對於事發經過之記憶應屬清晰,且斯時並無其他證據可認告訴人有何非出於自由意志陳述之情形。又告訴人因記憶力減退、認知功能缺損、自我照顧能力不足等原因,於112年9月6日至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就診,以臨床失智評估量表施測,總分為2分,於113年11月25日就診時經診斷罹患失智症,有前開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15至117頁),告訴代理人陳慧儒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公公中風後原來意識是清楚的,這個案件後患有失智,越來越嚴重,我公公目前失智很嚴重,會把我女兒認成我先生的姊姊,記憶很片段,跟他說話第二句或第三句就錯亂了,且我公公進行復建意願極低,他的腳已無法支撐身體,需要輪椅才能出門,找不到可供輪椅上下車的計程車,今日無法到庭作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8至99頁),而未能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是本院就告訴人上開警詢陳述時之詢問原因、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足認告訴人之警詢陳述乃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保障,具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揆諸上揭規定,告訴人之警詢筆錄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慧儒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被告楊承先及斯時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復查無有何例外得賦予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又告訴代理人於偵訊時之指證並未具結,且經被告及斯時之辯護人爭執,亦無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含文書證據),被告、斯時之辯護人及檢察官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四)復按自行透過錄音、錄影等方式蒐證,苟其採用之方法合乎法定程序,所取得之書證、物證復無偽、變造或摻雜個人主觀意見之情形,則該錄音、錄影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既係憑機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自有證據能力;法院得視該錄音、錄影帶為物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之規定,勘驗調查,如係以該錄音譯文或錄影畫面為證據資料,而該等譯文或畫面復經檢察官或法院勘驗,認與錄音、錄影內容相符,製成勘驗筆錄附卷時,該筆錄即得視為書證,如已依同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該勘驗筆錄亦非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於特定待證事實發生時,錄下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之聲音或影像,該錄音、錄影係直接原貌重現相關之待證事實,全憑機械拍攝,並非透過人之主觀意思而傳達,本質上非屬供述證據,應係物證,其有無證據能力,不受傳聞證據法則之限制。查,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主張監視器錄影檔案沒有案發前與告訴人間的互動,且本院勘驗之監視器錄影檔案遭消音或後製,與其在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訴願案件看到的不同等語。

