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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35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5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肚義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25號),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473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肚義為告訴人陳肚信之弟,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在告訴人之子所居住之臺中市○區○○街0巷0號3樓門口裝設監視器,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17日10時30分許,委由不知情之工人,將監視系統之電線、攝影鏡頭拆除破壞,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調解成立,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