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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38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8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姚雨馨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被 告 張雅清選任辯護人 張晶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276、47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9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A11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09(暱稱:「小姚」)與A女(暱稱:「搗蛋」)曾有親密關係,與A10(暱稱「吃冰」,A10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A11(暱稱:「調皮」)則為朋友關係。A09、A女於民國103年8月間曾發生性行為,然事後因A女並未選擇與A09交往,A09因而心生不滿,與A10、A11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A10、A11於103年9月間某日,與A女相約在臺中市雙十路某茶店,向A女恫嚇稱其等手上有A09與A女之性愛影音檔案,因A女欺騙A09的感情,要給付其等新臺幣(下同)60萬元等語(妨害秘密及無正當理由竊錄性影像部分均未據告訴),使A女因而心生畏懼,同意給付60萬元並表示要回家籌錢。103年10月間某日,A10、A11與A女相約在臺中市太原路某加油站見面,A女去電向友人A03求助,A03稱要與A10、A11通話,A11接聽電話後,向A03稱:「若去報警將把影片散布到一中街」等語,A女在場聽聞亦心生畏懼,掛斷電話後跟隨A10、A11前往A09之租屋處,將60萬元現金交付予A10、A11。嗣後A10、A11表示電腦內影音檔案已經刪除,A女隨即離去。112年4月間,A女在其社群軟體instagram限時動態中對臺中發生的KTV潑湯事件發表評論稱:「欠兩萬就要潑熱水在人家身上 那當年詐騙我60萬的三個T 如何彌補我心裡面的創傷?」等語,A09見狀即私訊A女稱:「姐,種什麼因得什麼果,當時我自己也被妳傷害,雖然那時處理方式不對,但,我問心無愧!事情過了這麼久了,不想再看到您打這種文章…因為畢竟不是都別人的錯。」等語,A女因而勾起當年回憶,乃報警並具狀提出告訴。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暨委由李秉哲律師、劉靜芬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所稱被告之自白,並非專以審判上之自白為限,審判外之自白,亦不以有陳述之筆錄或書面為唯一之證明方法,故被告於犯罪後對人透露犯罪行為之語,仍不失為審判外之自白,苟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非不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A09與告訴人A女、A女之配偶B女分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詳細內容詳如【附件1、2】所示),依上開說明,被告A09於上開對話中所述不利於己之部分,亦屬其於審判外之自白,無證據證明被告A09就此部分所為自白有何違反其任意性之情形,又與事實相符(認定詳後),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被告A11及其辯護人就下列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包含:

證人即告訴人、A03偵查中之陳述之證據能力予以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05至106頁)。然證人即告訴人、證人A03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依法具結,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情事,被告A11及其辯護人復未具體主張、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具證據適格。且證人即告訴人、證人A03於本院審理程序業已到庭作證,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復經提示其等偵訊筆錄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及被告A11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完足證據調查程序,自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㈡除上開供述證據外,本案所引用其餘被告A09、A11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A11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05至106頁),被告A09及其辯護人則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未爭執其證明力(見本院卷一第105、539至547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應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A09、A11,被告A09固坦承曾於103年間與A女發生性關係,然並無拍攝影片,也不存在103年10月於被告A09家中,向告訴人收取60萬元之情事;被告A11則否認全部犯行。

二、被告A09、A11均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㈠被告A09辯稱:我和告訴人是朋友關係,我的認知是我們曾經

交往,後來吵架又和好了,告訴人會一直發文說以前的事,會說被告3人騙她錢,但我認為我沒有騙告訴人,所以我才會在112年4月去回覆告訴人instagram等語;被告A11則辯稱:我只是居中協調被告A09與告訴人,我當時的認知是,被告A09是告訴人感情中的第三者,被告A09是告訴人位於一中街服飾店的員工,告訴人隱瞞自己有交往對象同時與被告A09交往,我只有負責去傳話而已等語。

㈡被告A09有於犯罪事實一所示時點,與告訴人有過親密關係等

情,為被告A09所自承,核與告訴人所述大致相符,並有附表編號1至1-1、1-5至3、5、7至8等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被告A09、A11雖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查:

㈠被告A09與告訴人間,確有用於非正當行為之不詳影音檔案存在。

⒈證人即告訴人於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A09於103年初,是我

在一中街服飾店的店員,我與A09只有曖昧,103年8月曾與A09發生性關係,當時A09載我到大坑她家發生性關係,103年8月去A09家中,我想說最後一次沒有要再聯繫;同年9月A11、A10主動打給我約我在雙十路的茶店見面有事情要跟我講,A11、A10一起跟我說,上個月不是有跟A09發生性行為嗎?然後A09有偷拍、偷錄,我們現在手上有這些影片,你要不要聽聽看,我說不要,她說你就是跟A09搞曖昧,最後沒有選擇A09,這是你應該被受罰的,你要拿60萬元出來,這種事我當下不敢跟任何人講,我說我身上沒有這麼多錢,可以給我一點時間去湊嗎?她們說好;60萬元中,40萬元是家中現金,20萬元是從我臺灣銀行帳戶內領出來的,我去領錢的時候銀行給我牛皮紙袋信封,我就把我的40萬元放進去;103年10月她們打給我跟我說,你已經湊到錢了吧,A11、A10遂與我約在太原路的加油站,A11、A10叫我跟車去A09大坑的住處,我當下很害怕,有打給朋友A03,跟A03說我要去繳60萬元這件事,A03告訴我這是不對的行為,要我把手機拿給A11、A10其中一人,我就把手機拿給A11,我只聽到A11說:好啊!那你們去報警,我就把A女的影片散布到一中街,後來就把手機還給我,我當下想把這件事情處理好,所以我就跟A03說,我先自己處理,就跟著A11、A10去繳60萬元;我覺得自己在開店,被偷拍這件事情是見不得人的事情,所以沒有想去報警;抵達A09住處後,上了2樓,看到A09坐在旁邊,心情好像很不好,我就把錢拿出來,A11、A10用手點,A09當時應該是心情低落在旁邊,全程沒有動作,坐在我旁邊;點完鈔後,她們跟我說這邊電腦有你的性愛影像跟影片,你要不要來看一下,我當下不想看也不想聽,她們說她們有刪掉,我就離開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0至263頁),告訴人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見偵字第45276號卷第137至139頁),且比對其中細節,包含雙十路茶店、太原路加油站、60萬元之來源,告訴人隨同A11、A10至A09家中後,A09在場心情狀態等節,均無不符,若非親身經歷,殊難想像可以為如此完整包含細節且前後一致之陳述。