惟查,卷附之案發當時監視器錄影檔案畫面暨錄影檔案翻拍照片等,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且以照片本身之存在為待證事實,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上開證據資料,係告訴代理人於本案案發前兩年裝設於告訴人1樓房間內之監視錄影設備攝錄所得,非公務員違法取得,告訴代理人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沒有消音,不知道如何後製,我家有八臺監視器,外面的監視器是第二臺,我公公房間那一臺是第三臺,我手機中有監視器的APP,我當時有找到是幾點發生的,就大概翻到幾點幾分,打開蘋果手機的側錄功能欲進行側錄,我剛按下去側錄時APP自己跳到第二臺監視器,我再把畫面切到我公公房間那一臺進行側錄;案發前後的影片已超過半年無法保存,我提供的就是我有擷取的範圍,超出這兩段的範圍已經覆蓋過去了等語(見本院卷一二第100至101頁,本院卷一第348至349頁),告訴代理人對於前開案發當時監視器錄影畫面如何尋得並進行側錄之過程交代清楚,且否認有何後製或消音行為;又經本院當庭勘驗卷附案發當時監視器錄影檔案,案發當時之錄影影像內容尚屬連續,並無不自然跳動、剪接、畫面空白、中斷或停頓之情形;復經本院當庭勘驗向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調閱被告提起訴願案全案卷宗內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勘驗結果與本案卷附之案發當時監視器錄影檔案內容相同,有本院113年5月13日、113年12月3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82至290頁,本院卷二第101至102頁),核與被告前揭爭執之內容不符,則案發當時之監視器錄影影像既均屬連續而無間斷,自難以該影像內容並未擷取本案案發前之其餘時段或無被告所稱情形,遽謂該監視器錄影影像為遭變造、後製而無證據能力,是被告此部分所指,自無可採。此證據資料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應認有證據能力。

(五)本判決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作成或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自得採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為告訴人之照顧服務員,且於112年6月23日凌晨0時55分許、同日凌晨4時21分許,在告訴人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居處房間內看護告訴人,當日有徒手壓制告訴人、扭折及按壓告訴人之雙腿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案發當天陳雅雄嘗試要跨越床欄,快要從床上掉下來,我是基於保護陳雅雄的目的,才會去阻止他,第二次制止比較激烈是因為陳雅雄那時候一手、一腳已經跨出床欄了,但是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故意把這一段剪掉;我確實有壓制陳雅雄,但我是基於不要讓陳雅雄攀越床欄,用嘴巴講已經沒有用了,我是想要保護他,我承認我有扭折陳雅雄之雙腳,但我不是基於傷害的犯意,這是在幫陳雅雄拉筋,我對陳雅雄做的拉筋動作是在合理範圍內,不致於會成傷,所以我爭執超音波的結果,但是卻沒有照超音波時的錄影光碟讓其他的機關可以表示意見,當時我跟陳雅雄說你可以叫你做護理師的女兒過來看,這樣做對不對,陳雅雄不願意拉筋沒錯,會痛也沒錯,但我要阻止陳雅雄攀越床欄,我跟他說如果他又要攀越床欄的話,我就要再幫他拉筋,這是punishment,是一個處罰,不希望他出現行為的處罰;我高度懷疑本案是碰瓷,陳雅雄同年6月23日早上起床吃飯沒有跟我說楊先生你凌晨這樣我很痛,走路也很正常,沒有一跛一跛的,去做復健也正常,復健動作都有做完,陳雅雄的兒子帶陳雅雄去做復健也沒有質問我,是我講了一句話說我不做了,陳雅雄才翻臉等語(見本院卷第75至93頁)。經查:

(一)被告為告訴人之照顧服務員,有於上開時、地看護告訴人,當日有徒手壓制告訴人、扭折及按壓告訴人之雙腿等情,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不否認,且有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告訴代理人陳慧儒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38614卷【下稱偵卷】第15至17、57至60頁,本院卷一第341至356頁,本院卷二第98至104頁)在卷可稽,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2年7月8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2002623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2年6月30日職務報告(見偵卷第5至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見偵卷第19至25頁)、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第37至41頁)、被告之照顧服務人員證照(見偵卷第4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45至47頁)等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而:

