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7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祈盛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祈盛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