⒉次查,觀察本案緣起之被告A09與告訴人instagram對話紀錄

(內容詳如【附件1】),告訴人於自己帳號上傳限時動態稱「欠兩萬就要潑熱水在人家身上 那當年詐騙我60萬的那三個T 如何彌補我心裡面的創傷???????」(見他卷第19頁)被告A09自行回應上開限時動態稱:「雖然那時處理方式不對」、「我不懂當時都已經說開了 現在還要一直提 我處理方式不對,那妳這樣對待別人是對的?」等語,告訴人上開限時動態中,並未指名道姓,亦未具體說明所謂「當年詐騙我60萬的那三個T」所指何人?所涉何事?被告A09若非對內情知之甚詳,何故對號入座?且觀察被告A09之回覆,既自陳「我處理方式不對」、「我不懂當時都已經說開 現在還要一直提」,顯係自認曾對告訴人做了某件非正當行為,面對告訴人自知理虧,且極度不願告訴人舊事重提;被告A09回覆上開限時動態後,告訴人隨後以「所以只要被傷害的人 都要被設局騙錢?!」、「錄音錄影?」、「我有叫妳錄音?錄影?」、「我當時要報警 說什麼報警

就要擅發錄音錄音擋錄影之類 這是對的行為?」等語質問被告A09,被告A09僅以「也是妳心甘情願還我家 我有下藥迷暈你? 別說這些了」、「你現在想要怎麼處理?」、「你當時劈腿這麼多個 這就沒錯?騙感情才是最可怕的」、「我都吃憂鬱症藥了」等語回應告訴人,自始至終均未駁斥確有某影音檔案存在等情;另依被告A09與告訴人之配偶B女之對話紀錄(內容詳如【附件2】)可知,當B女對被告A09稱:「證據就是妳跟搗蛋的錄音黨 妳們拿了錢 卻沒跟她錄音檔 卻沒給他」,被告A09之回答是:「那都刪掉了」,若自始不存在用於上開非正當行為之某影音檔案,被告A09所答:「那都刪掉了」所謂何來?被告A09雖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辯稱:【附件1】對話紀錄所稱「處理的方式不對」是指口頭上散布告訴人性生活混亂,告訴人提及「錄音錄影?」我的回覆是在回覆我自己,把設局部分打完;【附件2】的對話是我跟告訴人吵完,B女接著私訊我,我跟B女談的是我跟告訴人之間的感情糾紛,我們是各講各的;(檢察官問:【提示本院卷一第453頁右上方,並告以要旨】這對話紀錄刪掉是指你跟告訴人的錄音檔?錄音檔在講什麼?)我也不知道講什麼,我手機也沒有這個東西,所以不是就都刪掉了,如果或許那時候有錄音,跟告訴人對話有錄音;(檢察官問:錄音為什麼和錢有關係?)我不知道。告訴人說我們拿影音檔威脅她;(檢察官問:旁人看了是覺得「那都刪掉了」是指你跟告訴人間的錄音檔)沒有要錢的錄音檔。錄音檔自始都不存在。(檢察官問:「那都刪掉了」,旁人覺得應該是曾經存在但刪掉了)不是,是指跟告訴人的錄音檔都刪掉了。(檢察官問:妳跟告訴人的錄音檔曾經存在?)有存在,但不是關於恐嚇她跟她要錢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48至554頁)。被告於審判外與告訴人及B女對話時,無證據證明有何違反其任意性之情形存在,前已說明,審酌上開對話內容,係出於日常狀態所為之對話,與審判中企圖脫罪、具有目的性的辯詞相較,本具有較高之可信度,【附件2】B女與被告A09之對話紀錄,即係以「設局」、「仙人跳」等語破題,2人關於不詳影音檔案是否刪除之對話,亦係於此脈絡下所為,被告A09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對於是否存在所謂其與告訴人間不詳影音檔案一事,辯詞反覆、邏輯破碎,企圖割裂上開對話紀錄之脈絡,藉此否認曾有用於非正當行為之不詳影音檔案存在,然始終無法自圓其說,所辯難以採信,自應認被告A09與告訴人間,確實曾經存在用於非正當行為之不詳影音檔案之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告A09、A11確曾共同以上開影音檔案向告訴人恐嚇取財。