1.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我因中風躺在床上,我跟我的看護楊承先說要尿尿,他叫我自己排尿之後就直接過來折我的腳,還用膝蓋壓住我動手術的左腳,我跟看護說不要再折了他還是繼續折,等到我完全不講話他才肯住手,楊承先是24小時照顧我的生活起居,如果需要復健會陪我一起過去,我沒有要求他幫我復健,也沒有要求他按摩或折我的手腳,我的傷勢是雙側膝關節扭傷、左側膝關節積液等語(見偵卷第15至17頁)。

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慧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陳雅雄是我公公,112年6月間中風,左側手腳都偏癱,當初是透過人力仲介找到被告,112年6月23日早上我公公臉色不好,接著預約去復健的車子來了,我就沒有想太多,我先生當天有空就跟著一起坐車陪我公公去復健,那天到醫院後,我先生於8時30分許至9時許間打電話來說被告下車去拿輪椅,我公公偷偷跟我先生說被告晚上打他,說他手腳伸到床外面就不行,我先生打電話跟我說,叫我看家裡的監視器求證,我是當天早上9時許之後開始調監視器,我公公一樓房間內的監視器裝設至少2、3年以上,就我所知醫師與復健人員有說除星期一三五出門復健外,其他時間在家裡也要復健,說可以自己吃飯復健很好,在家裡也可以走路,從輕微的先練習,因為我公公左邊偏癱,要起來自己走路一定要穿復健帶,從腰、屁股綁起來,才能協助陳雅雄站起來,陳雅雄前面還有拿ㄇ字型的助行器才能走,沒有醫師或復健人員指導家屬說要為我公公做拉筋動作,我公公中風後沒有辦法自己坐起來,要仰賴家人或看護,他要起床、大小便、吃飯一定要喊我們協助他;我公公出門復健,通常是先復健再到2樓職能治療,下肢復健,是由黃建峰復健師負責,訓練站立、拿四腳椅走路與騎腳踏車,我先生或之前別的看護陪同復健回來沒有講過醫師或職能治療師說陳雅雄要拉筋,被告陪同陳雅雄去職能治療及復健,回來有提到走路訓練情形,也未曾提過被交代要幫我公公拉筋;我先生說案發當天看到我公公另一隻腳拖著走,平時還可以抬起來,那天沒辦法抬起來,可能真的不舒服,我公公那天還有跟我先生說可不可以不要復健那麼久,他腳會痛,我先生有跟物理治療師說不要勉強讓我公公一直走,我公公中午回來時,我跟被告說我有調到監視器錄影,問被告為何打陳雅雄,陳雅雄在影片中叫腳會痛,我請被告給我一個解釋,被告開始打包東西就走,我打電話跟人力仲介公司反應,他們一個男性主管叫我們先去備案,我們就帶著陳雅雄去急診驗傷備案;下午到童綜合醫院急診是我、我先生和我先生的朋友共三人一起抬我公公坐上車,到醫院急診時,我跟醫師說陳雅雄被看護打,腳走路有點怪怪的需要驗傷,急診醫師說陳雅雄膝關節扭傷、積液,並說造成原因有很多,我們有提供監視器影片給醫師看,醫師說要跟社工聯繫,且交代回去要冰敷、熱敷、腳抬高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1至356頁),足見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就雇用被告為告訴人之照顧服務員,告訴人因中風左側上下肢及軀幹偏癱,經人協助穿復健帶、攙扶及使用助行器可練習走路,告訴人至童綜合醫院復健、職能治療情形,未曾聽過醫師或復健人員指示要為告訴人拉筋,及案發當天告訴代理人如何察覺異狀,調閱監視器錄影內容發現告訴人之抱怨屬實,告訴人反應腳痛,當天即送告訴人至急診驗傷,診斷為雙側膝關節扭傷、左側膝關節積液等節均證述明確,且核與告訴人上開指摘之內容相符。

3.證人即上開童綜合醫院職能治療師楊貴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童綜合醫院的職能治療師,我是負責中風、脊椎損傷等與中樞神經相關的治療,112年6月23日陳雅雄於病歷紀錄上有來醫院復健,我已不記得陳雅雄112年6月23日來做職能治療之配合度,中風個案我們會依當天表現、生理狀況安排當天合適的活動進行復健,通常治療紀錄只會記摘要,例如做何動作及當天職能表現,即手腳呈現狀態,不會記載抱怨事項或異常行為,依照病歷上所寫,陳雅雄當時狀況是動態坐姿比較不穩定,他無法在坐著的情況下往前、往右去拿東西,會著重這部分坐訓練,我們在治療上沒有個案會抱怨很大的不適感,他當時上之舉物無法舉高,下肢部分在2樓沒有安排,我們2樓是職能治療室,以上肢為主,1樓是骨科個案做電療、熱療,地下室是物理治療,我們醫院大部分狀態是上肢與坐姿在樓上訓練,下肢有一些腳踏車、踏步機會