⒈另外,證人A03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3年的某一天,告訴人

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她現在被A11、A10威脅要給她們錢,如果沒有交給她們要把影片散布到一中街,當下很害怕,後來我有跟A11通電話,A11很激動態度不是很好,她語帶威脅說,不給他錢沒關係,她就散布影片,我當下也跟他講說,你這是不對的行為,我要報警,但她沒很在意,他說你報警我就散布,電話就又轉交給A女,A女說她很害怕,我跟她說要報警,不要把錢交給他們。後續A女說她處理就好,她知道了,電話内容就是這樣等語(見偵字第45276號卷第142頁),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見本院卷一第429至433頁),證人A03雖為告訴人之友人,然與被告2人並無仇怨,無誣陷被告2人之動機,可信度較高,又與告訴人所述大致相符,衡以人類記憶本會因時間流逝,而有所誤差,證人A03於114年10月在本院作證時,距離本案發生已有11年之久,自難期待證人A03對於當時所發生之事實,為鉅細靡遺之陳述,然其對於自己向被告A11提出指責、A11之回覆、告訴人之情緒,前後說明一致,自不因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係於103年9月間接獲告訴人來電與告訴人所述時點為103年10月,有些許不一致,而損其可信性。

⒉再依附件2被告A09與B女之對話紀錄,復可知當B女主動傳送

訊息予被告A09稱:「那妳傷害搗蛋設局仙人跳詐騙她辛苦賺來的錢 你要怎樣處理?」、「還是要一起約警察局見把當年的事情在警察面前都講出來」、「順便約談另外兩個踢?」、「去警察局把事情都講清楚 這應該是最好的處理辦法」、「妳傷害她跟別人一起聯手騙他的60萬 這樣是愛嗎?」等語,被告A09則回應:「吃冰跟調皮都不知道跑去哪了」、「你知道我後續還有要幫她從調皮那拿錢」、「吃冰會還錢也是後面說好的」等語,B女復稱:「然後妳不是說你問心無愧?」,被告A09則回應:「我問心無愧是我一毛錢都沒拿」,B女傳送之訊息,自始並未提及同案被告A11、A10之姓名或暱稱,被告A09卻主動提及A11、A10之暱稱,更稱有替告訴人向被告A11拿錢、A10會還錢、自己未得分毫等語,並無懷疑、困惑、駁斥之情形,顯見被告A09主觀上對於B女所稱設局、共同仙人跳係指何事,心知肚明,況若非確有B女所稱情事,被告A09豈有可能在此對話脈絡下,提出上開回答,甚至如款項分配及後續如何追討之細節,都能清楚陳述,再與前開證人即告訴人、證人A03之證述相互對照可以推知,被告等人對告訴人所為非正當手段侵害財產權之具體內容,即係以持有及散布被告與告訴人間不詳影音檔案為惡害告知內容,以此方式對告訴人恐嚇取財60萬元,告訴人因而向A03求助等情應堪認定。

㈢告訴人確有交付被告3人60萬元款項。

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對於給付之款項數額、來源、地點指述明確,被告A09與B女之對話紀錄中,當B女提及60萬數額後,被告A09主動說明曾為告訴人向被告A11拿錢及A10會還錢,更稱自己未得分毫等情,前已說明;告訴人復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104年4月被告A09帶我去找A10,A10承認有拿20萬元,拿去還賭債,然後就跟我簽了本票,作為她拿去償還賭債的擔保,後續A10有陸續還我5萬元,轉到我的中國信託帳戶;B女請我跟被告A11聯絡,B女向A11稱,被告A09、A10已經承認有此事,你是不是應該也要還錢,被告A11遂於105年6月1日拿現金5萬元到我在柳陽西街的住處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7至269、274頁),告訴人對於被告A

11、A10還款之經過、數額供述明確,並提出A10簽發之20萬元本票及對話紀錄為證(見他字卷第15頁、本院卷一第493至496頁),已足以補強其指述之真實性,關於被告A10簽立本票之經過係由被告A09協助,更是與被告A09在與B女對話紀錄中稱「吃冰會還錢也是後面說好的」等語互核相符;況若告訴人存心虛偽陳述、構陷被告3人,何需捏造被告A09有協助追討款項、減少損失等,有利於被告A09之情節?自應認告訴人所述為真實,則告訴人確有因被告3人之恐嚇取財行為,交付60萬元等情,然已有部分清償等情,洵堪認定。

㈣被告A09、A11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⒈被告A09於於偵查中稱:(檢察官問:這邊提到雖然我那時處

理的方式不對指的是什麼?)就是指我把跟她的感情糾紛這件事告訴A11及A10,才會有後續60萬跟20萬本票的事情。(檢察官問:為何告訴他們二個會有後續60萬及20萬本票的事情?)這要問他們(見他字卷第145至146頁);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辯稱:我與告訴人對話紀錄中所稱,感情糾紛處理方式不對,指的是散布告訴人性生活混亂;告訴人一直覺得我們設局詐騙她,如果告訴人真的覺得我詐騙她,又怎麼會跟我好呢?我跟B女是各講各的;我有幫告訴人向A11、A10拿錢;告訴人覺得因為當初發生事情,才有後續這個問題;告訴人和A11、A10有金錢糾紛,(審判長問:有說什麼原因?跟散播謠言有什麼關係?)也有關係,我就不知道(見本院卷一第551至552頁);我跟告訴人之間錄音檔曾經存在,但不是關於恐嚇告訴人跟告訴人要錢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48至554頁)。然而,中文裡「才會」、「才有」均係用於連接前後具有因果關係事物的連接詞,被告A09先於偵查中稱,其自陳之處理感情方式不對,係指將其與告訴人間感情糾紛告訴A11、A10,並說「才會有後續60萬跟20萬本票的事情」,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亦為相類之陳述,顯見被告A09主觀上認為其與告訴人間感情糾紛,與告訴人及A11、A10間債權債務關係2者間,具有因果關係,若被告A09所述其與告訴人間糾紛,僅為「對外散布告訴人性生活混亂」等情,則應是A09對告訴人有所虧欠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究竟與A11、A10何干?為何會與告訴人及A11、A10之間債權債務有因果關係?難道散布謠言的人沒有責任,聽到謠言的人卻必須負責賠償?此等辯詞內在邏輯混亂,荒謬無稽;況被告A09於【附件2】對話紀錄中,對於自己有協助告訴人向A11、A10討債一事,言之鑿鑿,卻辯稱不知欠款原因,若非專業債務整合公司,協助他人討債卻對於債權債務發生原因,毫不知悉,顯然悖於常情,未免太難相信,被告A09所辯前後邏輯顯然難以自洽,難信為真實。

⒉被告A11則否認有對告訴人恐嚇取財之犯行,亦未曾與A03通

話,並未還款5萬元予告訴人,和告訴人間款項都是給來給去,僅和B女聊命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67至568頁),然按不得僅以被告或共犯之自白、被害人之指訴作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須有補強證據擔保被告、共犯自白或被害人證述等供述證據之真實性。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所明定,並為司法院釋字第78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所揭櫫之原則。而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憑其指證非屬虛構,達於通常一般人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即已充足。是以被告、共犯之自白、被害人之指訴,與其他補強證據非不得交互運用,於被告自白之情況下,三者可互為補強、或被告自白分別有共犯證述、或被害人指訴、或其他補強證據任一項可佐時,相互勾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非不得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於被告否認犯罪之情況下,共犯證述佐以被害人指訴及其他補強證據,或共犯證述、被害人指訴,分別佐以其他補強證據,經綜合判斷,足認共犯之證述或被害人指訴與事實相符,亦非不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告訴人之指述與其提供之A10本票、對話紀錄相符,已足以補強其指述之真實性,前已說明;而本案認定上情之證據除此部分外,另有同案被告A09審判外之自白(【附件1、2】所示對話紀錄內容)、證人A03之證述等,是以就被告A11本案犯行,並不存在僅以告訴人指述或同案被告A09審判外自白,相互補強而認定事實之情形,先予敘明;而被告A11上開辯詞,顯與同案被告A09與B女對話紀錄中所為審判外自白內容不符,於【附件2】對話紀錄中,被告A09係主動提及被告A11暱稱,又與告訴人之指述互核相符,被告A09與告訴人立場相對,卻均提及被告A11有參與本案,可信性較高;另本院審理程序中,審判長曾向證人A03確認,如何得知與告訴人交付款項當日,告訴人去電求助時與其對話者為被告A11,證人A03稱是因為一個綽號,我不太記得他的綽號,告訴人把電話轉交給他時,他也說這個人的綽號,我後來知道這個綽號就是被告A11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9頁),證人A03雖未具體指明被告A11之暱稱,然此與本案涉及之當事人等,均以綽號自稱及相稱之習慣相符(如【附件1、2】),若證人A03確實未曾與被告A11有所接觸,豈會恰好知悉其等相處間如此細節之事?被告A11辯稱未參與本案,並非可採。⒊被告A09之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告A09與告訴人於104年

間仍相約聚餐,並拍照上傳社交軟體,足證被告A09並未對告訴人有恐嚇行為;從檢察官及告訴人之說明中,看不出被告A09有參與犯罪過程,頂多說A09知道A11、A10有做這件事,但沒有說出來,這樣可以認為被告A09有犯意聯絡嗎?檢察官引用【附件1、2】所示內容,稱被告A09如果沒有做就應該要否認,但難道沒有否認就是承認嗎?若告訴人所述為真,確有恐嚇一事,怎麼會有去屋馬聚餐及照顧告訴人父親等情;本案物證宮廟感謝狀,非被告3人所製作,除此之外只有instagram對話紀錄而已,【附件1】的內容偏向感情抒發,控訴告訴人,錯是在你不在我,A09對號入座是因為客戶來跟她說,傳到了A09耳裡;告訴人之陳述不符合一般社會常情,包含付了錢為何沒有確定是否有錄音檔?且在案發十年後才追究?為什麼還可以一起去聚餐,現場聚餐照片散發出來的關係非常好,頭還靠在肩膀上,一般被詐騙、恐嚇的人,會有這種親密舉動嗎?甚而告訴人被詐欺還提供身分證影本給A11;A03如果認為這個案件本身有問題,一般來說會去追蹤,但她也不當一回事等語。被告A11之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則略以:告訴人稱係於加油站才打電話向友人求助關於恐嚇取財一事,且當時被告A11、A10並未阻止其打電話,若被告等人存心要拿到錢,怎麼可能容許告訴人在臨門一腳之時打電話求助?被告A09與告訴人等人在案發後,仍有相約聚餐,在場眾人均知悉係要處理告訴人遭偷拍、恐嚇取財一事,為何會有不相干之以人在場,又未找A11到場,亦與告訴人保守性格不符;告訴人與被告A11在103年8月後仍有密切往來,104年2月7日仍相約聚餐,席間談話氣氛輕鬆自在,顯然不像是剛被恐嚇取財不久的情況;告訴人於同年3月仍有請被告A11協助報名八字課程,同年11月請被告A11協助B女加入東震公司會員並購買產品,於105年10月13日匯款3萬2000元給A11,106年8月請被告A11代為報名八字課程,依照告訴人、B女之證述,告訴人對命理深信不疑,若非對A11十分信任,怎麼可能把B女之八字及身分證資料提供給A11,且告訴人與被告A11間互動時間很長,並非一時發生,告訴人無法做出理性回應之情形;依告訴人指述,被告A11同意返還20萬元,並已主動返還5萬元,苟若如此,告訴人購買東震公司產品時大可對A11主張抵銷,何需匯款給A11;告訴人並曾提供B女身分證予A11,若真遭恐嚇取財,理應敬而遠之,豈會保持友好關係?A03雖稱有接到A11電話,但A03說不認識A11,怎麼會確定通話的是A11,其證詞事前是否有被污染過,不得而知,無法證明起訴書記載事實存在等語?⒋然數位性暴力之被害人遭受侵害後,究係採取何種自我保護