在地下室進行訓練,我沒有印象有跟陳雅雄的家屬、看護說過陳雅雄需要做拉筋動作,如果有做建議會寫在職能治療紀錄上;(當庭撥放案發當時監視器錄影畫面)我沒有印象自己教過反折腳的動作,也沒有印象教過看護回家要做這個動作,紀錄上沒有看到我針對陳雅雄的膝蓋、下肢做復健治療,通常進行被動運動,我們會依照個案關節活動度去做處置,如果關節活動度不佳個案,角度會依照他的終止角度為基準,一般來說有一個規範,從前側踢出角度是90度,後側會有大概80度到90度的範圍,假設個案本身空間沒這麼大,也不一定會到那個程度,我們的判斷基準第一是個案自述,第二是觸診,例如往下壓肌肉有彈性,假若很僵硬就不會往下,看個案的狀況,如果病患喊痛或比較緊繃角度會做調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28至340頁),足見證人即告訴人之職能治療師楊貴盛係負責告訴人上肢之復健治療,未曾指示或建議被告以反折腳之方式拉筋,且表示中風個案會依其當天表現、生理狀況安排當天合適的活動進行復健,並以病患自述與觸診所得調整治療內容。

4.證人即上開童綜合醫院物理治療師黃建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童綜合醫院沙鹿院區復健科物理治療組任職,主要針對中風、頭部、脊椎損傷的客人做肢體復健,如恢復行動能力、粗大動作等功能,我認識病患陳雅雄,該病患一來就是由我負責處理,他是中風,左半邊軀幹上下肢體都比較無力,他坐姿看起來是平衡的,但他無法自己從躺姿變成坐著,需要他人幫忙,陳雅雄一開始無法獨自站立,我們安排他站傾斜床,上面有綁帶,綁著讓他站立,還有藉由類似推車讓他推著在治療室內行走,陳雅雄復健配合度不錯,我們帶他走路有時會稍微抗拒,可能覺得累了或不想做了,多鼓勵他其實還是能做完,他只會抱怨累、不想動、沒有力,沒有說過很痛,陳雅雄復健時曾說看護對他不好,日期不確定,具體詳情我不清楚,112年6月23日陳雅雄有無來復健我忘記了,也忘記自己當天有無上班,我們會建議家屬或看護讓陳雅雄在有人幫助下多做站立或基本關節活動,(提示案發當時監視器錄影畫面)我沒有教過陳雅雄的看護要做折腳、拉筋動作,我們沒有教過任何人將腳往後折將腳後跟壓在臀部上這個動作,這並不屬於正常的活動,也不算正常拉筋活動,正常治療師不會這樣做,做這個動作時如果病人同時在出力或掙扎有可能會導致受傷,以陳雅雄的膝蓋來說這樣做很容易造成傷害,例如關節紅腫熱痛,會加劇退化症狀,也有可能造成膝蓋積液,因為這樣做對關節有比較大的壓迫,加上一些旋轉,都可能造成關節積液,甚至旁邊的組織受傷造成組織液滲出,就會造成發炎紅腫的情況,膝關節扭傷是指周邊肌肉或韌帶有受傷情況造成紅、腫、熱、痛等問題,初步歸於扭傷,比較嚴重能透過兩邊膝蓋比較或觸摸看出來,積液基本上在關節腔內要有超音波或較為侵入性的方式才能看,(提示112年6月23日急診病歷)急診病歷上之「現病史」欄通常是記載醫生當天看到的狀況,本案醫師是記載病人兩側大腿與膝蓋疼痛,第二行是說病人的腳被看護彎折太厲害;示範一般活動關節動作是讓病患平躺正面朝上,病患為左邊偏癱,基本上只會活動左邊,從膝蓋下撐著,從腳踝撐住彎曲膝蓋往胸部方向活動,彎曲的角度會考量關節活動度慢慢增加,不會一次拉到很大的角度,會觀察病患有無放鬆,若沒有放鬆就會認定是最大角度,治療中病患若不想配合會評估原因,是身體狀況會依其身體表現情況評估適不適合,若是心理狀況會盡量安慰,讓他繼續進行療程,若病患說很痛、快斷了,會先中止復健,觀察是否達到關節角度極限,治療時會強調手感,在幫病患動時肌肉組織、關節給的回饋來決定是否繼續拉下去或該在此角度暫停,對病人而言不會建議將腳後跟壓在臀部上,若病人一直說好痛、快斷掉,不會建議角度做這麼大等語,足見證人即告訴人之物理治療師黃建峯說明告訴人當時狀況、復健治療進行情形,且僅有建議家屬或看護在有人幫助告訴人情況下多做站立或基本關節活動,並示範一般活動關節動作,需觀察病患反應、肌肉關節狀況判斷是否已達最大角度,又稱案發當時監視器錄影畫面中將腳往後折將腳後跟壓在臀部上這個動作並不屬於正常拉筋活動,若做此動作病患同時出力或掙扎可能會導致膝關節扭傷,即膝關節周邊肌肉或韌帶受傷而紅腫熱痛,或因膝關節有較大壓迫而造成組織液滲出或關節積液,是以被告逕自在告訴人一再呼痛抗拒之情況下仍扭折、按壓告訴人雙腿之行為確有可能造成告訴人雙側膝關節扭傷、左側膝關節積液等傷害。被告辯稱其所為乃合理範圍內的拉筋動作云云,核與證人楊貴盛、黃建峯證述之內容不符,實無可採。

5.經本院當庭勘驗案發當時監視器錄影檔案,勘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有113年5月13日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82至302頁),足見於112年6月23日凌晨0時55分許,被告多次以右手抓住告訴人右腳踝壓向告訴人之右臀時,告訴人左右掙扎,向兒子呼救,且大聲呼痛,甚至稱「斷掉了、斷掉了」,被告聽聞回稱「斷掉我再賠你」,又半跪在告訴人單人床上,以雙手抓住告訴人之左腳踝,反覆壓向告訴人之左臀,告訴人不斷大稱呼痛、叫喚兒子名字、多次稱「斷掉了」;於當日凌晨4時21分許,被告按壓告訴人之右腿,告訴人問「你這樣是要打我還是?」被告回稱幫告訴人運動,告訴人質疑且掙扎,被告雙手壓住告訴人雙腳,告訴人雙腳屈膝並左右掙扎,被告雙手抓住告訴人之雙腳腳踝反覆壓向告訴人之胸口,再拉伸,告訴人大聲呼痛,甚至稱「閃尿了」等情,核與告訴人上開指證之內容相符,告訴人上開指證之內容應值採信。

6.告訴人於112年6月23日14時6分許,前往童綜合醫院急診掛號,經診斷告訴人受有雙側膝關節扭傷、左側膝關節積液之傷害,有診斷證明書、童綜合醫院112年10月26日函附急診病歷、急診醫囑單及當日所為攝影檢查內容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43至157頁)等在卷可參;復佐以童綜合醫院於112年12月21日函覆本院說明告訴人之病況略以:

「病人自訴雙膝折到疼痛,經X光檢查發現無骨折之病徵,病人之疼痛無骨折,合理懷疑臨床上屬韌帶扭傷,病人左膝經床邊超音波檢查有積水」,有童綜合醫院112年12月21日函文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201頁),足見告訴人於案發當日下午就醫時確受有雙側膝關節扭傷、左側膝關節積液,核與告訴人上開證稱遭被告傷害之情節相合,益可證告訴人上開指證應值採信。此外,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公公在中風一、兩年前左膝因為膝關節退化,上下樓梯會痛,有做過左膝人工關節置換術,大概一個月後適應,可以正常行走及上下樓梯、到市場買東西、騎機車,膝蓋就不需要再回診,當時開完刀出院到回診,醫師沒有說過有積液的問題,112年6月23日之前陳雅雄沒有說過膝蓋會痛,本案事發當時我公公說他的腳在痛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9至354頁);證人黃建峰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我不清楚陳雅雄本身之前有無積液,他一開始來時沒有針對膝蓋不適的問題抱怨過,初步檢查看起來有退化的情況,但沒有扭傷或積液問題,(提示112年6月14日至16日出院病歷摘要、入院紀錄)這次的住院或出院病歷摘要診斷上並沒有提到膝蓋部分,理學檢查肢體部分也未提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4至96頁),且有告訴人之病歷摘要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至141頁);被告亦自承看護期間,告訴人未曾針對膝蓋去看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7頁),堪認告訴人左膝置換人工關節係在案發前一兩年前,已能正常活動不須回診,告訴人之膝關節於本案案發前並無不適之情形,亦無左膝關節積液問題,係在被告前揭不顧告訴人呼痛抗拒仍多次扭折按壓告訴人雙腿後,始造成告訴人雙膝疼痛甚明。

7.被告雖又質疑本案急診醫師所為超音波檢查結果有誤,然查,告訴人於112年6月23日急診時係由陳浩業醫師看診,有上揭診斷證明書及急診病歷在卷可考,而陳浩業醫師主要執登科別為急診醫學科,主要執登類別為西醫師,證書類別為西醫師,專科資格為內科、急診基學科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醫師查詢系統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27頁);復經本院函詢童綜合醫院,該院函覆略以:陳浩業醫師之專科證照有急診醫學專科、重症專科及內科專科,曾任彰化秀傳醫院急診內科主任、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主治醫師及童綜合醫院急診主治醫師,且主治醫師依本職學能及急診專業判斷病人之病況,有能力經由病史詢問、身體檢查、超音波檢查、X光檢查、抽血檢測、抽關節液檢測等判斷膝關節之新挫傷等情,有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4年1月3日童醫字第1140000019號函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45頁),再參以證人黃建峯上開證述之內容,被告前揭不顧告訴人呼痛抗拒仍多次扭折按壓告訴人雙腿,實有可能造成膝關節扭傷、積液,業如前述,堪認陳浩業醫師於告訴人急診當日所為之檢查與診斷應可採信。被告空言質疑該診斷結果,並聲請送其他醫事機構進行鑑定,尚難認有必要。