舉措,因人而異,並無固定之模式,尤其是在非陌生犯罪,被害人與加害人間若本有相當情誼,甚至生活在同一個生活圈,被害人是否可以立即尋求協助,進而採取司法途徑全面對抗,難以一概而論。告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審判長問:妳當時沒有想要報警的原因為何?)這是10年前的事情,當時很保守,不會很想說這種事情要宣揚出去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2頁);證人即告訴人之配偶B女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告訴人在104年很信命理直銷,會買命理小物,告訴人說購買命理小物的時候還是會和A11聯絡,我叫告訴人不要跟A11交惡,因為我想知道40萬元去哪裡了;我知道這件事情後,一直鼓勵告訴人去報警,可是告訴人說因為他們想還錢,他自己也覺得在感情上有一點瑕疵,他想說們要還錢,而且道歉也就算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00至401、408至409頁);而被告A09於【附表1、2】,分別提及「我不懂當時都已經說開了」、「我實在不懂,後面我們都講開了 要幫忙妳什麼事你一通電話我就到 現在還來跟我說這些?」、「隨便妳怎麼想吧 我只是覺得和好之後還要去打這些 不懂意義何在」、「沒有和好的話 他上班要我載他回家 他跟傑德發生問題我沒當她垃圾桶 她爸爸在醫院他沒叫我幫忙」,由告訴人及其配偶B女之證述,已足以說明其並未立即報警,並採取全面對抗策略之原因,另依被告A09上開對話內容,顯見被告A09與告訴人間關係,確曾有一定程度之修復,被告A09、A11之辯護人,均以告訴人於案發後仍與被告A09、A11保持不同程度之友誼關係,主張被告A0

9、A11並無本案犯行,然實係忽略本案並非陌生犯罪,其等本有相當情誼,且一度修復關係,又本件涉及私密之性行為影音檔案作為恐嚇媒介,告訴人出於害怕、羞恥或期待大事化小等原因,並未能即時採取全面對抗而是於案發後先選擇以息事寧人的方式處理,合乎情理,自不能以上情反推被告2人並無本案犯行。告訴人與被告A11間債務關係,是否選擇抵銷,則屬其等間契約自由,無從就此反推無本案犯行。再者,關於證人A03如何指認被告A11部分,前已說明,不另重複。另被告A09之辯護人關於被告A09未曾參與部分之主張,顯係忽略「共謀共同正犯」亦屬共同正犯,亦應全部負責。至於被告A11之辯護人為其具狀稱,若告訴人否認被告A11報名八字課程及代購產品等情,請求向東震公司調閱申領產品及課本紀錄,並提出告訴人與被告A11間錄音等證據調查,本院認此部分主張與亦係欲證明告訴人與被告A11在案發後仍保持相當之友善關係,然就此部分本院前已論駁,認無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A09、A11其餘所辯,均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A09、A11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9、A11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㈡被告A09、A11就本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9、A11,正值青壯,不