8.再按刑法上之傷害罪並無就犯罪手法予以特定限制,僅需行為人於主觀上具備傷害他人身體之認知與意欲,客觀上形諸於外之行為舉止亦足以造成他人傷害之結果,即與傷害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又故意之成立,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發生,並無以確實之認識為必要,「未必故意」便係以不介意其發生而實行即足。亦即,行為人雖非蓄意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但在實施其他行為時,既已可預見可能會發生構成要件之結果,卻對此卻抱著「縱使發生,也不介意」之想法,即已該當於所謂「未必故意」。查,個人之膝關節靈活度、肌肉彈性不同,為病患進行關節活動復健時,理應依病患之反應及肌肉關節狀況調整活動角度、強度與力度,倘過度扭折按壓讓膝關節壓力過大,極有可能傷及膝關節,被告身為照顧服務員自難諉為不知。而依告訴人上開指證之內容及案發當時監視器錄影畫面可知,於案發當天凌晨0時55分許,被告先後將右、左腳踝壓向告訴人之右臀、左臀時,告訴人已大聲呼痛、呼救,甚至以「斷掉了、斷斷了」表達其劇烈疼痛,被告仍多次反覆為之;於同日凌晨4時21分許,被告抓住告訴人之雙腳腳踝,壓向告訴人之胸口時,告訴人亦大聲呼痛,被告仍執意為之;復參以被告前揭回稱「斷掉了賠你」,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告訴人不願意、會痛沒錯,但我是要制止告訴人攀越床欄,我跟他說如果他又攀越床欄的話,我就要再幫他拉筋,這是一個處罰,我不希望他出現行為的處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4頁),益徵被告可預見前揭行為可能造成告訴人雙膝關節扭傷、左膝關節積液等情,且未違反其本意,是以被告具有傷害告訴人雙膝之不確定故意,應堪認定。

9.綜核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貴盛、黃建峯上開證述之內容、前開案發當時監視器錄影內容及勘驗錄影截圖、上揭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及童綜合醫院之回函等,均可作為告訴人上開指證內容之補強證據,足認告訴人確有於案發當日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且係因被告之前揭行為所造成甚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揭辯詞乃臨訟卸責之詞,實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告於112年6月23日之傷害事實部分,與原起訴事實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領有照顧服務員之證照(見偵卷第43頁),且受告訴代理人支付薪資照顧告訴人,被告理當克盡自己的義務,悉心照料告訴人,竟在告訴人一再呼痛、呼救之情況下,出於懲罰之心理,仍繼續扭折按壓告訴人之雙腿,造成告訴人受有雙膝關節扭傷、左膝關節積液等傷害,且造成其心理之陰影,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見其悔意,且未能與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徵得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之原諒,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離婚、領有薪資照護母親、與母親及外籍照護員同住、個人經濟狀況因本案受影響而無工作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0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檢察官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8月至10月之刑度(本院卷二第91頁),惟本院審酌前揭各情,因認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已可收懲戒之效且與被告之罪責相當,檢察官上開求刑稍有過重之情,併此敘明。