思以己力獲取所需,未能謹慎處理親密關係,竟對告訴人恫以散布其親密影片為由,迫使告訴人交付60萬元現金,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不僅使告訴人發生財產損失,亦受有身心煎熬,所為非是自應予以非難;且被告A09、A11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始終否認犯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和)解賠償損失,犯後態度惡劣;考量其等向告訴人恐嚇取財之款項非少,衡以被告A09、A11本案參與犯罪情形及分工,及其等刑事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參以被告A09、A11自陳之教育程度、生活情狀(見本院卷一第57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參、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A09、A11向告訴人收取之60萬元,為其等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A09沒有帶我去找A11,後續跟A11見面是A11還我5萬元,在我家樓下;被告A10提到拿了20萬元去還賭債,被告A09則稱沒有拿到錢,(檢察官問:所以是A11拿40萬元嗎?)我那時候不會去想這些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0、272至273頁),告訴人雖未指述被告A09有分得款項,然被告A09身為事主卻分文未得,與常情相悖,難以採信,爰依上開說明,估算被告3人均分上開犯罪所得,應認被告A09、A11分別獲得20萬元犯罪所得,其中被告A11業已返還5萬元,經告訴人證述明確,就已返還部分不另宣告沒收,其餘未扣案犯罪所得,則分別於被告A09、A11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於扣案之宮廟收據1張,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蔡明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劉佳紋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郭盈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證據名稱 卷頁出處 (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4486號卷(下稱他字第4486號卷) 1 A女112年5月22日刑事告訴狀暨檢附相關證據 他字第4486號卷第3至27頁 1-1 附件2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他字第4486號卷第11頁 1-2 證物1號:聖福宮103年10月30日60萬元感謝狀 他字第4486號卷第13、91頁 偵字第45276號卷第95頁 1-3 證物2號:A10104年4月26日簽發本票金額20萬元之本票1紙 他字第4486號卷第15頁 1-4 證物3號:KTV潑湯事件網路新聞 他字第4486號卷第17至18頁 1-5 證物4號:告訴人A女IG之限時動態列印畫面 他字第4486號卷第19頁 1-6 證物5號:告訴人與A09之IG對話紀錄 他字第4486號卷第21至25頁 1-7 證物6號:A11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基隆分行、台幣帳戶之封面 他字第4486號卷第27頁 2 員警職務報告 他字第4486號卷第35至36頁 偵字第45276號卷第31至33頁 3 A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A10、A09) 他字第4486號卷第51至63頁 偵字第45276號卷第53至67頁 4 A女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112年4月25日23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他字第4486號卷第65至71頁 偵字第45276號卷第69至75頁 5 告訴人A女與A09之IG對話紀錄 他字第4486號卷第73至89頁 偵字第45276號卷第77至93頁 6 A女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含A11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截圖) 他字第4486號卷第93至95頁 偵字第45276號卷第97至99頁 7 A女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他字第4486號卷第99至101頁 偵字第45276號卷第103至105頁 8 家庭暴力通報表 他字第4486號卷第103至107頁 偵字第45276號卷第107至111頁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74926號函暨檢附之A11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 他字第4486號卷第127至129頁 (二)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5276號卷(下稱偵字第45276號卷) 10 A11之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偵字第45276號卷第45頁 (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7268號卷(下稱偵字第47268號卷) 11 