(四)至移送併辦被告於112年6月21日涉嫌傷害告訴人部分,檢察官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與前開112年6月23日部分所為,係在時間、地點密接之情形下所為,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然而,告訴人指摘被告於112年6月21日之傷害行為,核與112年6月23日之傷害行為態樣不同,且無相關錄影內容可佐,與前開112年6月23日之傷害犯行並非同一事實,亦無證據證明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非屬同一案件,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揚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賓移送併辦,檢察官周至恒、蔣得龍、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勘驗標的】: 一、偵卷光碟片存放袋中光碟內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mp4」現場錄影檔案。 二、偵卷光碟片存放袋中光碟內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mp4」現場錄影檔案。 【勘驗方法】:以播放軟體POTPLAYER播放上揭檔案 【勘驗結果】: 一、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mp4」現場錄影檔案: 畫面顯示時間為112年6月23日00時55分03秒至01時00分02秒,影片長度共5分鐘,影片前10秒無聲音,第11秒後有聲音,均為臺語對話。 ﹝畫面顯示時間00:55:03﹞ (畫面右側為一張靠牆、兩側均有金屬護欄之單人床,畫面左側為地板。身穿藍紫色上衣之男子《即告訴人陳雅雄》背對鏡頭側躺在單人床右側,陳雅雄之雙手、雙腳均在護欄內側。身穿灰色上衣之男子《即被告楊承先》背對鏡頭跪坐在單人床左側,並以雙手圍住陳雅雄之上半身。【如附圖1】) 陳雅雄:我叫幾個… 楊承先:好啊,你叫啊,你叫啊,叫幾個都沒關係。 (陳雅雄仍側躺在單人床右側,楊承先以左手撐著單人床左側護欄,以右手圍住陳雅雄之上半身,並抓住陳雅雄之右手。) 陳雅雄:我要叫幾個來給你…(辨識不清) 楊承先:你這樣很危險,你再解開等一下人、人會摔下去喔。 陳雅雄:…(辨識不清) (楊承先調整陳雅雄之姿勢後,繼續以左手撐著單人床左側護欄,以右手圍住陳雅雄之上半身,並抓住陳雅雄之右手。) 陳雅雄:你把我的手綁著,我從你的頭踹下去喔。 楊承先:踹下去、踹下去,來呀,我現在爬起來,我的意思是,我就是要限制你的自由了喔。 (楊承先以雙手圍住陳雅雄之上半身,並抓住陳雅雄之上半身。) 陳雅雄:我會翻臉。 楊承先:來啊,你儘管翻臉,來啊,看你有什麼步數,來啊。(楊承先以雙手圍住陳雅雄之上半身,並持續壓住陳雅雄之上半身。) 陳雅雄:你不放嗎? 楊承先:不放。 ﹝畫面顯示時間00:56:24﹞ (楊承先之頭部往下撞一下。) (碰撞聲) 陳雅雄:啊,啊。 (楊承先以右手抓住陳雅雄之右腳踝,拉向陳雅雄之右臀。【如附圖2】) 陳雅雄:啊,啊。 (陳雅雄左右掙扎,右膝蓋碰撞到牆壁及護欄。) 陳雅雄:柏智啊、柏智啊。 (楊承先以右手抓住陳雅雄之右腳踝,拉直往床尾放下,並以被子蓋住,再將陳雅雄轉身,使其趴在單人床右側。) 楊承先:儘管來,我沒有把你弄一天就不錯了…(辨識不清)。 (楊承先之上半身圍住陳雅雄之上半身,調整枕頭,及整理陳雅雄之上衣下擺。) 陳雅雄:柏智啊。 (楊承先跪坐在單人床左側,雙手壓著陳雅雄之右上半身。)楊承先:不然叫他來看啊。 陳雅雄:好啊。 楊承先:叫他現在來換班啊。 陳雅雄:叫他來交換。 ﹝00:57:02﹞ (楊承先以雙手抓住陳雅雄之左小腿,往床尾放下,再以雙手抓住陳雅雄之右小腿、腳踝,拉向陳雅雄之右臀,後以右手抓住陳雅雄之右小腿,往陳雅雄之右臀下壓。【如附圖3】) 陳雅雄:啊…啊…啊…喂、喂、斷掉了、斷掉了。 (楊承先持續以左手、右手抓住陳雅雄之右腳踝。) 楊承先:斷掉我再賠你。 陳雅雄:斷掉了。 (楊承先以右腳跨過陳雅雄之左腳,跨坐在陳雅雄之左小腿上,而後放開陳雅雄之右腳踝,並以雙手壓住陳雅雄之臀部。【如附圖4】) 陳雅雄:斷掉了、啊、啊、斷掉了、啊!斷掉了… (楊承先跨坐在陳雅雄之左小腿上,以雙手抓住陳雅雄之右腳踝,反覆壓向陳雅雄之右臀。) 陳雅雄:啊… 楊承先:都沒有幫你拉筋。 陳雅雄:啊、啊、斷掉了、啊、斷掉了… 楊承先:斷了我再賠你。 陳雅雄:柏智啊,腳斷掉了。 (楊承先跨坐在陳雅雄之左小腿上,以雙手抓住陳雅雄之右腳踝,反覆壓向陳雅雄之右臀。【如附圖5】) 陳雅雄:斷掉了、柏智啊、俊廷啊。 (楊承先半跪跨過陳雅雄之左小腿,以雙手抓住陳雅雄之右腳踝,反覆壓向陳雅雄之右臀,並將身體壓向陳雅雄。【如附圖6】) ﹝00:58:13﹞ (楊承先跨坐在陳雅雄之左小腿上,放開陳雅雄之右腳踝,以雙手按壓陳雅雄之臀部。) 陳雅雄:啊、啊。 (楊承先半跪在單人床左側,以雙手抓住陳雅雄之左腳踝,反覆壓向陳雅雄之左臀。) 陳雅雄:啊、啊、啊、啊、啊斷掉了、啊、斷掉了…啊、啊、啊、啊、俊廷啊、腳斷掉了。 (楊承先跪坐在單人床左側,以大腿壓住陳雅雄之左小腿前側,反覆壓向陳雅雄之左臀,並將身體壓向陳雅雄。【如附圖7、8】) 陳雅雄:俊廷啊。 (楊承先放開陳雅雄之左腳。) 楊承先:乖乖地睡。 (楊承先調整陳雅雄之姿勢及枕頭,並扶著陳雅雄之右肩、右臀。) ﹝00:59:19﹞ 陳雅雄:俊廷啊。 (楊承先跪坐在單人床左側,以左手壓住陳雅雄之右臀,以右手抓住陳雅雄之右腳踝,壓向陳雅雄之右臀。【如附圖9】) 陳雅雄:啊、腳斷掉了,啊!腳斷掉了、斷掉了,腳斷掉了,俊廷啊。 (楊承先抓住陳雅雄之右腳踝,反覆壓向陳雅雄之右臀。) 陳雅雄:不要了、不要了、不要了、啊! 楊承先:你再轉過來。 陳雅雄:啊…嗯…(楊承先抓住陳雅雄之右腳踝,反覆壓向陳雅雄之右臀,並左右搖。【如附圖10】) 楊承先:沒有看過壞吼。 (楊承先放開陳雅雄之右腳,以雙手抓住陳雅雄之右前臂,往其背部拉。【如附圖11】) 陳雅雄:嗯…嗯…算了啦、算了啦。 楊承先:蛤,你要放到變壞掉嗎,蛤。 陳雅雄:算了啦。 (楊承先以上半身壓住陳雅雄。) 二、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mp4」現場錄影檔案: 影片第25秒後以正常速度播放,畫面顯示時間為112年6月23日04時21分01秒至04時25分39秒,影像遲延聲音約2秒,均為臺語對話。 ﹝畫面顯示時間04:21:01﹞ (畫面右側為一張靠牆、兩側均有金屬護欄之單人床,畫面左側為地板。陳雅雄面對鏡頭側躺在單人床左側,並以其雙手抓住護欄,雙腳併攏靠著護欄,楊承先背對鏡頭蹲在床尾旁之地板上。【如附圖12】) ﹝畫面顯示時間04:21:33﹞ (楊承先起身,將床上之遙控器拿起放在上方之木層板上,整理陳雅雄身上之被子,將陳雅雄之雙腳擺正,而後抓住陳雅雄之右腳往上拉。) 陳雅雄:…(辨識不清) 陳雅雄:我要跟俊廷講喔。楊承先:你儘管去、你儘管去。 (楊承先將陳雅雄之右腿拉直放在床上,以雙手按壓陳雅雄之右腿。【如附圖13】) 陳雅雄:你這樣是要打我還是? 楊承先:幫你運動啊。 陳雅雄:運動是運動這樣啊? 楊承先:你要運動,比較不會去… ﹝畫面顯示時間04:22:03﹞ (楊承先以雙手將陳雅雄之右腳抓住往上拉,陳雅雄之左腳屈膝朝向楊承先,楊承先走向床頭,並抓住陳雅雄之右膝壓向陳雅雄之右胸口。【如附圖14】) 楊承先:你要踢我嗎?要幫你運動。 (陳雅雄之左腳伸向楊承先,楊承先以左手擋住頭部一下【如附圖15】,而後楊承先持續以雙手抓住陳雅雄之右腳踝前、後、左、右繞。) 陳雅雄:我跟你說喔。 楊承先:我要幫你運動,你怎麼踢我。 (楊承先將陳雅雄之右腳放在床尾,並以雙手壓住陳雅雄之雙腳,陳雅雄雙腳屈膝並左右掙扎,楊承先以雙手抓住陳雅雄之右腳腳踝順時鐘方向拉向畫面左方牆壁,陳雅雄斜躺在床上,楊承先以雙手抓住陳雅雄之雙腳腳踝,反覆壓向陳雅雄之胸口【如附圖16】,再抓住陳雅雄之右腳前後拉伸,陳雅雄以右手揮向楊承先。【如附圖17】) ﹝畫面顯示時間04:22:50﹞ 陳雅雄:啊、啊、啊。 (楊承先持續抓住陳雅雄之右腳前後拉伸。) 陳雅雄:閃尿了。 陳雅雄:…(辨識不清) (楊承先持續抓住陳雅雄之右腳按壓,再將右腳跨到床上,將陳雅雄之右腳放在其右大腿上按壓【如附圖18】,然後跪坐在床尾,將陳雅雄之右腳放在其大腿上按壓【如附圖19】。)﹝畫面顯示時間04:23:16﹞ 陳雅雄:啊、啊、啊、啊、斷掉了啦。 (陳雅雄正躺在單人床左側,楊承先背對鏡頭、面對陳雅雄跪坐在單人床床尾,並將陳雅雄之右腿往上拉,再將陳雅雄之右小腿跨在其右肩上,壓向陳雅雄之上半身。【如附圖20】) 陳雅雄:算了啦、算了喔。 (楊承先雙腳跨著陳雅雄之左腳,跪坐在床尾,將陳雅雄之右小腿跨在其右肩上,使陳雅雄之右腿伸直,與床面呈約80度,並以雙手握住陳雅雄之右膝。【如附圖21】) 陳雅雄:算了啦、算了喔、可以了嗎? 陳雅雄:俊廷啊!楊承先:你不是要起來了,以後每天早上都像我這樣拉筋,你拉全筋,拉好再下床,喊救人喔,你喊啊。陳雅雄:救人喔! 陳雅雄:好啦、好啦、好啦。 楊承先:剛開始而已。 陳雅雄:俊廷啊! 陳雅雄:好了啦。楊承先:剛開始而已…(辨識不清)。 陳雅雄:會痛啦。 楊承先:痛也還是要拉,你問你女兒,中風要拉筋嗎,不用,她如果說不用我就不拉。 陳雅雄:俊廷啊! 楊承先:叫你女兒來,叫護理長來,我拉給他看,這樣…(辨識不清),來叫復健師來看,…(辨識不清)去問,這樣拉對還是不對。 陳雅雄:算了、算了、算了。 楊承先:沒有,剛開始而已,什麼算了,算怎樣。 (楊承先持續將陳雅雄之右小腿跨在其右肩上,使陳雅雄之右腿伸直,與床面呈約80度,並以雙手握住陳雅雄之右膝,共約1分54秒。) ﹝畫面顯示時間04:25:14﹞ (楊承先將陳雅雄之右腿放下。) 楊承先:你自己要拉啊。 (楊承先之左腳跨過陳雅雄之右腿,使陳雅雄之雙腿在楊承先之雙腿中間,楊承先蹲在床尾,並以雙手握住陳雅雄之雙膝調整陳雅雄之位置。) 陳雅雄:柏智啊、柏智啊。 (楊承先雙腳跨著陳雅雄之右腳,跪坐在床尾,將陳雅雄之左小腿跨在其右肩上,使陳雅雄之左腿伸直,與床面呈約80度,並以雙手握住陳雅雄之左膝。【如附圖22】) 陳雅雄:要斷掉了。 楊承先:不會啦,不會斷啦。 陳雅雄:算了啦。 楊承先:不會啦,不會斷啦。 (楊承先持續將陳雅雄之左小腿跨在其右肩上,使陳雅雄之左腿伸直,與床面呈約80度,並以雙手握住陳雅雄之左膝。)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