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8589號起訴書(被告:A11…等、案由:詐欺) 偵字第47268號卷第59至63頁 (四)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33號卷(下稱本院卷一) 12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5910號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卷第33頁 13 扣押物品照片 本院卷一第37頁 14 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135號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卷一第41頁 15 A11之113年5月8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暨檢附相關證據 本院卷一第57至67頁 15-1 被證1:上課證翻拍照片 本院卷一第61頁 15-2 被證2:B女命盤、身份證正反面翻拍照片影本 本院卷一第63至67頁 16 本院電話紀錄表 本院卷一第91頁 17 A09、A11、A10書寫之鑑定筆跡資料 本院卷一第111至115頁 18 A09之113年5月16日刑事爭點整理狀暨檢附相關證據 本院卷一第117至131頁 18-1 被證1:告訴人Instagram用戶資訊擷圖(未避免告訴人身分遭識別,不揭露其帳號) 本院卷一第123至129頁 18-2 被證2:告訴人2015年10月19日於通訊軟體Instagram上傳之貼文 本院卷一第131頁 19 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0月1日調科二字第11323008390號函 本院卷一第185頁 20 臺中地檢署113年10月24日中檢介浩113蒞12783字第1139131739號函 本院卷一第189頁 21 聖福宮之全國宗教資訊網查詢資料 本院卷一第309頁 22 A女當庭手繪A09住處擺設、現場人士位置圖 本院卷一第311頁 23 證人B女庭呈之對話紀錄擷圖 本院卷一第451至457頁 24 A11之114年10月8日刑事辯護意旨(二)狀暨檢附錄音檔及錄音譯文 本院卷一第459至463頁 24-1 錄音檔及錄音譯文 本院卷一第465至469頁 25 A女之114年12月16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相關證據 本院卷一第489至496頁 25-1 證物1:駱OO之臉書帳戶封面 本院卷一第491至492頁 25-2 證物2:105年9月26日至108年9月9日與被告A10之LINE對話紀錄 本院卷一第493至496頁 26 臺中地檢署114年12月23日中檢介浩113蒞12783字第1149170846號函(捨棄傳喚證人駱OO) 本院卷一第497至499頁【附件1:告訴人與被告A09之instagram對話紀錄,見他字卷第73至89頁】A09:姐,種什麼因得什麼果 當時我自己也被妳傷害 雖然那時處理方式不對 但,我問心無愧! 事情過這麼久了 不想要再看到您打這種文章…因為畢竟不是都別人的錯(合掌貼圖) 告訴人:妳自己都會說(處理的方式不對了) 那又何必在跟我說呢 其實妳大可不要回應我 當作沒看到(就是最棒的) 妳說事情過那麼久 誰都不願意提起 我自己的版面述說我的心情 是我的自由 老實說我沒有把妳公開 已經是很保護妳了 妳完全無權管我 甚至叫我不要打這種文章 更不用講以上的話 A09:我不懂當時都已經說開了 現在還要一直提 我處理方式不對,那妳這樣對待別人是對的? 妳怎麼不說說傷害我的事 如果妳是想因為妳的流量 這樣行銷自己消費別人 讓妳自己有話題,那真讓我失望了! 那妳現在想要怎麼處理? 告訴人:所以只要被傷害的人 都要被設局騙錢?! A09:我那邊設局? 告訴人:錄音錄影? A09:也是妳心甘情願還我家 我有下藥迷暈你? 別說這些了 告訴人:我有叫妳錄音?錄影? A09:你現在想要怎麼處理? 告訴人:妳就是安靜閉嘴 A09:那怎麼不是妳安靜閉嘴? 告訴人:等我想到要怎麼處理在跟妳說 A09:我實在不懂,後面我們都講開了 要幫忙妳什麼事你一通電話我就到 現在還來跟我說這些? 告訴人:妳幫我什麼事 我聽聽有真的幫到嗎 A09:你爸那時在醫院 你叫我幹嘛就幹嘛 我真的不想跟你去吵這些 叫妳一聲姐是還尊重妳 告訴人:虧欠?所以幫我?!幫了我 就覺得我一定要原諒妳 做了很多事 自己就以為幫助到我了?! 我心裡面真的原諒妳了嗎?! 不用尊重我 叫我搗蛋即可 A09:別亂解讀別人的虧欠 我有說我虧欠嗎 告訴人:隨便妳怎麼想 有做的事就是有做 妳以上的回話 都非常覺得自己超棒超對的 A09:你不也是 告訴人:我怎麼了 我有偷錄音錄影 威脅妳嗎 A09:你當時劈腿這麼多個 這就沒錯?騙感情才是最可怕的 告訴人:我當時要報警 說什麼報警 就要擅發錄音錄音擋錄影之類 這是對的行為? A09:我都吃憂鬱症藥了 告訴人:所以?!妳當時不跟要跟她們這樣 就不用吃了呀 A09:你對我就沒造成傷害? 我會這樣是你騙我感情我才吃憂鬱症藥耶 告訴人:妳當時不要答應跟她們一起做這樣的事 妳現在需要承受這些?! A09:你當初沒做這些事就沒後續問題 告訴人:好笑欸 曖昧可以很多個 請問我當初有說 要跟妳在一起嗎? 請問我當初有說 要跟妳在一起嗎?請問我當初有說 要跟妳在一起嗎?世界上很多人劈腿 難道她們都要被騙辛苦錢 A09:沒有嗎 告訴人:處理方式很多吧 A09:還好我還有一個朋友知道 告訴人:有需要用這個方式嗎?!無所謂吧 很重要嗎 妳一相情願的吧 我那時候還在選擇欸 A09:我一廂情願== 告訴人:那妳朋友知道你設局詐騙我嗎😂 A09:我真是無言了 告訴人:那妳朋友知道你設局詐騙我嗎😂 A09:那妳說一個處理方式 一直拿出來說嘴不煩嗎 告訴人:有一直嗎?!請問?! 妳大不了退追蹤我呀 眼不見不就得了 有資格管我?!拿出來說嘴?! 等到我想到怎麼處理 在跟妳說【附件2:告訴人配偶B女與被告A09之instagram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451至457頁】B女:那妳傷害搗蛋設局仙人跳詐騙她辛苦賺來的錢 你要怎樣處理?說一句對不起就可以處理嗎?不要講的很理直氣壯 你去問你爸媽 你這樣的行為是對的嗎? 還是要一起約警察局見 把當年的事情在警察面前都講出來 這樣我想應該是處理事情的辦法 你覺得如何? 順便約談另外兩個踢? 你覺得怎麼樣? A09:重點是當初都已經講好 我不懂現在拿出來講意義在哪 B女:她就想抒發情緒呀 難道你不想?妳幹嘛管他? A09:我想你比較理智 B女:你是誰? 我是很理智啊 但你不是要問搗蛋要處理的方式 我就說了處理的方式 去警察局把事情都講清楚 這應該是最好的處理辦法 A09:事情都過多久了 警察會理你 B女:可以啦 說不定講完你跟她就都放下了呀 A09:吃冰跟調皮都不知道跑去哪了 B女:至少妳勇於承認你的錯 我看得起妳 其實她很在意這些事情 她只要提一次哭一次 A09:我自己就不在意嗎 B女:那陣子的到現在 我都還在陪著她 我知道你在意啊 不然你不會密她 A09:他的事對我也造成很大的傷害 B女:但是你錯就錯再不要回應就好了 你有什麼傷害? 你就不過是愛不到他而已 A09:你覺得感情被騙不會有傷害 不是愛不到 B女:何謂騙 我前前女友劈腿無數次我也沒傷害她啊 A09:而是一直被欺騙 B女:我還幫介紹男友那是一個人處理事情的態度 你說你愛他 卻傷害她 這怎麼會是愛 A09:因為他當時講的話太傷人了 B女:妳傷害她跟別人一起聯手騙他的60萬 這樣是愛嗎? A09:你又不是不懂搗蛋的個性 B女:我懂啊 但也不得不承認他是一個很善良又天真的人 所以才沒有去警察局 她傻到這種程度欸 如果是一般人 妳知道你們是要坐牢的嗎 我應該沒說錯吧 A09:你知道我後續還有要幫她從調皮那拿錢 B女:你說你愛她 卻聯手別人欺負她 就因為他沒跟你在一起 A09:吃冰會還錢也是後面說好的 B女:可是沒有錢呀 A09:我就不懂為什麼一直要拿出來說 B女:你知道後續 是我去要的嗎 她們個還了5萬 因為你也是其中之一 A09:不是沒有錢 我們沒有證據逼他拿錢出來 B女:妳不就是證據 你是證人 你是當事人欸 A09:證人有什麼用 還要有證據 B女:證據就是妳跟搗蛋的錄音黨 妳們拿了錢 卻沒跟她錄音檔 卻沒給他 A09:那都刪掉了 B女:吃冰根本沒還錢 就是還了五萬塊 還是我去要的 調皮也是 好啦 這些不是重點 重點是當年不要做這些事情就好了 搗蛋他只是抒發自己的情緒 你就不要回應就好了 至少他也沒說是妳 A09:唉… B女:也沒在網路上說是你 你不是很懂他嗎 A09:但我看了就不爽 B女:有什麼好不爽…你是做事的人欸 只能承擔呀 因為你是個踢 我知道 妳曾經很愛她 我也知道她當初單身跟你有怎麼樣 A09:他沒單身 B女:(似漏截部分,對話不連續)還結婚都沒事 A09:是後來 B女:在我眼裡 A09:結婚樂還是一樣沒事 我能對我自己做的事承認錯誤,搗蛋可以嗎? B女:這些都不是重點…重點是妳說你愛A女 然後又合夥兩個踢騙他錢!有沒有這回事就好了! A09:我並沒有理直氣壯 只是如果沒有他做那些事怎麼會再發生後續的事情 我退追搗蛋就好 就不要看到 B女:你還沒回答我的問題 有這件事嗎 這個(指前述有無合夥騙錢之訊息) A09:你想要拿這個當證據嗎? B女:你看到搗蛋的限動妳回他那些話中什麼因得什麼果這不就是理直氣壯嗎?然後妳不是說你問心無愧?可是你當初不是這樣的餒 你求搗蛋原諒並不是說這些話欸 所以…你當年是裝的?你不是也說了 沒辦法追究 A09:我問心無愧是我一毛錢都沒拿 B女:但是因為你才有這些事呀 A09:怎麼不是因為她 B女:你不是愛搗蛋 為什麼還要這樣傷害她 好奇怪 你的邏輯 怎麼會是她 A09:那她怎麼要傷害我 B女:她有傷害你拿你的錢嗎? A09:你們在意錢 B女:還是騙你的錢?騙你房子? A09:當時對我來說感情比錢重要 B女:那我前前女友傷害我就要聯手別人欺騙愛過的人 以你的邏輯我這樣推理出來 是嗎 你是這樣覺得? 別人傷害你 你就要聯手別人騙他的一切 A09:我沒說我當初沒做錯 B女:這就是愛一個人的方式 A09:但是她傷害在先 才有後續的結果 B女:好像不是說的欸 那很多人被傷害 不就要聯手別人騙人家的錢 因為他傷害妳 如果照你這樣說的話 等於說 你跟你現在的女友如果分手了 你也會拿錄影檔聯手別人騙你女友的錢 我是照你的邏輯說出來的 因為她傷害你 所以你就有傷害回去 那真的是蠻小人的做法 A09:等值意思 對他來說錢最重要 對我來說感情最重要 B女:錢當然重要呀…拜託 妳有感情能當飯吃嗎 我不相信有感情沒麵包 他說不然你一個人還60萬 她這輩子都都不會拿出來講 她剛剛請我這樣說的 A09:你們沒感情會有這些流量跟客人? B女:流量跟客人 我以前就有了 並不是因為你 搞笑喔😂😂😂😂 A09:沒說因為我 B女:那你說這個的意義在哪? A09:你一直覺得錢很重要啊 B女:你不是要處理 A09:每個人對自己重要的東西不一樣 這筆錢不在我身上我也不會拿出來 B女:流量跟客人是我們努力來的 這跟妳也沒什麼關係 那就對了啊 你就安靜就好了呀 幹嘛一直去爭 其實講出來也是難聽 老實講踢做這樣的事情 真的安靜閉嘴就好了 因為真的滿丟臉的😅 A09:那你女友就不丟臉 B女:她是女生呀 你是踢呀 她有什麼好丟臉 跟妳做愛很丟臉? 那我一夜情我就要去死?還是妳偷錄音聯合兩個踢騙他的錢比較丟臉 A09:女生可以這樣四處亂搞 他就不丟臉 B女:她有四處亂搞? A09:別什麼事情都是別人的錯 B女:她只是多選擇 你好可愛喔 重點要講呀 不要拐灣抹角 妳總歸錯在…愛不到別人就選擇合夥別人騙她的錢 妳說愛她 卻傷害她? 她錯在她跟妳曖昧 欸那你很好笑欸 你說他亂搞 那你怎麼還會跟她在一起 跟他曖昧 還是妳覺得愛不到一個人就要傷害別人😃😃😃因為你說這些出來 也沒有任何意義 現在的重點是妳要處理事情 所以在你的感情裡面 如果你女友不喜歡你了 你就要毀了她 讓她有陰影 原來這就是妳愛人的方法 真的讓我大開眼見 感情對你來說很重要 但是也不能傷害別人造成一輩子的陰影呀 A09:隨便妳怎麼想吧 我只是覺得和好之後還要去打這些 不懂意義何在 B女:誰跟你和好 我一點都不覺得要跟你和好 是我叫他不要給你貨的 她很善良 是我阻止他 因為我覺得一個會傷害朋友的人沒資格當他的朋友 妳更沒資格說對他好 還是當朋友 因為你已經傷害他了 A09:沒有和好的話 他上班要我載他回家 他跟傑德發生問題我沒當她垃圾桶 她爸爸在醫院他沒叫我幫忙 B女:這些都是你願意的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裁判日期:2026-04-08